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不动产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http://www.eastmoney.com/2014年12月22日 10:05

国务院网站今日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将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政府网22日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你可能从未完整看过的不动产登记

2015年03月16日09:23作者:丁祖昱

过去不动产登记都散布在各个部门,而我们知道政府各部门之间老死不相往来,信息互不公开,这次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不过是政府将不动产信息统一管理,权利重新分配的产物。

从2014年8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到11月宣布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再到前几天的真正落地,大家对不动产登记的关注热度始终畸高。虽然大多数人没有读过条例原文,但并不影响大家议论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与房价、与反腐、与小产权房等的恩怨情仇。考虑到99%的人未来仍然不会看《条例》原文,与其大家以讹传讹,还不如我花5分钟时间帮大家脑补一下。

1、不动产登记有啥作用?

过去不动产登记都散布在各个部门,而我们知道政府各部门之间老死不相往来,信息互不公开,这次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不过是政府将不动产信息统一管理,权利重新分配的产物。

2、登记些啥?

纳入登记的不动产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登记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不动产权利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力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内容。对照最新的不动产登记簿样本(如下图),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信息并不完全包含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图:不动产登记薄样本

3、谁来负责?

原来分散的登记职责将统一由国土资源部承担。

项目实施前实施后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负责指导、监督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住建部-房管局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部

海域使用权海洋部门

森林、林木所有权林业局

个人认为国土资源部负责不如让住建部来得好,商品房是不动产的大头,也是信息更替最频繁的部分,这块登记原来都由住建部完成,现在统一到国土部,信息转移可别出什么差错。此外,国土部是负责指导和监督,登记工作也大可交给原来的房产登记中心,有些地方重新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部门纯属浪费。

4、登记的信息如何管理?

《条例》也对登记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不管是登记部门还是相关当事人出错导致信息错误、泄露都将受到处分;如果造成损失的,还将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实际上所谓信息的公开也是有有条件的,是对政府部门公开,对百姓并不完全公开。

5、与房地产税的关系

不动产统一登记确实能为房地产税的征收提供技术基础,但不等于说有了不动产登记就马上会收房地产税,两者没有直接关系。房地产税出台还有漫长的一段路要走。

6、与小产权房的关系

这点多个部门领导已经明确表态,小产权房不会转正。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处处长蔡卫华也明确表示了,要登记必须是合法的,而小产权不合法,所以不登记不发证。当然不登记也不等于立马就要把小产权房拆掉,违法建筑还将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

7、与反腐的关系

现在反腐更重要的是看中纪委,跟不动产登记没有直接联系。

8、与房价的关系

房价由供求关系决定,与不动产登记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今天实施房地产税,那么会对房价产生一定影响,但是我们前面也说了,房地产税一时半会不会出台,所以对房价暂时没什么影响。

今评媒:不动产登记条例为何拒绝“以人查房”?

2014年12月18日16:49第113期晓航 新浪新闻中心出品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房叔”、“房婶”、“房姐”等房字辈贪官连续出镜,直接刺激了公众最敏感的那根神经,导致“以人查房”呼声越来越响。

12月18日,澎湃报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于12月3日印发,全文35条都没有有关“以人查房”的规定。

在此之前,不少人把“以人查房”与不动产登记联系起来,认为此规定一旦实施,将会成为新的反腐利器,贪腐官员的黑房将无所遁形,全国的反腐败工作将如虎添翼。

看到这个消息,不少人会感到失望。

《不动产登记条例》到底该不该规定“以人查房”呢?

不动产登记是个啥?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其性质是私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2013年11月20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承担,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不动产暂行条例

另外,将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还要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

2014年1月,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组建完毕。

对普通人来说,不动产登记可以保护个人对房产、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的产权;可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有助于解决一房多卖等风险,使交易更安全;也可以在转卖房屋时不用土地、房屋等多个部门来回跑,办手续更加便捷。

在这期间,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不被泄露,不是谁想查就能查的,只有和不动产所有者发生直接关系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如亲属、债权债务关系需要查账等才能提出申请依法查询。

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本身并不是以反腐为初衷建立起来的,反腐只是这项规定的衍生价值。

据经济日报报道,在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很早就有类似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尤其英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历史悠久,早在1535年就有了土地登记。这对英国房地产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认可,因为登记制度能给土地所有权提供额外保护,简化房地产交易的法律程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本流动。

“以人查房”会侵犯隐私吗?

2012年10月,“房叔”蔡彬,原任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政委,被爆拥有20多套房产,经证实后被停职。

2012年12月,“房婶”李云卿,原广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树下设计院高级工程师,被爆坐拥24套房,总价高达1500万。

原陕西榆林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原副行长,被称为“房姐”的龚爱爱,被爆有四个户口,在京拥有41套房产,最终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房妹”翟家慧,郑州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锋女儿,被爆全家4口人8个户口,拥有20套房。今日,翟振锋因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被判25年。

曝光的“房氏家族”公职人员越来越多,引发了人们的担忧,“以人查房”应运而生。

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不少人将“以人查房”当作反腐利器也可以理解。

据澎湃报道,目前普通市民平时用于房产交易时的房屋信息调查,主要采取向相关部门告知物业地址的方式进行查询房屋产权情况,抵押状况等。而一旦可以以姓名查房,就可以迅速获得个人名下所有不动产。

这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威胁,恐怕谁也不希望自己的财产状况轻易的被他人获取。

因此,2013年2月中旬起,多地开始严控用姓名查询他人房产信息,福建漳州、江苏盐城等地加紧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

反腐的归反腐,房子的归房子

不少媒体评论发出质疑,禁止“以人查房”到底保护了谁的隐私?

只有一两套房产的人,谁会担心自己房产信息被曝光?哪怕拥有多套房产,只要是合法所得,有何不可见人之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京华时报采访时认为,不动产登记首要作用是推进反腐,比如副处级以上级别公务员,就应该能允许公开查询信息。“如果老百姓查不到,公众监督的效率就降低了”。

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认为,不动产登记不应该承担反腐功能。

同样是京华时报报道,孙宪忠认为,让不动产登记条例承担反腐功能,就把原来的职能搞混了。反腐应该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比如美国的阳光法案,要求一定级别的官员公布财产。

“阳光法案”在联邦一级,特指由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政府雇员隐私等少数例外,所有联邦政府部门的信息、记录、数据都向公众开放。

美国国会还在1978年通过了一个“政府道德法案”(Ethics in Government Act),所有的联邦政府高级雇员,包括总统和副总统、军队高级将领、国会议员、联邦法官等,均必须向公众公布自己的财务状况。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都实施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实行了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也没有官员的财产公开制度,公众只好把反腐寄希望于不动产登记条例,希望能够通过“以人查房”达到反腐目的。

但从法律层面和司法实践来看,不动产登记有它自己的功能和用途,虽然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查清某个物业地址的产权归属,但它本身并不承担反腐功用,“以人查房”也暴露了巨大的个人隐私泄露的危险。

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反腐的推进,正道还是借鉴国际做法,尽早推出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反腐利器“不动产登记”

2014年12月04日11:46

历时近一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终于有望在年内推出,条例实施后,“房叔”“房姐”现象能否得以扼制?登记制度能否成为反腐利器?不动产登记实施后,房产税、遗产税是否会逐渐落地?是否能拉低房价?



不动产登记顶层设计出炉:不能以人查房

2014年12月23日01:59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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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落地:不可“以人查房”

本报记者 纪睿坤 北京报道

不动产登记的顶层设计终于出炉!

12月22日,国务院全文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并明确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早在2013年3月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就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当时划定的时间表是“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介绍,《条例》延期出台的主要原因是技术上的难题。

“《条例》的起草出台,涉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条文的修改问题,需要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一个一揽子方案,对相冲突的法律条文列个清单,统一进行修改,审议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一个决定,规定相应条文在《条例》出台后就失效,也就是不改,直接把冲突的条文废掉。”程啸说。

值得一提的是,12月22日当天,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亦自国土资源部获悉,作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正在起草《条例》的操作细则。

《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国土部筹建信息平台

一直以来,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主要看点。不过,根据《条例》规定,“以人查房”短期内不能实现。

《条例》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明确,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虽然《条例》严卡“以人查房”,但《条例》亦明确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条例》,一方面要建立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要纳入该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记信息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除此之外,《条例》也明确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针对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副总登记师刘燕萍称,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开始布置研究建设这个平台,建成后,它登记的每一处不动产信息,包括不同区域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甚至上下级之间,都可以实现信息共享。

在程啸看来,这也是《条例》的最大亮点,此前各类不动产数据都比较分散,依靠各个地方不同领域的统计往上报,比如住建部有统计口径,掌握每年的房屋交易量,国土部也有抵押或土地所有权出让数据。

相对以往不动产相关信息的分散和滞后,程啸认为,“现在搞实时共享,信息的权威和准确度就能够得到有效保证。”

房地产调控“标志性事件”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金永祥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出台的短期作用有限。他判断,从制度出台到最后形成不动产登记体系大约需四年时间,结合短期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状况来看,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并不直接。

但长期来看,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金永祥认为,不动产登记将为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打通技术条件。在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看来,《条例》的出台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转变到存量环节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亚豪机构市场总监郭毅也认为,《条例》出台会对二手房市场产生一定冲击。

根据《条例》,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郭毅表示,“虽然《条例》并未提及以自然人为条件,查询名下持有房产状况,但以地址倒推房产持有人,特别是多部门信息联网,依然打破了以往的房产信息查询的瓶颈,将会导致出现新一轮的投资客集中抛售房产,高端二手房供量有望增加,对于平抑二手房市场价格起到积极作用。”

张大伟也表示,此前大家对不动产登记是否能如期落地一直存有疑惑,从目前释放的一系列信号来看,政府已经加快推进政策落地,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加速推进,大户型二手房供应有望持续增加。

不动产登记与百姓何关:不会被强制登记

2014年12月23日07:56中工网

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

百姓何关? 反腐利器? 房价大降?

本报记者 尹晓宇

22日,国务院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透露,2015年下半年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2016年完善平台并扩大试运行范围,2017年全面运行。

《暂行条例》跟普通百姓有怎样的关系?对反腐有怎样的帮助?对楼市的走向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你家的哪些不动产权利是可以申请登记的?

