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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预备),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乙构成故意杀人(预备)
D.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乙构成故意杀人(预备)
正确答案:D
你的答案:D
试题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解析】甲乙二人买了毒药后尚未实施犯罪行为,都处在预备阶段,甲主动放弃属于中止,乙仍然停留在预备阶段,属于犯罪预备,故D正确。
满分/得分:1/1
回答正确
2: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B
你的答案:D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如果着手实行之后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未遂;但如果尚未着手实行就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预备。对于着手的认定,通说认为以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时,认定为着手。对于故意杀人罪,其着手的认定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方式而定。以投毒的方式杀人的,应以已经下毒的物品产生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险时,认定为杀人行为的着手。本题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但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此时,乙的行为并未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因此乙的杀人行为并未着手,其属于犯罪预备,C、D选项错误。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本题应选B。
满分/得分:1/0
回答错误
3:朱某与张某长期不和,朱某伺机进行报复。某日,朱某假意要与张某讲和,邀请他一起去打猎,其实准备趁机杀死张某。打猎过程中,朱某向张某开枪,但未打中,张某也未发现。这时朱某枪里还有五颗子弹,但此时他忽然想到杀人要偿命感到非常害怕,所以没有再开枪。则对朱某应如何处罚?
选项:
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D
你的答案:A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的时间性
【解析】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即对“犯罪过程中”的理解。首先,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被迫停止的未遂形态。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应指某种罪的犯罪构成已完备。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标准,不但要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足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行为,还要看犯罪人自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是否都实行完毕。在本案中,朱某很清楚要想杀死张某,他必须得再开一枪。所以本案中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其次,朱某是自动放弃而不是被迫停止。朱某在客观上可以继续犯罪而且在主观对继续犯罪有控制力有认识的情况下,出于本意放弃了本来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表现出其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这种自动性,说明朱某的意志因素发生了质的变化,从希望完成犯罪变成不希望完成犯罪。最后,朱某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对于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有效的而不是徒劳的。由于朱某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在未完成形态停止下来而不再向前发展,从而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达既遂的形态,彻底而有效地中止了犯罪。由此可见,朱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且未造成危害结果,故依法应免除处罚。故选D。
满分/得分:1/0
回答错误
4:下列哪一选项构成犯罪中止?
选项:
A.甲开枪射击乙,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又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急救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A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的认定及其联系:犯罪既遂后不可能存在中止
【解析】A选项中虽然不予急救也不至于发生死亡结果,但也认定为中止,而非未遂,也不是未遂与中止的竞合。
B选项中乙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实际控制被害人即为既遂。所以乙的行为不成立中止。
C选项中丙成功加入了恐怖组织并实施了犯罪,成立既遂。所以丙的行为不成立中止。
