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侦 查 学 刑事侦查情报学
杨殿升 张若羽 张玉镶 编著
说 明
本书是北京大学教材,主要供法律系学生学习刑事侦查学课程之用。我们在80年代初曾编写一本《刑事侦查学》,1983年6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迄今已逾十年。 其间,我国刑事侦查学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有了很大发展。 为了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实践服务,我们在该书的基础上,重新编写了《刑事侦查学》(第二版)。
这一新编教材对原教材的体系作了重大变动,充实了许多新的内容。在编撰中,我们努力反映90年代刑事侦查学的最新成果,力求达到科学性、知识性和实用性的统一。 由于我们的水平和经验所限,本书疏漏不妥之处在所难免,希望读者予以批评指正。本书第一、二、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章和第七章的第一、二、三节由杨殿升执笔;第四、八、十九章由张若羽执笔;第三、五、六、十一章和第七章的第四、五、六、七节由张玉镶执笔。 最后由杨殿升统一修改定稿。
本书在编撰过程中,曾得到蓝绍江、张文生、孙东东等同志的热情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编 者193年9月
目 录
目 录1
第一章 导论……………………………………………(…1)
第一节 刑事侦查学的对象和体系………………(…1)
第二节 刑事侦查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7)
第三节 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12)
第二章 刑事侦查的任务和原则……………………(…16)
第一节 刑事侦查的概念………………………(…16)
第二节 刑事侦查的任务………………………(…20)
第三节 刑事侦查的原则………………………(…36)
第三章 刑事技术鉴定概述…………………………(…32)
第一节 刑事技术鉴定的概念和作用…………(…32)
第二节 刑事技术鉴定的类型…………………(…34)
第三节 刑事技术鉴定的程序…………………(…36)
第四节 同一鉴定………………………………(…38)
第五节 种属鉴定………………………………(…50)
第四章 刑事照相……………………………………(…55)
第一节 刑事照相的任务………………………(…55)
第二节 刑事现场照相…………………………(…56)
第三节 痕迹照相………………………………(…62)
第四节 文书翻拍与复印………………………(…65)
第五节 检验照相………………………………(…67)
目 录2
第六节 辨认照相………………………………(…77)
第五章 痕迹勘验……………………………………(…81)
第一节 痕迹勘验的对象和任务………………(…81)
第二节 形象痕迹的形成及分类………………(…83)
第三节 手印勘验………………………………(…87)
第四节 脚印勘验………………………………(…102)
第五节 人牙印勘验……………………………(…114)
第六节 工具痕迹勘验…………………………(…116)
第七节 开锁和破坏锁痕迹勘验………………(…12)
第八节 车辆痕迹勘验…………………………(…125)
第九节 断离痕迹勘验…………………………(…129)
第六章 枪弹勘验……………………………………(…13)
第一节 枪弹勘验的概念和任务………………(…13)
第二节 枪弹的种类和构造……………………(…134)
第三节 枪弹射击痕迹和射击附带物质………(…136)
第四节 寻找和提取射击枪弹及射击附带物质…(…140)
第五节 枪击现场分析判断……………………(…142)
第七章 文书检验……………………………………(…148)
第一节 文书检验的概念和任务………………(…148)
第二节 书写习惯的特定性和稳定性…………(…150)
第三节 书写文字的特征………………………(…157)
第四节 非书写文字及文书物质材料的特征…(…163)
第五节 现场文书物证的发现和提取…………(…167)
第六节对案情的分析判断……………………(…170)
目 录3
第七节 文书样本的收集………………………(…173)
第八章 刑事登记……………………………………(…176)
第一节 刑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176)
第二节 十指指纹登记…………………………(…17)
第三节 单指纹登记……………………………(…185)
第四节 其他几种刑事登记……………………(…187)
第九章 现场勘查……………………………………(…190)
第一节 犯罪现场的概念和种类………………(…190)
第二节 现场勘查的任务和基本原则…………(…19)
第三节 现场保护………………………………(…205)
第四节 现场勘查的组织领导…………………(…208)
第五节 现场勘验………………………………(…212)
第六节 制作现场勘验记录……………………(…219)
第七节 现场访问………………………………(…230)
第八节 现场分析………………………………(…235)
第九节 现场勘查后的处理……………………(…245)
第十章 侦查破案……………………………………(…247)
第一节 侦查破案的概念和意义………………(…247)
第二节 立案……………………………………(…248)
第三节 制定侦查计划…………………………(…257)
第四节 寻找线索,发现和认定犯罪人………(…260)
第五节 破案……………………………………(…272)
第十一章 侦查实验…………………………………(…275)
第一节 侦查实验的概念和种类………………(…275)
第二节侦查实验的任务和规则………………(…276)
目 录4
第三节 侦查实验的组织实施…………………(…278)
第四节 侦查实验结果的审查和运用…………(…281)
第十二章 辨认………………………………………(…284)
第一节 辨认的概念和种类……………………(…284)
第二节 辨认的规则……………………………(…287)
第三节 辨认的方法……………………………(…28)
第四节 辨认结果的分析评断…………………(…296)
第十三章 询问………………………………………(…30)
第一节 询问的概念和意义……………………(…30)
第二节 询问证人………………………………(…302)
第三节 询问被害人……………………………(…309)
第十四章 搜查和扣押………………………………(…315)
第一节 搜查的概念和搜查前的准备…………(…315)
第二节 搜查的程序和方法……………………(…317)
第三节 扣押的概念、程序和方法……………(…321)
第十五章 侦缉措施…………………………………(…325)
第一节 追缉堵截………………………………(…325)
第二节 通缉、通报……………………………(…327)
第三节 控制销赃………………………………(…331)
第四节 拘留、逮捕……………………………(…334)
第十六章 讯问………………………………………(…342)
第一节 讯问的概念和任务……………………(…342)
第二节 讯问前的准备…………………………(…347)
第三节 讯问的策略方法………………………(…351)
第三节讯问应当注意的问题…………………(…364)
目 录5
第十七章 杀人案件的侦查…………………………(…370)
第一节 杀人案件的特点………………………(…370)
第二节 杀人案件的现场勘查和案情分析……(…372)
第三节 侦查杀人案件的一般方法……………(…387)
第四节 几种杀人案件的侦查方法……………(…390)
第十八章 投毒案件的侦查…………………………(…394)
第一节 投毒案件的特点………………………(…394)
第二节 侦查投毒案件的一般方法……………(…397)
第十九章 放火案件的侦查…………………………(…404)
第一节 放火案件的特点………………………(…404)
第二节 侦查放火案件的一般方法……………(…405)
第二十章 抢劫案件的侦查…………………………(…414)
第一节 抢劫案件的特点………………………(…414)
第二节 侦查抢劫案件的一般方法……………(…416)
第二十一章 强奸案件的侦查………………………(…421)
第一节 强奸案件的特点………………………(…421)
第二节 侦查强奸案件的一般方法……………(…423)
第二十二章 盗窃案件的侦查………………………(…428)
第一节 盗窃案件的特点………………………(…428)
第二节 侦破入室盗窃案件的一般方法………(…429)
第三节 侦破扒窃案件的一般方法……………(…441)
第二十三章 诈骗案件的侦查………………………(…445)
第一节 诈骗案件的特点………………………(…445)
第二节 侦查诈骗案件的一般方法……………(…447)
第二十四章 贪污案件的侦查………………………(…450)
目 录6
第一节 贪污案件的特点………………………(…450)
第二节 侦查贪污案件的一般方法……………(…453)
第二十五章 贿赂案件的侦查………………………(…459)
第一节 贿赂案件的特点………………………(…459)
第二节 侦查贿赂案件的一般方法……………(…462)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刑事侦查学的对象和体系
一、刑事侦查学的对象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种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是一门科学区别于其他科学的依据。毛泽东曾经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
刑事侦查学作为一门科学,当然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 它是以侦查机关在同犯罪作斗争中所采用的各种侦查措施、技术手段和策略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简而言之,刑事侦查学是一门研究侦查犯罪的措施、手段和方法的专门科学。 它的研究对象是由刑事技术手段、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构成的。
所谓刑事技术手段,是指为了发现、提取、固定、检验物证和防范控制犯罪而采取的各种科学技术方法的总称。 主要包括刑事照相、痕迹检验、枪弹检验、文书检验、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物证化验、外貌识别和人像鉴定,以及指纹档案管理和犯罪防范技术,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原来属于刑事技术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医检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相继从刑事技术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 但是,在刑事侦查实践中,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等学科同刑事技术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所以,广义的刑事技术中应当包括法医检验、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化学检验、司法会计鉴定、声纹鉴定等内容。
所谓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案件实施侦查所采取的各种策略方法。 主要包括:现场勘查、侦查实验、询问、搜查、扣押物证、通缉、通报、讯问等项措施,以及实施各项侦查措施应当采取的策略方法。
所谓侦查方法,是指各项侦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在侦查破案中的综合运用。 包括侦查破案的一般方法和侦破各类案件的具体方法。
侦查破案的一般方法,是指侦查机关侦破各类犯罪案件所采取的侦查步骤和一般的策略方法,诸如有关立案、制定侦查计划、发现和审查犯罪嫌疑线索、收集证据以及破案和结束侦查等整个侦查活动的程序和策略方法。 侦查破案的具体方法,是指根据各种不同种类犯罪的特点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策略方法。 如杀人案件的侦查方法、抢劫案件的侦查方法、盗窃案件的侦查方法,等等。在侦查实践中,侦查措施、刑事技术手段和侦查方法三者是有机结合、密不可分的。 例如,现场勘查,这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 为了达到现场勘查的目的,首先必须正确地进行现场实地勘验和现场访问,并且对现场勘查中所获得的
材料认真地进行分析研究,以便正确地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同时,还需要运用刑事技术手段发现、提取、固定犯罪分子在作案时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证,客观真实地记录现场情况,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可靠的证据。 至于案件的侦查方法,则是各种侦查措施和刑事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如果离开了各种侦查措施和刑事技术手段的相互配合和综合运用,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就不可能正确有效地进行。实践证明,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活动能否取得成功,这不仅取决于侦查人员所运用的某项侦查措施或技术手段是否正确,而且还取决于所选择的各种侦查措施、手段能否做到有机联系,相互配合。 即各种侦查措施、手段的整体效应能否在侦查破案过程中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既要精通各种侦查措施,又要掌握刑事技术知识,并且要善于根据各种案件的不同特点,正确运用各种侦查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侦查艺术。我国同刑事犯罪作斗争,历来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的方针。 侦查机关的基本任务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积极开展侦查活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使之受到应得的惩罚,同时还应积极主动做好防范控制工作,主动出击,先发制敌,力争把犯罪活动制止在预谋阶段,以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因此,刑事侦查学除了研究侦查犯罪的措施、手段和方法外,还应研究每个时期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以及通过侦查破案防范和控制犯罪的有效措施。刑事侦查学是以我国刑事侦查实践为基础的,是对刑事侦查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理论概括。
但是,刑事侦查学作为一门研究犯罪侦查的专门科学,其研究对象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的刑事侦查实践,还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深入系统地研究我国历史上和外国有关犯罪侦查的理论和方法,从中汲取和借鉴对我有用的东西,以便达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目的,不断丰富刑事侦查学的内容。
在我国,关于刑事犯罪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既包括反革命犯罪,也包括其他刑事犯罪;一种仅仅指反革命犯罪以外的其他刑事犯罪,又称普通刑事犯罪,诸如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盗窃罪、流氓罪、贪污罪、贿赂罪,等等。 刑事侦查学是以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手段和方法为主要研究对象;反革命罪侦查学,则是以各类反革命犯罪案件的侦查措施、手段和方法为主要对象。刑事侦查和反革命罪侦查都属于犯罪侦查,二者的区分主要在于侦查对象的不同。 其实,反革命罪侦查与刑事侦查在措施、手段和方法上有许多共同之处,是不可能截然分开的。由此可见,刑事侦查学和反革命罪侦查学是犯罪侦查学的两个组成部分。
二、刑事侦查学的体系
刑事侦查学的体系包括刑事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两种含义。 刑事侦查学的学科体系,是指刑事侦查学所包括的全部内容,以及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结构形式。刑事侦查学的课程体系,是指各类政法公安院系应设立哪些刑事侦查学方面的课程,以及每门具体课程的编、章、节、目的排列次序和相互关系。学科体系与课程体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课程体系是以学科体系为基础的,但是,学科体系的范围要比课程体系广泛得多,它包括各个分支学科。 课程体系的范围比较窄,仅限于学科的某一部分内容,但其结构要比学科体系严谨。课程体系的建立应以学科体系为依据,但还要考虑到每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学时安排和学生接受能力等因素。 所以,同一门课程其体系安排可以有所不同。 各类政法公安院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培养目标,设立一门或若干门刑事侦查学课程,各院校不必强求一律。 研究刑事侦查学体系,有助于了解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从而弄清本学科同其他学科的联系和区别。刑事侦查学的学科体系是由各分支学科构成的。 它能够反映本学科的当前水平和未来发展趋势。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刑事侦查学发展很快,相继出现了许多新的分支学科,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
刑事侦查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 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又可分为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两大部分。这两个组成部分都有自己下属的分支学科。
刑事侦查学基础理论部分的分支学科主要包括:刑事侦查原理;刑事侦查学总论;刑事侦查心理学,等等。
刑事侦查学应用理论又分为刑事侦查策略方法与刑事科学技术两个部分。
刑事侦查策略方法部分的分支学科主要包括:刑事侦查学(不含刑事技术);现场勘查学;预审学;杀人罪的侦查方法;盗窃罪的侦查方法;经济犯罪的侦查方法,等等。
刑事科学技术,又称刑事鉴定学,其下属分支学科主要有:物证检验学;痕迹学;指纹学;枪弹痕迹学;工具痕迹学;足迹学;断离痕迹学;文书检验学;笔迹学;司法化学;司法会计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等等。上述各分支学科有些已比较成熟,并且有一批专著、教材、论文面世,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有的目前还只是个雏型,有待进一步发展。
今后,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将会有更多的分支学科相继问世,从而使刑事侦查学的学科体系日臻完善。本书涉及的内容很广泛,对刑事侦查学各分支学科的基本内容都做了概括阐述。 因此,它属于概论的性质,而不属于刑事侦查学的某一分支学科。