《暂行条例》第5条明确了答案,给出了可登记的10种权利,如集体土地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第5条是非常重要的规定,它明确了能够依据条例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具体类型。这一规定既能确保所有应当登记的不动产权利都可以登记,又有效地防止了实践中一些地方任意将不属于不动产权利的其他权利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问题。这对于规范登记行为,维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不动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你不去登记,也不会被强行要求,但会容易出现纠纷。

《暂行条例》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要求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强制登记。但如果权利人不登记,其不动产交易安全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条例重点从保护权利人物权的角度作了依申请登记的制度安排。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

此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大大减轻了当事人负担。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就要分别到4个不同的部门办理不同证件,统一登记之后,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基础上,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证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

不承担监督官员房产职能

近些年,“房叔”、“房婶”的涉房腐败让大家对不动产的登记寄予厚望,比如要求不动产登记的资料要向社会所有的人公开,要许可人们自由地查询他人的房产,再如把不动产登记和反腐败立法相联系,要求该条例能够发挥监督官员房产拥有情况的作用。

《暂行条例》涉及到查询方式的集中在第27、28条。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28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宪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那些要求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充分上网“公告”,要让社会所有的人都知道观点是不正确的。依据法理,公告必须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目的是防止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发生。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个人财产权利,没有必要予以公告。其次,那些要求利用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性来实现“阳光立法”的功能、达到限制甚至惩治官员腐败的要求,也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对房价短期影响有限

有分析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本身是房地产长期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并不直接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但是为房产税向存量征收创造了条件,最终实施仍取决于政府税制调整的路径和策略。

市场层面来看,近期一二线城市都出现了大户型、二手房上市增加的现象,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不动产登记条例铺路房产税 或抑制10%购房需求

www.eastmoney.com2014年12月23日 02:50罗韬 陈益刊

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落地是未来房产税实施的根本。通过测算,将大概抑制包括投机、投资和改善类约10%的购房需求。

或抑制10%购房需求

“看来买房不再适合进行资产投资了!”郑伟杰(化名)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感叹道,“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房产税也可以预期出台,多余的房屋可能还要背负更多的税负。”

郑伟杰是深圳的一名个人投资者,在过去10年进行了许多不动产投资,但从现在看来,未来投资安排需要变化。

12月22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发布由国务院签署通过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可以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等。

“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落地是未来房产税实施的根本。通过我们的测算,将大概抑制包括投机、投资和改善类约10%的购房需求。”新城控股高级副总裁欧阳捷向记者表示。

被挤出的需求

市场普遍认为,不动产登记将会导致新一轮的投资客集中抛售房产,高端二手房供应量有望增加,进一步打压房地产热特别是二手房价格。统计显示,22日中国资本市场房地产板块重挫约3%,其中18只股票跌停,整个板块仅14只个股上涨。

“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开发商,该政策短期内肯定是利空的,这将影响到市场的成交心理,大家肯定还是倾向少买房。”欧阳捷告诉记者。

世邦魏理仕华东区研究部资深董事谢晨对记者表示,短期利空更多是心理层面,不动产登记从施行到落地还需要3~4年,对市场真实影响并没有那么大的作用。

“今天(22日)出现的房地产板块股价下跌,不全是政策因素,还有之前资本市场不断的资金进入,在利空因素出台下导致的合理抛售。”谢晨认为。

“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的背后更多的是整个行业回复市场化运行,减少行政化操作。”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曾向记者表示。

房产税可期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告诉记者,不动产登记条例有利于房地产税开征,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撑。“房地产税开征首先要知道房子是谁的,房子在哪里等基本信息,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提供了这些方面的基本信息。”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曾表示,全国不动产信息联网客观上将成为未来合理设计房地产税制的决策支持和实施征管的运行保障条件。如果未来房地产税征收需要依据个人拥有住房多少,那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将必不可少。

事实上,在2013年全国实现北上广深等40个重点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联网后,住房信息联网工程将扩展到500个城市,但计划进展缓慢,而将于明年3月施行的条例将推动这一进程。

张斌认为,房地产税本质上是地方政府收益税,地方政府为了给当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筹集资金,而房屋是不可以流动的,辖区界定清晰,是不可流动的税基,所以房地产税为地方税种。不过,现在大家都把房地产税赋予收入分配调节、房价调节功能,但未来房地产税具体如何开征,还有待观察。

贾康曾预测,明年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将有实质性进展,如果2016年能够完成立法,2017年将正式依法全面实施。

市场化手段的调控

“这个政策长期看对于整个行业是有利的,通过现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完善行业信息分享机制,解决行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进行自由竞争,可以使得未来对于整个行业有一个合理预期,而不是暴涨暴跌。”谢晨告诉记者,“此外,通过平台搭建对于未来落实房产税将有更多积极作用,税收的改革将使得这个行业进一步走向成熟,消除非理性投资需求。”

记者注意到,自今年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不动产登记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更有媒体爆料多地出现房屋抛售现象。事实上,自2011年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过后,税收效果已经开始得到逐渐检验并可以逐渐完善。

“通过这样一个登记落实,可以对住房结构进行公开,市场可以自发发现哪一类住房没有得到满足并进行开发;此外,利于政府和房企了解市场存量布局情况,对于不足的地区开发商可以找到合适机会进入,对于过剩地区政府可以加强调控;最重要的是,将全面明晰产权问题,产权是市场的基础,只有拥有了明晰的产权才利于市场的正常交易。”欧阳捷向记者表示对于政策落地的期待。

欧阳捷预测,作为房企,未来可能会根据政策税收影响改变一些开发策略,比如开发一些适合两口之家居住的更小的户型和一些适合四口之家居住的更大的户型,满足居住的同时也节约税收。

十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吓到了哪些人 房价会跌吗

www.eastmoney.com2014年12月22日 14:16

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时隔一个月,中国政府网今日全文公布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时隔一个月,中国政府网今日全文公布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暂行条例》全文35条都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

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

1、可以以人查房吗?

不可以,目前只能以房产地址查询。

2、什么人可以查?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3、什么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指的是房地产权的所有人,房子是自己的话,就可以申请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情况。若房子抵押给银行,那么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凭借抵押登记也有权去查询登记资料。

利害关系人是指和不动产所有者有直接关系者,比如夫妻等。此外,在一些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可以凭借人民法院的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查询债务人(欠债者)名下的已确权房产情况。

4、怎么进行不动产登记?

步骤是这样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完成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5、申请不动产登记都要准备点什么资料?

主要准备6项内容:首先需要填写登记申请书;另外携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什么时候能查不动产?

2014年——建立基础性制度

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

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

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7、能否查海外资产?

不动产登记条例不涉及海外资产的登记和查询。

8、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有哪些?

可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如利用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反腐败形成“组合拳”。

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

9、不动产登记和百姓有什么关系?

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市民不需多处跑,在指定办公地点就能一步查询,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系列重大改革的基础,比如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地入市”等。

10、不动产登记吓到了谁?

吓贪官:不动产登记是反腐利器?打击房叔、房姐,这主要还是看政府,普通人是查不到官员的房产的。

吓买房者:为房地产税铺路?短期内并不能实现,要看房地产税的立法推进情况。

吓卖房者:房价会下降?对二手房短期内有影响,但是真正要让房价下降有困难。

  (本文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资料不得随意泄露

http://www.eastmoney.com/2014年08月15日 10:28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9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dc@chinalaw.gov.cn

附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惟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惟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十三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四)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不动产权利有两个以上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完成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交易等信息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三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串通他人进行虚假登记,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6章30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征求意见稿根据201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精神,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整合职责。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置、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物权稳定。注重稳定连续、保护权利,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三是方便群众。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并简化程序,减少群众负担。四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二)关于登记簿册。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严格规范登记簿的管理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关事项,并对登记簿的介质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保存义务等进行明确(第二章)。同时,为妥善处理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新证和老证之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登记程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的要求,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第十四条)。三是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第十五条)。四是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四是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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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支持以人查房 或将触发二手房抛售潮

2014年08月15日19:43和讯网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凤玲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这是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章第23条,“以人查房”正式被写进《不动产登记条例》。

该意见稿共有六章三十条,对不动产登记的原则、适用范围、登记簿册、登记程序和登记机构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不动产登记具体需要登记哪些内容?意见稿规定,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均需要纪录在统一的登记簿之中。

所谓的“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来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比如你准备和XX结婚,你就可以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输入“XX”的名字查询其房屋情况,官员、商人亦然。

在山水文园董事会主席李辙看来,《不动产登记条例》将破局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权限管理”模式,“即在必要时,系统总控部门通过对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发放授权的方式,对特定条件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定向查询,住建系统彻底告别不设查询端口、不设授权查询权限的局面,这样的松动,或将带来一定恐慌性抛售,对房价会有阶段性的制衡。”

伟业我爱我家副总裁胡景晖持同样的观点,抛售、资产处理,将促进未来房地产市场新房、二手房、租赁市场的有效供应量,“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房地产商有着致命的影响。这是为房产税征收做准备。对于手中拥有多套房屋的那些人,若征收房产税,他们会马上抛出套现,这种波动甚至会影响开发商的拿地速度、土地储备、企业战略、推盘计划等。”

北京(楼盘)兆通置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书政告诉记者,“钓鱼台7号院,性价比最高,直降200万”的宣传语引人瞩目;“建外SOHO多处房产以2. 5万元/平方米对外抛售”等等,这些近期反常的市场动向,应与不动产登记有一定关系。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发布,正在一步步触动着坚挺的高房价。

不动产登记会对贪官造成压力 或现房产集中抛售

www.eastmoney.com2014年08月16日 08:43

昨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正式公布。

意见稿被社会寄予厚望。有人认为它能压低房价,有人把它看成“反腐利器”, 有人觉得它是征收房地产税的前兆。

多名专家接受新京报采访时称,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能直接反腐,但可以对贪官造成压力。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将为房地产税开征提供必要条件。

追问1 不动产登记,强制还是自愿?

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属于自愿登记。但是,如果不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会使得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转让存在隐患。

孙宪忠认为,不动产所有者的权利,不是因为登记才产生的,登记只是权利保护的一个手段。比如,新中国成立前建造的房屋,一直没有到房管部门登记,但房主依然享有对房屋的权利。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则认为,根据意见稿,不动产登记应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就像每个人都要办身份证一样,这是国家的一项基础数据。可以通过全国房屋普查,对不动产进行强制登记。”

汪玉凯称,只有通过强制性登记,形成一套完整的、全国联网的数据库,才能为今后的不动产交易提供服务。此外还能为征收房产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追问2 普通人可查“房姐、房爷”吗?

意见稿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近年来,各地曝出的“房爷”、“房姐”等事件,线索大多来自举报。很多人疑惑,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后,是否意味着普通人也可以查询别人拥有的不动产信息,比如某人拥有多少套房。

孙宪忠说,根据意见稿的规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查询的权利。“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保证交易公正,比如,你的房子要抵押给我,我就有必要查询你的房产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孙宪忠说,从物权法的角度讲,只有涉及交易安全的情况下,才许可别人去查询不动产信息。毫无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查询他人信息。

追问3 是否预示房地产税要开始征收?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意见稿的出台,为房地产税开征提供了必要条件。他说,从各方面释放的信息看,房地产税开征是必要的,但一直没有征收,其中一个重要障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没建立起来。

施正文说,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分散在住建、国土、工商、林业、农业等部门,各部门的信息没有进行整合、联网。税务部门不掌握不动产特别是居民住房的整体数据,所以无法推进房地产税。

根据意见稿,我国将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平台。施正文认为,统一平台建立以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将数据实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施正文说,意见稿今年应该能获通过,但这不意味着,房地产税将在短时间内开始征收。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曾介绍,全国人大正在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

施正文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起草房地产税的相关法律草案,最快2016年审议,2017年通过。此外,房地产税征收可能赋予地方一定的自由度,各地依据自身情况决定开征时间和细节。

追问4 不动产登记会导致集中抛售吗?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告诉新京报,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建立后,有可能会出现集中抛售住房的情况。

他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很多人把购买房产作为保值的手段,现在很多地方出现的高住房空置率,都和购房保值有关。

对于通过贪腐拥有多套住房的官员,汪玉凯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将给他们带来压力。对于拥有多套住房的普通人,未来可能征收的房地产税,可能会促使他们卖房。

今年3月,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要用4年左右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及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因此,施正文认为,国家给出了4年的“缓冲期”,不会引发“集中抛售潮”。

“如果不动产登记推进得太快,导致房价急剧下降,对经济发展会造成很大的冲击。政府正在掌握改革的节奏,防范出现大量集中抛售现象。”施正文说。

追问5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反腐利器吗?