D选项中丁挪用了较大数额公款进行其他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成立既遂而非中止。
满分/得分:1/1
回答正确
5:下列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为强奸张某而诱骗张某到其住处,张某在前往途中产生怀疑,便折回。甲构成强奸罪未遂
B.乙正在盗窃,发现走来一名警察,匆忙逃离。事后方知来人实际上是自己的同伙。乙成立盗窃罪未遂
C.丙欲强奸妇女,妇女说:“你脸上有道刀疤,我如果报案,你一定逃不掉!所以赶紧放过我!”丙感到害怕,便离开现场。甲成立强奸罪未遂
D.丁欲强奸妇女,提前藏在妇女卧室床下,妇女回家后往床上坐下时,将床坐塌,压得丁动弹不得,被抓获。丁成立强奸罪未遂
正确答案:B
你的答案:B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
【解析】A项,成立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因为诱骗前往犯罪地点,对法益不会产生现实而又紧迫的威胁。B项,在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根据主观认识进行判断,主观认为未遂,就定未遂。C项,害怕当场受到处罚而放弃,成立未遂;害怕日后受到处罚而放弃,成立中止,丙担心日后受到处罚而放弃,成立中止。D项,强奸预备。
满分/得分:1/1
回答正确
6:郭某,男,是某建筑工地工人。平日里郭某喜欢赌博,输多赢少,日积月累就欠了别人很多钱。某日,债主又来催讨赌债,郭某非常郁闷,决定去“抢些钱花”。出门之后郭某盯上了打扮时髦的中年妇女肖某,并一路跟踪。肖某刚买完菜准备回家,发现有个人在跟踪她,便急忙往家里赶,郭某紧跟不舍。等肖某爬上五楼进屋之后准备关门时,郭某误以为其家中只有肖某一人,便一个箭步冲上前去,并将肖某的房门挤开。这时肖某的丈夫王某刚好从卧室出来,郭某连忙解释:“大哥,是不是你们家电话坏啦?我来修电话的。”王某一看郭某手上什么都没拿,心中见疑,便将其扭送到附近派出所。经过讯问,郭某承认自己是“为了抢钱”。那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选项:
A.郭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
B.郭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中止
C.郭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D.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C
试题解析:
【考点】抢劫罪的“着手”
【解析】犯罪的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判断是否着手,也就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特征。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的“着手”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具体到本案,就是判断尾随妇女强行入室是否符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郭某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采取暴力方式入室,但是抢劫罪要求的实行行为是侵害人身的行为,入室只是为了实施这些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因此郭某的行为只能构成抢劫罪的预备,并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构成想象竞合犯。若题干修改为“肖某用力推房门,欲阻止郭某进入,但郭某强行进入”,则郭某的入室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对肖某使用暴力,那么就不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进入犯罪实行阶段了。故应选A。
满分/得分:1/0
回答错误
7:某日晚,徐某携刀翻入乔某院内,伺机抢劫。看到乔某出门丢垃圾,徐某将刀架在乔某脖子上,将其拖到乔某家的杂物室内,顺势将其按倒在地,并逼要钱财。乔某声称屋内没有现金,自己第二天马上去取5千元给徐某,徐某答应,并要求他在第二天上午10点之前把钱埋在自家门外的柳树下,由徐某自己去拿。这时,乔某趁徐某放松之际一把将刀子抢了过来,徐某见状翻墙逃离现场。后徐某认为乔某一定会报案,为得到宽大处理,主动到某公安局自首。则对于徐某的行为,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选项: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A
试题解析:
【考点】抢劫罪的既遂标准;犯罪中止的彻底性
【解析】犯罪未遂,指的是基于意志以外原因犯罪未得逞。其中的“未得逞”,也就是没有实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根据刑法中相关规定,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既遂与否自然应以财物是否抢到为标准,至于入室抢劫,并不构成结果加重犯,而构成一种情节加重犯,所以入室的抢劫仍然存在未遂成立的空间。在本案中,徐某虽已持刀入室实施抢劫犯罪,但并未发生徐某所预期获得财物的结果。故犯罪既遂的说法是错误的。其次,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这种自动放弃必须是彻底的、终局的,而不能是策略性的、临时性的。在本案中,徐某答应乔某改天付钱的要求,显然并不具备中止的彻底性要求,而只是一种犯罪计划的调整。之后徐某翻墙逃离是因为刀子已被乔某所夺,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徐某不能继续实施抢劫行为,属于“欲而不能”的未遂情形。故A正确。
满分/得分:1/1
回答正确
8:甲与乙欲杀丙,一起谋划好方案之后,由甲去买来杀人用的刀具。次日,二人各持一把刀具去往丙的家中。途中,乙心中害怕,便跟甲说自己不去了。然后乙回到了自己家中。后甲独自一人按计划杀害了丙。那么乙构成哪种犯罪停止形态?