本书体系由以下五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导论。 主要包括:刑事侦查学的对象和体系;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刑事侦查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第二部分,刑事侦查概述。 主要包括:刑事侦查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刑事技术。 主要包括:刑事技术鉴定的概念、种类和程序;刑事技术鉴定中的同一鉴定和种属鉴定;刑事照相;痕迹勘验;枪弹勘验;文书检验;刑事登记。
第四部分,侦查措施。 主要包括:现场勘查;侦查破案;侦查实验;辨认;询问;搜查和扣押;侦缉措施;讯问,等等。
第五部分,侦查方法。 主要包括:杀人案件的侦查方法;投毒案件的侦查方法;放火案件的侦查方法;抢劫案件的侦查方法;强奸案件的侦查方法;盗窃案件的侦查方法;贪污案件的侦查方法;贿赂案件的侦查方法,等等。
第二节 刑事侦查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刑事侦查学是法学与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的一门法学边缘科学,属于边缘法学。 刑事侦查学作为多学科相互交叉、渗透的产物,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证据学等学科有着密切联系,而且涉及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许多门类。 因此,明确刑事侦查学与有关学科的联系和区别,有助于了解本学科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学习刑事侦查学的目的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根据刑事侦查学的特点,掌握正确的研究方法。
一、刑事侦查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刑事侦查学与刑法学之间的联系极为密切。一般而言,刑法学所研究的基本内容是关于犯罪与刑罚问题,即阐明刑法中犯罪的概念,构成犯罪的要件,以及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方法等。 我国刑法学的任务,简言之,就是研究如何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的问题。 刑事侦查学并不直接研究犯罪与刑罚的问题,而是专门研究如何开展侦查活动,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和查获罪犯。 但是,刑事侦查学在制定和运用侦查策略和方法时,必须是以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那就谈不上立案侦查的问题。另一方面,刑法所规定的目的和任务也需要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来实现。 因为没有强有力的刑事侦查工作,犯罪事实就不
可能被查清,罪犯就不可能被查获,当然也就不可能运用刑法对犯罪者进行定罪科刑。 由此可见,刑事侦查学所研究的侦查策略和方法是实现刑法规范的重要工具,而刑法学所研究的犯罪与刑罚问题,则是制定刑事侦查策略和方法的法律依据。 因此,刑事侦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刑法,搞清楚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界限,明确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对各种犯罪正确地开展侦查活动,及时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也才能保证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二、刑事侦查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
刑事侦查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以及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关系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学这门科学主要是研究如何从诉讼程序上保证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运用刑法。 侦查机关为了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在侦查破案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活动。 但是,侦查工作所包括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它只规定进行侦查活动的程序、规则、制度,并不具体规定进行侦查活动应采取的各种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这里,法律只规
定了进行侦查实验的程序和原则,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进行侦查实验,即进行侦查实验的步骤和策略方法,以及对侦查实验结果如何进行评断。 而这些正是刑事侦查学所要研究的内容。 由此可见,刑事侦查学同刑事诉讼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两个独立的法律学科。 具体地说,刑事诉讼法学主要是研究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诉讼程序;而刑事侦查学所研究的则是侦查活动的具体措施和策略方法。
三、刑事侦查学与犯罪学的关系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 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探求预防、减少以至消灭犯罪的途径。 刑事侦查学也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它的任务是研究如何运用有效的侦查措施、手段和方法,及时、准确地侦破犯罪案件,抓获犯罪人,以实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由此可见,刑事侦查学与犯罪学二者之间存在着血缘联系。 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诸如犯罪人个性特征,犯罪环境的特点,犯罪的动机等等,为刑事侦查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事实材料和理论依据。另方面,刑事侦查学在研究各类案件侦查方法时所形成的各种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等,也为犯罪学研究提供重要资料。 因此,二者可以相互借鉴和运用对方的研究成果,促进两个学科的共同繁荣发展。
四、刑事侦查学与证据学的关系
证据学是以诉讼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专门科学。 它的基本
任务是研究有关诉讼证据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关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刑事侦查学作为侦查犯罪的科学,其核心问题,是研究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如何运用技术手段发现、固定、提取和检验证据,以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所以,刑事侦查学与证据学二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而且其中有些部分必然会发生交叉或重叠。 但是,刑事侦查学和证据学研究诉讼证据的角度是不同的。 证据学侧重研究证据的概念、种类、作用及收集、运用证据的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而刑事侦查学则着重研究收集证据的策略方法,以及如何利用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发现、固定、提取和检验痕迹物证。同时,刑事侦查学仅研究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证据学则要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如何运用证据进行全面研究,其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二者尽管都以诉讼证据为研究对象,但各有自己的研究重点和范围,从而形成两个独立的学科。 证据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刑事侦查学提供理论依据,而证据学在研究司法机关运用证据的经验时,可以汲取或借鉴刑事侦查学的理论和方法。
五、刑事侦查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心理学是以心理现象及其变化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犯罪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刑事侦查学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犯罪心理学把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及其客观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包括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犯罪心理形成变化规律;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在犯罪前、犯罪时、犯罪后的不同
表现和特征;不同犯罪人的犯罪活动的心理,等等。 广义犯罪心理学把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都作为研究对象,诸如被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判心理、罪犯改造心理,等等。 对犯罪实施侦查,是一个极其艰巨复杂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各种不同的人员,出现各种不同的心理现象。 其中除了侦查主体(侦查员)和侦查客体(犯罪人)的活动以外,还有犯罪嫌疑人和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人员(如被害人、证人等)的活动。 研究这些人的心理现象产生、发展的规律,并且根据这种规律制定影响侦查活动中各种人心理活动的方法,有针对性地优化和强化侦查破案的心理对策,就能够有效地提高侦查破案的能力。 由此可见,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于刑事侦查学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许多心理学和刑事侦查学研究人员和实际工作者,将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具体运用到刑事侦查实践,使心理学与刑事侦查学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了一门新的边缘学科,即刑事侦查心理学或侦查心理学。 这就进一步深化了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内容,并拓宽了它的研究领域。
六、刑事侦查学与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
刑事侦查学作为一门多学科融汇而成的边缘学科,与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至为密切。 在侦查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问题是形形色色,复杂多样的,涉及到自然科学的所有门类,很难说哪一门自然科学是与刑事侦查无关的。 另外,社会科学中的哲学、逻辑学、社会学、管理学、伦理学、
教育学、统计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于研究刑事侦查学也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刑事侦查学应广泛吸收和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
第三节 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
我国刑事侦查学与其他法学一样,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它正确地阐明了存在和意识的相互关系,揭示了人类认识的实质、来源和发展的辩证规律,为人们认识世界和能动地改造世界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对犯罪实施侦查,这是一场极其尖锐复杂的斗争。 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手段往往是隐蔽狡诈的,他们惯于披上各种合法的外衣,伪造犯罪现场,制造各种假象,以转移侦查视线,或嫁祸于人。 而且有些犯罪案件往往与其他事件相互交织,一时真假难分。 因此,研究刑事侦查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实际出发,仔细研究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和刑事侦查实践经验,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侦查措施和策略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刑事侦查学最基本的方法。 在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指导刑事侦查学研究时,还应采取以下具体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刑事侦查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它的各项侦查措施、技术手段和策略方法都是在总结侦查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刑事侦查的理论和方法是否正确有效,就看它是否正确地反映我国刑事侦查实践经验,并且能否经受住刑事侦查实践的检验。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是发展变化的。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刑事侦查实践中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这就要求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工作必须紧密结合侦查实践,调查了解侦查实践中运用侦查措施、手段和策略方法的情况,及时总结刑事侦查实践中所创造的新经验,将其升华为理论,以指导侦查实践。 对侦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需要通过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切实摸清情况,确定对策,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出科学的回答。 只有这样,刑事侦查学才能够更好地为侦查实践服务,并使自己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二、案例分析的方法
刑事侦查部门所破获的各类犯罪案件,是各种侦查措施、手段、方法在侦查实践中成功运用的结果。 这就为刑事侦查学研究提供了极其丰富生动的实际资料。 通过对大量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归纳综合,就能够从中具体了解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总结出侦查破案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 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制定一系列新的侦查措施和策略方法。 这种从个别到一般、从个性到共性的方法,是符合人们认识客
观事物的规律的。这是我们研究刑事侦查学经常采用的方法。
三、科学实验的方法
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复杂多样的技术性问题,仅凭一般的调查研究和实地观察是不可能找到答案的,而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科学实验,以揭示事物本身的各种矛盾及其内在联系,为查明案情提供依据。 科学实验的方法不仅对研究刑事技术手段是需要的,而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学的各个领域,例如侦查破案过程中的现场实验、侦查实验,就是利用科学实验的方法解决侦查中的专门性问题。
四、与有关学科相联系的方法
刑事侦查学是一门综合型的边缘法学,涉及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许多门类。 因此,研究刑事侦查学决不能孤立地、封闭式的研究,而应当与其他各有关学科联系起来研究,广泛地吸收和运用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 但是,必须明确,刑事侦查学吸收和运用其他科学部门的研究成果,并不是简单地照搬其理论和方法,而是要根据刑事侦查的特点对这些理论和方法进行科学的再加工和实验,使之适合于刑事侦查工作客观要求。
五、比较借鉴的方法
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研究的方法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科学的方法。 刑事侦查学作为我国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应当以研究我国刑事侦查实践为主。 同时,又决不
能闭目塞听,对外国的和我国历史上的侦查制度及其有关理论和方法采取一概拒绝的态度。 任何一门科学的建立和发展都不可能是孤立的,必然要从人类文明的宝库中汲取有益的成果。 对于刑事侦查学来说,也不例外。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外交流日益广泛,国外的犯罪类型、犯罪手法,正在日益渗入我国,国内犯罪已呈现国际化的趋势。我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以后,使我们更加有必要深入了解和研究外国刑事警察机构设置及各国刑事侦查技术、手段的发展情况和实际运用。 刑事侦查学研究应该广泛吸收和借鉴我国历史上和当今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通过分析比较,择其精华,去其糟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 只有这样,才能使刑事侦查学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刑事侦查的任务和原则
第一节 刑事侦查的概念
一、侦查的定义