不动产登记制度被寄予厚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被称作“反腐利器”,并被认为是“反腐治本”的一剂药方。

长期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孙宪忠认为,不动产登记和反腐败没有直接关系。不动产登记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只有在交易的许可下才可以查询,不涉及交易的不能查。从反腐角度来讲,官员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哪里,有关部门都可以去查。

孙宪忠说,通过不动产登记来实现反腐不现实。比如一个老百姓持有房屋购买合同来登记,他的签名、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从法律上来说,就应该将其纳入产权登记。如果贪腐官员将不动产登记在亲属、朋友名下,反腐部门查询起来难度较大。

施正文则认为,统一平台建立后,可以更容易查到官员拥有多少套房,其中可能有通过不正常途径、违法手段获得的房产,这项制度增加了官员的贪腐风险。

曾提出过“官邸制”的汪玉凯认为,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不是为了反腐,但和官员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结合起来,将对贪腐官员产生威慑力。

汪玉凯说,官员向组织申报的房产情况,现在基本没有手段核查,今后如果怀疑官员申报不实,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平台核实。

追问6 农房登记,能否防止强拆?

汪玉凯说,农民住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后,房产信息进入数据库,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府进行违法强拆。侵犯农民的个人财产,政府需要承担责任。

孙宪忠则认为,防止强拆要靠规范政府职能来解决,这是政府滥用权力的问题,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职能。

不动产登记进入倒计时 近六成人认为将使房价下跌

2014-08-1609:06:26大洋网-广州日报微博作者:赖伟行 魏丽娜

提要:昨日,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正式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近六成人认为不动产登记将使房价下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登记资料

??昨日,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正式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 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 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15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介绍,征求意见稿根据201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 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精神,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整合职 责,二是物权稳定,三是方便群众,四是严格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关事项,并对登记簿的介质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保存义务等进行明确。同时,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

??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 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三是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四是登记机构能够通过 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 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 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四是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 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由国土资源部起草,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此稿。征求意见期截止日期为9月15日。

??解读

??为开征房产税打下良好基础

??“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暨南大学教授胡刚认为,除了在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以外,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也强调对 查询方式的规范化,对社会而言有利于增加财产收入的透明程度,也有利于公民的财产保护。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将来开征房产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除了会一 定程度上改变市场预期,也会促进楼市的健康发展。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部门、多等级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利于权利人保护自身的物权。”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分析,由于目前无法提供统一的 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法律实务中,权利人如果在胜诉后需要要求法院查封对方的不动产时,往往需要前往多个部门查询不动产信息,不但不便,也可能遇到部门间互 相推诿的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士指出,目前,不动产登记分散在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统一登记,有利于不动产登记、交易的效率和安全,能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合法不动产财产权。

??行动

??房管局已定期向纪检部门提供信息

??“我们在局的层面已经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但是在全市层面,这一机构还没有统筹成立。”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在接 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不动产登记工作除了该局下辖的土地房屋登记外,还涉及到市农业局管理的耕地承包、海洋使用,园林部门负责的林地承包、林木所有等领 域,国土房管局此前已经与市农业及林业园林部门进行过沟通协调,已经为下一步工作的推进做好准备。

??据悉,近期广州将按照“四统一”(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逐步开展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技术规范制订和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此外,市国土房管局辖下的房地产数据中心目前已集中土地业务档案数据6万多宗、房屋业务档案数据近440万卷,实现了数据大集中,为房地产大数据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底板。此外,广州也已完成全市10607个村民小组、共69041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相对其他城市,广州由于已经实行房地合一的统一登记制度,所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具有更为雄厚的基础。而从民生角度出发,包括查询房地产登记、抵押、查封以及个人名下房产等业务,全部免费。

??这名负责人也曾向记者证实,该局已按照纪检部门的要求,向其定期提供最新的房产信息。

??市场

??豪宅放盘量连续3个月上升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短期影响还不算太大,配合今后出台的房产税,对市场的效应才会更大。而这,更取决于未来征税的房屋面积、家庭房屋套数认定标 准以及税率等诸多关键因素。”满堂红研究部高级经理周峰分析,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真正联网要到2018年才会实现,所以其对市场的影响也应放在5年以上的 长周期来考虑。不过,自4月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表公布以后,广州楼市总价在300万元以上或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豪宅”单位,放盘量已经连续3个月 缓慢上升。而其放盘价在郊区和中心区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分别为6%~9%和4%。

??而事实上,广州各地近期也出现了不少豪宅盘降价出售的情况。中原地产星河湾分行日前就成交了一套星河湾的三房单元,业主从初始的350万元放盘,在了解市场行情后最终降价至300万元成交。

??周峰认为,虽然不动产统一登记短期内对市场有一定冲击,但是长远而言,可以挤出市场上以灰色收入购房等不合理需求的入市冲动,在广州楼市以刚需买家为主的前提下,更有利于市场结束此轮小周期调整后实现良性爆发。

??影响

??能否逼出6800万套空置房?

??不动产登记对房价的影响,在于能在多大程度上逼出空置房入市。有人认为,全国有6800万套空置商品房,但也有人不承认这一数据。

??《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对房地产市场将意味着什么?房产税等相关配套政策将很快出台吗?房价将因此下降吗?

??此前,作为中国房地产界的舆论领袖之一,潘石屹公开表示,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将使房价大跌。业内人士分析,不动产登记可以挤出部分二手房,降低二手房价。

??“《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将产生深远影响,它将提升房屋使用效率,有利于政府提高对房地产业的管理水平,但不会对房价产生直接的作用。”克而 瑞研究中心研究总监薛建雄认为,《不动产登记条例》能进一步解决产权模糊的情况,通过全国性的住房信息联网系统,有关部门不仅能有效监控房地产投资的资金 流向和楼市销售等运行情况,同时还能通过监测实时的数据,进行准确的统计分析,进而制定相关的引导措施。例如针对房产税的实施、空置房的税收等系列问题, 总之,有助于楼市的“精确管理”。

??2013年底,中国企业资本联盟主席杜猛曾表示,“全国有6800万套空置商品房,中国住房市场总量已经过剩。”

??事实上,无论是国家统计局还是国土部门都没有公布过空置房数据。而类似的全国性数据近几年只出现过一次,即2010年国家电网公司在全国660个城市的调查显示,有高达6540万套住宅电表连续6个月读数为零。

??那么,《不动产登记条例》是否会像公众要求的官员财产公示一样,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对此,薛建雄认为不太可能,因为即使官员有多套房产,也很可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买房子,所以《不动产登记条例》即使启动,估计也只能显示出全国楼市的整体情况。(新华)

渣打王志浩:中国地产市场未来一年将更艰难

2014-08-1609:09:46和讯网

??8月15日,渣打中国大中华区研究部主管王志浩(共同作者:申岚)发布中国房地产研究报告称,渣打近期对30家开发商参与的第10次房地产市场调研的结果显示,当前房市仍处于困难时期。此次调研结果表明,中国房地产行业最艰难的时期还在前方。

??同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登记平台。此举向来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房价大跌的杀器。而此前6-7月份参与渣打调查的开发商则预计未来半年房价不会显著下跌。

??王志浩在报告中指出,此次房市调研的主要发现如下:第一、房屋建设活动仍在放缓。开发商面临房屋销量不振、融资成本上升等问题;第二、土地市场 仍在降温。城市拍卖地块数量正在减少,且计划增加购地的开发商数量较少;第三、住宅销量仍在下降,尽管开发商开始降价。许多受访开发商所在城市的房屋库存 正在上升。第四、开发商正提供小幅降价优惠,但同时预期未来 6 个月房价不会显著下跌。 第五、近几个月开发商融资环境持续紧张且似乎趋于恶化。尽管如此,目前开发商违约现象仍不普遍。 第六、开发商期待房市政策进一步放松,尤其是放宽融资约束。

??此外,最近一期渣打中国开发商情绪指数(CDSI)也出现了历史新低,反映地产市场低迷(该指数基于对 30 家大陆开发商的定期季度性调研)。房屋库存指标暗示若房屋销售持续低迷,库存水平或将持续上升。

??渣打表示,若住宅销量维持当前水平,则中国 31 家大中城市房屋库存将会持续上升,2015 年中期库存水平将由目前的等同于18个月的房屋销量上升至22 个月的房屋销量。我们情景分析中最乐观的一种是,随着开发商降价和中央放松房市政策,未来12个月住宅销量月环比增涨平均约达 2.5%;如设想成真,2015 年 中期库存将降至等同于12个月的房屋销量。尽管如此,未来 6-12 个月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处境明显将会更加艰难。

??上述调研时间为2014年 6-7 月,受访对象为全国 6 个城市(杭州、兰州、保 定、佛山、黄石和南充)共计 30 位地产公司高级经理,一份调查问卷共计 52 个问题。多数受访开发商为小型、未上市的房企。

中介透露近期已有抛售行为 多套房业主挂牌或增多

2014年08月17日05:30南方都市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于昨日正式公布。不少中介机构透露,市场近期已有抛售行为。“这个事件的影响,主要看各地的信息系统联网程度。”满堂红置业广州公司市场部总监周峰说。

南都记者陈琳琳 实习生陈子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于昨日正式公布。不少中介机构透露,市场近期已有抛售行为。“这个事件的影响,主要看各地的信息系统联网程度。”满堂红置业广州公司市场部总监周峰说。

可能影响多套房业主抛售

此次出台的意见稿,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而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意见稿对不动产登记的原则、适用范围、登记簿册、登记程序、登记机构等具体环节均做出明确规定。

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指出,意见稿的发布说明中国高层已将抓紧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正式提上日程。

链家地产[微博]分析师张旭认为,不动产信息的联网查询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一是存在于多套房业主抛售行为,有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的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的影响,也并不是直接取决于联网的实现;二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是执行房地产税的重要前提。

短期不会对一手房开发有太大影响

“最近几个月有一些市场波动迹象,比如大户型供应增加,但另一方面,需求却仍在减少。”满堂红置业广州公司市场部总监周峰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该出货的人早在几年前已经陆续出货了,总体上房地产放慢速度的趋势难改。其提供数据显示,7月满堂红广州公司业务新收的144平方米以上的放售物业,比6月轻微增加3%。但成交比例却比6月减少6个百分点。

