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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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年××月××日出生,性别: ,住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其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工作单位: ,职业: ,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附件:(范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市××街××号,联系方式:13×××××××××。
委托代理人:张××,男,××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
被申请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地址:××市××街××号,法定代表人:叶××,职务: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991〕××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2002年4月,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递交了翻建住宅申请,翻建面积为270平方米,同年5月,××街道办事处批示同意翻建。2003年7月,××市建设规划局对申请人签发了建房通知单,并为其颁发了《施工许可证》,申请人开始翻建住宅,于2004年2月完工。2004年3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申请人建房“没有土地审批划拔手续,多占地80平方米”。
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建房前和建房期间,对建房的审批工作由市建设规划局负责。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市建设规划局的合法批件,并按照建房通知单划定的范围进行施工,怎么能说是“没有土地审批划拔手续”呢?如果说市建设规划局的批件无效,那否定其效力的依据是什么呢?即使批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也应该由市建设规划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因此,〔1991〕××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魏××(签名)
2004年5月××日
证 据 目 录(共4个)
1、建房申请书1份,证明申请人在建房前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申请;
2、××街道办事处批件,证明街道办事处同意申请人翻建住宅;
3、建房通知单,证明市建设规划局同意申请人翻建住宅;
4、《施工许可证》,证明市建设规划局同意申请人翻建住宅。

申请人:魏××(签名)
2004年5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