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通常是从立案后开始进行,到案件事实全部查清,作出起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时终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是关于侦查的法律定义,具体包括以下四层意思:(一)侦查是侦查机关的专门职权在我国,侦查权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所谓侦查权,是指依法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人,以及实施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侦查权属于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我国的主要侦查机关,承担
着大部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职权的决定》,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进行。 因此,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是行使国家侦查权的专门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定侦查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上述可见,在我国,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工行使。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没有侦查权。 如果其他机关、团体、单位或个人擅自行使侦查权,私立专案,私设公堂,非法进行拘人、捕人、搜查抄家等等,就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198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的规定,县(市辖区)属以上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 对于需要逮捕或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含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保卫处、科应将案卷材料连同上。
述工作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一并报送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保卫处、科依照法律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是,保卫处、科没有逮捕、拘留、预审和搜查的权力。(二)侦查是一种专门调查工作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 它主要包括: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侦查行为及侦查措施。 作为侦查行为的专门调查工作既不同行政调查,也不同于一般的诉讼调查,而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工作。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
调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其他人员(包括侦查机关中的非侦查人员)无权进行此种专门调查工作,但可以被邀请或者受委托参与有关专门调查工作,或者协助侦查人员进行有关专门调查活动。(2)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3)
调查的对象是已立案、处在侦查阶段的犯罪事件。(4)
调查的方法既可采用公开形式调查,也可采用秘密形式调查,并且具有法律强制性。(5)调查的程序和期限有着具体的法律规定。(6)调查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证据。(三)侦查是与专门调查工作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作为一种专门调查工作是与有关强制性措施密不可分的。刑事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五种。 这是依法强行剥夺或者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不同方法。 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杀,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和继
续犯罪,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四)侦查是一种诉讼活动侦查是一种诉讼活动,同时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它具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性。 侦查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禁止用非法的方法进行侦查和获取证据。上述四个方面是统一的,有机联系着的。 只有全面地了解侦查的内容,才能对刑事侦查的概念有正确的理解。
二、侦查与侦察的区别
侦查与侦察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法律术语。 侦查是刑事诉讼法的专用名词,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实施强制性措施的活动,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侦察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了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据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而秘密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如跟踪守候、秘密搜查、秘密取证、窃听,等等。 由此可见,侦查与侦察二者的法律依据及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以及所起的作用等是有区别的,但是二者又是密切联系、相互补充的。 为了有效地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应充分发挥这两种手段的作用。
三、刑事侦查的含义
在我国,刑事侦查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广义的,指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侦查;一种是狭义的,指对反革命罪以外的其他刑事犯罪的侦查。 从侦查机关的侦查管辖来看,对反革命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对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 刑事侦查学中所研究的侦查,主要是指对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流氓、盗窃、诈骗、贪污、贿赂、走私、渎职等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而不包括反革命罪侦查。 刑事侦查与反革命罪侦查由于斗争的对象不同,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当然有所区别。 但是,两者的性质、任务和办案的规则、程序等都是相同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对刑事侦查和反革命罪侦查都是适用的。我国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将侦查阶段分为侦查破案和预审两个环节。前者从立案开始到对被告人、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止。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 后者是从破案起到侦查终结止。 其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收集和审查证据,查明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作出起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这两个环节是相互衔接,不可分割的,统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
第二节 刑事侦查的任务
刑事侦查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武器。 它的基本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收集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它在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的最根本的依据。 只有掌握真凭实据,才能客观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才能对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以及罪重或罪轻作出正确的结论,从而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如果没有证据,就不可能正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甚至会发生放纵犯罪分子,误伤好人的错误。 因此,收集证据是刑事侦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侦查活动的中心环节。 各种侦查措施和策略手段的运用,比如现场勘查,侦查实验,搜查,检查,扣押,辨认,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鉴定等等,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收集证据。在侦查实践中,收集证据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发现证据犯罪事件都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且这些事件又是和许多其他事件同时发生、相互交错的,那些能够证明犯罪事件的事实,经常是零散的,淹没在许多其他事实之中,而且很容易遭到破坏,有时还会被人为地加以销毁或掩盖,不容易被发现。 因此,在侦查破案过程中,首先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地找到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发现证据。 比如,利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发现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上的无色手印和恢复武器上被锉掉的号码;通过搜查发现犯罪分子匿藏的赃物和作案工具;通过调查访问了解到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节,等等。 这都
是发现证据。(二)固定和收取证据发现了证据,这只是获取证据的第一步。 要想使被发现的证据能够在刑事诉讼中真正起到证据的作用,还必须把这些事实材料加以固定和收取下来。 否则,尽管所发现的事实材料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很有价值,也不能起到诉讼证据的作用。 固定和提取证据的方法,通常有照相,绘图,制作模型,制作各种笔录,以及录音、录相等等,必要时可以提取具有证据意义的物品或文件。(三)检验和审查证据对于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侦查人员对于侦查过程中所发现和提取的每个证据,都必须认真地进行检验,有些应送交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例如,有人检举某甲用手枪杀害了某乙。在立案侦查过程中,从某甲的箱子里发现和提取了一只手枪。 那么,为了解决这只手枪是否为杀害某乙的凶器问题,就必须进行技术鉴定。 经过枪弹检验认定,从某乙身上取下来的弹头正是从某甲这只手枪射出来的。 这时,就可以认定某甲的这只手枪就是本案的证据之一。 检验证据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除了运用痕迹检验,枪弹检验,物证化验,法医检验,文书检验等刑事技术手段以外,对于某些具有证据意义的痕迹物品,还可以聘请有关科学部门的专家进行鉴定。办案人员对各种证据材料都必须认真地进行审查判断,以鉴别其真假,查明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每个证据材料对证明案件事实的实际意义。 最后,还应当在综合分析研
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对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人
查明犯罪事实,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基础。 实践表明,只有把案件事实查清楚了,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真正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全面查明犯罪事实,弄清案件的全貌,准确地认定犯罪人,这是刑事侦查的一项最基本的任务。在侦查过程中,广泛地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其目的正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证实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所谓犯罪事实,就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侵害的对象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精神状态等。换句话说,就是要查清是什么人实施犯罪,犯了什么罪,用什么手段犯罪,在什么时间、地点犯罪,由于什么原因犯罪,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后果,有无责任能力,等等。 总之,凡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种事实,在侦查过程中都必须周密地进行调查,查得清清楚楚。 除此之外,那些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或者人们的主观印象、怀疑、猜想、推测和看法等,都不能认为是犯罪事实,当然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
三、查获犯罪人
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大多是在秘密情况下进行的,作案后又千方百计毁灭罪证,伪造证据,制造假相,掩盖罪行,或
者逃跑、躲藏、串供,以及栽赃陷害,嫁祸于人,有的继续进行破坏活动。 因此,刑事侦查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对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适时地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以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和继续进行犯罪活动。这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在侦破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分子可能逃跑、自杀或进行新的犯罪活动时,应当迅速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如果犯罪分子已经逃跑,则应立即采取侦缉措施,将其缉拿归案。
四、制止和预防犯罪
刑事侦查的主要任务是侦查破案,力求使一切犯罪案件真相大白,使一切犯罪分子都难逃法网。 同时,还要通过侦查活动总结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发现和堵塞某些地区、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健全制度,加强防范工作,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并做好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监督和帮教工作,制止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刑事侦查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中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重要武器。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刑事侦查工作,就不可能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也就不可能有效地制止和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另外,刑事侦查作为刑事诉讼过程的第一道“工序”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只有通过侦查活动,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查明了犯罪事实,查获了犯罪人以后,才能对案件提起公诉和进行审理。 所以刑事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侦查工作进行的好坏,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
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
第三节 刑事侦查的原则
刑事侦查的原则,是指刑事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正确进行。 刑事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阶段,它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诸如,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等。 所有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刑事侦查都是适用的,在侦查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守。此外,还有几项原则也是必须遵守的。