而接受南都记者采访的几家开发商表示,不动产条例出台的影响是长期性的,会长期性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和管理,短期不会对一手房开发有太大影响。

观察

短期内正式出台可能性不大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具体落地事宜很可能仍存变数。即使不动产登记条例最终得以实施,不动产登记机构目前远未实现全国联网,甚至在一些发达地区,同一行政区内部都做不到完全互联互通。因此,不动产登记条例必须先建立全国不动产信息网络体系,这就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真正的考验还在后面。

有地产专家分析认为,首先,此次公布的只是征求意见稿,还需经过多次调研和论证,政策短期内正式出台的可能性不大。其次,房地产税为十分复杂的综合税种,其具体征收方案的制定也需要较长时间的论证。对于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波动。

下半年市场回暖无望

2014-08-16 11:56:21

赵卓文(广州市同创卓越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总经理)

尽管“松绑限购”和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救市的消息满天飞,但2014年下半年的房地产市场却依然呈明显的下行态势。

今年1-7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量同比下降7.2%。广东商品房销售量同比下降11%。广州商品房销售量同比下降28.89%。

从数据上看,2014年的1-7月的房地产市场成交并非10年最差。从往后发展的预期看,当前的市场已经确定要进入“量价齐跌”的阶段,下半年楼市回暖无望。

近日,又有两大重磅消息公布。

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不动产登记制度将全面推进,全国房产信息联网的工作也有望进入实质性突破阶段。

在当前全国反腐工作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被很多人解读为制约公务员购房的重要手段。公务员群体是否会集体抛售物业,现在还没有得到证实。但2014年公务员不再买房,已经成为事实。很多城市房地产成交量下降,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红领阶层”的退出。在不少城市,公务员购房比例达到20-30%。

全国不动产登记来了,公务员不买房了,担心房产税的人收手了,投资客观望了。一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足够抵消10个放开限购政策。

下半年楼市难言乐观。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第一次大规模的全国土地财政大审计将于本周开始。这次土地管理利用情况专项审计由国务院牵头,审计范围一直下到县级,主要针对2008年至2013年五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支、土地征收、储备、供应、整治、耕地保护及土地执法情况进行审计,所涉机关包括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发改委、林业、农业等在内的多个系统。

这次审计涉及范围大,影响将极为深远。多年来,各地土地领域的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在这次审计中将会暴露。

土地大审计,意味着未来的土地市场中的地方政府行为将“有所约束”,将接受更多的“监管”。

201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高达4.1万亿元。2014年上半年,尽管房地产市场低迷,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依然达到2.1129万亿元,同比增长26.3%。

土地市场越来越规范,意味着土地价格也必然越来越高。

高地价、高房价、高入市门槛的市场,难有持续性。

或许,2014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并不是坏事。

地方政府、开发商和炒楼团体都有推高房价的内在动力。市场行为,就意味着要有人来埋单。2014年的中国房地产,尴尬在于,所有人都在要钱,却缺少了埋单的人。

贺宛男:不动产登记大有文章 新一轮土改开启

www.eastmoney.com2014年08月17日 09:35贺宛男

千呼万唤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终于在本周五推出“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尽管早在一年半前,即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发文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昨日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晚了一个半月;尽管征求意见的还仅仅是个暂行条例;尽管按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按说这么一项基础制度应该由全国人大立法,而现在只是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由国务院法制办发个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法律层级还远远不够;但不管怎么样,总算有了一个暂行条例,总比迟迟不出台、甚至有可能胎死腹中要好。

征求意见稿响亮地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由国土资源部作为主管部门,对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实行统一登记,设立每一个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的不动产登记簿,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意见稿共列举了十项“不动产权利”,其中最让人眼睛一亮的便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三项权利均分布在农村,提法分别是“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则意味着包括上述三项权利在内的十项“不动产权利”,均可以依法“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这是一个质的飞跃!一个翻天覆地的改革大动作!因为谁都知道,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长期以来,拥有所有权的集体土地及其权利人均不能自由买卖抵押。国有的城镇土地(实则是政府土地)市场化了,农民的地不行,开发商要造房子,必须先由政府征用变成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市场。

府这只手去征,另一只手去卖,中间的差价又是如此之大,可以说,当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多由此而来。

不动产统一登记紧密相关的还有两件大事。一是日前关于房地产税加快立法的消息不绝于耳,对此财科所所长贾康的表述最为具体:“当前财税改革已经拉开帷幕,房地产税作为重点之一,相关文本有望在今年底提交全国人大,或将在2016年前实现加快立法,在2017年实施。”比照国土部原来的时间表是:在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二者大可互相印证。

二是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进程,并强调指出,这是要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产权基础。通知也强调,宅基地“确”的是使用权,就是说,农户领到的宅基地证,也是如城里人买房拿到的产权证(全称“房地产权证”)那样,拥有了“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包括使用、抵押、转让、租赁等等的权利,所谓“小产权房”、宅基地转让等等难题也许就将迎刃而解。

把这几件事情联系在一起,一个新土改的轮廓已清晰可见:在统一登记的基础上,逐步让农地和农房进入市场,既可大大活跃房地产市场,弥补土地财政的不足,又可逐步平抑房价;当然,正如许多评论所指出的,这一系列的组合拳也必将成为反腐的利器。因为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置了“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这一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而如果进行虚假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美媒:反腐败迫使中国一些官员抛售房产

2014年08月19日10:54参考消息网

央企成反腐新重点(来源:深圳卫视)

参考消息网8月19日报道 外媒称,政府“限宴令”的颁布已经使中国餐饮服务业受到冲击,而如今中国反腐行动开始波及到经济的另一个领域,官员们因惧怕政府审查正在抛售手中房产。

据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站8月18日报道,在去年底的一起案件中,一位名叫武志忠的内蒙古政府领导人因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而被判刑。调查人员称,武志忠在中国境内拥有房产33处,在加拿大拥有房产一处。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称,在清查他的财产时,仅房门钥匙就装了满满一提包。

报道称,在社交媒体上被人称作“房叔”的前广州官员蔡彬去年也因受贿而被判刑。调查人员称,他和他的家人拥有20多套房产。上述案件以及与之类似的事件,给中国地方政府领导人敲响了警钟。

据接受《华尔街日报》调查的十几位房地产经纪人称,中国官员如今不敢购买高档房产,且其中一些官员正试图卖掉那些可能会引起警觉的房产。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经理张岩(音)说,官员们想尽快将房产卖掉,所以他们愿意以低于同类房屋均价5%-10%的价格出售房产。他说,官员们通常两周内就能找到买家,而其他多数卖家大多要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找到买家,他们通常等待更高的出价。

报道认为,反腐行动给整个房地产市场带来的影响难以估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中国没有全国性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尽管个人所能购买的房产数量受到限制,但有些人会让亲人或托人代为购房。

报道称,随着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起的反腐运动继续展开,官员纷纷抛售住房再一次凸显出中国各级政府中弥漫的担忧情绪。官员们已然在豪华宴请、送礼和旅游方面有所收敛。

而且这一现象发生于当前中国楼市低迷之际。许多经济学家称,楼市萧条是当前中国经济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据近日发布的官方数据显示,今年前七个月中国住宅销售额同比下跌10.5%。

据房地产经纪人称,政府官员在高档住宅业主中占到了20%,而如今官员们不再大肆买房了。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燕继荣说,腐化一名官员的一个主要方式就是送他套房子作为礼物,而反腐行动正在释放一个信号,即这种伎俩应当被制止。

报道说,房产腐败在中国十分普遍。6月份,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在一份声明中要求“多占住房”的干部职工将违规住房退回,但没有说明应在何处以及如何清退此类房产。

中共中央军委称,其要求军事人员每年对个人房产进行上报,并将惩罚那些隐瞒房产或伪造上报内容的官员。

报道援引出售相关房产的中介透露,6月初,一名政府官员将自己位于北京朝阳区一套原价为人民币2250万元的房屋降价人民币200万元出售。这套四室房的出售广告标题写着“跳楼价!!!”

张岩说,去年他为一位政府官员卖掉了一套位于上海古北区的房屋,售价约为人民币1100万元。他表示,当时类似房屋的售价至少都在人民币1200万元。

张岩说,那是一套黄金地段的三室房,这名官员自己住的房子其实挺一般的。他说,这位官员特别小心谨慎。

一家名为城市土地学会的智库最近针对中国投资者和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只有23%的受访者称自己可能会增加对豪华住宅的投资,为该项调查中比例最低的数据之一。相比之下,44%的受访者称自己可能会增加对中档住房市场的投资。

根据数据公司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的数据显示,杭州今年上半年的高端住宅销售大幅下滑54%。该公司杭州办公室的研究主管高元生(音)认为,这主要是因对房产的升值预期减弱,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可能是受到了反腐措施的影响。

另外一个拖累市场的因素是,中国政府正准备建立房产登记制度,为全国性的房产税征收铺平道路,房产登记制度建立后,那些收入中等却购买多套住房的官员将更容易被发现。然而近日发布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草案暗示,公众将只能有限地查看登记注册内容。

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最近进行的一项研究中,经济学家们发现,虽然中国政府官员的月收入通常要比非公务人员的收入低14%,但他们购买的房屋面积更大也更奢华。研究发现,一些官员在买房时还能获得近4%的折扣,这样幅度的折扣似乎与官员对地方开发商所行使的权力有关。

该研究发现,公务人员占所有购房者的比重为7.1%,远高于公务员数量占中国总人口0.86%的比重。

据房地产中介透露,许多官员通过使用自己的司机、亲属或者代理买家的身份来掩盖自己的房屋所有权。

北京的一名房产中介业务员说,他们的一个客户去年被捕,当时该客户的一套房屋正在出售过程中。这位业务员说,自己一开始不知道他是政府官员,在他被捕后看到网上的照片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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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局内设6个处共有24个人员编制

2014年08月20日13:29新华社

不动产登记局三定方案(来源:CCTV新闻频道)

【不动产登记局“三定方案”确定】根据中央编办有关通知和批复,国土资源部近日确定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等“三定方案”。不动产登记局包括10方面主要职责、6个处和24名工作人员。其中工作人员11人,司处领导13人。

北京二手房价格触底反弹 不动产登记或难影响楼市

www.eastmoney.com2014年08月24日 07:36范辉

不动产登记短期难影响北京楼市

北京二手房价格触底反弹?

