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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者:gsrcu 发布时间:2010-7-28 阅读:1230次 双击自动滚屏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牧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贷款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贷款证由客户经理审查,农户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审核、各行社复审签章后由客户经理发放,并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贷款证纳入重要凭证管理,贷款证丢失可实行挂失,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在审查发放贷款证时,申请农户必须在贷款证上预留印鉴。贷款证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条件

第八条 贷款范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适用于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消费性支出及家庭工副业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户籍在本服务辖区,长期居住在本乡镇从事种、养、加等行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 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和范围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

(三)有一定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资金需求;

(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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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

(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

(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分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至三年(含)以内的贷款。不论那种贷款都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由借贷双方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有关制度规定共同商议确定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 贷款展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确属遭受特大自然灾害以及家庭收入来源减少不能按期还款者,借款人应当提前15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实行上下限浮动,浮动幅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贷款期限、用途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遇国家利率调整,短期贷款合同期内执行合同利率;中长期贷款实行按年调整,自利率调整次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浮动幅度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贷款展期的,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浮动幅度不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律实行按季结息。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四章 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应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对申请农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资信评定小组由农村信用社主任、包村(片)客户经理、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5-7人组成,农村信用社主任担任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的步骤:

(一)农户申请。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级申请;

(二)入户调查。客户经理入户调查农户基本信息、家庭生产经营状况及经济收入、农户资信状况等;

(三)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客户经理将调查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的评级等级,提出授信额度建议;

(四)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评定。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管理系统评定的信用等级和客户经理初步提出的授信额度,对照评定标准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五)张榜公示。客户经理对经资信评定小组评定的农户,将其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在农户所在村组公示3-5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权审批。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户,客户经理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有权人员审批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

(七)核发贷款证。对经审批通过的信用户,客户经理向其签发贷款证。

第十七条 农户申请资信评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家庭成员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无违法和劣迹行为;

(二)邻里关系好,家庭和睦,勤劳致富,诚实守信,群众反映好;

(三)承认农村信用社章程,积极发展与信用社的业务往来,维护信用社的权益和声誉;

(四)担保他人贷款能积极协助信用社清收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五个信用等级。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信用户评定标准:

1.在本行政村具有致富带头作用的种养大户或致富能手,生产、管理能力强,无债务纠纷的农户;

2.与农村信用社往来关系非常密切,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联系存贷款客户;

3.近三年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逾期、无欠息;

4.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2.5倍以上,年综合收入在10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50%以内;

5.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80%以上。

(二)二级信用户评定标准:

1.近三年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逾期、无欠息;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2倍以上,年综合收入在7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2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3.生产、管理能力较强,信用度高、偿债能力强,无债务纠纷;

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65%以上。

(三)三级信用户评定标准:

1.近三年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逾期、无欠息;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1.5倍以上,年综合收入在5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5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80%以内;

3.生产、管理能力较强,无债务纠纷;

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四)四级信用户评定标准:

1.近两年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无逾期,能够按时结息;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处在本乡镇平均水平,年经济收入在3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3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80%以内;

3.有较好的生产管理能力,无债务纠纷;

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30-50%。

(五)五级信用户评定标准:

1.贷款无逾期(除自然灾害外),能按时结息;

2.家庭有基本劳动力,还款基本有保障,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本乡镇平均水平;

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不足30%的。

第十九条 授信额度。一般情况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可在1000元-15万元,原则上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其家庭净资产的30%,具体授信额度由各行社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户生产经营收入、农户家庭净资产、农村信用社自身规模等情况,在以上额度内科学自主确定农户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搞一刀切,但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授信必须统一。对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一事一议,经各行社审议后可适当提高授信额度,但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各行社要根据客户经理的营销能力、业务素质、前期业绩和业务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客户经理的授信权限。对超过授信权限的客户,要逐级进行审批,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大额贷款需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证、抵(质)押等贷款方式发放。

第二十一条 农户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复查调整一次,当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大因素出现时,可实时调整。

