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一 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资源 2010-08-08 22:00:00 阅读4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2008年9月1日,新学期开学第一天,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正式下发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首先我们来谈谈为何重新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为何重新修订《规范》

《规范》是在我国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背景下修订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于1985、1991、1997年先后三次颁布和修订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今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根本性转变。在教育事业飞速发展的基础上,人民群众不仅要求"有学上、有书读",而且进一步要求"上好学、读好书"。提高教育质量,关键在教师。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对教师队伍师德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师德水平也是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满意不满意的一个重要标尺,更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

同时,修订颁发《规范》,是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和胡锦涛总书记"8·31"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师德水平也是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满意不满意的一个重要标尺,更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当前,全国教育战线正在深入学习抗震救灾英模教师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师德。在这个时候修订颁发《规范》,对于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和人民教师高尚师德,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向英模教师学习,以英模教师为榜样,模范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对学生的挚爱、对教育事业的责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育的改革发展,要求我们积极推进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断探索适应新时期师德建设的新内容、方式、手段等,特别要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使师德建设更加贴近实际、贴近教师,把师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教师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同时,修订颁发《规范》,也是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师德建设的有效措施。

经过2个多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日前已正式公布。在对旧版本进行具有时代性的修订的同时,"责任"与"爱"仍是不变的关键词。

二、修订规范遵循的基本原则。

此次修订《规范》力图体现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在新《规范》中充分体现"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理念,强调尊重教师,强调教师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此次修订工作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基本经验,汲取了原《规范》中反映教师职业道德本质的基本要求,又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师德提出的新要求,将优秀师德传统与时代要求有机结合。

新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一 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
三是坚持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结合。《规范》修订从教师队伍现状和实际出发,面向全体教师,对教师职业道德提出了基本要求,使之成为每位教师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又提出了体现时代精神的新的倡导性要求。

四是倡导性要求与禁行性规定相结合。从教师职业道德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针对当前师德建设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若干禁行性规定。《规范》提出的要求尽量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他律与自律相结合。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重"他律"、贵"自律"。新《规范》在注重"他律"的同时,强调"自律",倡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把规范要求内化为自觉行为。从"他律"走向"自律"是师德建设的最终目的。

三、规范的正确定位。

《规范》的基本内容是在继承优秀师德传统的基础上,根据教师职业特定的责任与义务做出的,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具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最基本要求。《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

《规范》的许多内容是《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具体化。但《规范》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而是教师行业性的纪律,是倡导性的要求,但同时具有广泛性、针对性和现实性。如新《规范》中写入"保护学生安全",这是由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中小学教师面对的是自我保护能力弱的儿童和少年。对于未成年人群体,教师应当负有保护的必要责任。

《规范》中的"禁行规定"是针对当前教师职业行为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而提出的,如"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等,但"禁行规定"也并非包括了教师职业行为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一个阶段提出一些阶段性的、可操作的、具体化的要求,能够使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明确要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促进师德水平。

不是法律,但与法律有关联性。道德本身是一种"自律"行为,加上"规范"后就成了"他律",成了每一个教师必须遵守的"纪律"。规范不是有强制性的法律,而是一个行业性的纪律。在我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品行要求作出了规定,但法律的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决定了它所规范的行为不可能太多、太广,其规范的只能是最基本的"底线"行为。而对教师提出较高的、较广泛的职业操守要求的,恰恰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对教师的师德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评优、职称评定、资格认定等工作中所考虑的师德因素,都是以教师对规范的践行情况作为依据。如果教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规范的内容要求,教师本人还有可能受到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师德规范的一些内容还是某些法律条款的细化,是某些法律条文的"援引"依据。我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何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评价的"标尺"便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又如,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何谓"品行不良"?其"标尺"也只能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寻找。可见,在某些情景下,师德规范的内容由于被法律所"援引",成了法律条文的细化和补充,也便具有了某种类似于法律一样的强制作用。

概括的说,规范不是有强制性的法律,而是一个行业性的纪律,是倡导性的要求,但同时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师德规范的真正落实,还需各方,特别是广大教师、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规范具体条文。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新增)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新增)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新增)

五、规范的核心内容解读。

新《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一个人的文明礼貌的言行,在展示着自身形象的同时,也在展示一种职业、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形象。而教师的文明礼貌的言行,在学生面前更是胜过千百句空洞的说教,它会成为学生仿行的榜样。那些一提到学生种种不文明、不礼貌的现象便痛心疾首,轮到自己时却将文明礼貌置之脑后的教师,是不是应该从学生的行为中看到自己的影子?

身为教师,还应强化自身"明礼"的意识。承传着人类文明的教师,理当具有完善的公德意识,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学校或社会,都应该自觉地提醒自己讲文明、讲礼貌,真正做到时时、事事、处处都堪称文明礼貌的楷模。那些对学生谈起"明礼"来头头是道,轮到自己时则"对不起,忘了"的教师,是不是应该经常对自己提个醒?

身为教师。更应养成自觉"明礼"的习惯。教师在教育学生"明礼"的同时,更要注意自身的言行,养成文明礼貌的习惯:只要我们能够从热情回应学生的一声问候和主动给老弱妇孺让个座这样的一言一行开始。从不乱扔废物和不随处抽烟这样微不足道的小处做起。并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就一定能养成自觉"明礼"的好习惯。

●"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中国传统道德中对于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有相应的道德要求,师以传道、授业、解惑为职。"敬业"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

"敬业"是指一个人对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全心全意,千方百计将事情办好。

"敬业"需爱岗。敬业是由爱而敬,对自己的职业有"敬"的感情。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当我们主动地选择了这一神圣的岗位,就要有一种虔敬的态度,靠自己的敬业精业和职业能力,燃烧自己,让真理的光芒照亮年轻一代美好的心灵。

"敬业"就是要恪尽职守。这是教师敬业精神的基本品质。无论何时何地,都会主动、自主、自觉的履行教师崇高的道德责任,专心务实,兢兢业业,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

"敬业"就是要精益求精。教育工作是创造性的工作。在科学技术进步迅速,信息千变万化,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教师的工作不能安于现状、墨守成规,必须勤于动脑,勤于思考,不断创新,主动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敬业"就是要视责任为生命。"师之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教书育人是教师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视责任为生命就能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把岗位责任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孜孜不倦地做出成绩,就能把岗位责任和社会责任感融合在一起。把为国家培养人才作为我们追求的崇高而伟大的人生价值目标。全身心投入到教育工作中去。

教师在为社会创造最大的财富,我们从事的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应把它作为一种事业来对待。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就必须把敬业精神升华为事业精神,自觉地把培养和教育好下一代当作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和神圣的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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