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造民事诉讼证据被重判3年半 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

不是光刑辩律师有风险,办理民事案件同样有风险。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同样能把我们送进去。浙江高院比较早的出台关于虚假诉讼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年,我们常常经历虚假诉讼,虚假查封。这个案例对每个律师提了个醒,警钟长鸣!“何慧强说,他心里很清楚参与虚假诉讼的后果。”

律师伪造民事诉讼证据被重判3年半

浙江在线 2011-07-01 13:02:45

据《今日早报》报道6月3日上午,法官宣判,律师何慧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这一结果让在场众多的旁听人员目瞪口呆。因为在重庆打黑中,引发全国关注的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终审也不过是判了1年半。
  何慧强是省内第二位卷入妨碍作证罪指控的新入行律师,这在业界引起极大震动。他与去年因独立办第一个案子就被刑拘的郑律师的相继“出事”,再次引发人们对年轻律师群体生存状态的关注。
  离婚案牵出制造伪证的律师
  6月3日上午,江干区法院5楼刑事大法庭座无虚席,旁听者中不少是律协工作人员和律师同行,个个显得神情严肃。
  9点过后,4名被告人被押上法庭,分别是陈海东、陈海东的父亲、陈海东父亲的老友沈建明,以及律师何慧强。
  陈海东2006年2月结婚,有个3岁半的儿子。2008年底,夫妻俩闹起了离婚。他们在余杭东海水景城有一套房子,首付20万元全部是父亲出的钱,登记在他和老婆的名下,闹离婚前正好父亲把40万元尾款全付清了。
  陈海东的父亲不甘心离婚的儿媳分到自己付钱买下的房子,就通过朋友找到了何慧强帮忙。
  “没问题,事情包在我身上。”何慧强二话不说就接下了这件事,并让对方推荐一个信得过的人。
  不久,陈海东父亲拉来了老友沈建明,和何慧强在临平一家酒店二楼吃饭面谈,沈建明答应帮忙。接下来,沈建明在何慧强伪造的一张欠条上签了字,欠条上讲的是陈海东欠沈建明80万元。
  沈建明昨天在法庭上说,自己当时曾提出会不会出事情,陈海东父亲说没事。因为看到律师也在场,而且何慧强说签几个字就行,碍于多年交情,沈建明答应了。
  直到今年2月4日被警方拘留时,沈建明才知道自己糊里糊涂地触犯了法律。
  原来离婚案一开庭,陈海东的老婆大吃一惊,登记在她和陈海东名下的东海水景城房子竟然被查封了,准备拍卖用于偿还陈海东欠沈建明的80多万元债款。这一切她丝毫不知情,于是报了警。
  警方介入后查清是何慧强帮陈海东父子出主意,请沈建明持伪造的借条来告陈海东,以转移财产。
  “沈建明请律师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都是我出的。”陈海东父亲在法庭上透露,律师费共5000元。
  问到是否后悔,他当庭哭了
  被告席上的何慧强,鼻梁上架着一副眼镜,看上去很斯文。他1982年1月出生,法律本科毕业,案发前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
  “是我自己一时糊涂。”何慧强一脸悔意。当被自己的辩护律师问及是否热爱律师这份职业时,原先一直把声音压得比较低的何慧强突然提高了嗓门,说自己“热爱”这份职业。
  何慧强说,他考了3次,才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7月取得律师执照,案发时独立执业才1年多时间。他非常珍惜这份职业。
  辩护律师继续问:“这件事发生后,你后悔吗?”
  一直比较安静的何慧强突然哭出声来:“我很后悔,希望其他同行能从我身上吸取教训。”
  “他们(指陈海东父子)没有许诺给其他费用。”
  何慧强说,他心里很清楚参与虚假诉讼的后果。那么,他为何甘冒断送职业生涯和坐牢风险参与到虚假诉讼当中呢?
  何慧强说,他刚入行不久,业务量很少,妻子没有工作,还有孩子需要抚养。当陈海东父子找到他之后,他根本没考虑那么多,5000元的律师费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全部交给了所里。“我只是想好好表现自己。”何慧强哽咽道。
  何慧强的辩护律师说,从业10多年,他第一次在刑事案件中为同行辩护,并为此感到痛心和惋惜。照他看来,何慧强将要步入而立之年,本该事业有成,却因从业经验不够,没有摆正自己的心态,这才酿成现在的苦果。
  昨天下午,记者了解到,何慧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余杭,是当地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但规模不大,只有11人,其中包括了实习律师3名,律师助理1名,行政人员1名,对何慧强律师个人介绍是一片空白。他的同事对何慧强平时的表现均不想做过多评价。
  据了解,包括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根据《律师法》有关条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并终身禁止从事律师行业。
  记者调查 :律师这一行光鲜背后掩藏着苦涩
  “80后”成功律师揭秘行业内幕
  就在去年2月16日,与何慧强律师年龄相仿的郑律师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下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这个把他拖下水的案子是他成为律师以来,独立接办的第一个案子。
  郑律师被指控在一起盗窃案的二审中,串通被害人翻供。经过各方努力,郑律师妨害作证的罪名虽然成立,但被免予刑事处罚。2009年8月10日,被杭州市司法局予以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郑律师保住了律师饭碗,但目前仍处于“面壁思过”的状态。
  刚入行律师收入低且不稳定
  提起律师职业,人们很容易把它同港台电影中西装革履、风度翩翩,在法庭上挥洒自如的形象等同起来。不过在L(化名)律师眼里,相当一部分律师,特别是刚入行的律师大多处于维持生计状态。
  杭州新起点培训学校每年参加司考人员的通过率在60%左右。该校骆校长近几年来对80名通过司考的人员进行了追踪统计,发现只有一半左右选择坚持走职业律师道路。
律师伪造民事诉讼证据被重判3年半 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
  骆校长告诉记者,相当一部分人在通过司法考试后,由于担心刚入行缺少案源,收入低而且不稳定,再加上同行竞争激烈,所以选择了打退堂鼓,转而考公务员进法院、检察院或者进企业做法律顾问,这样相对稳定。
  过来人现身说法道苦经
  L律师也是“80后”,在同龄律师中算是很优秀了,目前服务于一家杭州排名靠前的律所,因业务能力突出,曾被评为杭州青年律师之星,参加过律师检察官控辩大赛还获过奖,并且经常在报纸和电视上露面。
  说起当年入行的苦,L律师如数家珍。他说通往律师的第一步是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本科毕业的当年不能考,因为拿到毕业证才能报名。考试一年一度,人均基本考三年才能通过,且年均通过率是百分之十几。应考人员的经济和心理压力都很大。
  通过考试后,必须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L律师说,在僧多粥少的今天,实习职位也不易取得,而且收入很低,大概在500-2000元不等,没有五险一金,没有任何福利和补贴。
  一年期满独立后,连这点工资也没有了,还要向事务所支付管理费用,每年向律师协会缴纳高昂的注册费用。有案源才会有收入,但律师的职业特性让人们不会轻易聘请一个初入行的律师。
  “在律师界有一种说法,就是20%至30%的律师控制着70%至80%的律师行业营业收入,所以刚入行的律师要一步一步才能站稳脚跟。”L律师说,这样艰难的初期执业,平均要熬5年,才有可能在业务上有所突破,成长为一个真正收入丰厚光鲜耀眼的律师。
  给后来者的几点忠告
  L律师根据自己的经历,给后来人提了几点忠告。
  首先,在选择律师之路以前,应当充分了解这个行业,通往光鲜潇洒的成功之路上必定会先经历一段迷茫困顿之途。
  其次,入门事务所之选亦是关键。一般的律师事务所,是较为松散的律师个体联盟。进入这样的所,带领“师傅”的实力与品格,将对你的律师之路产生重大影响。在该类所中做律师助理,往往因为缺乏案源而生活拮据。但如能立稳脚跟,踏实好学,也能将自己修炼成为个人作战能力较强的“猛将”型律师。
  另一种事务所管理模式模仿企业,内部实行专业化部门分工。这类比较适合刚入行的年轻律师,至少在出道的几年不至于出现“温饱”问题。
  再者,不要总想钱。整天想钱,最终会很没钱,不想钱,自然会很有钱。钱是你奋斗的结果,不是你奋斗的原因。律师行业本质上是属于服务业,忠诚,勤勉,严谨,才是你最大的财富。
  最后,无论如何都必须不惜一切代价地坚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则,遵纪守法才能安全着陆。