选项: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C
试题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的中止
【解析】犯罪中止是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对于共同犯罪而言,由于它是不同犯罪人共谋实施的犯罪,各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紧密联系。所以共同犯罪的结果,就不仅仅是某一个行为人的行为结果,而是所有共犯的行为共同造成的结果。共犯想要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得有效地防止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发生,所以仅仅退出是不够的。在本案中,乙虽然自动彻底的放弃了犯罪,但其之前与甲共谋,已经成立共同犯罪,甲的犯罪结果同时也就是乙的犯罪结果,甲成功杀死了丙,乙也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要想成立中止,乙必须有效的阻止甲的行为,具体可以通过说服甲、告诉丙或者投案自首等各种方式。故A正确。
满分/得分:1/0
回答错误
9:王某偶然发现了同事胡某的一些隐私,便在下班后打电话告诉胡某:“我知道了你的一些秘密,如果想让我保密的话,最好能寄10万块钱给我。”胡某接到电话后对其置之不理,并未按王某的要求邮寄钱款。王某自此之后也没有再骚扰胡某,同时也没有将他的秘密告诉他人。1个月以后,胡某了解到王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便去公安局报案。那么王某的行为应任何认定?
选项:
A.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B.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C.构成敲诈勒索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你的答案:D
试题解析:
【考点】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标准;对可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的认识
【解析】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敲诈勒索罪既然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之中,其是否既遂就应以是否得到钱财为标准,即该罪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在本案中,王某的敲诈勒索行为显然没有既遂。那么王某敲诈未成后不再敲诈,是否构成“自动放弃犯罪”,从而成立中止呢?答案是否定的。对于可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一击未中行为人在可以继续侵害的情况下选择放弃,仍被认定为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开枪射击他人未中,在枪中仍有子弹的情况下选择放弃。但是敲诈勒索行为与开枪射击他人的行为却有以下重要不同:敲诈勒索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被敲诈人,射击他人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所以在敲诈勒索的场合,行为人并不能完全掌控局势,即使其继续勒索也未必能有不同的效果;而在开枪杀人的场合,行为人完全掌控局势的情况下选择放弃,而其是否放弃直接决定了被害人的生死。由此可见,可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具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前后两次侵害行为的结果极有可能截然不同。在本案中,王某勒索胡某但胡某未给予其财物,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未遂。故选B。
满分/得分:1/0
回答错误
10:以下关于犯罪形态的说法,哪个是不正确的?
选项:
A.王某意欲盗窃某部队弹药库的枪支,事先准备了万能钥匙等作案工具,并多次前往观察地形了解警卫人员换班时间。某晚,王某携带作案工具前往作案。到了弹药库不远处,王某发现,因新到一批枪支,部队正组织战士连夜搬运,整个库区灯火通明,人来人往,戒备森严。王某见无法下手遂返回。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B.刘某将张某的一台彩电偷回家中,经其妻极力规劝,刘某悔悟,又偷偷地把这台彩电送回原处。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C.李某系某公司经理。他发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很赚钱,但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开始伪造本公司的会计账簿,试图使该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在李某的账簿尚未伪造完毕时,税务机关在税务大检查中发现了李某的行为。李某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预备
D.李某被盗,身无分文,于是预谋抢劫过路人。某日夜间,李某埋伏在路人稀少的地方,伺机抢劫。路人甲经过时,李某持刀向其头部砍去。甲大惊,向李某苦苦哀求,并拿出3000元交给李。李某接钱后离去。李某构成抢劫的中止
正确答案:D
你的答案:D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区分
【解析】选项A,王某前往作案现场、观察动静的行为是犯罪的预备,而尚未着手实施犯罪,王某正在为犯罪做准备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终止,故不是未遂,而是犯罪预备。选项B,是已经既遂的犯罪,不能“倒回”到中止或未遂。选项C,李某伪造账簿是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创造条件,因此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预备行为。对于伪造账簿本身来说,则属于未遂。选项D,李某本意即为抢劫。因此劫到3000元钱就是既遂。