一、依靠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在侦查活动中,坚持实行群众路线,这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刑事侦查工作的根本标志。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群众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源泉,是战胜一切敌人的根本保证。 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就不是人民民主专政,至少不是巩固的人民民主专政。 实践证明,刑事侦查工作只有认真切实地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扎根于群众之中,才能及时、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有效地制止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刑事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国家和人民群众的
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制止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要求,必然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 而刑事犯罪分子又是混杂在群众之中的,他们进行任何犯罪活动,总会露出破绽,留下痕迹,终究逃不脱人民群众警惕的眼睛。 因此,只要我们坚定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正确地贯彻群众路线,那就不管犯罪分子隐藏得多么深,手段多么狡猾,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同时,人民群众人多、目广,想得周到,看得全面,侦查工作进行得是否正确,群众最清楚。 因此,刑事侦查工作只有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即使犯了错误,也容易发现和纠正。由此可见,实行群众路线,是刑事侦查工作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 每个刑事侦查人员都必须牢固地树立起依靠群众的观点,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自觉地贯彻群众路线。 在侦查破案过程中,要坚持深入群众调查访问,积极地发动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同刑事犯罪作斗争,要同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虚心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应该指出,我们强调走群众路线,并不意味着可以削弱刑事侦查机关的专门工作,更不是说可以用群众斗争来代替侦查工作,而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 人民群众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和力量源泉,专门工作是人民群众手中的武器。 只有把专门工作同广大人民群众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威力。
二、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根本之点,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对刑事侦查工作来说,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如前所述,刑事侦查的基本任务是要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难逃法网,使无罪者不致受刑事追究。 这是一项极其艰巨、复杂的工作。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就要求侦查工作一定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忠实于事实真相,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坚决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偏听偏信等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要坚持实事求是,就必须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要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侦查人员对案件情况所作的分析判断和对犯罪嫌疑人的确定,往往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完全正确的,不可避免地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因此,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凡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就要及时予以纠正,力求使侦查人员的主观认识符合于案件的客观实际,以达到准确破案的目的。要坚持实事求是,还必须做到全面细致。 这就要求在侦查过程中,一定要全面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情况(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动机目的,以及作案的过程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等);仔细地发现和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即使是一些很微小的痕迹、物品(如一根毛发、一滴血等)也不能漏掉。 既要注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犯罪情节重
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被告人无罪或犯罪情节轻的证据。 对于任何证据都要反复核实,鉴别其真伪及其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对案件中出现的任何疑点和矛盾都必须彻底调查清楚。总之,必须实事求是地作出肯定或否定犯罪以及罪重或罪轻的结论。
三、积极侦查,及时破案
刑事犯罪案件时间性很强,一般都是现行破坏,侵害的对象广泛,危害性大,而且大多具有预谋时间短、作案快,销赃和毁灭罪证快,逃跑快,流窜性大等特点。 针对这种情况,要求侦查工作一定要行动迅速敏捷,以快制快,不给犯罪分子以喘息、逃跑、隐匿和毁灭罪证以及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机会。所谓积极侦查,就是要抓住发案不久,犯罪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比较明显,罪犯未能远逃,群众记忆犹新的有利时机,争取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迅速地赶赴现场,及时地进行勘验和访问,尽快发现线索,获取证据。 在此基础上,还应尽快地对案件作出分析判断,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制定侦查方案,迅速部署力量开展侦查活动。 如果发现罪犯潜逃,就要立即部署追缉堵截,不让犯罪分子跑掉。在侦查过程中,要根据案情的需要,积极大胆地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尽快查明犯罪事实,及时地发现和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地认定和查获罪犯。 简而言之,就是要求侦查机关从接到报案时起,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认定案情性质一直到侦查部署,线索查证,追捕罪犯等每个环节都必须以最快
的速度抓紧进行,不允许有任何耽搁延误。所谓及时破案,就是指经过侦查,对于主要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核实,并且取得了确凿证据以后,应当立即破案,以防止犯罪分子逃脱法网或者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积极侦查,及时破案,这不仅是个工作方法问题,而且是一个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问题。 它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雷厉风行的战斗作风。 当刑事案件发生后,无论是白天黑夜,还是严寒酷暑,都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勘查,连续作战,直到破案。总之,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行之有效的方针。 它反映了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特点,是多年来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 只要全面贯彻这一方针,就能取得斗争的主动权,使侦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否则,作风拖拉,行动迟缓,失掉战机,就会给侦破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甚至长期破不了案。 当然,我们强调刑事侦查工作要迅速及时,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讲办案质量,盲目图快,更不能以审代侦,以拘代侦,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是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真正做到及时、准确,勿枉勿纵。
四、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侦查处在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道关口,斗争尖锐复杂。搞得好,能够及时准确地制止和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人民;搞得不好,很容易放纵罪犯,伤害好人。 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正确进行,防止发生偏差和错误,侦查机
关在侦查破案时,必须严格依法办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意志如果是国家的意志,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一词不过是放空炮而已。”
历史上任何一个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巩固自己的统治,都必须制定自己的法律。 我国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在取得政权以后,也同样要以法律为武器来镇压敌人的反抗,维护革命秩序,巩固自己的政权。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的法律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自己制定的,集中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代表着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 因此,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就能够使侦查活动进行得更正确,更科学,更符合人民的要求,保证胜利完成任务。要坚持依法办案,就要求在侦查破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具体地说,就是要严格地以刑法为准绳来分析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实施勘验、检查、询问证人、侦查实验、搜查、扣押、鉴定、讯问被告人等侦查行为时,一定要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被告人实行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时,一定要符合法律定的范围和条件,并且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定期限。 坚决反对那种乱拘、乱捕、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的行为。要坚持依法办案,要求侦查人员必须首先学法、懂法。全面领会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弄清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界限,以及各种刑罚的适用范围;懂得办案的诉讼程序,深刻认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意义,从而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提高执法水平。
第三章 刑事技术鉴定概述
第一节 刑事技术鉴定的概念和作用
一、刑事技术鉴定的概念
刑事技术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鉴定人就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的检验、鉴别活动。在侦查中,刑事技术鉴定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 它对于正确地认定犯罪事实,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刑事技术鉴定权属于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无刑事技术鉴定权,就是说,只有上述专门机关才可以决定是否需要举行刑事技术鉴定。 当事人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但是,刑事技术鉴定又不是通过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自身来完成的,而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来实现的。 鉴定人员(包括专职鉴定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不能擅自进行鉴定。 不难看出,鉴定权和鉴定资格是不同的,鉴定权是指行使鉴定这一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鉴定资格则是指从事鉴定所应具备的条件、身份等。 二者不能混淆。 我国刑事诉
讼法第8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法律之所以对鉴定权和鉴定资格加以明确规定,是因为:(1)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只有由国家通过法律授予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才能有效地保证这一权力的完整性、统一性。(2)鉴定作为侦查、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必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只有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鉴定权,决定是否举行鉴定,才能保证鉴定的法律上的严肃性。(3)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门工作,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专职鉴定人员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可以保证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有利于总结鉴定经验,改进和提高鉴定技术。
二、刑事技术鉴定的对象
刑事技术鉴定的对象,是指需要通过刑事技术鉴定加以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2条规定:“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在刑事诉讼中,通常进行的有:痕迹鉴定、文书鉴定、枪弹鉴定、外貌相片鉴定、司法化学鉴定、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等。
三、刑事技术鉴定的作用
刑事技术鉴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一)
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侦查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案件的性质,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原因、结果以及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等等。 其中有些问题需要运用一定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认识和鉴别。 所以,刑事技术鉴定在侦查中往往起着其他侦查措施所不可替代的特殊的作用。(二)
刑事技术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能够为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提供科学依据。(三)
是甄别案内其他证据的科学方法。由于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通过刑事鉴定可以审查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第二节 刑事技术鉴定的类型
刑事技术鉴定常常按其所能解决的问题,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类:同一鉴定。 以解决被鉴定同一客体是否同一为目的的鉴定。 该类鉴定按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物质反映形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根据被鉴定同一客体外表结构的物质反映形象进行的同一鉴定。 这是常见的一种同一鉴定。 比如根据手印、赤脚印、牙印鉴定遗留手印、赤脚印、牙印的人的同一;根据鞋印鉴定鞋子的同一;根据工具痕迹鉴定造型工具的同一;根据弹头、弹壳上的发射痕迹鉴定发射枪支的同一等。(二)根据被鉴定同一客体断离的物质反映形象进行的同一鉴定。 这种鉴定相对来说比较少见。 它是根据被鉴定同一客体的分离线(或面)以及断离处的固有的和附加的特征进行的。其目的是认定被断离的各部分原来是否属于一个整体。比如对断裂的刀刃、锯断的木头、拆卸的机器零件进行的各断离部分是否原同属一个整体的鉴定,都是这种鉴定。(三)根据被鉴定同一客体(人)动作习惯的物质反映形象进行的同一鉴定。 人的任何一种动作习惯都是人体的有关器官在大脑的指挥下,通过一个动作的反复进行而逐渐形成的动力定型所决定的。 由于大脑皮层动力定型在形成的过程中每个人的主观因素的不同,而显现出人各不同的特性;又由于其一经形成,就难以改变,而具有相对稳定性。所以,根据人的大脑皮层动力定型所决定的动作习惯的物质反映形象是可以进行人的同一鉴定的。 目前,我们能够据以进行同一鉴定的只有笔迹(人的书写习惯的物质反映和表现)。根据脚印中的步法特征(人行走习惯在单个脚印和成趟脚印中的反映和表现)进行的同一鉴定的问题正在研究。