  青年律师成长需呵护
  去年12月中旬,省律协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纪念大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我省律师行业得到长足发展,全省有律师事务所782家,执业律师8041人,每万人律师比为1.59。目前,每个星期都有新的律师事务所诞生并有新的律师加入,其中不少为青年律师。
  对于青年律师的成长,政府相关部门和律师协会一直高度关注。2005年起,杭州市律协出台规定,新律师第一年年费全免,第二年减半收取,从2006年开始,杭州市律协团委就开始组织青年律师沙龙,并以“青年律师如何拓展业务”为主题,由资深律师从青年律师的视角出发,逐一就青年律师的职业生涯规划、执业定位、执业技巧、营销手段、深化服务、自我完善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
  目前已是省律师协会会长的章靖忠就多次出席青年律师沙龙,2006年作为杭州市律协会长的章靖忠在回答如何确保律师行业新鲜血液的不断输入时说,行业协会,一个很重要职能就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成长搭建平台。律师业要持续发展,未来得靠青年律师,所以重视青年就是重视未来,牵手青年律师也就是牵手律师业未来。
  就律师协会层面而言,章靖忠说要创造氛围,让全行业来重视青年律师,解决青年律师生存、成才困境;除年费减免、免收继续教育培训费等措施外,还设立了“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青年律师深造。
  据了解,从2006年起,杭州市政府每年会划拨60~1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行业人才培训,而这些资金绝大部分将用于年轻律师身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8年11月18日第2067次会议通过)

为了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促进诉讼诚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的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下列几类案件,审判中应当特别关注:

  (一)民间借贷案件;

  (二)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三)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四)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五)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第三条 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谨慎审查,防范虚假诉讼:

  (一)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

  (三)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

  (四)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

  (五)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

第四条 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第五条 审理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立即向庭长、院长报告,并将有关案件异常情况予以记载附卷,在每个审理环节予以警示。

  第六条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二)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

  (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四)向利害关系人通报情况,并通知其参与诉讼;

  (五)依职权调查取证;

  (六)邀请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人员参与审查调解协议;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对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

  第八条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院应当传唤当事人到庭。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拘传。

  第九条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院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原始证据,或者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

  第十条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诉讼的,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

  第十二条 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已经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三条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以准许;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四条 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有关人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应当同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执照。

  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举报虚假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对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成绩突出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在本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分别报告省高院、省检察院。

                         二○一○年七月七日

  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虚假诉讼犯罪是指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

  二、为了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

  三、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处理。

  四、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

   五、为转移自有财产、多分共同财产,或者逃避共同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按照本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处理。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处理。

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处理。

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处理。

   九、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活动,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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