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逐步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死刑的罪名

大陆逐步减少死刑罪名

中国在死刑制度上已经表现出应有的审慎,但距离废除死刑并非只剩临门一脚。

5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重点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六个方面介绍了中国人权事业的最新进展。这是中国政府自1991年以来发布的第十份人权白皮书,距上一次发布已过去3年。

在“政治建设中的人权保障”一节中,白皮书称中国在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取得新进展,具体表现之一是国家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其中,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削减幅度近1/5。修正案还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适用死刑作了限制性规定。

最新发表的这份白皮书,令中国的死刑制度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焦点。毕竟,在废除死刑的潮流席卷全球的当下,中国作为少数仍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官方态度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未来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方向。


大陆逐步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死刑的罪名
从膨胀到压缩的死刑罪名

大陆官方法媒体制网曾引用国际组织的统计数据称,截至2009年4月30日日全球138个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超过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总数的2/3。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有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为36个(即过去10年未执行过一例死刑)。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共59个,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目前在世界上有影响力的大国中仍保留死刑的包括中国、美国、日本、印度。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罪名共55种,是目前保留并实际执行死刑的国家中罪名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然而,这一数字并不一是长期不变的,在《刑法》诞生后的30多年里,中国死刑罪名经历了从不太多到迅速膨胀,然后逐渐减少的过程。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结束了之前30年判决和量刑无法可依的局面。在这部刑法的总则中,死刑适用条件被限制为“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在2A个死刑罪名中,有15种反革命罪的罪名是长期备而不用的,普通刑事犯罪只有13种,而在这13种罪名中,非暴力性犯罪只有贪污罪这一种。并且没有出现绝对死刑条款。

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社会、经济逐步开放和发展,许多刑法中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开始出现。为此,中国在十几年内出台了20余个单行刑法来补充刑法,增加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到1997年刑法典修正前,死刑罪名已经达到历史最高值的77个,死刑的适用条件也由严格限制转为广泛扩展。

与此同时,单行刑法中还出现了绝对死刑条款,例如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等,对多项罪名的量刑只规定了死刑—种形式。

1997年3月刑法典经历一次大修,通过的新刑法典中,死刑罪名由77条减少至68条,在这68种罪名中,非暴力犯罪的罪名有44条,约占2/3。

自新刑法典生效至今,又陆续通过了8个修正案。前7个修正案均没有再增减死刑罪名。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八个修正案,取消了走私文物罪、票据诈骗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令死刑罪名总数减至55个,减少比例近1/5。

据介绍,取消上述死刑罪名的原因是,近年来因上述罪名被判死刑的犯罪者很少、或者发生的情况很少,不必使用死刑就可以控制住。这方面,司法实践中的数据已经证明。据统计中国死刑判决最常用的有5个罪名,其中,故意杀人罪占50%,抢劫罪占30%,毒品犯罪占10%,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占7%,合超过97%以上。

对于这一变化,舆论普遍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认为这是中国死刑制度由苛到缓的良好开端,但是改革的空间仍然很大。

死刑判决:复核权下放与回收

除了死刑罪名的绝对数量是世界最高,中国在实践中的死刑适用也是最多的。从司法角度来看,这与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卡­­——死刑复核权的归属变化有密切关联。

1979年,中国首部刑法和刑诉法都明确规定,将死刑核准权赋予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然而两部法律仅实施一个多月后,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作出决定,将多种严重刑事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期限是当年年底。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决定,将下放期限延长至1983年底。

到了1983年,中央认认为刑复核权仍然有必要下放,干脆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方式,明确死刑复核权下放,授权高级法院对大部分死刑案件行使复核权。

致力于推进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死刑复核权长期下放,与上世纪80年代初政府的“严打”行动有关。据媒体报道,在1983年“严打”期间,“从重从快”的政策要求让各地死刑的核准程序大大简单化,很多地方上诉期仅有3天,甚至不足3天,从抓到判到执行一个星期就可完成。

1991年起,死刑复核权下放范围进一步扩大。从当年起至1997年,最高法院又分4次对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贵州等6个省一级高法下放了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权。

对于这一过程,赵秉志曾经撰文回忆称:死刑复核权作为一项重大的司法权力,地方是乐于接受的,其间,一些省份还进行了积极争取。比如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权,有些省份曾专门组织力量来北京做工作,希望可以获得死刑核准权。”

经过法学界的多年呼吁,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度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该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统计数据显示,自2007年1月1日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实施起,仅第一年,就有15%左右的死刑案件因为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没有被最高法院核准。还有很多案件,地方法院因自觉判死刑条件不过硬,所以根本不上报,导致很多省份的死刑案件下降了1/3以上,一些省份甚至下降近50%。

2012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首部《司法改革白皮书》称,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

最高法院重新行使死刑复核权后,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之一即“夏俊峰故意杀人案”。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法在终审判决作出维持死刑原判之后,案件便交由最高法院复核,截至目前,仍没有最终结论。此举被认为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待死刑案件的审慎态度。

正在“软化”的司法执行

中国被认为是世界上判处和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第六份《关于死刑和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的五年期报告》称,中国自1994年至1998年期间,死刑处决达12338件,居世界第一位。