“8月中旬,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由于不动产登记条例是开征房产税最基础的条件之一,不少人认为可能造成大户型抛售、房价下挫。但据记者从北京二手房中介处了解,市场并未受到意见稿的明显影响,最近一段时间二手房还有回暖的迹象。”

不动产登记不是瞄准楼市

8月中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正在加速推进。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认为,对于房地产行业和市场来说,一方面,将改变以往市场信息缺失、无法摸清家底所造成的监管和措施失灵,让未来的市场调控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也将为房产税、遗产税等财产性税收的出台奠定基础。

如果按照这一逻辑,不动产统一登记进程的加快,也将促使部分持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尽快出售闲置房产。目前北京市场是否有了这种迹象?记者走访了三元桥、大望路、朝阳大悦城附近的多家中介,一线从业人员的直观感受是楼市并未出现因为不动产登记而产生的直接变化。“有人说大户型被大量抛售,这完全是纸上谈兵,大户型所占比例没有太多波动。”大悦城附近房产中介小刘告诉记者。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张旭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房地产登记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反腐”、“房价控制”等敏感问题,使得其一经提出就备受关注。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此次公布的只是征求稿,还需经过多次调研和论证,政策短期内正式出台的可能性不大;其次,房地产税为十分复杂的综合税种,其具体征收方案的制订也需要较长时间的论证。对于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

新房成交价回落

日前,国家统计局发布的7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价格统计数据显示,北京新建住宅价格环比下跌1.3%,成为自2012年5月以来的首次下跌,也由此带动一线城市新房价格年内首次下跌。

相比7月份的数据,8月份上半月新房数据成交量上涨,价格有所回落。伟业我爱我家市场研究院依据北京市住建委数据统计,北京住宅新房网签量为4389套,比7月下半月增长18.02%,比7月上半月增长77%。成交价格方面,上半月纯商品住宅新房(不含保障房、商办改住)成交均价为20781元/平方米,比7月下半月成交均价回落16.1%,比去年同期回落15.2%。

难道北京新房价真的要改变趋势?实际上,北京成交均价掉头有两大原因,第一为自住房的大量入市。从去年底到今年年初,大批量自住房开始申购和选房,价格最少比周边商品房便宜30%。一些急于回款的开发商在新房定价时,也会参考和自住房的房价,避免陷入房价定得太高无人问津的地步。

日前,位于台湖的项目东亚·印象台湖住宅和办公产品大幅跳水,在售的办公和住宅类产品中各拿出50套房源做特价销售,其中,住宅产品直降4000元/平方米至18900元/平方米,办公类产品直降6000元/平方米至14900元/平方米。而万科也拿出南四环的京投银泰万科·西华府项目10套特价房源吸引眼球,3套一居室总价210万,单价32000/平方米;3套88平方米两居室总价260万,折合单价29000元/平方米;4套82平方米两居室直降20万,优惠6%。虽然中间有营销和尾房清盘的原因,但却是今年以来开发商大都奉行了平价开盘、舍价保量的策略。

第二个原因是郊区效应。从统计数据来看, 8月上半月,北京市纯商品住宅成交前5个区域为大兴1910套,房山1217套,通州701套,朝阳216套,丰台132套。这5个区域的成交占据了这一周期内市场成交的80%以上。而房山、大兴在过去几年是北京楼市最著名的价格洼地,开发商此前集中拿地之后现在进入入市阶段,入市价格本身就低,这就从平均水平上拉低了统计数据。

二手房跌幅在缩小

8月上半月,北京二手房成交量逐步复苏特征明显。依据北京市住建委数据统计,8月上半月,北京市住宅网签量为8246套,与7月下半月(8435套)基本持平,比7月上半月增长41.6%。其中,二手住宅网签量为3857套,比7月上半月增长15.4%。成交价格方面,8月上半月经我爱我家成交的二手房均价为28837元/平方米,比7月均价小幅回落1%。这一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

相对于新房比较容易受区域影响,二手房更能反映北京楼市的现状。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认为,从8月上半月市场成交情况来看,受多方面综合因素影响,半月度的二手房市场成交在近30天内已经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触底反弹的趋势,这一势头预计仍将持续,与此同时,二手房均价在回落到2.8万元/平方米左右后,开始逐步走稳。

以目前成交活跃的房山万科长阳为例,这里明显出现了价格筑底的情况。在此轮房价调整之前,万科长阳一套不到90平方米的两居室,高点在250万左右,但随着楼市的下挫,同一户型在今年三四月初下挫到190万元左右,但在此之后,买盘又开始出现,到今年8月份左右总价涨回215万元左右。

“从这一轮房地产调整来看,之前涨得比较多的郊区县下跌也最为明显,万科长阳二手房最高调整幅度接近25%,这一阵因为不少观望人群开始入市,业主又开始调高挂牌价,认为房价会涨回去。整体来看,目前的房价和最高点仍然有15%的差距。”在房山万科长阳做房产中介的业务员小张告诉记者。文/本报记者范辉制图/巨琳摄影/本报记者黄亮

业内分析

北京观望情绪为何松动?

到底是什么因素让观望情绪松动并最终决定入市?胡景晖认为,一是从宏观楼市方面来看,自住建部喊话“去库存”以来,全国放松、取消限购的城市已经多达37个,尽管一线城市市场短期内取消限购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政府托市、稳市消化库存的意愿明显。二是从北京市市场的表现来看,经过了上半年市场成交量的不断下滑,需求阶段性积压未得到有效释放,随着新房、二手房市场价格的缓步回落,吸引了部分成交迫切的需求结束观望,入市购房。不少人担心再次踏空房价,开始积极入市。三是近期北京市引导需求入市的支持政策在改变购房人预期的同时,也起到了引导需求入市购房的效果。比如北京市地方银行进一步加快放贷速度、调整公积金贷款审批效率、以及近期要实施的调整普通住宅标准等,此类举措的作用叠加效应有所显现。

国土部: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

2014年08月27日17:13中国政府网



国土资源部访谈截图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今天我们将邀请两位嘉宾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讨论,这两位嘉宾是: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欢迎您。2014-08-27 14:54:47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 冷宏志]大家好。2014-08-27 15:01:49

[主持人]另外一位嘉宾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孙宪忠,欢迎您。2014-08-27 15:02:23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 孙宪忠]大家好。2014-08-27 15:02:55

[主持人]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开展这样一个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请冷局长给大家说说。 2014-08-27 15:03:01

[冷宏志]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是为了解决分散登记的诸多弊端。在分散登记模式下,既容易出现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也造成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行政成本增加,不方便群众和企业;还造成“信息孤岛”,不利于公众查询和信息共享,必须通过统一登记来解决。同时,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基础,这项工作对于完整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推进简政放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2014-08-27 15:03:29

[主持人]既然这项工作非常的重要,不动产统一工作的要求和目标是什么呢? 2014-08-27 15:05:47

[冷宏志]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这项工作要坚持积极推进、稳妥把握,谋定而后动,精心组织,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既充分继承原有工作成果和经验做法,又统筹兼顾不同部门行业管理和交易监管需求及国家改革需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国家、省、市、县不同层级的职责分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动产登记的特点,科学做好分类指导,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2014-08-27 15:05:59

[冷宏志]从现在开始直至2017年底前,在建立和落实好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基础上,做到职责明确、机构健全、运转正常;依据统一的法律法规和完备的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登记工作;统一窗口办理,更加便民利民;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并依法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基本实现登记机构、簿册、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2014-08-27 15:07:05

[主持人]孙教授,在您看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于健全法律制度有什么意义?2014-08-27 15:08:35

[孙宪忠]《物权法》来看,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从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来看,我们很容易理解,在这个市场体制下,我们经常要从事一些不动产的交换和事实行为,但是说到底,比如说建设用地要搞清楚是谁的,权利制度是抽象的东西,我们怎么知道土地权呢,他的占有能不能充分的表示他的权利,还是不够的,因为占有不是能够获得法律的充分承认和保护。所以在法律上必须要有一个法律根据,就是现在说做的不动产登记,在物权立法的时候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很多充分的讨论和研究了,在《物权法》第9条写上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更、转让和消灭都要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在第16条里面写上统一登记的原则。为什么写上统一登记的原则呢,刚才冷司长讲的非常对的,原因就是现在必须要统一了,司长讲了多重登记导致的问题,法律的基础搞乱了。比如我们开发一个房屋,首先要有地,然后要有房,一部分登记在土地部门,有一部分登记在房屋管理部门,但是在实际当中地和房是离不开的,分开登记就必然会导致制度的紊乱。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建立统一登记是必须要实行的,他们两者存在必然的联系。2014-08-27 15:09:37

[主持人]冷局长,如果要实现不动产的登记,国家和地方要做好哪些工作呢?2014-08-27 15:14:58

[冷宏志]对于如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我们的总体安排是,从2014年开始,力争1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和基础制度建设;2年左右时间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3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4年左右时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即:2014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建立基础性制度;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2014-08-27 15:15:38

[冷宏志]上述所有工作的前提是各级登记机构的统一,没有统一面向社会的机构,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无从谈起。在国家层面,重点抓好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这“三统一”,既要做好顶层设计,又要协调统筹推进。地方层面,要首先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力争今年年底前完成登记职责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统一的机构,做好各级资料移交、系统对接、工作衔接等,积极稳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08-27 15:16:34

[主持人]冷局长,您觉得为什么要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呢?2014-08-27 15:17:36

[冷宏志]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就是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公示,从而达到保护不动产物权的目的。以前分散登记,由于各部门的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登、漏登现象。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和登记,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以及林牧用地之间的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确,引发众多矛盾和纠纷。统一登记后就可以减少甚至杜绝类似的问题发生,可以更好地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同时,统一登记实施之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2014-08-27 15:19:09

[冷宏志]其次,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目前,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都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个部门都配备了一整套专门的人员、机构、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国家不仅为此多支付人力物力成本,而且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容易导致各部门之间的争权夺利或者扯皮推诿,降低行政办事效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以及海域登记的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2014-08-27 15:19:39

[冷宏志]第三,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统一登记之后,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减少办证环节,可以让当事人少跑路,减轻当事人负担,方便企业和群众。不动产作为老百姓的重要财产,需要有明确的登记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主要是将中央确定的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以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制度法律化,为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转变政府职能,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提供法律法规依据。2014-08-27 15:20:04

[主持人]孙教授,信息查询共享要遵循哪些原则呢?2014-08-27 15:20:09

[孙宪忠]很多人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他们希望不动产信息能够充分公开,让大家都能够查询。从法理上来讲,是有缺陷的。为什么要建立登记的制度,对哪些人要公开,实际上跟物权法和市场交易和秩序是密切相关的。我们建立这个制度,就是要让利害关系人要知道交易中间的权利所在,也可能存在交易风险的所在。一个简单的例子,张三把房子卖给李四,李四给王五设立了抵押,李四买房子的时候要知道有多大的债权,这个对他来讲是很重大的问题,如果这个房子有抵押权,最后又被收走了,虽然他也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救济,但是救济起来也是很难得。所以我们要在法律上首先要建立一个风险防范的机制,我们就必须要知道这个房子首先是不是张三卖给他的是真是假,最关键的是有设置其他权利的负担,这个信息对他是必要的。从李四的角度来讲,要查询这些情况。从这个角度也总结一个基本的规则,如果说要许可别人来查询,也只能是许可和这个交易有关的人来查询,我们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不是为了其他的一些原因,只是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交易,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才有权利去查询。2014-08-27 15:21:03

[主持人]冷局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立法上遵循哪些思路?2014-08-27 15:24:58

