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聂树斌申诉代理问题答媒体和网友
2014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将聂树斌一案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核以来,关于聂树斌代理人问题媒体及网友关注、评论较多。不少网友和媒体通过电话询问有关情况,有的报道和评论不太严谨、准确,甚至有点乱。造成对代理律师及案件的负面影响,现就相关问题综合答复如下。
1、关于12月15日山东高院接待律师问题。
2014年12月15日上午8点30分,刘博金、杨金柱、陈光武三位律师前往山东高院联系聂树斌申诉代理律师阅卷等事宜。山东高院早有准备,已经把我们的名单早早由有关部门交给了门卫值班室,进入省高院顺利。
9点10分左右,山东高院刑三庭副庭长孟健及资深法官张华接待了我们,当时院方没有谈及具体的案件处理,主要对代理人的人选与律师沟通。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38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建议被告人近亲属共同委托两名代理律师参与复核程序。
山东高院很显然是在刑事案件申诉代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借鉴刑事诉讼程序,这样可以方便诉讼。对山东高院的这一意见,律师们认为有一定合理性,表示赞同。确定将代理人选调整后再行接洽。
之后,律师们接受了记者采访,将上述情况作了通报和交流。
2、刑事申诉代理近亲属可否分别委托律师问题。
代理律师与山东高院接洽后,个别媒体对于山东高院上述接待情况误读,甚至以《聂树斌案律师代理及申阅手续不合格》为题作不准确报道。误导部分网友对代理律师不满。
这就涉及刑事申诉代理近亲属可否分别委托律师问题。
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这里很显然是把代理申诉作为一项独立的律师业务。该业务的律师称为代理人,而非辩护人。现在聂树斌申诉复核一案,律师的参与只是代理,而非辩护。山东高院适用《刑诉法解释》38条,只能是借鉴,而并非明确具体地法律依据。
谈到代理,必然涉及到委托人问题。当事人尚在的,只能代理当事人。当事人去世的,委托人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对此,法律界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系多位时,是否可以分别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申诉。
既是代理,一般情况下,只能是分别委托。这当是常态。因为各委托人的诉请未必完全一致。比如一个民事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申诉,委托人可能是当事人的父母,也可能是当事人的子女,还可能是当事人的配偶。这些近亲属的诉求极有可能不完全一致,甚至差异较大。还可能完全相反,所以,让他们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诉是不可能的。只能分别委托。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分别委托代理是常态,共同委托是例外。
但对聂树斌案件来说,现有近亲属三位,即聂树斌父母和姐姐。目前,他们的申诉诉求没有分歧,高院建议共同委托方便诉讼,有一定合理性。律师们表示同意。
再者,当初在刘博金律师代理申诉多年无果的情况下,律师们(主要是李金星、王兴、张磊等)建议由三名近亲属分别委托六位律师代理申诉,不仅源于法律规定,而且也考虑增大律师团队的力量,推动案件的再审。
3、关于下一步代理律师人选问题。
这一问题较为复杂。三位律师都是聂树斌近亲属非常信任的律师。特别是刘博金律师参与时间较长,和聂树斌亲属接触较多,委托人不会轻易放弃。杨金柱律师系中国死磕派律师鼻祖,勇敢坚韧又富有刑辩经验,系不可多得的人选。而且其岳林律师事务所属下的“冤弱案件援助中心”愿为该案提供资金支持。
所以,权衡利弊,我一直认为我退出较好。我也向部分媒体表示过这一意愿。目前,聂家还没有最终确定代理人选,我真诚希望由刘博金和杨金柱律师代理此案。
最后,预祝案件成功申诉。感谢媒体和网友们的关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