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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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辖第一分院、第二分院、北京铁路检察分院和十八个区、县检察院。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北京市检察机关分三级设置,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和北京铁路检察分院;十八个区、县检察院。另外,北京市检察院还设立了清河检察院和团河检察院两个派出机构,专门负责当地的监管场所的监督。北京铁路检察分院及下辖的北京、天津、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在业务上也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领导。
工作职责: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某些重大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检举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防范对策;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办理与境外的个案协查等工作。
职权和内部机构设置:
市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侦查权,立案监督权和侦查监督权,批准逮捕权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审判监督权,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权,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监督权。侦查权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力,即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侦察的权力。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审查和决定逮捕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批准逮捕权,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予以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权力。二是决定逮捕权,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贪污贿赂等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可以自行作出决定的权力。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类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审判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误,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包括对刑事审判活动、民事审判活动、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是否依法执行实行监督的权力。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也包括对少年犯管教所活动的监督。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处、公诉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及举报中心、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业务部门。另外还设立了政治部、办公室、技术处、司法行政处、基建处等综合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还设立了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
各主要机构和职能:
反贪污贿赂局: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等工作。即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力。根据行使侦查权的需要,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诉讼程序,即立案程序、侦查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程序、撤销案件的程序。北京市反贪局的侦察职权分别由侦查一处、二处行使。依法直接受理本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对侦查终结需移交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由下级院侦查部门向同级公诉部门移送。参与办理下级院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指挥市内跨县区的重、特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办理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全市贪污贿赂件案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掌握情况,调查研究,指导全市反贪污贿赂工作。协调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事项。负责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转办、督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渎职侵权案件和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重大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参与办理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直接依法立案侦查全市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统一组织协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要求协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联系协调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业务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 提出打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承办全市各分院、基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请示;加强部门自身建设 ,研究、制定和执行市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完成院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1、渎职犯罪包括下列罪名:(1)滥用职权罪(第397条);(2)玩忽职守罪(第397条);(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5)徇私枉法罪(第399条);(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7)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1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1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1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1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1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1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17)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1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19)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20)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21)放纵走私罪(第411条);(22)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23)商检失职罪(第412条);(2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25)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26)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2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2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29)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30)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3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32)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3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下列罪名:(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第238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第245条);(3)刑讯逼供罪(第247条);(4)暴力取证罪(第247条);(5)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6)报复陷害罪(第254条);(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第256条)。公诉处: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支持抗诉等工作。市检第一分院、第二分院受理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 即在管辖范围内受理北京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监狱管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受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各类刑事案件。 市检第一分院、第二分院按照本市行政区域的划分确定案件管辖 , 第一分院受理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大兴区、昌平区和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各类刑事案件; 第二分院受理东城区、崇文区、朝阳区、丰台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和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各类刑事案件。
侦查监督处: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疑难问题的请示。审查办理公安机关复核案件;适时介入重、特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侦查机关(部门)重大案件的讨论。受理捕后因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诉而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投诉。完成院领导和上级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举报及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受理市级和驻京机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并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处理。协助检察长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并按照批办意见落实查报结果。负责对市院管辖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协调与分流,对全市检察机关受理、查处的要案线索上报备案和管理。依法承办由市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被害人提出的不服不立案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承办领导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案件,并负责督促、审查、报告查办结果。依法对有关举报线索进行初查。负责对下一级检察院有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备案材料的审查。承办下级检察院疑难案件和问题的请示。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集体上访、告急访和信访老户。负责办理市院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所检察处: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对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研究、制定本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组织、协调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经验、方法。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承办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技术处: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技术办案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承办本院或下级检察院委托的现场勘验、技术取证、检验鉴定、文证审查和技术协助案件。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业务指导、安全监控、维护管理,承担市院机关信息化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负责组织对全市检察机关计算机和通信人员的岗位和技术培训,组织检察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培训。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装备、通讯装备的配置和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制定全市检察技术办案工作及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承担与技术部门有关的培训、考核、信息、调研、宣传、保密、档案、统计等任务。完成本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或上级检察技术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和检察技术办案任务。
民事行政检察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或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一般检察建议。出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再审法庭,支持抗诉。依法查办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不符合受理、立案、抗诉、不提请抗诉案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做好息诉服判工作。承办县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计划和有关业务工作制度。指导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调解决全市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行政处: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技术办案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业务指导、安全监控、维护管理,承担市院机关信息化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负责组织对全市检察机关计算机和通信人员的岗位和技术培训,组织检察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培训。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装备、通讯装备的配置和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制定全市检察技术办案工作及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承担与技术部门有关的培训、考核、信息、调研、宣传、保密、档案、统计等任务。完成本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或上级检察技术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和检察技术办案任务。
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督促检查下级检察机关贯彻上级检察院重大决策,市委部署及上级检察院交办事项落实处理情况。负责文件起草、管理印制及秘书事务。负责检察信息的处理、编报和检察网络更新。处理机要文、电、传真、信件收发。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管理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纪检监察处: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总之,检察院的工作,就是专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这两类有权人员的职务犯罪,以及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刑事侦查机关的工作和行为,主要是犯罪行为进行侦察、打击、监督、预防的国家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无论是警察还是其他机关的高官一旦因犯罪进入了检察院的工作程序中,都会魂飞魄散,极少有不服的,不撂的。凡是我接受委托在看守所或监狱中会见的大小官员们,各级国企经理们。都爱哭、脸色惨白、号服褴褛的模样,有着急于自由而不可得的心态,后悔晚矣的心情。可是一旦他们真正获得了自由,又多会立即恢复过去的那趾高气扬,天之骄子的模样。
现任检察长,慕平,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197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法学研究生。2006年1月当选检察长。2006年2月被任二级大检察官。2008年1月再次当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