[冷宏志]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四统一”的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是要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突出“四统一”的要求,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避免政出多门;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确保不动产登记的权威;明确申请、受理、查验、登记等一系列登记程序,确保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规范化,等等。2014-08-27 15:25:43

[冷宏志]二是保护和稳定物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对产权关系的调整。《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三是把便民利民和方便群众贯穿始终。《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等等。在立法制度设计中,把提高办理效率、便民利民的要求贯穿始终。2014-08-27 15:26:50

[冷宏志]四是严格规范,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保证登记工作严格、规范。《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查验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与管理、登记资料的查询和保护等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2014-08-27 15:29:04

[主持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如何切实保障不动产物权稳定,进一步简政放权、方便企业和群众?2014-08-27 15:29:41

[冷宏志]国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只是将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登记工作进行整合、融合,由一个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来承担,不是另起炉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原先老百姓依法取得的各类权利证书继续有效,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将更加方便。为保持工作的稳定连续,今后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确保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做好新旧证书衔接,现有证书继续有效,适时组织地方发放新的统一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2014-08-27 15:30:13

[冷宏志]二是更加便民利民。通过设立统一的窗口,减少办证环节、优化办证流程,采取“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等措施,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三是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将一部分非政府职能推向市场或向市场购买服务,积极培育和健全市场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2014-08-27 15:31:22

[主持人]孙教授,不动产为什么要采取依申请的原则?2014-08-27 15:32:07

[孙宪忠]我们首先要知道这个权利不是登记而来的,比如你要买我的房子,你要知道不是从登记机关买房,我们是借助登记的措施实现国家通过登记把权利转移给你,权利本身不是从登记产生的,这是我们首先要了解清楚的。没有登记的肯定会有很多的权利。为什么我们要说到申请原则,在现实的生活中,如果登记的情况下,就能够获得法律充分的承认和保护。没有登记的话,常常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2014-08-27 15:34:41

[孙宪忠]在现实生活当中,在物权立法当中做调研的时候就遇到了这种情况,有些人登记在别人的房产下,有些明星给房地产商代言,给他一个房子,写了协议,后来这个房子一涨价把房子卖给别人了,可是他没有登记,别人买了房子就办了登记,这种情况下,法律当然要保护办了登记的人。在这种大前提的情况下,我们就知道了如果做一个不动产的权利人你要充分的意识到,只有获得登记才能够获得法律的充分承认和保护,所以就必须要积极主动的办理登记。权利是你的,国家不能强制性的,但是你要知道要获得国家的保护,就要积极主动的申请登记,这就是申请原则的基本依据。2014-08-27 15:36:12

[主持人]冷局长,如何实现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平稳过渡?2014-08-27 15:37:31

[冷宏志]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实施统一登记既不能影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影响正常交易。为此,各级各层面要在资料移交、系统对接、工作衔接上,保持平稳有序,不能出纰漏和差错。要抓紧调查了解各部门不动产登记人员机构、职责范围、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资料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形成符合本地特点的工作方案,规范开展资料移交,稳步进行系统对接,逐步衔接工作。在此过程中,国家将做好顶层设计,加强监督和指导,地方要主动作为,积极实践探索提供支撑。2014-08-27 15:37:55

[主持人]在农村实施不动产登记的考虑和安排是什么?2014-08-27 15:38:55

[冷宏志]农村土地、房屋等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加快推进,这既是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手段,推进农村改革的产权基础和法律保障,也是中央的明确部署和要求。在工作中,国土、财政、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成立领导小组,系统组织,全面部署,推进工作。特别是今年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各部委之间进一步密切合作,沟通渠道更加畅通,有效推进工作开展。2014-08-27 15:39:32

[冷宏志]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经基本完成,实现了全覆盖,下一步将继续深化完善有关成果。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加快推进,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林业局已经联合下发文件,将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力争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后予以五年的过渡期,目前正在试点推进。2014-08-27 15:40:22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两位嘉宾的精彩解答。2014-08-27 15:42:27

不动产统一登记面临执行难:系统没有央产房数据

2014年09月02日00:40中国经济周刊

【推荐阅读】人民日报:不动产登记不会带来降价潮

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央推动进入快车道,地方试点推进难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刘德炳 | 北京报道

难产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终于有了具体的时间表。8月27日,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透露,对于如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国土资源部的总体安排是2014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建立基础性制度;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而十余天前的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刚刚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这一时间表比最初的计划略晚了些。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曾指示,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现实推进虽未如预期,不过,一系列迹象显示,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步伐正在加快。

“不动产登记局(处)”牌子已挂

8月1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正式下发通知确定的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等“三定方案”。

该方案规定,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是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的职能部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的编制含6个处共计24名工作人员。

在8月26日召开的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会上,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存智表示,当前的工作重点,一是加快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同步推动明确机构。不仅要加快省级职责整合,更要下沉一级,推进市县级职责整合。二是主动探索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的模式和方法,平稳实施统一登记。三是做好基础工作,积极推进信息平台建设。

据新华社消息,截至今年6月,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明确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河北、黑龙江、山东等地正式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四川等地在国土资源厅(局)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河北、山东、江苏等地明确在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部门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或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

湖南试点推进难: 仍需政府牵头统一技术平台

由于不动产采取属地管理,这意味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主要靠各个地方政府来执行。

今年6月,湖南省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这是全国较早在市县级地区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的地方。

浏阳市国土局有关工作人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浏阳正在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这一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进展快的话,相关的试点方案有可能在近期出台。

记者从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局有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芷江侗族自治县早在今年6月即成立了由县委书记曾佑光任组长、县长吴飙任副组长的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但目前还没有具体的组织机构来负责统一登记,现在芷江县正在做试点方案,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还没有开始实施。

澧县国土局有关负责人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澧县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相关登记机构还没有成立,距离真正试点执行统一登记还需时日。

记者了解到,在湖南上述先行试点的三个县市中,不动产统一登记都遇到了一定的难题,但当地工作人员以不便透露为由,没有说明目前试点遇到的主要困难到底是什么。

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消息,8月14日,湖南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吴正辉在浏阳市调研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时就提出建议,希望浏阳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以大局为重,打破利益格局,攻坚克难,全力以赴支持配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

征求意见稿显示,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对此,澧县国土局有关负责人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征求意见稿只是规定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不意味着一定由国土部门作为统一登记机构,澧县正在研究由哪个部门来进行登记,或者该如何整合登记机构。

据芷江新闻网消息,6月13日,湖南省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胡和平在调研芷江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时就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单靠单个或几个部门很难推动,需要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集体协调,将技术标准统一,实现统一技术平台。

而针对公众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特别是小产权房是否会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疑问,澧县国土局有关负责人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是合法,根据目前的法律,小产权房是非法的,因此不动产统一登记不会将其转正。

统一登记面临执行难: 国土部门如何办理林业登记?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严金明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不动产物权是重要的财产权,只有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明晰不动产的归属,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才有保证。

本次征求意见稿指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而这些不动产的登记分散在多个部门。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海域使用权则由海洋行政主管登记。

严金明指出,多年来,由哪个部门来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一直存有争议,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都曾想获得住房登记的权限。严金明还表示,相关法理的不统一、信息系统的不统一、执行标准的不统一等,也会给不动产统一登记带来新的难题。

即便如此,记者了解到,几乎每一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住房信息系统,这些住房信息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从技术上看,系统不统一,没有也无法联网;二是数据不全。据某特大城市的住建部门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有几类住房数据并不在目前的住房系统中,如以前的纸质数据、产权比较复杂的央产房(编者注: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等。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就住房数据而言,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整合共享应该是大方向,很可能会以住房信息系统的数据为基础进行整合。

而就执行层面来看,跨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也面临执行难题。湖北省林业系统的一位工作人员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如果将不动产登记全部整合到国土资源系统,或者说仅仅由国土部门来办理,实际面临较大的难度,比如办理林权登记,涉及到土地面积、林木种类等,办理这些手续林业部门相对更专业,如果只是由国土部门来办理,显然费时费力。

国土部起草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 以人查房仍是禁区

http://www.eastmoney.com/2013年12月21日 09:22

在被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地位后,国土资源部(下称“国土部”)已经开始着手起草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和相关规章草稿。在这些法律文件中,亦可能涉及到引发各方争议的“以人查房”的有关内容。

除部署工作准备起草《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土部还部署有关司局准备起草《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并编制相应技术标准。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提出的要求,起草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须在2014年6月前完成。

对于受到各方关注的“以人查房”问题,将本着“依法查询”的原则作为对社会功能服务的重要组成内容。但是,按照当前法律框架,个人“以人查房”的查询服务在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或将仍是禁区。

法规起草

国土资源部已经和中编办沟通,拟在国土部管辖下,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工作。

“部长办公会上确实做了部署,一个是'条例’,一个是'办法’,现在前期工作已经开展了。”12月29日上午,国土资源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所谓“条例”即是《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所谓“办法”即是《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工作部署,《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主要划定不动产登记所涵盖的范围、不同级别登记机关的权责义务、不动产产权拥有人权利、义务等;《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则着重于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手段等技术性内容。

目前,该项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地籍司等部门共同负责。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已经和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称“中编办”)沟通,拟在国土部管辖下,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工作。该机构筹备中的部分有关业务人员,也参与了“条例”和“办法”的起草准备工作。

按照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等中央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条例”的起草工作须在2014年完成,并上报国务院。在此之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国土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已经就不动产产权登记问题进行协商。其中,国土部与住建部就房屋产权登记的技术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

除准备起草“条例”“办法”外,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部长办公会上还部署了制定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和数据库标准的相关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尚未有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但是被要求尽快开展,并与“条例”和“办法”起草制定的有关工作“同步”,甚至部分“前置”。

“两库”合一

国土部已经着手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国家层面有关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

记者了解到,在部署尽快启动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和数据库标准的制定工作的同时,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牵头部门,国土部已经着手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国家层面有关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

接近国土资源部的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涉及房屋、土地、林地、草场、海域等多个领域的产权登记整合,但各类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和房屋产权的登记的统一整合,是工作量较大也十分重要的工作,这两个数据库的统一,对整项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效率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2010年6月,住建部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会议”,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正式启动。至2013年6月,住建部如期完成了40个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的联网工作,目前,联网城市已经超过60个。

在此期间,住建部下发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并着手对《房屋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进行修订。这两项“部令”,对涉及个人住房产权信息联网的权责、义务、录入、查询等均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2011年至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的平台和系统运转,都是按照这两项“部令”运转。

“这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技术标准统一,即住建部已有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技术标准,如何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技术平台的数据库进行统一;二是管理规范统一,即住建部已经下发的'暂行办法’和'登记办法’中涉及到联网问题的有关内容,与未来的'条例’和'办法’如何协调的问题。”一位参与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工作的人士表示。