第二类:种属鉴定。 以解决与案件有关的物质、物品种类属性为目的一类鉴定。 这类鉴定按鉴定的对象分为文书物质材料鉴定,射击残留物鉴定,爆炸物质鉴定,金属物质材料鉴定,毒物毒品鉴定,微量附着物鉴定,生物物证鉴定等。
第三类:因果鉴定。 以解决造成某种事实结果和引起某种事件发生的原因为目的所进行的一类鉴定。 这类鉴定按鉴定所解决的问题,常见的有:死亡原因鉴定,爆炸原因鉴定,起火原因鉴定,枪支走火原因鉴定,事故原因鉴定等。 这类鉴定涉及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痕迹学、枪弹痕迹学、文书鉴定学等几乎全部司法鉴定学分支学科,在刑事技术鉴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三节 刑事技术鉴定的程序
刑事技术鉴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指派或聘请鉴定人
刑事技术鉴定人是指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运用其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犯罪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并提出判断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指派的对象是经委任专门担任刑事技术鉴定职务的人,如专门从事痕迹、笔迹鉴定的人。 聘请的对象是临时担任鉴定工作的人员,如医院的医生、学校和科研部门的有关专家、教授等。司法机关决定进行刑事技术鉴定后,即应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并向其指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鉴定人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被指派、聘请的人必须具有鉴定资格。 即必须具备解决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的专门知识、技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根据《刑事技术鉴定规则》规定,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
(二)
刑事技术鉴定通常由一个或二个鉴定人独任鉴定或合议鉴定。如果案件涉及多种专门性问题,则应分别指派、聘请对口专家进行综合鉴定或组织“会商鉴定”。
(三)
应向鉴定人提供鉴定必需的各种材料。一般要提交原物,如果因条件限制,亦可提供复制品。 当鉴定的目的是解决被鉴定客体是否同一或解决物质的种属问题时,还必须提交供鉴定用的样本材料。(四)要事先发出指派、聘请的正式委托书。
二、鉴定的受理
一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
查验委托公函。进行刑事技术鉴定必须有司法机关的委托公函,否则不得受理。(二)核对送检材料的名称、数量,分清哪些是案件中的有关物质、物品、痕迹或文书,哪些是样本材料,两者不得混淆。(三)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 必要时,鉴定人经司法机关的许可,可以查阅有关的案件材料,或者参加现场勘验和侦查实验。(四)
了解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即通过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对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和要求,鉴定人无权修改。如果因受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因鉴定材料不足,不能解决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则应拒绝受理。(五)查验样本材料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符合鉴定要求。 如果送检的样本材料不足,则可让委托单位加以补充。
(六)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者修改鉴定要求。 对决定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并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三、鉴定的实施
鉴定人受理鉴定后,即可采取科学的、有效的方法对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这是刑事技术鉴定的中心环节。刑事技术鉴定,通常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这四个步骤是相互衔接、有机联系的,是一个由感性到理性逐步深化的认识过程。对上述每个检验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 通过鉴定,取得明确的结果后,即可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是鉴定人签署的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应当按要求认真制作。会商鉴定,如果参加鉴定的专家取得一致的鉴定结论,方可制作鉴定书,如果不能取得一致结论,会商鉴定只能以交换意见而告终。
第四节 同一鉴定
一、被鉴定同一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一)被鉴定同一客体的概念被鉴定同一客体,是指通过鉴定所要解决的是否同一的客体。 即鉴定人员进行比较检验和鉴别的对象,包括人身和物品。 刑事技术同一鉴定的目的,就是将在不同时间和空间
上出现的两个事物进行比较、鉴别,以确认二者是否为同一事物。 例如,某人在作案过程中将自己的指印遗留在犯罪现场上,后来该人被侦查机关列为重大嫌疑人并提取了其指印样本,此时同一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该嫌疑人的指印样本与遗留在现场上的犯罪人的指印是否为同一个人所形成。 在这里,被比较的两个客体称之为被鉴定同一客体。(二)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种类上述概念表明,同一鉴定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客体参加,只有这样才能对其进行比较、鉴别。 它们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寻找客体,即曾经在犯罪现场上遗留下自身物质反映形象的客体,因而是侦查机关正在寻找的客体;另一类是受审查客体,即被怀疑因为实施犯罪行为曾在犯罪现场上留下自身物质反映形象的客体,故是侦查机关正在进行审查的客体。在同一鉴定过程中,直接受检验的往往不是被鉴定同一客体本身,而是它遗留在现场的物质反映形象(现场痕迹)
和比对样本。 它们被称为供鉴定同一客体。 现场痕迹是被寻找客体直接遗留在犯罪现场上的,同犯罪事件存在客观联系。比对样本是为了同一鉴定的需要,特意从受审查客体那里取得的。 同一鉴定正是通过对现场物质反映形象材料和嫌疑物质反映形象样本材料的检验,确定二者是否来源于同一个客体。鉴定中,有时也可以不需要样本,而是将提取的被寻找客体的物质反映形象直接与受审查客体的外表结构形态进行比对,以确定受审查客体是否被寻找客体的物质反映形象的造型体。 比如直接将提取的现场鞋印与嫌疑人的鞋子进行比对等。
不过,这样的鉴定进行得比较少,多数还是利用嫌疑客体物质反映形象样本来进行的。在进行同一鉴定时,首先必须对同一鉴定的客体作严格的区分。 一是要严格区分供鉴定同一客体,即区分现场物质反映形象材料和嫌疑物质反映形象材料。 前者是从犯罪现场提取的,是具有证据意义的、不能更换的材料;后者是从受审查客体那里提取的、仅供鉴定之用,是可以随意提取和更换的,不具有证据意义。 因此,绝不能将二者混淆起来。 二是要严格区分被鉴定同一客体和供鉴定同客体,即区分被鉴定同一客体与它的物质反映形象。 同一鉴定是解决被鉴定客体即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是否同一,而不是认定被鉴定同一客体与其物质反映形象是否同一,也不是认定它们的物质反映形象之间是否同一。 被鉴定同一客体与其物质反映形象之间,以及物质反映形象相互之间是不可能同一的。 因为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特定的,只能自身与自身同一。 被鉴定同一客体与其物质反映形象之间,虽然存在着相互反映的关系,被鉴定同一客体的各物质反映形象虽然都是同一个客体的反映,具有某种共性,但它们毕竟是不同的事物,不存在是否同一的问题。
二、同一鉴定的基础和条件
(一)同一鉴定的基础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定性,是同一鉴定的根本基础。 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定性,是指被鉴定同一客体具有区别于除自身以外的任何其他客体的属性。 任何被鉴定同一客体都具
有自身的特性。 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性是多方面的,各方面特性总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不可能在任何其他客体上重复出现,从而使之特定化,形成它与任何客体的绝对区别。这正是我们能够准确无误地将被鉴定同一客体与任何其他客体区别开来,从而正确地解决被鉴定同一客体自身同一的科学根据。(二)同一鉴定的条件被鉴定同一客体的较强的稳定性、物质反映性和可识别性,是同一鉴定的条件。1。
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相对稳定性,是指被鉴定同一客体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保持其质的规定性(重大特性)相对不变的性能。 被鉴定同一客体只有处在相对静止和暂时平衡的状态才有可能认识和把握其具体的形态,才能对其自身进行同一鉴定。 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稳定性大小直接决定着同一鉴定能否进行及进行的范围。 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稳定性程度越高,进行同一鉴定的可能性越大;反之,进行同一鉴定的可能性就越小。 而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稳定性一旦消失,要对其进行同一鉴定则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稳定性,是进行同一鉴定的一个根本条件。2。
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物质反映性,是指被鉴定同一客体与其周围其他客体之间存在着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或具有反映与被反映的性质。 被鉴定同一客体的反映性从总的方面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物质的反映和精神的反映。 前者是被鉴定同一客体的属性、结构、形态在其他物质上的反映;后者是被鉴定同一客体在特殊的物质——人脑中的反映。 人脑
的反映属于主观的范畴,因而这种反映必然带有很多主观的成份,这种反映所再现出来的被鉴定同一客体的形象,并非都是客观的、真实的。 又由于被鉴定同一客体不可能在同一时间以两种面貌出现,而同一鉴定是解决被鉴定同一客体的自身的同一,所以,同一鉴定所赖以进行的只能是被鉴定同一客体在其他物质上的反映。 可以说,离开了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物质反映形象,要鉴定其自身同一是根本不可能的。 这也就使得侦查中的同一鉴定可以建立在客观可靠的物质基础之上,从而也就使得同一鉴定可以区别于其他借助于大脑的反映形象对客体进行的同一辨认。 物质反映形象反映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性的程度,直接决定着同一鉴定能否进行。 由于形成物质反映形象条件的不同,以及物质反映形象形成后还会发生变化,甚至被破坏而消失,所以物质反映形象还有全面的与片面的、正确的与歪曲的、完整的与残缺的之分。在鉴定实践中,有些送检材料由于对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性反映得不清楚、不全面,而无法对客体进行同一鉴定。所以,虽然被鉴定同一客体具有特定性,也具备较强的稳定性,但若不具备一定的物质反映性,则同一鉴定不能进行。3。
被鉴定同一客体的可识别性,是指被鉴定同一客体可以借助于专门技术手段加以认识。 同一鉴定是一种科学的认识活动,是鉴定人主观上所要解决的被鉴定同一客体自身的同一,这就必然要涉及到一个主观条件的问题。 对于每一个同一鉴定的过程来说,技术设备条件,鉴定人的知识经验等,都直接关系着同一鉴定能否进行以及进行程度。 可见,没有主观条件,同一鉴定同样是无法实现的。
三、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性和特征
进行同一鉴定,离不开对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征和特性的研究。特性是指事物所具有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也就是说,事物的特性是内在的、非直观的东西。 人们无法直接感知事物的特性,对特性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建立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之上。 当然,这绝不是说事物的特性就是无法认识,不可捉摸的东西。 它虽是内在的,但具有外在的表现,人们可以通过对事物的外表材料来认识事物的特性。 事物的特征就是构成事物特性的外表材料,是事物特性的外部征象或标志。 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本质和现象的统一,也是特性和特征的统一。任何事物都具有自己多方面的特性。 事物的每一特性都是由无限多样的特征从不同方面,在不同程度上来加以表现的。 特征是人们认识特性的中介和必不可少的手段。 人们对事物的认识首先是从事物的特征开始的,离开了对事物特征的认识,也就谈不上对事物特性的认识。 一事物各种特征的有机组合(特征的总合)足以使该事物特定化。同一鉴定过程,就是一个从对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征入手,进而到对其特性认识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无时无刻不是在和特征打交道。 然而,我们对被鉴定同一客体特征的认识并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手段,认识其特性才是目的。同一鉴定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认识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性这个目的进行的。 因此,可以说,对被鉴定同一客体特征和特
性的认识,是贯穿同一鉴定过程始终的。特征和特性有着本质的差别,同一鉴定是鉴别和确定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性相同,而非确认其特征相同。 特征毕竟是表面的、非本质的东西,被鉴定同一客体特征相同,不足以说明其同一,个别特征不同,不足以说明其就一定不同一。因为同一事物在不同时空中总是存在一定差异的。这种差异,在一定阶段上只表现为量的差异、特征的差异,而不发生质的差异、特性差异的问题。 因此,同一个客体的特征发生某些变化,出现一些差异是不足为怪的。 从理论上说,同一鉴定是认定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性相同,而非特征相同,但在鉴定中要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 鉴定中,主要是依靠被鉴定同一客体的外表结构、形态。能够对之进行同一鉴定的事物,还仅限于固体、半固体的有形物。 对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定化,主要是通过该客体的外表结构、形态的特定化来完成的。但是我们对被鉴定同一客体的外表结构、形态往往没有也不可能完全认识,所以仍难免不发生错误。 这里的关键是被鉴定同一客体特征的量和质,如果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征的集合已不可能在其他任何客体上重复出现,这就构成了它与其他客体相区别的、唯有它自己固有的特殊性。
四、同一鉴定的步骤方法
同一鉴定一般按以下步骤方法进行:(一)鉴定前的准备1。
熟悉有关案情。 主要了解案件的简况,检材形成的条件、提取方法和保管、运送的情况等。
2。查验送检材料。 主要查验检材的包装,检材的名称、数量,有无鉴定条件等。3。
了解鉴定要求。有利于保证同一鉴定的顺利进行和对同一鉴定结论的正确评断。 如果委托鉴定单位提出的鉴定要求不合适,比如鉴定对象不准确,鉴定范围过大或过小,鉴定要求措词不当等,鉴定人则应提请委托单位加以修改。4。准备鉴定器材。(二)分别检验就是通过对现场物质反映形象材料和嫌疑物质反映形象样本材料进行观察、研究,确定它们各自所反映的被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的特征,并通过这些特征去把握它们各自的特性。分别检验的顺序一般是先检验现场物质反映形象材料,后检验嫌疑物质反映形象样本材料;先检验一般特征,后检验特定特征。另外,对特征的检验,不仅要注意特征本身,还要注意特征与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 分别检验常用的鉴别特征的方法有肉眼观察法,测量法,照相法(包括放大照相、改变反差照相、红外线照相、紫外线照相、显微照相)
,显微镜检验法等。(三)比较检验是在分别检验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的特征进行比较和研究,以确定两个客体特性之间有哪些符合点和差异点。 比较和研究的顺序是先一般特征,后特定特征;比较和研究的对象,一般是两个客体的物质反映形象,有时候,作为辅助手段,也可以比较现场物质反映形象和受审查客体本身。
比较检验可以利用各种光学仪器、照相技术和某些辅助性工具。 比较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1。
特征对照法。 比较客体特征的一种基本方法。 即把所要比较的客体特征分别抽取出来,逐个进行比较,以确定符合点与差异点。客体的每一种特征,都可以用这种方法比较。比如,根据鞋印进行的同一鉴定中,可以把提取的现场鞋印与嫌疑人的鞋印样本并列放置在同一视野之内,比较它们各自所反映的特征的形状、大小、位置,以找出二者的异同。有时,也可以比较现场痕迹和样本痕迹的放大照片,比如根据手印进行的同一鉴定中,就常采用比对手印放大照片上所反映的各种特征。2。
特征重叠法。 即把所要比较的客体特征重叠起来,通过观察其重合的情况来确定特征的异同。 适用于比较客体的形象特征。 最好用于比较那些图象比较简单,点线界线明显的形象特征。 采用这种方法比较客体的特征,要求检材中至少有一方是透明的,以便重叠观察。 如果二者都不透明,则需要先将它们制成幻灯片或照片,然后,在一定的光照条件下进行重叠检验。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印章印文、铅字字迹、打印字迹和人像照片的比对等。 由于这种方法可以直接观察到客体特征的重合情况,所以它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客体特征的符合程度和差异程度,有利于对这些符合点和差异点的综合评断。3。