满分/得分:1/1
回答正确
11:某日晚,甲见前面一女子孤身赶路,心生邪念,便想将她的皮包抢过来。于是甲从兜里掏出一把瑞士军刀,抵住该女子的后背,让她把包拿给自己。这时趁着月色甲忽然认出这个女子竟然是自己的同学乙,便赶紧说道:“哈哈,吓坏你了吧?我装的像不像?”惊魂未定的乙相信了甲的话,责怪他太过分把自己吓个半死。甲便要请乙吃饭赔罪,乙答应。吃饭时甲想到自己不但没有抢到财物反而还搭了顿饭钱,心中气恼,便趁乙去卫生间的时候将她的皮包拿走。该皮包价值500元,其内有现金2000元,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那么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选项:
A.抢劫罪既遂
B.抢劫罪中止和盗窃罪既遂
C.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
D.抢劫罪未遂和抢夺罪既遂
正确答案:B
你的答案:B
试题解析:
【考点】中止的彻底性和自动性;故意内容的转化
【解析】依照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自动且彻底的放弃犯罪,但这种彻底并不要求行为人以后再也不犯罪,或者再也不对该被害人犯罪,或者再也不犯同种类的罪,而只是要求行为人在当时确实放弃了确定的犯罪念头。所以在本案中,尽管甲认出乙后最终还是将乙的皮包拿走,但在实施抢劫犯罪的过程中,甲确实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了放弃犯罪,抢劫的故意已经打消。至于后来甲趁乙不在拿走皮包的行为,则是在甲滋生出盗窃的故意之后实施的,所以后行为并不会影响抢劫罪的停止形态,对于这两段行为应分开来判断。由此可见,甲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中止和盗窃罪既遂。B正确。
满分/得分:1/1
回答正确
12:马某经事先预谋,携带一把折刀,在某地铁站的出口,趁陈某不备,抢走其黑色提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30000余元及手机一部,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0余元。马某抢到提包后逃离,陈某大声呼叫,周围的群众在马某逃离现场十余米处将其抓获。那么马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选项: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抢夺罪未遂
D.抢夺罪既遂
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D
试题解析:
【考点】抢劫罪的既遂标准;转化型的抢劫犯
【解析】《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公然夺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依法已转化为抢劫罪。抢劫罪是否既遂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劫得财物。在本案中,从表面上看,马某确实把提包从陈某的手中抢了过来,似乎已经“劫得了财物”并构成既遂。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劫得财物”应当从实质上来理解。尽管提包在马某的手中,但却并没有逃离陈某的视线,所以应认定马某并没能完全的控制它,陈某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对自己提包的控制。所以只要还没有离开现场,还没有消失在陈某的视野之外,马某的行为就不构成既遂。所以本案中马某构成抢劫罪未遂,答案为A。
满分/得分:1/0
回答错误
13:王某所住的小区正在装修,所以比较混乱,王某便想趁晚上出去抢劫一些钱财。为了保证抢劫的顺利,王某去街上买来了很长的绳子和锋利的刀具,并在凌晨2点钟出门,结果一直在小区内转到了凌晨5点,王某连一个人都没有发现。在回去的路上警察李某发现王某形迹可疑,对其盘问,王某交待。那么对王某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免除处罚
D.不以犯罪处理
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C
试题解析:
【考点】抢劫罪的“着手”;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解析】抢劫罪的“着手”,也就是抢劫未遂与抢劫预备的区别问题。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此时行为人尚未着手;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可见此时行为人已经着手。而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着手是指开始实施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具体到抢劫罪,就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在本案中,王某虽然准备抢劫,而且准备了工具,但他甚至连犯罪对象都还没有确定,所以不能认定其已开始实行抢劫罪。另外准备工具是犯罪预备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所以可以以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认定王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犯罪预备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A正确。
满分/得分:1/0
回答错误
14:王某欲杀害肖某,便托人制作了地雷,准备用地雷将肖某炸死。王某知道肖某每天都会从一条偏僻的小路经过,便偷偷将地雷埋在下面并离开。结果肖某当天恰恰有事需要绕道而行,而并没有从那条小路经过。地雷也没有引爆。第二天王某主动向公安局说明了这一状况,并由公安机关将地雷安全拆除。那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选项:
A.王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