根据赵秉志主编的《死刑立法改革专题研究》引述的国际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1998年全世界共37个国家执行了至少1625人的死刑,其中中国至少1067人;1999年,中国执行死刑4367人;2001年全世界执行死刑3048人,中国2468人;2002年31个国家执行死刑至少1526人,其中中国至少1060人;2004年,全世界有3797人被执行死刑,其中97%发生在中国。

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共55种,比1997年前最同峰时的77种有明显减少。

2007年11月,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当年,我国判处死缓的人数第一次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

除了判决和执行人数众多,死刑的适用条件也取得了进步。1979年首部刑法规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到了1997年新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就是将未成年人完全排除在死刑之外。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又增加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目前,还有人呼吁,新生儿母亲在哺乳期间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患有不治绝症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明知自己患有不治绝症而故意实施犯罪的除外。

在死刑的执行方法上,长期以来,中国都选择了枪决的方法,执行者现在已由武警改为法警。1997年新修订的刑诉法,首次将注射等与枪决一起作为执行死刑的方法。当年3月28B,昆明市中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2004年2月20日,遵义市中院在对罪犯执行注射死刑时,使用了全国首台死刑执行车。不过,由于受犯人身份、注射器材、人员培训成本等方面的影响,十几年来,只有部分大城市采用过此方法,采用比例较低。

另外,中国利用死刑犯的器官进行器官移植,—直被众多国外媒体报道和关注。2012年全国两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承认,死囚器官是我国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他表示:卫生部将加大对器官移植的监管力度。随着我国器官捐献体系的建立,有专家预测,未来3至5年内,我国目前依赖死刑犯器官的局面将得到改变。


废死缺乏民意支持

2012年5月1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赖昌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牵动国人神经12年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终于尘埃落定。

然而,赖昌星未有按照以往惯例被判处死刑,则给中国司法界带来新的震动。因为,赖昌星之所以不能迟迟被引渡回国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加拿大遵守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法原则。这条国际法原则已经使中国在引渡数以千计的外逃贪官行动中屡屡受挫。

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意味着中国正式承认该条约中关于引渡请求方不判处被引渡人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的量刑承诺。2007年3月,中国与法国也签署了引渡条约,同样有此规定。这些行为被认为,中国已经开始在死刑态度上作出转变。

如果引渡罪犯不可以被判并执行死刑,那么国内的罪犯就面临同罪不同罚的问题。因此,废除死刑,且至少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呼声自然也再度响起。

在支持死刑制度的专家中,中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意被看做是不可废除的重要理由之一。这种观点认为,中国历史上具有“杀人偿命”、“以牙还牙”等传统,而民间对于死刑支持率—直居高不下。

虽然中国迄今为止尚没有就死刑问题进行过官方的、正式的舆论调查,但是不少学术机构、网络媒体和境外机构等均进行过类似调查。

据《死刑立法改革专题研究》一书收录,1995年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就死刑问题进行过一次问卷调查,在4983份有效问卷中,95%以上的被调查者对死刑持支持态度。2003年,西北政法学院对1873名中国大学生进行间卷调查,结果显示75.6%的人赞同保留死刑。

2004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对湖北省范围内的律师、公检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在收回的2019份问卷中,67.3%明确表示支持死刑。2007年至2008年,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对北京、湖北的法律专业群体调查显示,455份样本中,91.2%对死刑表示支持。

最新的一次调查是2008年德国弗赖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委托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在北京、湖北和广东三地进行的死刑民意调查。其中57.8%的人赞成死刑,14.0%的人反对死刑,还有28.2%的受访者表示不确定。

另外,被认为最应该判处死刑的罪行依次为:故意杀人(77.6%)、故意伤害致人死亡(67.1%)、贩毒(56.7%)、奸淫幼女(53.5%)、恐怖活动(40.9%)。对现有死刑罪名中支持最少的分别是:抢劫(17.1%)、间谍(27.3%)、组织卖淫(31.5%、贪污(31.8%)。

分析认为,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支持死刑的人数过半并不令人感到意外,但值得注意的是,表示不确定的人数占到了较大的比例,这暗示了有一大部分人对死刑的知识和信息了解不充分。而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死刑支持率比较低,则反映了民意对非暴力性犯罪不判处死刑的观念逐渐产生认同。

纵观上述调查,虽然支持死刑的人仍占多数,但是比例在逐渐降低。特别是最新一次调查还显示,受访者对中国司法体系缺乏信任。因为69.3%的人认为与富人相比,犯下相同罪行的人更可能会被判死刑。68.6%的人相信犯下相同罪行的草根民众比官员更可能被判死刑。

与民意朴素的报复犯罪观念不同,官方支持死刑的主要原因是,认为死刑具有威慑力,可以减少犯罪。不过众多废除死刑的国家数据显示,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没有明显上升。对此,犯罪学理论认为,要解决问题,首先是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如果采取的措施不是针对这种结果出现的原因,这种措施就可能是无效的。

与上述两大支持死刑的群体相对应的,中国最主要支持废除死刑的人群是法律专家。亦有专家指出,废除死刑的同时也要解决生刑过轻的问题。据统计,目前中国死缓平均执行18年,无期徒刑平均执行15年,有期徒刑平均执行10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平均执行13年。而生刑应更好地体现罪责罚相适应的原则。

文章摘自《凤凰周刊》2013年第21期,全年共36期,如需购买请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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