特征接合法。通过观察相接部位痕迹的吻合情况来确定特征异同。 有两种作法:(1)把两个痕迹制成放大倍数相同的照片,然后在同一部位将两张照片剪开,再把第一张照
片的这一半与第二张照片的另一半接合起来,看二者的特征是否吻合。 根据工具痕迹进行的同一鉴定中,就可以采取这种方法。(2)把两个特征反映体放在比较显微镜下,通过调整它们的相对位置来观察其特征接合的情况。 此法在动态痕迹的比对中效果较好,故常用来检验弹头上的膛线痕迹、钳剪痕迹等。(四)综合评断综合评断是同一鉴定最关键的一个阶段。 其目的就是要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符合点和差异点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并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对受审查客体和被寻找客体是否同一作出正确的结论。综合评断一般从差异点开始。 评断差异点的目的就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即这种差异是本质的差异还是非本质的差异。如果是本质的差异,则说明被鉴定同一客体不同一,如果是非本质的差异,则必须对差异产生的原因给以合理的解释。客体自身的差异有两种情况:一是客体自身因时间的变化而形成的差异;二是一个客体特征的不同反映体之间的差异。故评断差异点的性质也要从这两个方面加以分析。首先,要了解从案件发生到进行鉴定这段时间内,客体自身有可能发生自然变化和人为造成的变化。 然后要分析特征形成的条件与机理,以找到解释特征差异的根据。 如果在这两方面都没有找到差异点产生的原因,则可判定该差异点为本质的差异,即不同客体之间的差异。对符合点评断,其目的就是要确定符合点的总和是否本
质的符合,这种总合能否使被鉴定同一客体特定化,即这些符合点能否在其他客体上重复出现。 如果符合点的总和是本质的符合、特性的符合,就是说,这种总和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不可能在其他客体上重复出现,此时,即可作出被鉴定同一客体同一的结论。 评断符合点,一般是先评断每一个符合点的价值,再评断这些符合点总和的特定性。 评断特征符合点的价值,主要以该特征在同类客体上的出现率为依据,一般而言,一个特征在同类客体上的出现率越高,其价值越低;而出现率越低,则价值越高。评断符合点总和的特定性时,既要注意特征的数量,也要注意特征的质量,二者不可偏废,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五)制作鉴定书鉴定书是表述鉴定结论的法律文书,应当认真制作。 鉴定书的内容一般包括绪论、检验、论证和结论四部分。1。绪论部分。 主要写明送检单位、送检人、送检时间、简要案情,检材的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包装运输等情况,以及鉴定的要求。2。
检验部分。 应写明检验的基本进程,检验所用的技术方法及检验所见等。3。
论证部分。 应写明对检验所见的分析评断,说明作出结论的依据。4。
结论部分。 写明通过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应使用确定的语气。 对于推断性结论,不出具鉴定书,但可出具分析意见书。
五、对同一鉴定结论的审查
同一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材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同一鉴定结论也应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审查属实后,才能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加以运用。对同一鉴定结论的审查,一般从以下两方面进行:1。对同一鉴定结论科学可靠性的审查同一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可靠,受多种因素影响。 其中只要一个因素发生偏差,结论就可能出现错误。 因此,无论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以及律师,不能不加审查就盲目地轻信同一鉴定结论。(1)审查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格。 主要审查鉴定人与案件有无牵连,能否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是否具备鉴定所要求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有无解决是否同一问题的能力。(2)审查是否具备进行正确鉴定所需要的客观条件。 主要包括审查鉴定单位是否具备鉴定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现场物证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嫌疑样本材料是否具备可比对条件;现场物证材料和嫌疑样本材料的来源是否可靠及有无张冠李戴的情况等。(3)审查鉴定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主要审查鉴定人是否按同一鉴定的步骤和技术方法进行的;其所运用的专业知识是否科学可靠。(4)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即审查从鉴定所确定的事实材料能否必然推出鉴定结论;对鉴定过程
中所发现的差异点有无作出合理的、有事实根据的解释等。(5)
审查鉴定结论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结论同案件中其他证据的矛盾,既可能意味着鉴定结论不正确,也可能表明案件中已有的证据不真实。 所以,必须仔细审查产生矛盾的原因。总之,同一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可靠,只有对之从多方面审查后,才能作出判断。2。对同一鉴定结论证据意义的审查确认同一鉴定结论在科学上可靠后,还应对其证据意义进行审查。 对同一鉴定结论证据意义的审查,目的是要解决鉴定所确定的事实对于认定犯罪事件和被告人究竟有什么意义。(1)对人体同一鉴定结论证据意义的审查。 即分析认定受审查的人和犯罪案件是否存在客观联系,以及其对于确定或者否定受审查人为犯罪人所起的作用。(2)
对物同一鉴定结论证据意义的审查。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确定被鉴定同一的物同犯罪案件的联系。第二步,确定被鉴定同一的物与一定的人的联系。 也就是要达到以物找人的目的。
第五节 种属鉴定
一、几种常用的种属鉴定
种属鉴定是刑事技术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在侦查实
践中适用的范围很广泛,常用的有以下几种:(一)
鉴定某种物质为何物。就是单纯地确定某种物质的种类属性。 例如,在投毒现场发现可疑的粉末或药水,为查明其是否毒物,是何毒物,就必须检验其化学性质,确定其种类属性。(二)
鉴定两种物质的种类属性是否相同。就是对两种物质分别检验,进行比较,确定它们是否属于同一种类。 例如,对现场撬压痕迹中发现的油漆和侦查中从嫌疑人家中发现的某一工具上的油漆进行检验,比较其种类属性是否相同。(三)
鉴定被比较物质的本源是否相同。就是通过分别检验,进行比较,确定它们是否同属一个产地。 例如尸体上沾有草籽,嫌疑人鞋子里也发现草籽,通过检验,确定其是否同属一个产地。
二、种属鉴定的方法
种属鉴定一般有物理学鉴定法和化学鉴定法两种。(一)物理学鉴定法:物理学鉴定法是为了确定具有证据意义的某些物质的颜色、硬度、结构、比重、溶点、沸点、浓度、导电导热系数等物理属性,运用物理学的原理和方法进行的一种鉴定。 其优点是速度快、灵敏度高、需要检材少(可在200纳克以下,1纳克=10-9克),有利于进行微量和痕量分析,而且取样简便,无需对检材进行特殊制备。 其具体鉴定所用的方法是仪器分析的方法,通常有紫外线检验、红外线检验、X光检验、蓝光检验、气相色谱分析、液相色谱分析、原子吸收光谱分析、金相显微分析。
此外,发射光谱分析、质谱分析、电子显微镜分析、中子活化分析等检验技术也在逐步应用。例如,利用紫外线、红外线和蓝光检验可以分辨纸张、墨水、油漆、胶水、浆糊的种类异同,显示涂污、密写、掩盖、消蚀的字迹和图象;利用X光和激光检验,可以观察被检验物体内部结构是否有损伤或夹杂异物;利用气相色谱仪或液相色谱仪分离复杂的混合物或溶解物中的气体和液体物质(包括易挥发的固体),通过观察色谱峰,确定其种类和含量;利用原子吸收分光光谱仪,将检验材料处于蒸发状态,使它原子化,在一定波长的光源下,测定原子的吸收值,再用已知浓度和溶液作比较,测定元素的浓度比例,如测定死者头发中的无机毒物及其含量,验明密写及密写剂的配方,鉴别化学浆糊、胶水的成份等;利用金相显微镜鉴别各种金属内部结构和形态特征,确定金属物质的种类、成份和加工处理工艺,或与嫌疑样品进行金相组织比较,确定种类异同;利用发射光谱分析鉴别未知金属元素的种类和成份,如检测燃烧和爆炸物残渣的成份,区别枪弹孔的射入口和射出口,确定被检验物体上有无金属痕迹等;利用电子显微镜观察细微痕迹和物质形态、结构、成份;利用中子轰击被检验物质,使其成为放射元素后,发出不同强度、不同波长的辐射,及放射元素本身的不同速度的衰变,确定微量物质(如毛发、射击残留物、炸药、土壤、油漆、纤维、农药等)的成份。(二)化学鉴定法化学鉴定法是为了确定具有证据意义的某些物质的成份、性质、含量和种类,运用化学分析的原理和方法进行的一种鉴定。
常见的鉴定对象是毒物。 当人体或动物体有中毒现象或因中毒死亡,怀疑有毒害可能时,即可通过化学鉴定,确定体内是否含有毒物成份以及毒物的种类及含量。另外,化学鉴定的对象还可能是各种细微物质,如墨迹、印泥、油迹、尘土、金属屑末、纤维、粘胶物质、爆炸物等。 刑事案件中送请化学鉴定的物质,一般数量很少,往往必须进行微量、半微量以至痕量的检验。 鉴定的具体方法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是鉴定物质中是由哪些元素、离子或功能团组成,常用干法分析和湿法分析,常量分析和微量、半微量分析,分别分析和系统分析进行鉴定。 定量分析是测定物质中各种成份的含量,多在定性分析之后进行,常采用重量分析法,容量分析法和气体分析法测定。 除上述一般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外,还采取仪器分析的方法,如气相色谱分析法、红外光谱分析法、紫外光谱分析法、原子吸收光谱分析法等。
三、种属鉴定结论的作用
种属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在侦查中能够起到以下作用:(一)可以用来查明事件的性质种属鉴定结论有时可用来验明已发生的事件是否为犯罪事件。例如,确定死者的胃内容有氰化钾,结合其它证据,有助于判断是自杀还是他杀;确定死者家中面粉袋中的面粉里有大量砒霜,可以判断有人投毒等。(二)可以用来确定侦查范围种属鉴定结论有时还可以用来划定侦查范围。
例如,确定现场脚印中含有特殊成份的泥土与某车站附近的泥土成份相同,有助于确定查缉犯罪人的范围;确定尸体上沾附的柴灰的成份,有助于寻找杀人或分尸的场所等。(三)可以用来确定某些案件事实例如,确定送检的文书上某些字迹的墨水和整篇字迹的墨水种类不同,有助于确定这些字迹是文书作成后添写的。(四)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嫌疑人是否犯罪人例如,确定嫌疑人身上的可疑斑痕是人血,且其血型与嫌疑人本人血型不同,而与受害人血型相同,结合案件中已收集到的其他证据材料,就可以证明嫌疑人即是犯罪人。
第四章 刑事照相
第一节 刑事照相的任务
刑事照相是刑事科学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是以普通照相的原理,根据刑事侦查的特点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法,用来固定犯罪事实,记录侦查活动,显示与犯罪有关的人、物和场所影像的一项专门造影技术。 刑事照相是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技术手段,其主要任务是:一、固定犯罪现场状态,记录勘验、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过程和情况,发现、固定、收取和保存物证,为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情况,确定侦查措施提供照相资料;二、复制检验资料,记录技术检验结果,为技术鉴定提供条件和直观的辨认依据;三、运用照相方法检验物证,显示客体特征,恢复显现和犯罪有关的事实,借以揭露和证实犯罪行为;四、采用照相的手段收集和贮存犯罪资料,用以辨认犯罪人,查对赃物罪证,为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提供可靠资料。刑事照相是发现、固定证据工作和技术检验工作的一部分。 运用刑事照相方法拍照的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和辨认照片,以及技术鉴定中所记录的检验照片,在法律上具有证据作用。
因此,在施用刑事照相手段时,必须严格遵照法律办事。 为了使刑事照相适合侦查工作和审判工作的要求,刑事照相必须严格依照比例照相的规则,除非特殊情况需要外,不得进行任何艺术加工,要如实地反映被拍照客体物的本来面目。在勘验、搜查等活动中所拍照的客体物,要中心突出,影像清晰,主题明确,反映出事物间的联系,以表明客体物的来源和证据意义。 对于拍照的对象,和所使用的方法均要记入文字笔录中。 要使照片、笔录和现场绘图三者构成一个整体,起到相互印证和相互补充的作用。
第二节 刑事现场照相
刑事现场照相,是用照相的方法,把刑事案件现场的状况和现场痕迹物品的特点、位置及其相互关系客观、准确地记录和固定下来的一种技术手段。 其目的在于通过照片反映出犯罪现场的概况,揭示犯罪手段,以及现场物证的特征及其在犯罪事件中的意义,从而为分析研究犯罪现场情况,判断案情和物证鉴定提供客观依据。 现场照相是现场勘查的一项工作内容,是勘查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场照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重要的证据作用。 在侦查、审判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现场照片恢复现场原来状态,为判断或审查证人证言,评断侦查中某些推论的可靠性提供依据。为了真实全面地反映犯罪现场情况和勘验过程,现场照相必须按照一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现场照相按照拍照的内
容和要求,可分为现场方位照相、现场概览照相、现场中心照相和现场细目照相。这四种照片是彼此联系,相互印证的。通过由远至近,由大到小,由外到内,层层展开的拍照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犯罪现场的概貌。 刑事照相人员要自始至终参与勘验活动,遵守勘验程序,了解勘验情况,明确勘验内容,拟订拍照计划。 在初步勘验阶段,一般先要拍照现场方位照片和现场概览照片。 随着勘验的逐步深入,在详细勘验阶段,分别拍照现场中心照片和细目照片。
一、现场方位照相
现场方位照相的目的,在于记录和固定现场的位置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反映出现场本身具体的地理位置。因此,拍照这种照片的要求是,务使现场与周围环境及其重要的带有永久性或半永久性标志一并反映在画面里去,能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也能根据现场方位照片对通往现场的道路,现场周围地形、房舍及其所在具体位置一目了然。所以在拍照现场方位照片时,在取景构图上应把犯罪现场安排在画面的中央部位,凡与现场有联系的房屋、道路、树木、桥梁等带有永久或半永久性的标志分别置于两旁或作为背景。 为此,拍照时尽可能选择较高或较远的拍照点。 如受拍照环境的限制,可以用广角镜头来扩大物的成像范围,或者采用补充拍照方法的连环拍照方法来解决之。 对于某些能反映现场具体位置的特殊标志,如单位名称,街道名称以及门牌号码等,因过于细小,在景物较多的方位照片上显示不清,应采用特写镜头拍一张单独照片,在编排现场方位照片时,按其所在位置引伸出来以表明之,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方位照片。
二、现场概览照相
反映现场本身全貌的照相,称为现场概览照相。 要求这种照片能反映现场本身的内部状况及其景物相互之间的关系。 即要使所拍照的现场概览照片能反映出现场范围,罪犯进出口和来去路线,被侵害客体的状况,痕迹物品分布及其相互联系等情况。 从而使人能看出出事地点、发生了什么事情,以及事件的特点等。 所以在拍照时要把现场中心部位和勘验的主要对象置于显要的位置上,以使其主次分明。如果现场范围不大,尽可能使概览照片在一个镜头的画面得到反映。如现场过于广阔或过于狭窄,或者地形复杂,一个镜头的画面囊括不下时,则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可另外采用现场照相补充拍照方法解决之。
三、现场中心照相
记录犯罪现场中心部位和反映现场主要物体的特点及临近物体、痕迹之间的关系的照相,称为现场中心照相。 例如盗窃现场的被盗物品的保管处所;杀人现场发现尸体的处所以及分尸处所等。 现场主要物品是指对案件有重要意义的勘验对象。如杀人现场的尸体、凶器,反映杀人状况的血泊、喷溅血点和擦拭血痕等;盗窃现场上罪犯的进出口,被其翻动和移动过的物品,以及其作案时破坏的物体等。 为此,在拍照现场中心照片时,应抓住被拍照物体的特点,并要把这些
物体安排在画面的主要位置上。 现场中心照片往往需要拍照多张,故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决定其张数。现场中心照片所反映的内容,往往景物多,范围广,距离近,因此必须很好选择拍照角度和拍照点。 实践表明,这类照相的拍照点要适当的高些,才能保证物象不严重变形。
四、现场细目照相
现场细目照相,是用于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具有证据意义的痕迹和物品的照相方法。 例如拍照的犯罪工具,破坏痕迹、手印、脚印等。 细目照相的主要任务是反映痕迹物品的形状、大小和特征,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 细目照相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技术鉴定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甚至关系到鉴定工作的成败。 因此,拍照细目照片时,要严格按照比例照相规则,即把比例尺放在被拍照物体同一水平面上一并照入镜头,以备在技术鉴定或审查证据时,根据比例尺进行放大或缩小,即可以准确地推算出该物体的实际大小。细目照相的对象,多属于痕迹物品,其拍照的方法因地制宜、因物而别,详见痕迹照相节。
五、现场照相补充方法
(一)相向拍照法此法是从相向的两个方位,以现场中心部位为主体拍照两张照片,借以反映出现场前后或左右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或现场某一客体物与其周围痕迹物品的关系。
拍照时要使两个相向的拍照点与被拍照的客体的距离、角度和高度一致,保持两张照片的相互对应关系(图1)。如果拍照现场上尸体,切忌从其头和脚两个方向去拍照,应从尸体的两侧去拍照,并要根据具体情况,使拍照点适当高些,以防止尸体影象变形。
图1相向拍照法 图2交叉拍照法(二)交叉拍照法交叉拍照法(图2)
,适于记录露天现场。 其目的在于把现场中心部位与四周痕迹物品相互关系得到充分的反映。使用十字交叉法所拍的照片,是使被拍照客体的周围每个侧面与痕迹物品的相互关系都能清晰地得到反映。 拍照时要使四方面的拍照点与现场客体的中心部位的距离、角度和高度大致相等。 制出的照片尺寸、比例以及影象的色调尽可能一致。(三)连环拍照法犯罪现场是狭长地段、长方形建筑以及狭长的院落等,由
于受到现场条件的限制,无法用一个拍照点完成现场全貌拍照时,可以采用连环拍照法。 这种拍照法有两种形式:直线连环拍照和回转连环拍照。1。
直线连环拍照法是使照相机沿被拍照的狭长物体分段进行拍照。 用这种拍照法时,务必使照相镜头主轴与被拍照物体保持垂直,每段的距离和高度都要保持一致(图3)
,然后将制出的各段照片按衔接标志拼成一幅完整的画面,借以反映现场或客体物的全貌。