B.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C.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正确答案:C
你的答案:D
试题解析:
【考点】故意杀人罪的“着手”;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解析】本题考查的重点是两个问题。首先,在他人必经之路埋下地雷的情形下,行为人的杀人行为已经结束,依照犯罪计划行为人无需再做任何其他的杀人行为,此时显然已经着手。否则,若认为行为人埋地雷的行为只是预备,而只有地雷爆炸的事实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将混淆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其次,已经着手且行为已实施完毕,只是由于犯罪对象出现了行为人意料之外的状况才致使犯罪未能得逞,犯罪未遂依然成立。既然犯罪已经未遂,那么犯罪中止的发生也就变得不可能,因为中止的时间性已不可能实现。王某在埋下地雷后的第二天才告知公安机关,这时犯罪过程已然结束,该补救措施只能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量。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要求“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严重威胁,但本案中地雷的埋放地点是一条偏僻的小路,所以不宜认定本罪成立;而且即使认定本罪可能成立,也不可能是本罪的未遂。因为作为危险犯的一种,埋地雷这种行为已经足以构成既遂,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明显造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故选择C。
满分/得分:1/0
回答错误
15:公安机关收到线人举报,说吕某可能在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但并没有证据。于是公安机关决定假冒毒品需求商,以此诱惑吕某上钩。某日,公安人员罗某通过电话与吕某取得联系,要求吕某为其提供100克海洛因,吕某答应并与其约定次日在A地见面。第二日吕某依约出现在A地,罗某将其直接抓获,并缴获海洛因100克。那么应如何认定吕某的行为?
选项:
A.贩卖毒品罪(未遂)
B.贩卖毒品罪(预备)
C.贩卖毒品罪(既遂)
D.非法持有毒品罪
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C
试题解析:
【考点】贩卖毒品罪的“着手”与既遂标准
【解析】依照刑法理论,只要未及着手,行为人的行为便不可能成立未遂或者既遂,而只能成立预备或者中止。而依照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即为将毒品卖与他人之行为,也就是说,只是由于标的非法这种交易行为才构成犯罪,所以认定贩卖毒品罪的着手和既遂标准时可参照一般交易行为开始的标准。一般来说,确定交易对象、约好时间地点都应视为为交易做准备,但一旦带着指定货物在约定时间出现在约定地点,我们便认为交易已经开始了;而在卖方和买方分别将货物和金钱交于对方时,这笔交易也就结束了。在本案中,虽然罗某其实并不准备购买毒品,但吕某却确实准备贩卖毒品,其带着毒品出现在交易地点的行为即可认为实行行为的开始,而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时吕某尚未将毒品实际销售出去,所以吕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即已经着手,但由于意志之外原因未得逞。故选择A。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其设置的目的其实在于填补法律漏洞。因为贩卖毒品罪的成立需要侦查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贩卖故意,而这种主观目的是非常难以证明的,所以很多身上携有毒品的贩毒者即使被抓获,也会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该罪。而在设置非法持有毒品罪之后,即使嫌疑人不能被证明主观上有贩卖毒品或者运输毒品的故意,仍然可以使其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本案中,吕某贩卖毒品的故意非常明显,所以尽管其行为已经满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也不宜以该罪论处。
满分/得分:1/0
回答错误
1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甲在杀乙的过程中,由于警察到来而逃走,即使甲以后放弃了继续杀乙的念头,但由于其杀人行为已经未遂,所以,不成立犯罪中止
B.甲基于杀人的故意砍了被害人一刀,没有砍死。此时,邻居阻止了甲继续行凶。甲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由于不具备中止的时间条件,而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C.某甲投毒杀妻,将毒食给其妻吃下,后见其妻中毒疼痛难忍,出于怜悯而自动将其妻送往医院抢救,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发生。甲的行为不是犯罪中止
D.甲想伤害乙,在将乙打成重伤后,甲见乙很可怜,就主动将乙送往医院救治。甲本属伤害故意,不存在中止问题,只是伤害既遂
正确答案:C
你的答案:C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区分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不选。选项B,甲已经未遂,不再成立中止。选项C,甲的行为成立中止,当选。选项D,甲已经伤害既遂,不再成立中止。
满分/得分:1/1
回答正确
17:甲与乙有仇,遂寻机报复。凌晨2点便携带匕首到乙家寻仇,却发现乙与邻居四人打麻将,只得返回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选项: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意表示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你的答案:B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预备的认定