(一)对现有资信等级在二级(含)以下的,在信用额度内能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交息、到期归还借款的,且家庭不动产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资信等级档次;

(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归还利息并作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资信等级档次;

(三)由于主观原因而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资信等级档次直至取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资格。

农户资信等级审查情况应在贷款证和信贷管理系统中及时登记,对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第五章 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要设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办理专柜或兼柜,开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绿色通道,推行“一站式”服务,方便农户申请贷款,缩短贷款办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由农村信用社自主审查发放,自主决定贷款的数额、期限和利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四条 对已评定信用等级,且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申请贷款时,必须本人持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鉴,到所在地农村信用社营业柜台直接办理授信额度内的贷款。

第二十五条 农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不得由他人代办,严禁由村委会或党支部代替农户和农村信用社借贷。办理时应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及有关借款凭证。

第二十六条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坚持借款农户到场办理、出示贷款证和身份证、本人签名。经办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借款人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鉴及信贷管理系统中记载内容,核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记载内容与之是否一致,查询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行社的贷款情况,防止冒名、化名贷款,防止农户借用贷款证垒大额贷款。

第二十七条 贷款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收回等情况应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账一致。

第二十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后,正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般每年检查一次,未按规定偿还利息的,改为每半年检查一次。关注及不良类贷款每季检查一次,信贷管理系统将进行预警,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借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和转借他人使用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提前收回贷款,在信贷管理系统注销其贷款证,取消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二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张榜公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贷款的收回和结欠情况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座谈会,征求村组干部和农户对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前15天,信贷管理系统会自动进行风险预警,客户经理应提示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三十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授信额度内可多笔办理借贷手续,但前一笔贷款必须能按季结息。超过授信额度必须办理担保手续且只能办理一笔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后仍需要周转使用的,必须还清本息后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逾期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对恶意赖债的农户,应采取取消其信用户资格,并在信贷管理系统黑名单中予以登记,限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向其发放信用贷款并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农户基本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人口、入股信息等;

(二)家庭成员信息。包括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信息;

(三)农户经济档案。包括农户生产经营及经济收入状况、家庭资产负债状况;

(四)农户资信档案。包括农户道德品质状况、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及合作情况;

(五)本行社规定需要采集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三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应以户为单位建立。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农户信息进行广泛采集,按户及时将收集信息纳入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构建本辖区农户电子信息档案数据库。对已建立电子档案的农户,客户经理每年要补充记载上年度农户的经营收入、家庭财产以及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对年度内农户发生的重大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影响贷款按期偿还的重大事项等要随时进行补充登记,以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农户资信档案真实、完整和连续。

第三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信贷管理系统加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信息、资信等级评定、授信及用信额度管理、操作流程、风险预警等统一纳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对农户授信额度、贷款证未按期进行审查或超过授信额度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客户经理未及时进行贷后检查等情况,系统将会自动风险预警,以有效防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贷款。

第六章 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客户经理“包调查、包管理、包收回、包效益”的“四包”责任制。即每个客户经理管辖若干个村(组)的农户调查、评级核贷、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客户经理对农户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管理和授权额度内的信贷风险的责任。包村(片)客户经理作为贷款资信等级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维护的客户在评级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并对评级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全责,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正当理由行使一票否决权,但未经评定小组审议通过的信用等级不可行使一票赞成权。

第三十九条 各行社要具体量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证面、贷款面、利息收回率和到期贷款收回率等指标,与客户经理的绩效工资、奖金等挂钩,并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对客户经理进行业绩考核。

第四十条 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不办理农户贷款证的;

(二)对农户调查失真,或调查资料不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造成农户资信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违规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提高农户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的;

(四)未经调查和资信评定直接给予农户核定信用额度的;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发证贷款的;

(六)超信用额度、跨区域发放贷款的;

(七)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八)对农户吃、拿、卡、要的;

(九)编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十)农户举报并经查实的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各行社应加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建立起“定期检查,按季通报,年终总评,奖罚兑现”的考核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行社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辖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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