图3直线连环拍照法 图4回转连环拍照法2。回转连环拍照法,是将照相机固定在一个拍照点上,只转动照相机的拍照角度,不改变拍照点的位置和镜头的主轴垂直水平,向左或向右分一定段落拍照(图4),最后将制出的若干张照片按衔接的标志拼成一幅完整的画面,借以反映现场或某客体物的概貌。
第三节 痕迹照相
痕迹照相,是运用照相方法揭示和显现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犯罪痕迹和细微物质的特征的技术手段。 其目的是为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情况和进行技术鉴定提供条件。 由于被拍照的痕迹的多样性和其所在的承受体的不同,痕迹照相所采用的拍照方法亦有所不同。 但对它们共同的要求是,在进行痕迹照相时,务必使照相镜头的光轴与被拍照客体的平面垂直,并且要合理地运用不同光线,恰当地调节光圈,准确地控制曝光时间,以保证影象纹路清晰。 对细微痕迹物品的拍照,应按比例照相原则,或采用原物大和直接扩大照相方法去拍照。 如拍照指印、钮扣等物证,就须拍照与实物大小相等的影象。 通常采用的痕迹照相方法有如下五种:
一、对立体痕迹、物体的拍照
立体痕迹、物体的特点是凹凸不平。 拍照这类痕迹、物体的关键是,正确运用光线以加强痕迹深浅之间的明暗差别。(一)单向侧光这种配光法通常使用散射光、半散射光或窄缝光。 使光线和痕迹保持在小于45度角之内,使其凹陷部分减少光的照射,凸起部分增强光的照射,以造成两者亮度不同,使凹凸痕迹之间得到明显的反差。 光照的角度与痕迹凹凸纹路深浅成正比。 即痕迹纹路愈深,光照角度应愈大,灯光也应相对强些;痕迹纹路愈浅,光照角度也应愈小,灯光也相对宜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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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照角度的选择,在临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移动光源的办法,找出最清晰点(即相宜的光照角度)。至于光照的位置,要根据痕迹、物体的花纹特征以及其纹路的流向来决定。 应使灯光射向和花纹流向构成一定的交叉角度。 如拍照纵横交错的立体痕迹或角状痕迹,就应使光线从纵横交错的条状痕迹的对顶角一侧投射。如遇到凹凸深浅悬殊的痕迹,则应采用正面光或散射光投射之。(二)相向侧光对环形或螺形的立体手印或其他类似痕迹的拍照,可采用两只灯光相向照射,使主灯的距离和角度大于辅灯,如此才能使这类痕迹得到明暗相宜的照度,获得清晰的影象。
二、对透明物体上痕迹的拍照
在透明体上留下的汗垢无色指纹,由于这种痕迹和其所在的物体的色调反差很小,一般在一定光线和角度下才能看清楚。 因此,在拍照时应采用正面斜侧光。 即先在透明物体的背面衬一黑色布或纸,借以提高透明物体和汗垢无色指纹的反差,然后使光线从被拍照透明物体的正面呈45度透射过去。 这样在有无色汗垢指纹的部分则能反射光线,没有指纹的部分的光线直接透过透明体被黑色布吸收,从而提高两者的反差获得清晰的影象。 如果利用透射光,即使光线从被拍照的透明物体背面投射过来,同样可获得清晰的影象。 采用这种透射方法时,切忌使透射光直接照射在镜头上,以免造成光晕现象干扰画面的清晰。 这两种拍照方法最好使用聚光灯配光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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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玻璃上的弹孔痕迹时,宜采用小于30度角的散射光线,沿着碎玻璃的断面配光,并在玻璃的背面衬上黑色布或白色布为背景物。 如衬黑色布为背景物时,拍照出玻璃上弹孔裂纹呈白色纹线。 衬白色布时,则呈黑色纹线。
三、对光滑物体上痕迹的拍照
光滑物体的特点是反射光线极强。 如油漆桌面,电镀物品等。 拍照这类物体上的痕迹时,要采用散射光线的侧光投射痕迹所在部位,避免光线集成光束。 对油漆物体上的痕迹最好采用点状光源进行拍照,即从物体的70—80度角投射光线,并要使光线仅照射在有痕迹的部位,以防止其他部分反光。拍照反光极强的镜面上痕迹时,定要使投射光线小于45度角,避免光线反射到镜头内使感光片产生光晕干扰照片的清晰度。
四、对圆柱体上痕迹的拍照
光线照射在圆柱物体的正面部位时,反射光亮极强,甚至形成光柱,而其他部位则很暗,如此拍照出痕迹很难清晰。所以在拍照圆柱物体上的痕迹时,定要采用均匀的反射的散射光,或者采用按被拍照部位的弧度,将灯排成弧形,使光照均匀地射到被拍照物体上,并要将光圈适当的缩小,加大景深范围,以获得清晰的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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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油腻指纹的拍照
油腻指纹一般属于凹凸的立体痕迹。 但由于它凹凸纹线的色调反差很弱,有时在垂直的角度下看不清。 因此在拍照时,除应采用侧光外,还要使物体有些倾斜,才能使这种痕迹反映清晰。 拍照时最好使用长焦距的镜头,使镜头距离物体要远些,避免使影象变形。
第四节 文书翻拍与复印
一、翻拍
在刑事技术鉴定工作中,通常需要对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文件、单据、书籍、信件、照片等进行翻拍处理。 翻拍是刑事技术鉴定的必要的准备工作,也是固定和保全物证的一种有效的方法。翻拍物证和书证的要求是,拍照时必须使照相镜头的光轴垂直于被拍照原件平面的中心部位。 即应当使被拍照原件的中心部位与感光片中心部位及镜头的光轴三者处于一条直线上,以保证原物的影象不变形。翻拍的照明要求是,光照柔和、均匀。 实践表明,采用乳白色灯泡60—10W为宜。翻拍10×12时以下的原件,应在其左右两侧配备等距的45度角灯光四只,灯距以1。
5—2尺为宜。 翻拍时务必不使反射光射入镜头。 当灯光角度大于45度角时反射光线就可进入镜头,所以翻拍的灯光要合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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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同时要求每一只光源对被拍照原件的最近部位和最远的部位的照差为2∶1。
只有如此才能使被翻拍原件表面的照度均匀。翻拍用的照相机要有能伸长二倍至三倍焦距的镜头;调焦部位有毛玻璃调焦装置,并可根据翻拍的要求选用不同尺寸的感光片。翻拍镜头的焦距应为底片对角线的113;翻拍时使用不同尺寸的底片要选择长短相宜的焦距镜头。翻拍镜头焦距与翻拍底片尺寸的对应关系如下表:翻拍底片尺吋镜 头 焦 距
24×36mm50m
45×60m——60×60mm75m
60×90mm105m
4英吋135m
5英吋160m
6英吋180m
8英吋240m
12英吋360m
感光片的选用对翻拍的影像效果有着很大的影响。 所以一定要根据翻拍的对象的颜色情况选用不同的感色性的感光片,以收到理想的效果。 一般选用的规则:如翻拍黑白文字文件、图表、印刷品和黑白反差弱的照片,要选用盲色片;翻拍彩色绘画和彩色丰富的照灯,要选用全色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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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印
(一)透光复印法透明或半透明的单面文件、图表、图片,可以通过复印的方法获得原大的照片。 其方法是,用硬性印相纸,以文件作底片,有文字一面朝上放在印相机上,印相纸药膜面对准文字面进行接触印相,通过显影、定影和漂洗烘干,即获得一张负片。 然后以此作为底片,按上述印相办法印成正像。(二)反射复印法对双面有文字的文件或是纸基厚不透明的图表,可以采用反射复印的方法获得原大照片。 其方法是,用硬性印相纸药膜朝上放在印相机上,将需要复印的图表或文件的有文字图案一面与印相纸药膜面接触,令光线透过相纸到达复印文件面上后,又被反射回来,借复印文件有字和无字部分对光线的反射和吸收能力的不同,使印相纸产生不同的感光作用,经显影、定影和漂洗烘干后,即得到一张黑底白字的负片。然后以此负片为底片进行印相,即可获得文件的原大照片。
第五节 检验照相
检验照相,是采用照相方法显示目力难于辨识和察见的物相,为刑事技术检验提供条件或直接用以检验的一项技术手段。 其主要任务是,记录和固定技术检验结果,揭示目力不能察见的痕迹和物质细微结构,为技术鉴定结论提供直观的形象资料;揭露某些被破坏、掩盖的证据的真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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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色照相
分色照相是利用可见光谱中的不同成分和物体对单色光反射、吸收的不同特性,通过光源、滤色镜和感光材料的有机配合改变被拍照物体的光谱成分,使其某一部分色光被阻止、限止在感光片上不感光或减弱感光,使另一部分色光被通过而增强感光,借以显示出肉眼难以分辨的颜色和细微特征之间差别。分色照相在刑事技术中常用来作为一种检验手段。 如通过分色照相方法揭示被检验文件上被颜料、墨水掩盖的原文;鉴别用不同的墨水添写、改写的字迹;显示文书上变黄褪色的文字内容等。 正确掌握分色照相,必须了解有色滤色镜的特性和如下有关常识。(一)有色滤色镜和光谱的关系分色照相的主要工具是滤色镜,利用各种有色滤色镜来控制或改变光谱成分,使某一单色光通过,使另一部分色光被阻止,从而达到加强或减弱某些颜色的目的。有色滤色镜之所以能有上述的作用,是因它和光谱有着密切的关系。 太阳光目视为白色光,若使其通过三棱镜,即可分出红、橙、黄、绿、青、蓝、紫七色光的排列,名为光谱。人眼能看到的就是这七种色光范围。如按波长来计算,由40—700毫微米(一毫微米等于百万分之一毫米)。光谱中蓝、绿、红三部分称为三原色。 有颜色的滤色镜对于光谱中的七色有被吸收的,也有能通过的。 如将红滤色镜放在光谱上,被吸收的是蓝、绿二色,所通过的是红色部分,波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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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0毫微米。 如将绿滤色镜放在光谱上被吸收的是蓝、红二色,所通过的是绿色部分,波长50—600毫微米。 如将蓝滤色镜放在光谱上,被吸收的是红、绿二色,所通过的蓝色部分,波长是40—500毫微米。 就此可知,某色滤色镜能通过某色光,吸收其他色光。 滤色镜在摄影上的应用就是根据通过和吸收这一基本原理而来的(图5)。
某种色的滤色镜,对它本色光线通过量多,对他色光线的通过量有多有少,也有的被全部吸收。 感光片上有盲色、分色和全色的区别,所以各色滤色镜在三种感光片适用上是有区别的。 以全色片而论,它对于光谱中各色都能感受,若加滤色镜后其感受颜色范围缩短,这叫减感;但对同滤色镜同颜色其通过量增加,这名为增图5滤色镜对各色光通过和吸收情况 感。增感是为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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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色光的通过量;减感是为减去不需要的色光。 但滤色镜因颜色不同,各种色的滤色镜通过和吸收范围在光谱上是各有其限度的。 分述于下:1。
黄滤色镜通过的是黄、橙、绿、红诸色,对黄色通过量多,吸收为紫、蓝两色。在光谱上的通过部位约由50—70毫微米。因此,全色片在光谱上所能感受的由330—500毫微米的紫、蓝色光线也被吸收。600毫微米的黄色部位通过量较不加黄滤色镜时增多。2。
红滤色镜能通过的是红、橙、黄三色。 红色的通过量较多,吸收的为绿、青、蓝、紫诸色,约由580—700毫微米。因此,全色片所能感受的波长由330—580毫微米也被吸收。在波长650毫微米红色部位通过量增加。3。
绿滤色镜通过的是黄、绿二色,橙色通过极少,绿色通过量较多。 被吸收的是蓝、紫、红三色,大部分橙色也被吸收。 其通过的波长由50—600毫微米。 能吸收的由330—500毫微米的蓝、紫色光和由620—700毫微米红色光。 光谱中波长550毫微米的绿色部位,较不加绿滤色镜时通过量增多。4。
蓝滤色镜通过的是蓝、青、紫三色,对蓝色通过量多,对青、紫二色较少。被吸收的是黄、橙、红及紫红诸色光。光谱上由50—700毫微米波长都被吸收。 由330—500毫微米波长的蓝、紫部位通过量较多。滤色镜对各色光线有通过、限制和阻止三个作用。 色光通过量多,感光片的感受力增加,结果在照片上此处色调变淡。 通过量少的则色调深;若某色光完全被吸收,其结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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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则呈现黑色。 所以利用滤色镜来校正各种色光在照片上的反差时,务使各色光在照片上呈现的色调恰乎其当。滤色镜对各色光能通过和吸收,对颜色的校正很有效果。但对黑、白、灰没有彩色的物体它是没有校正色调深浅的能力的。 所以拍照黑白物体时不加滤色镜。(二)滤色镜的因数滤色镜的因数,就是指感光时应增加曝光时间的倍数。滤色镜的因数大小,是由下列因素来决定的:滤色镜的因数大小,是根据滤色镜的颜色能通过和吸收的光量多寡而定的,换而言之,是根据某色滤色镜能感受光谱上的波长多少来决定的。 如黄滤色镜只能吸收蓝、紫色光,其它颜色光都能通过,感受的波长范围比较大(约由50—700毫微米)
,所以它的因数小。 红、绿色两种滤色镜,除能吸收蓝、紫色光外,还能吸收他色光线,感受的波长范围小,所以它的因数大。感光片的感色性能的高低和滤色镜的因数大小是有很大影响的。 如全色片能感受光谱上的全部颜色,黄色滤色镜只能吸收蓝、紫色光,所以它的感光倍数增加比较少。 但因分色片不能感受光谱上的全部颜色,黄色滤色镜在使用分色片时,感光的倍数也相应的加多。如雷登K3号黄滤色镜在日光下对全色片因数为2,对分色片因数为2。
5。由此可知,感光片感受颜色越多,滤色镜的因数可以减少,反之,即可增加。滤色镜本身颜色浓度深浅,其通光能力也不一样,即颜色浓度深的光的通过阻碍大,浓度浅的反之。 所以同色的滤色镜,色深的吸收量多,感光的因数大;色浅的通过量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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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的因数小。另外,在滤色镜颜色与拍摄物体颜色相同时其因数小,与拍摄物体颜色相反时其因数大。如绿滤色镜对拍照绿色物体,比拍照红色物体时因数要小。(三)滤色镜因数的计算使用滤色镜拍照时要根据它的因数而增加感光倍数。 如果感光时间超过,应被吸收的光线仍能通过,则不能收到滤色镜应有的效果。比如用黄滤色镜拍照蓝色背景白色物体时,其正确感光时间为1100秒,而误用125秒,结果蓝色背景A和白色物体均成白色。感光时间不足,则照片全部色调黑暗,滤色镜应有的效果均不能显现出来,所以必须了解各种滤色镜对于各种感光片的因数,才有正确感光的把握。滤色镜因数的计算法,是根据滤色镜上标明因数的数字多少,以增长感光倍数,用乘法计算。 例如,在不加用滤色镜时正确感光时间是1秒,现加用因数1。
5的滤色镜,其感光时间应为1×1。
5=112秒。计算方法:用原曝光时间乘因数,即得加用滤色镜后的正确曝光时间。
二、紫外线照相
紫外线是位于可见光谱紫色光外不可见辐射线。 其波长范围介于紫色光和X光射线之间,即40~1毫微米。 其中40~200毫微米的近紫外线区域是紫外线照相的应用范围。紫外线照相,是以紫外线为光源进行物证检验的照相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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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紫外线的特性紫外线的能量大,用它来照射某些物体可激发发光;紫外线的化学性质异常活跃,某些物质在紫外线作用下能引起化学变化(光化作用)
,紫外线亦有光电效应作用。 将紫外线这些固有的特性用在照相中,则能显示出在可见光下看不见或辨不清的物质及其特征。(二)紫外线照相及其条件紫外线照相分为荧光照相和紫外线反射照相:1。
紫外线荧光照相是利用紫外线对某些物质的光激发光现象进行检验和拍照痕迹物证的方法。 即不同的物质在紫外线照射下发光的颜色不同。 按照这种发光现象的持续时间又分为荧光(受光的激发后持续10-6—10-3秒)和磷光(持续时间超过10-3秒)。例如,皮肤、脂肪、指甲、牛奶、水果、纤维素纸张以及蚕丝和石油制品等,在紫外线作用下都可发出荧光。 由硫化锌、硫化钡加工制成的晶体磷光物质,在紫外线作用下都能发出磷光。紫外线荧光照相常用紫外线光源,其辐射峰值在360毫微米(长波)和254毫微米(短波)的两种专用紫外线灯。荧光照相在拍照时应在镜头前加阻止紫外线而能透过可见光的滤色镜,如UV镜、黄色或黄绿色滤色镜。 全部操作应在暗室内进行。 如遇到某些在紫外线下不发荧光,或荧光微弱的物质,可以用荧光物质(罗丹明系列试剂)进行预处理,方能收到较好的效果。2。紫外线反射照相是利用不同物质对紫外线不同吸收、反射和透射能力,对痕迹物证进行鉴别和比较的照相方法,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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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底片上记录的是被反射回来的不可见光图象。 这种照相与荧光照相不同的是,只允许纯净的紫外线在感光片感光,消除所有的可见光线。 紫外线反射照相应具备石英玻璃制成镜头和滤色镜;使用能发出纯净紫外线的水银石英灯,以使一切可见光都被吸收。紫外线照相的影像的清晰点比可见光要短150,在进行调
焦时获得清晰后,再把焦距缩短150。
紫外线反射照相不要求感光片的感色性,要求反差性强、少含胶质的紫外线感光片。紫外线反射照相的曝光因素,主要由光源和被拍照客体反射紫外线的特性和感光片的速度决定。 一般这种照相的曝光时间约是紫外线荧光照相的110。
准确的曝光时间,须通A过试验为妥。
三、红外线照相
红外线是位于可见光谱红色光以外区域的不可见辐射线。 其波长范围在760—4200毫微米。 用于红外线照相的是760—1350毫微米的近红外线。 红外线照相,是以红外线为光源进行物证检验的照相技术。(一)红外线的特性红外线既有可见光的反射、折射的一般特性,又有被某些物质吸收、反射和对某些物质散射性小、穿透性强的特殊性能。物质对红外线的反射与可见光不同。 对红外线反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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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的物质,但对可见光则相对地减弱。 相同颜色的物质,由于组成成分不同,对红外线的反射能力不大相同。 如绿色树叶、青草大量反射红外线,但用绿色颜料绘画的树叶或青草则反射极其微弱;有些物质对一定波长的红外线反射强烈,而对其他的波长的反射能力十分微弱。 如石英晶体对波长850毫微米,和200毫微米波长的红外线有强烈反射作用。然而对于与此接近的其它红外线波长则不能反射,或反射十分微弱。 利用红外线的这一特性,可以显现暗色纺织物品上的射击火药粉尘痕迹。物质性质和组成成分的不同,对于红外线的不同波长的吸收能力也不同。如普通玻璃强烈吸收长于200毫微米的红外线。但1500毫微米的红外线却能通过普通玻璃。相同颜色而成分不同的物质,吸收红外线的能力大有差别。如墨汁、石墨和煤烟都能吸收红外线,但它吸收的能力不一样,其中墨汁吸收力极强,而其它则相对减弱。 利用这一特性运用红外线的照相方法可以揭示被掩盖的文字。红外线和可见光的穿透物质的能力不同。 可见光对某些物质不能穿透,如纯蓝墨水、紫印油以及薄木片、纸张和薄电木等,而红外线则能穿透。 因此利用这一特性进行红外线照相可以揭示被掩盖的字迹或斑痕。此外,红外线在某些物质中传播时比起可见光所发生的散射现象要微弱得多。 如在烟、雾以及各种乳浊液体等传播中比可见光发生的散射极为微弱。 特别是在薄雾中几乎不发生散射现象。 侦查中常借助于红外线的这一特性,用来雾中观察和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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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红外线照相及其条件红外线照相可分为三种:红外线反射照相、红外线荧光照相和红外线辐射照相。1。