【解析】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已经进行犯罪的准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本题中甲因乙与邻居打麻将,不得已返回家中,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B项当选。
满分/得分:1/1
回答正确
18:尹某一日深夜回家经过一黑暗小巷时,见前面行走的龙某穿花衬衣,长发飘逸且身材瘦霸,以为是单身女子,便将龙某扑倒在墙角,等尹某欲实施奸淫时才发现龙某是一男子。后发现,龙某被尹某扑倒时即受轻伤。尹某的行为:
选项:
A.属于强奸预备
B.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C.属于强奸未遂,对象不能犯
D.属于强奸中止
正确答案:B
你的答案:B
试题解析:
【考点】不能犯
【解析】传统观点认为尹某以强奸妇女的故意对男子实施暴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构成未遂。但是由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女子,案例中误将男子当作女子实施奸淫的,既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女子的性自主决定权,也没有对女子的性自主决定权形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应该属于绝对不能犯的范畴。所以尹某不构成强奸罪,但其将龙某造成轻伤的行为应成立故意伤害罪。
满分/得分:1/1
回答正确
19:王五和邓六是好朋友。某日,王五邀请邓六到家里参观新房子,当邓六走进王五的书房时,发现书房的办公桌上放了一块劳力士金表(价值2万余元),于是,邓六产生了非法占为已有的意图,趁王五不注意,将手表拿在手中,但是,碍于情面,觉得如果当场拿走手表可能会被王五发现,于是,将手表藏在王五家客厅的沙发垫子底下,打算日后拿走,待邓六走后,王五发现手表不见了,于是马上报警,警察在客厅的沙发垫子底下找到了手表。请问邓六的行为性质是:
选项:
A.盗窃罪(既遂)
B.盗窃罪(未遂)
C.侵占罪
D.盗窃预备
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B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既遂的标准与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具体认定
【解析】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法益发生了实际损害。本案中,虽然手表仍然在被害人家中,并且行为人最终也没有得到赃物,但是,由于手表是体积较小的财物,行为人将手表藏在沙发垫子底下,实际上已经表明被害人失去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也就是说,被害人对该手表的所有权已经受到了实际损害.因此邓六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满分/得分:1/0
回答错误
20:下列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选项:
A.甲从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盗窃油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盗窃油气数额巨大尚未运离现场
B.乙被查获的待销售的伪劣商品价值达15万元以上
C.丙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但既未造成人身伤亡结果也没有抢取到财物
D.丁花5千元从一孤寡老人手中“收养”2岁男童,在以3万元价格转让给张三的过程中被警察当场抓获
正确答案:D
你的答案:D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未遂
【解析】关于A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因此,A选项不当选。关于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乙被查获的待销售的伪劣商品价值达15万元以上,符合上述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论处。因此,B选项不当选。关于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抢劫罪的加重犯,除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其他加重情节均有既遂、未遂形态,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劫取到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丙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但既未造成人身伤亡结果也没有抢取到财物,丙的行为是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因此,C选项不当选。关于D选项,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行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且成立既遂。丁花5千元从一孤寡老人手中“收养”2岁男童,在以3万元价格转让给张三的过程中被警察当场抓获,其行为已经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因此,D选项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满分/得分:1/1
回答正确
21: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
选项:
A.预备阶段
B.实行过程中
C.预备阶段和实行过程中
D.预备阶段和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实行过程中
正确答案:D
你的答案:D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的概念