为此,国土资源部已经着手与住建部进行沟通,通过前期的充分了解,确保后期不动产统一工作的工作效率。但截至目前,双方并未召开正式会议或形成相关文件性内容。

“禁区”仍在

按照国务院部署,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须建立“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按照住建部已经下发的“暂行办法”,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在住建部不设查询端口、住建部不设授权查询权限、查询结果不作为法院判决和行政处罚依据,同时,国家住建部、省、自治区层面也不办理查询业务。

“现在按照国务院的精神,不动产统一制度建立后,要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所以在这一点上,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后,应该会做相关的调整。”前述权威人士称。按照国务院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部署,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须建立“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目前,在国土资源部与中编办沟通的增设“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的讨论中,涉及到了“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未来向社会提供有关查询服务的内容。而这也是以“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而非“司”设置的重要原因。

不过,截至目前,对于查询的范围、流程、权限等,尚未形成明确的结论,但是,基本原则已经明确。即“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按照这一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后,既要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又要确保不动产所有人的各项权利不受侵害。

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设计中,“以特定人为查询条件查询其名下所有房产”的“以人查房”,在个人查询领域,或仍为“禁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后提供的查询服务,将依照法律,持有相关司法、行政许可或申请,个人可对特定不动产的产权归属情况进行查询。

不动产登记真的来了:中介称近期出现过不少神秘业主

2015年02月13日22:48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董映颉 北京报道

距3月1日仅有半个月,不动产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已进入倒计时。

“目前,省级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职责整合和登记机构建立工作大多已完成,'不动产登记局’的牌子在部分省市也已挂出。”一位接近国土资源部的知情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按照中央的部署,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今年国土部需要“全力推进”的一项工作,预计6月份之前,国家级试点城市都会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

“从去年12月开始,部分城市的二手房源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受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影响是比较重要的原因。”链家地产分析师张旭指出,尤其是一些二三线城市,因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内容并不完全清楚,对政策过分忧虑,出现高端二手房源集中抛售的情况。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不动产登记的实施将加速房地产税立法,预计二手房抛售现象还会持续。

隐形“军令状”

“目前中央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推进很快、抓得很紧,基本上每两个月就会有新的文件下来,所以省里在这项工作上也是处于'战备’状态,很多登记工作都已提前部署好了。”东部某省一位政府官员刘辉(化名)对记者表示。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消息显示,2月5日,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等8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国土部机关集中办公,研究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中的重要事项。

“如果《实施细则》能尽快出台,地方政府在登记工作中普遍遇到的'标准’问题将得以解决。”刘辉告诉记者。

一位市级国土局官员曾告诉本报记者,在地方市县的试点阶段,不动产登记仍以基础的信息统计录入为主,部分房产权属性质复杂、情况多样,地方急需中央出台实施细则以统一登记标准。

“中央加紧制定《实施细则》也是出于推进地方工作的考虑,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今年的工作重点,虽然只是试点且没有给地方政府硬性指标,但对这一工作的要求却非常高,最终也要落到地方政府考核中去。”上述接近国土资源部的知情人士表示。

实际上,今年年初,各地的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已经快速展开。公开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省(区、市)明确由国土部门牵头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

2月11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根据计划,这一机构将主要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牵头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省级不动产登记局的班子搭建起来之后,下一步各地州市也将成立地市级不动产登记局。目前四川省的大部分市县已完成了职责整合,有几个设区市已建立不动产登记局。”当地一位开发商对记者表示。

此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成林也公开表示,北京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今年将完成市区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的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设置目前已有初步方案,正待市委市政府最后审定。

冲击波未平

据记者调查,目前在几个大的二手房交易网站上,标明“不动产登记急售”的房源越来越多,议价空间也相对较大。

“近期出现过不少'神秘’业主,都要求房源信息不能登记上网,只供门店咨询购买。”山东省济南市一二手房中介门店店长表示,这类业主一般都只留下手机号码,而不登记其他个人信息,房源总价比周边平均售价低大约10%。

“虽然不动产登记难以对市场及房价产生直接影响,但是这一政策将使房地产市场透明化,也给拥有多套住宅的房主带来一种心理暗示。”张旭告诉记者,尤其是部分二三线城市的官员,由于担忧不动产登记后自己手中的房产信息被公开,因此选择提前卖出部分房产。

就在今年年初,零点研究咨询团公布了一项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调查报告。数据显示,被调查者中两成考虑抛售部分房产。二线城市居民因该政策出台考虑卖掉部分房产的比例为28.7%,远高于一线城市的17.8%。二线城市居民打算延缓或放弃购买房产的比例为32.7%,略高于一线城市的29.6%。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进,能否实现'降房价’目的还不好说,但首先能让不动产信息统计不再成为一本'糊涂账’。”某知名中介机构研究部人士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关于房产数量、空置率、土地使用情况等以往无法全面统计的数据有望摸清。

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表示,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投入使用,预计个人住房信息联网也将提速。按照国土部的工作计划,2015年下半年开始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这将加速房地产税及其他改革的推进。

张大伟也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短期内对楼市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因为市场已经过较长的消化期,政策效果已有所减弱。

一位业内分析人士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虽然在近期推进较快,但落实到地方难免存在差异,需要一些因地制宜的具体办法。虽然各地都在积极表态和行动,但这项工作具有很大难度。

“由于这项工作需要七八个部门一起完成,如果要信息互查就会显得很困难,部门间需要反复沟通才能解决问题,这样效率非常低,只能慢慢来。”上述市级国土局官员告诉记者。

国土部:年底前全面颁发不动产新证书

2015年02月16日16:44 央视

国土部表示,为确保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具备颁发新证条件的地区,将正式启用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停止发放旧证。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继续发放各类旧版证书。新旧证书并行有效。力争2015年底全面颁发新证书。

8部门二次研讨不动产登记细则 对楼市或有重大影响

2015年02月17日 07:13来源:  采编:东方财富网

八部门二次研讨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专家称条例实施对楼市有重大影响

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进倒计时阶段,各项细则的研究也在抓紧进行中。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消息称,近日,中央编办、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部机关集中办公,就近期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展开研讨。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王广华表示,目前,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在征求国务院36个部门和全国31个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关政策意见也在抓紧起草,力争3月1日《条例》实施前出台。

国土部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称,第二次集中办公讨论研究了《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做好过渡期间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条例》大多是原则性条款,真正落地需要操作细则,《实施细则》便是重要的配套文件。

中投顾问房地产行业研究员韩长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对楼市的短期影响可能不会太明显,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可以预料还将遇到很多阻碍,因此对楼市短期影响不大。

“《条例》正式实施将对楼市发展预期有影响。”韩长吉表示,目前楼市面临去库存的考验,此时实施《条例》对房企而言可谓是“雪上加霜”,不过政策出台是大势所趋,房企还需通过转型等多种方法提高自身竞争力。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短期内不动产登记并不会使大量房源进入市场,从而拉低成交价格。一些多套房源持有者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将名下部分房源出手,但抛售不代表甩卖。二手房市场方面,近期有不少高端产品和大户型涌入市场,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开启和加速,这种现象还会加剧。

韩长吉称,实施房产不动产登记有利于保障产权人利益,通过房产实名登记并且符合条件可以查询,有利于提高房产交易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进行房产登记,将有利于反腐,也有利于抑制楼市投机行为。

不动产登记不包括小产权房 旧房产证依旧有效

2015年02月26日12:18 综合

【“小产权房”不会“洗白”】针对城乡社会普遍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强调,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世界普遍实施土地用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这样的念头应该打消。(记者王立彬)

【放心,旧本依旧有效】不动产登记局王广华局长说,要明确告诉大家,新证问世,旧证依旧有效,不受任何影响。3月1日开始实施,而新证全国推行有一个过程。大家不用急着换领新证。以后房地产不变更、不交易,就不用换领新证。大家愿意换新,可以视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推广进程而定。(记者王立彬)

【不动产征税问题只能交予法定】针对社会舆情上房地产税问题山雨欲来之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说,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记者王立彬)

专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意味房地产税征收临近

2015年02月26日22:57 新华社



新华社制图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题:登记了,将会影响我们什么?——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引出的话题

新华社记者王立彬、杜宇、何雨欣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6日正式公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3月1日起全面启用。围绕这件事儿,一系列原生衍生的不动产登记话题再难回避。

要换新证吗,对我们的本本影响几何?

对大多数人来说,各种本本含金量最高的就是不动产证书——城市商品房、农村宅基地“房本”,耕地及山水林田湖海使用权或承包经营证书等。全国启用统一不动产簿证,对我们这些“宝贝”影响几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实施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反复对记者强调,“希望每一条稿子都能把这个说清楚。”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王广华强调,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当事人都会有统一、可以信任的依据,良好秩序才能得以有效建立。“簿证不统一,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登记簿和多个证书,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

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将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领证成本会降低。原来分散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会出现抛售吗,对楼市影响几何?

“不动产统一登记马上要实施了,你说,有多套房子的人会不会抛售?如果抛了,房价会不会因此而降下来呢?”30岁的郑州居民蒋如林已经结婚生子,目前仍租房居住,一直等着出手买房时机。

蒋如林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尽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并非降房价,但不可否认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影响。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个人住房信息“家底”不清现状有望得到改变。

事实上,缺乏准确可查询的信息,一直困扰我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调控。一位地方基层干部说:“每个家庭有几套房、多大面积都搞不清楚,制定调控政策不仅很困难,而且容易发生偏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区域分化明显,“去库存”将是2015年市场的主基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再创新高,达6.2亿平方米,比2013年末增加1.3亿平方米,住宅待售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

尽管部分市场研究机构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影响。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部分受访专家认为,条例实施将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有利于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不动产登记落地了,房地产税那只靴子呢?

针对房地产税山雨欲来的报道,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说,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热门衍生话题之一,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征收间的关系在一轮轮激辩中愈加明朗。毋庸置疑,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税征收必要的技术条件,对房产征收保有环节的税总得先搞清楚每个人究竟有多少套房。同时,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支撑,也将让房屋转让交易环节的契税、个税等征管得到加强。

不动产登记靴子落地后,会有人出于房地产税渐行渐近原因,将拥有的多套房产出售,因为从已释放改革信号看,房地产税征收会保障居民基本住房诉求,主要锁定多余房产,房产越多保有环节的税负将越重。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飞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脚步日益临近,对于商品房投机者将是很大打击,会逼迫部分空置房进入市场,可望有效降低已售住房空置率。”

当然,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条件不仅包括详细了解每个人究竟拥有多少房产,还包括房地产的评估技术等。更为复杂的是税制设计,究竟什么算是居民基本住房诉求,按套征收还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种种问题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全面考量。

众所周知,立法是目前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这项改革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扎实推进。这是说,房地产税征收将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取决于取得改革共识、减少阻力、协调关系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会在预期轨道上前行。

一些专家也认为,技术条件并非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让这一税种的征收有理有据。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等绝大部分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相比,有明显直接税性质的房地产税如何“直接”从百姓口袋中拿钱,恐怕还与税收法定、预算透明等大主题改革紧密相连。

产权话题难止,“小产权房”怎么办?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针对不少城市居民(当然也有城郊农村居民)较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世界上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这是一项法定行动。有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讨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王广华说。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随着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全面启用,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房产、地产统一登记突显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我国经济发展很多问题,核心就是土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重光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的要求。而物权法还有许多要求有待落实。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显化。“随着不动产登记推进,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

不动产权证忽然加了使用期限,谁给个说法?