红外线反射照相。是以红外线为光源进行物证检验的照相方法。 它在底片上记录的是被拍照体反射回来的红外线图像。红外线反射照相对光源和物镜没有特殊的要求,但选用红外线消色差物镜,则能避免因其折射率小(与可见光的比较)而产生的“色差”。在进行红外线反射照相时,在物镜前应加用红外线滤色镜,以防止可见光进入镜头。红外线反射照相主要用于文检和验枪技术。 如再现被涂抹、掩盖、消蚀或自然褪色的文字与图案;辨别后添加的字迹;判读被烧毁文件上的字迹。 拍照近距离射击时遗留的烟晕、火药残渣及枪油污渍等。2。
红外线荧光照相。是使用激发光使某些物质产生红外线荧光辐射,并拍照红外线荧光图像的物证检验技术。 某些物质在受到光能辐射时,都会被激发荧光,而荧光的波长总是大于激发光的波长。所以当用单色蓝光(460毫微米)
作为激发源时,受激物质就能发出红外线波段的荧光。 不同物质所发出的荧光的强度有差异,通过照相拍照和比较,可以对一些痕迹物证加以显现与鉴别。 如果遇到被检验物质与其载体发出的荧光强度一致,两者区别不开时,为了加强被检验物质的荧光强度,消除周围环境红外辐射的干扰,常采用液氮降温的方法,称之为低温红外荧光照相法。红外线荧光照相,主要用于文件技术检验中对涂改、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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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消褪字迹的显现。3。
红外线辐射照相。各种物质在常温下都存在红外辐射线。 温度越高则辐射红外线的波长越短、能量越大。 在不附加其他光源下,直接拍照被拍物体的辐射红外图像,经冲洗加工可获得可见图像的负片与正片。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夜间没有照明条件秘密拍照人像或机动车辆。红外线照相使用的感光材料,是专门特制红外感光胶片。它是在普通的感光片乳剂膜中加入“增感剂”制成的。 不同型号的感光片感受波长范围不同,应根据不同的需要来选用之。红外线感光片均须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且保存期很短,应在有效期尽快使用。红外线照相的调焦。因红外线的光波比任何可见光都长,所以红外线照相的聚焦位置比可见光为远。镜头焦距越长,其红外线成像点的移位越大。 因此为求得准确的像距,必须通过试验才能推算出它的数值。 不过,现代的较高级的照相机(徕卡、开脑、尼卡等相机)在其景深表上都有红外线照相测焦的标记“R”字样。 其使用法:若用普通照相机时光的距离为5米时,进行红外照相时将指示线移至到“R”的标记上即可获得红外线成像的准确像距。
第六节 辨认照相
辨认照相是以识别人的外貌为目的一项照相技术。 用辨认照相技术记录、固定人犯或无名尸体的外貌特征,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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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辨认照相
人犯辨认照相,是刑事登记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如刑事登记的内容包括捺印人犯的十指指纹,登记人犯姓名卡,还必须附人犯的辨认照片。三者对识别人犯人身构成一个整体。比如人犯改名换姓,整容乔装,隐瞒前科,通过查对辨认照片,核对指纹特征,即不难揭露其真实身份。人犯外貌照相所记录的外貌特征,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外貌辨认特征描述之。外貌特征描述应包括:发际、发型、前额、鼻、颧骨、下颔、嘴、耳、颈、肩、背等人体解剖学特征。 特别要详细描述人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痣、瘤、疤以及残迹等特殊的特征。 通过对这些特征的总和进行分析研究,就可以区别人身的异同。人犯辨认照片是识别人犯人身的依据之一,是人体外貌鉴定的比对材料。 因此,拍照这种照片的基本要求是,应严格依法从事,客观真实地反映出被拍照人犯的面貌。 要拍照正面和右侧面各一张成像高度为实际高度的124的半身照A片。 除尸体辨认照相之外,不准采取任何艺术加工手段。 最好拍照彩色照片,以增加颜色的辨认条件。(一)正面脱帽半身照相正面半身照片,是为了反映人犯常态下的外貌。 因此在拍照时,要求把其正面的外貌形象和特别记号拍入画面。 所以必须命人犯端坐,两眼朝前平视,头部不得上仰或下俯,身着平时服装,脱帽摘下眼镜。 半身正面照片的合格的标准是将人犯的两耳、脸型、发际线、前额、眉毛、眼、鼻、嘴、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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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下巴、颈、胸、肩和胡须、皱纹、伤疤、瘤、痣以及雀斑等生理和病理上的特征细腻而清晰地反映在照片上。对于人犯的某些习惯性的生活特点(如为了掩盖秃顶、癞疤而喜欢戴帽子,因有眼病而戴的各种类型的眼镜,等等)
,除应如实描述外,还要拍照他的生活特点参考照片,以作为识别人犯时的辅助材料。拍照人犯辨认照片的方法:务必使照相机与人犯保持平行,镜头光轴与拍照的中心部位垂直。 拍照出的底片上成像的高度为实际的高度的124,即yB A y=124。
根据成像公式可知:
拍照的距离=物镜焦距×24+物镜焦距(1=f。
yBy+f)。
按照人像检验要求,正片应为4。
5×6厘米(约为原大的110)。
在临场拍照人犯照片时,在其侧水平面上挂一条标A有身高的米度尺。 在其背后衬以标示姓名或编号的胸牌。(二)右侧面脱帽半身照片右侧面半身照片,是为反映人犯右侧面的外貌形象和特别特征。 拍照时令人犯向左转90度角,两眼向左前方平视,完全显露出人犯的前额、鼻、上唇、下唇和下颔的侧面轮廓。对右耳的特征也要得到清晰地反映。拍照侧面照片与正面照片拍照的方法相同。
二、尸体辨认照相
对于无名尸体,必须拍照尸体外貌照片,以作为辩认和证实死者身份的凭证。 尸体辨认照相规则和拍照方法均与人犯辨认照相相同。 但例外的是,由于无名尸体一般发现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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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较晚,人体外貌受到自然的或人为的改变,有时遭到严重损坏和高度腐败。 所有这些,都要根据不同情况,在拍照之前可以允许进行整容。 如清除血污、泥垢,缝合伤口,整理衣着,理发,对于脱水的眼内外角填充适度的填料等。拍照正面照片时,可采用俯瞰方法垂直拍照。 拍照右侧面照片时,可将尸体的头部左侧适当地垫高,达到近似坐立姿势即可。此外,对无名尸体的其他物证(衣、帽、鞋、袜以及内衣、内裤以及尸体肉体上的特别特征等)
,都要拍照成物证辨认照片,以提供辨认尸体的辅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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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痕迹勘验
第一节 痕迹勘验的对象和任务
一、痕迹勘验的对象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痕迹乃是事物自身运动、发展及其相互作用所引起的客观物质的一切变化的总称。 对痕迹的研究,在不少科学领域内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考古学、古生物学、地质学、人类学等科学部门,之所以能科学地揭示和认定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某些事实及其发生、演变的过程和原因,其主要的依据,就是过去事物所遗留的某种痕迹。刑事侦查学中痕迹这一概念有其独特的含义,通常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就广义而论,凡由于犯罪行为或与犯罪有关的活动所引起的客观物质环境的一切变化,统称为犯罪痕迹。 例如,犯罪人遗留在犯罪现场上的手印、脚印、牙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等反映造型体外表结构形态的种种形象痕迹;犯罪人分割整体物时形成的各种断离痕迹;犯罪人书写的文书;杀人现场上的血迹、尸体状态;乃至由于犯罪而遗留的各种物质微粒、特殊气味,等等,都可称之为痕迹。 就狭义而言,痕迹仅指上述犯罪痕迹中的形象痕迹和断离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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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形态的痕迹,其勘验方法不尽相同。 本章所说的痕迹勘验仅指刑事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中,“痕迹”一词仅指狭义而言。 痕迹勘验特指运用专门技术方法,对与犯罪事件有关的人和物留下或造成的形象痕迹和断离痕迹的勘验、检查。 换言之,痕迹勘验的对象是由形象痕迹和断离痕迹构成的。
二、痕迹勘验的任务
痕迹勘验作为一项专门技术,多运用于犯罪现场勘验。根据需要和可能,经刑事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有关事主的同意后,也可以将痕迹的承受体(即痕迹载体)带回实验室勘验、检查。痕迹勘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和保全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种种形象痕迹和断离痕迹,与案件无关的痕迹不能擅自进行勘验;研究种种形象痕迹和断离痕迹产生、发展的过程,分析痕迹与犯罪的具体联系(即痕迹是否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遗留或造成的,以及是犯罪人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怎样遗留或造成的)
;分析判断遗留痕迹的犯罪人或犯罪使用物的情况,如犯罪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职业等特点及犯罪使用物(包括破坏工具、凶器、交通工具等)的种类、性能等。在侦查犯罪中,痕迹勘验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侦查犯罪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 它可以为分析案件情况,确定侦查范围,查缉犯罪人提供重要的依据,也是进行痕迹鉴定的一个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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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勘验通常是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进行,是现场勘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现场勘验的程序和规则。
第二节 形象痕迹的形成及分类
形象痕迹是痕迹勘验的主要对象。 形象痕迹勘验不仅能为判断案情提供客观依据,而且还能为分析犯罪人的个体特点及认定造型体的种类,乃至对造型体(包括人和物)进行同一鉴定等提供准确的材料。
一、形象痕迹的概念
形象痕迹是一个客体在另一个客体上形成的反映形象。鉴于两个客体在形成形象痕迹时的作用不同,故把前者称为造型体,后者称为承受体。 造型体作用于承受体,使承受体表面形成与造型体接触面某些外表结构形态特征相适应的变化,这就是形象痕迹。 例如,反映手指、掌乳突线花纹的手印,反映鞋底花纹形态的鞋印,反映牙齿形态特征的牙印,反映轮胎花纹特征的车轮痕迹,反映发射枪支的枪管内壁结构形态特征的弹头上的阳线痕迹等,都是形象痕迹。
二、形象痕迹的形成
从物理学的观点分析,形象痕迹多是在力的作用下,造型体和承受体间发生机械运动的结果。作用力是使两客体相互接触形成形象痕迹的基本动力。该种动力在一般情况下来自造型体;少数情况下来自承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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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形成弹头上的阳线痕迹;个别情况下同时来自造型体和承受体,如车辆迎面对驶形成的撞车痕迹。为了能形成和保全形象痕迹,造型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形状、体积和硬度,承受体必须具备吸附、渗透、可塑、形变等属性。有的造型体虽然软,但它必须具有把自身的分泌物、附着物分离在承受体上,或者能把承受体表面的附着物粘走的属性。除了由于力的机械作用使两客体相接触形成形象痕迹外,还有一些形象痕迹是由于光、热等其他一些物理的或化学的作用所造成的。这时,造型体和承受体即使不直接接触,也有可能形成形象痕迹。 例如,汽车在雪地上停留时,因发动机的热辐射,使局部积雪溶化的痕迹等。 当然,由于这种形象痕迹只反映造型体的粗略轮廓,所以不能据此对造型体进行同一鉴定,但是它往往能为推断造型体的种类提供一定的依据。
三、形象痕迹的分类
形象痕迹可以按以下几个标准分类:(一)按承受体是否变形划分按承受体是否变形,可以分为平面痕迹和立体痕迹。平面痕迹。 指造型体作用于承受体后,承受体的接触面未发生凹凸变化所形成的痕迹。 平面痕迹又可以分为平面加层痕迹和平面减层痕迹。 平面加层痕迹是造型体把自身固有的或表面附着的某些媒介物质留在承受体上所形成的,如茶杯上的汗垢手印,水泥地面上的鞋印等。 平面减层痕迹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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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造型体的吸附力或粘合力,在造型体与承受体接触时,将承受体表面的某些媒介物质微粒带走所形成的,如在布满薄层灰尘的桌面上留下的手印、赤脚印等等。 由此可见,形成平面痕迹的一般条件是:承受体的硬度大于造型体;承受体或造型体表面有某些物质微粒;承受体或造型体表面具有一定的吸附力和粘合力,或者是参与形成平面痕迹的某些物质本身具有一定的粘附性。立体痕迹。 指造型体作用于承受体后,承受体的接触面发生凹凸变化所形成的痕迹。 例如未干油漆上的手印,潮湿土地上的脚印,水果上的牙印等。 立体痕迹不但能反映造型体某一面的形象特征,而且可以反映出造型体三维度接触面的立体形象特征。 形成立体痕迹的一般条件是:造型体的硬度大于承受体;承受体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塑性。(二)按两客体接触面是否平行滑动划分按两客体接触面是否平行滑动,分为静态痕迹和动态痕迹。静态痕迹。 指作用力垂直或接近垂直于造型体和承受体的接触面时,两客体没有发生平行滑动所形成的痕迹。 如捺印的手印,踩踏的脚印,撬压痕迹,打击痕迹,图章印文,汽车轮胎滚压痕迹等。 由于形成静态痕迹时,两客体接触面始终保持相对不变,所以痕迹一般面积完整,轮廓清晰,能比较客观、正确地反映造型体的形象特征。动态痕迹。 指造型体与承受体接触面发生平行滑动所形成的痕迹。 如擦划痕迹,刺切痕迹,劈砍痕迹,弹头上的阳线痕迹,汽车刹车痕迹等。 这种痕迹一般反映为面宽、痕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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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壁特征反映不明显,痕底特征反映在形态上会有改变,即造型体上原有的点在承受体上反映为线状痕,而线(横线或斜线)则反映为带状痕,而且随着两客体接触角度的不断改变和方向的变化,线状痕与带状痕的长短、粗细、宽窄、间隔距离,甚至痕迹的面积形状等,都会有程度不同的态变。(三)按痕迹的色调与承受体有无反差划分按痕迹的色调与承受体有无反差,分为易见痕迹和不易见痕迹。易见痕迹。指本身色调与所在承受体有明显反差的痕迹。如刀把上的血手印,白床单上的煤黑色脚印,柏油马路上的白灰色轮胎痕迹等。 立体痕迹也是一种易见痕迹。不易见痕迹。 指本身色调与所在承受体无明显反差的痕迹。 如光滑物体表面的无色汗垢手印,水磨石地板上的灰尘脚印等。 不易见痕迹往往需要采用特殊的手段才能发现。(四)按承受体发生变化的范围划分按承受体发生变化的范围,分为内部痕迹和外围痕迹。内部痕迹。 指造型体作用于承受体,使承受体接触面范围内发生变化所形成的痕迹。 如一般的手印、脚印、牙印等均属于内部痕迹。 由于内部痕迹能反映造型体接触面范围内的多种几何特征,因此,一般都有同一鉴定的价值。外围痕迹。 指造型体与承受体接触面范围以外发生变化所形成的痕迹。如墙上的挂钟、字画被取走后留下的痕迹,下雪时汽车停留的痕迹,布满灰尘的现场取走作案工具后留下的痕迹等。 外围痕迹只能反映造型体的某种外形轮廓,一般只能为分析案情和判断造型工具种类提供一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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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以上标准对形象痕迹分类外,实际工作中为便于记录,常按造型体的名称进行分类。 如可以将形象痕迹分为手印、脚印、牙印、破坏工具痕迹、车轮痕迹、枪弹痕迹等。
第三节 手印勘验
手接触承受体表面时留下的手纹印痕,称为手印。 手印是犯罪现场上最常见的一种形象痕迹。 根据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在现场上的手印,可以分析判断作案的过程、作案的人数、作案人的人身特点等,从而能够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通缉犯罪分子,查对前科,识别无名尸体和分尸案的身源提供依据,并可作为并案侦查的根据。 手印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诉讼证据。
一、手指和掌面乳突线花纹的形成及其特性
人的手指、掌面布满了粗细不等的凹凸纹线,其中比较粗的、数量较少的凹线称屈肌线;比屈肌线稍细、数量较多的凹线称皱纹;数量最多、线条最细、排列均匀的凸线称乳突线;与乳突线并列的凹线称小犁沟。 手印勘验的对象主要是手指、掌面的乳突线花纹留下的痕迹。图6手掌皮肤组织结构(立体图型)
1。乳突线2。小犁沟3。汗孔
4。汗腺导管5。表皮层6。乳头状突起7。汗腺腺体8。真皮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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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和掌面皮肤是由表皮和真皮两部分组成的。 在真皮临近表皮的界面上生长着无数排列整齐的乳头。 乳头内分布着毛细血管、神经末梢和一个个汗腺导管。 由于真皮乳头层的形成,皮肤表面就呈现与之相应的凸凹结构。 由许多乳头突起排成的线条称乳头突起纹线,简称乳突线。 许多乳突线的组合,就构成了乳突线花纹(图6)。
弓形线箕形线环形线螺形线曲形线棒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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