【解析】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只要是在从犯罪预备阶段到危害结果发生以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都可以构成犯罪中止。
满分/得分:1/1
回答正确
22: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甲的行为属于:
选项: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数罪
正确答案:C
你的答案:C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的概念与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甲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是放弃可以重复侵害的行为。甲能够继续完成犯罪行为,而放弃了继续侵害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满分/得分:1/1
回答正确
23: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选项: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D
你的答案:C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与认定
【解析】甲已经实施了暴力显然属于犯罪实行阶段而不是预备阶段;乙喊甲的名字对于甲来说没有强制作用,甲在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D项当选。
满分/得分:1/0
回答错误
24:2003年6月1日是某甲(14周岁)和某乙(16周岁)的生日,两人上午一起去某网吧上网,因欠网吧钱遭受老板奚落,心怀恨意,遂在下午买了两桶汽油浇在网吧门口,刚点燃便害怕了,遂喊了一声“救火呀”便逃跑了,后来因为群众发现及时,将火扑灭了。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以下(1)(2)的问题:
(1)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选项: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是犯罪
正确答案:D
你的答案:B
试题解析: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
【解析】本题重在考查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点,是从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算起。而在本案中某甲实施放火行为时是在其生日当天,不能认为某甲已满14周岁。因而某甲对放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故D项当选。
满分/得分:1/0
回答错误
25:(2)某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选项: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未遂
D.不是犯罪
正确答案:A
你的答案:B
试题解析:
【考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解析】《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本案中,某乙已经完成了放火行为,是由于其他群众及时发现才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完成,即构成放火罪。《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虽然某乙喊了一声“救火呀”,但此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他也没有实施其他有效行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不成立犯罪中止,所以A项是正确的。
满分/得分:1/0
回答错误
26:胡某绑架了其朋友金某的儿子,要求其交付赎金100万元。后又念及自己与金某是多年的好友,且金某多次在物质上帮助过自己,觉得这样做良心不安,于是将金某的儿子送回了金家,则胡某的行为属于:
选项: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C
你的答案:C
试题解析:
【考点】犯罪形态
【解析】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是否提出勒索要求或者是否勒索到财物,不影响犯罪的既遂。本案中,胡某已经控制了金某的儿子,并向其家属提出了勒索要求,已经构成绑架罪既遂。其后良心发现送回金某之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过表现,属于量刑时的酌定情节。
满分/得分:1/1
回答正确
27:张某到同事李某家玩,李某向张某展示了自己收藏的邮票,张某对一张邮票爱不释手且该邮票价值连城,产生了占为己有的意图,趁李某不注意拿在手里,但是又怕将邮票拿走会被当场发现,于是偷偷藏在李某书桌上的一本工具书里,打算第二日以借书为理由将其拿走。张某走后,李某发现邮票不见而报警,警察在该书里找出了邮票。张某的行为:
选项:
A.属于盗窃的预备行为
B.属于盗窃罪未遂
C.已经构成盗窃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你的答案:B
试题解析:
【解析】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盗窃罪是结果犯,以给公私财产权造成直接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盗窃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即是以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因被盗窃脱离了其控制为既遂。故本案中的邮票虽然仍在李某家里,但是李某已经因为张某的行为而实际失去了对邮票的控制,李某对邮票的所有权已经受到了实际的侵害,故属于盗窃罪既遂。C项正确,当选。
满分/得分:1/0
回答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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