2015年03月06日10:05

70年的事情还没说清楚,现在说好的“所有权”,怎么就变成“使用权”了呢?

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不动产权证书》也启动颁发。在媒体曝光的证书内页图中,新增的“使用期限”一栏引起了不少人的疑虑。

70年的事情还没说清楚,现在说好的“所有权”,怎么就变成“使用权”了呢?国土部是不是应该出来说说?



不动产权证书图

产权“70年”之痒

如今,在中国买住宅,都会面临70年产权的问题。

住宅所用的土地都是国有土地,而所谓70年产权,指的是国有土地70年的使用期限。

在国内,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分别对应的证书是《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统一记载在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上(如上海),但分成两页分别表述土地和房屋。

在统一登记之前,业主们所持的“房产证”,其实主要是《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土地的使用期限是没有明确表述的。

关于房屋的使用权到达70年之后业主们要怎么办,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有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物权法在立法过程中,就曾因为70年后怎么办这个问题引发不小争议,最终法律为让房主们心里有底,明确了自动续期。

所谓自动续期的含义就是,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国家没有权力以到期为由收回土地,使房主们的房子灰飞烟灭。

虽然《物权法》给业主们吃了定心丸,但国务院还没有任何配套的解释来指导实施,70年到期后到底如何续期这个问题依然模糊。

每个在中国拥有自己住宅的人,心里都悬着那只70年产权的鞋没有落地。70年后,我们的房子要怎么办?

媒体为何紧盯“使用期限”?

2月27日,《不动产权证书》首次在媒体亮相时,《京华时报》曾在标题注解,《不动产权证书》就相当于"新版房产证"。

但两者间的差异需明确。

此前,业主们手里的房产证对土地的使用情况采取了规避态度。而《不动产权证书》则对使用期限进行了明确。

《大众日报》在山东发放首张不动产权证时解读,从此次产权登记来看,“房地合一”是发展方向。

房和地的属性分离一直备受争议。

被媒体喻为“胡同卫士”的华新民3月初刊长文来辩业主与土地的关系。她认为,业主其实是拥有土地财产权,而非仅仅使用权。因为房价本身是包含地价,而且以地价为主。地方政府把地卖给了开发商,收了地价款,而后者卖房时则把地和相关款项都分摊到了各个单元里。业主于土地,不应仅仅是“使用”的关系。更何况房屋与土地不可分割,拥有它的“主”和使用它的“客”不应出现在同一主体身上,这种关系本来就是矛盾。

所谓“所有权”就是是永久性质,不存在期限一说。

对于这戳人神经的“使用期限”,国土资源部的官员仍表示,“不动产登记是和《物权法》一体的,《物权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至于怎么续期还需要讨论。”

土地的变更

在古代,你买房,交了钱会得到两张纸,一张是房契,一张是地契。也就是说自古一个人买房子付出的是两笔钱,一笔是买房子的钱,一笔是买你盖房子连院子的这块地的钱。如今,我们所花在地上的那一部分钱,换来的,是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1954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国内的土地,并非一开始都归国家所有。

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但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在此之后,国内就再无私人土地一说了。

1988年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土地相关的规定在原有宪法基础上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允许土地转让是为了当时改革开放搞商品经济创造条件,也为商品房创造了条件。

如今,房产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最大财富。从宪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允许转让至今还远不足70年,70年产权的续期问题悬而未决,但也显得并不那么紧迫。

2015年3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落地实施的第二天,全国政协两会召开。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林达集团董事长李晓林在提案里呼吁,为了更好贯彻房地产税制度,当务之急是需将商业住宅类(40年)调整为70年,同时逐步取消70年土地使用年限。

李晓玲在接受经济观察网采访时表示,因我们土地属于国有的特殊性质,造成我们特有的土地出让金制度,70年的使用年限是租金一次性收上来,我们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征收房地产税,这涉及到重复征税的问题。

无论是70年后如何续期问题,还是新版不动产统一登记证的使用期限问题,都涉及到房屋未来的存在和价值问题,是民众也是市场亟待明确的问题,主管部门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再拖下去了。

国土部: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期限问题

2015年03月07日02:39新京报



《不动产权证书》内页样式。图据“@国土之声”

国土部发布的填写规范。图据“@国土之声”

国土部: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期限问题

《不动产权证书》上“使用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期限;并非可有可无,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新京报讯 (记者李丹丹)近日,有舆论称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中出现的“使用期限”一栏内容意味着“全国业主变房客”。昨日,国土资源部就此说法正式回应,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

国土资源部的官微“@国土之声”还解释,《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

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

国土部表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国土部称,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登记也有限期,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产权证书上也记载了土地使用权期限。

土地所有权等不用填写

国土部同时对“使用期限”的填写内容进行了释义,即土地上有房屋、构筑物的,由于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因此只填写土地出让合同中记载的土地使用权起止日期,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海域上有构(建)筑物的,只填写海域使用权的起止日期,填写“海域使用权××××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土地所有权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不填写。

此外,国土资源部还在微博上贴出了《不动产权证书》内页填写范例。

释疑1 《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用?

《不动产权证书》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国土资源部表示,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不及时、记载的准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此外,《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释疑2 为什么没有具体的不动产类型?

中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滩涂等。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了证书种类繁多。

国土资源部表示,统一登记后,需要将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考虑到证书的统一适用性,证书在内容设置上规避了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名称,提炼出了原来各类证书上的一些共同性内容,比如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用途、面积等。

此外,《不动产权证书》设置了“权利类型”栏,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在颁发证书时,可以通过“权利类型”的填写体现出来。权利人通过“权利类型”,能够清楚地看到权利人拥有的不动产及其权利种类。如权利人拥有一套商品房,则在“权利类型”中可以看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土地权利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以及土地权利使用期限等,在“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中可以看到对应的内容。

不动产权证书疑存法律漏洞 17律师联名上书望重制

2015年03月21日 08:09来源:

尽管国土部已作出解释,但围绕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中“使用期限”选项的争论仍在持续。3月19日,北京17位律师联名上书国土部,希望重新制作《不动产权证书》。

17位律师联名上书国土部重制《不动产权证书》 70年土地大限悬疑

尽管国土部已作出解释,但围绕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中“使用期限”选项的争论仍在持续。

3月19日,北京17位律师联名上书国土部,希望重新制作《不动产权证书》。

本次联名致信的发起人、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国土部的澄清只能解释疑问,缺乏基本的法理逻辑。由于这一选项对“使用期限”的限定性没有做出明确规范,未来一旦出现问题,国土部的解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与此同时,业内人士分析,“使用期限”之争再次暴露出“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与“永久性房屋所有权”构成的潜在矛盾,在“房地分离”的土地制度下,住宅土地最长7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业主的房屋所有权只能成为悬而未决的存在。

律师质疑存法律漏洞

“在新制作的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关键内页设计的表格中,竟通过‘使用期限’一栏来体现不动产权利。这样一本严肃的法定权利证书,本应当是明晰、没有歧义的,然而新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却用模糊的概念,将所有‘房主’变成了‘房客’,这不符合依法行政。”在17名律师的联名致信中,“使用期限”的准确性成为问题关键。

3月初,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在两会期间公开表示,登记证书需分清权利类别,针对房屋的权利属于所有权,而针对土地的权利为使用权,“使用期限”所填内容为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

“对于权利人来说,《不动产权证书》是不动产权利人的唯一法律凭证,如果围绕证书出现法律纠纷,那么对不动产权的判定将依照现有相关法律,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告诉记者,但是国土部对于“使用期限”的解释只能视为“填写指南”,并未在任何法律法规中进行明确规范。

按照国土部的解释,《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中“使用期限”是对应“权利类型”的,如果“权利类型”是房屋所有权,则没有期限限制,“使用期限”一栏不填写,而林权、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有使用期限的则对应填写年限。

“由于不动产登记证书是按照‘房地合一’的思路设计的,所以下设选项确实需要照顾到房屋和土地两部分,但仅在证书中笼统设定‘使用期限’选项这很容易引起歧义。国土部的解释并没有解决产生歧义的根源,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的地位摆在了房屋所有权之上,目的也是方便政府管理而非保护业主权利。”王优银表示。

“这样的做法很有可能留下法律漏洞,”王才亮指出,由于不动产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唯一证明,政府存档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内容需一致,如果不一致,一般情况下将以政府存档的登记簿为准,即使双方出现纠纷,权利人一方也很难出示相应证据,而国土部所谓的“澄清”到时也不能成为法律依据。

同时,最新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也并未对证书中所指的“使用期限”一项做出明确说明,这则意味着,一旦出现问题,在缺少法律解释的环境下,权利人只能遵循政府的“一家之言”。

据王才亮告诉记者,在其曾处理过的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土地使用期限的相关案件中,曾出现过相关政府部门在土地登记簿底页中添、改使用期限的情况,但由于权利人无法找到能支持自己权利的证据,导致自身权利受损。

“我们认为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起码应该明确限定土地等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只需增添或备注选项即可,也不妨碍实现‘房地合一’。”王优银表示。

不过,王优银告诉记者,联名信已经提交到国土部,但目前看来国土部重新制作证书的可能性很小。

“国土部的思路是为了方便统一管理,而忽略了这一设计背后的法理逻辑,如果严谨地看待这一问题,还要从房地分离的法律体制上寻求解决方案。”王优银称。

“自动续期”之困

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与之密切联系的土地70年使用权背后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根据国土部的公开解释,之所以在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明确设置“使用期限”一项,是为了更加醒目地标明土地使用期限,提醒业主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及时去续期,以实现对于房屋的所有权。

“这一问题的根源其实在于‘房地分离’,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权利结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分开的,而这种独特的权利结构在短期内又无法改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土地管理系教授严金明表示。

这则意味着,虽然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是永久的,但是“房随地走”,如果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一旦土地将被政府收回,那么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还是无法落到实处。

实际上,对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晚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自动续期,也就是说只需自动履行手续,而无需额外再缴纳费用。”王才亮指出。

不过,由于土地使用权牵扯问题较多,因此在现有的《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续期期限、续期是否要补交土地使用费以及按怎样的标准支付等相关细节作出明确规定。

王优银表示,《物权法》起草的时候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这方面的争议比较大,而且住宅用地的土地权属分割一直存在困难,所以对于具体的续期方式并没有细化。

“目前深圳、青岛等地已经开始有部分20年产权、40年产权的商业用地到达了使用期限,从已有案例来看,青岛的部分土地在到期后又重新签订了土地合同,没有补交土地出让金;而深圳的部分地块有补交地价的规定。”王才亮告诉记者。

根据深圳市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到期房地产申请续期的,在剩余年限(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则按年支付,标准由深圳市国土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此外,深圳还规定,到期房地产不办理续期手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消失,其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建造成本折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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