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公信力的全面性思考 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作者:刘艳发布时间:2010-08-02 17:00:07

[摘要]近几年,诸如周老虎、躲猫猫、武汉经适房、上海钓鱼执法等事件极大的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公信力建设对司法机关来说,不仅要强调责任,更主要的是强调公正。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以公正与责任为主题来加强公信力建设,就需要有丰富的执法智慧、深厚的法律修养、高尚的执法情操、高超的执法技能、坚定的执法理念的执法队伍来行使法律监督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与创新、发展和提高自己。做到以公为首,以法为大,以民为上,以人为本,以德服人,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来赢得执法公信力。这样,才能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改革,优化执法形象,全面提升公正执法水平与执法公信力,才能赢得党和人民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关键词] 司法机关 执法公信力 公信力建设

一、引言

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执法工作的生命线。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提高。尤其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错误的执法方式和行为,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从而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夯实执法公信力的理论基础

所谓执法公信力,简言之就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能力,它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任和尊重,而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它是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的过程,是一个双重维度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了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两个方面的核心要素。在这两个要素之间,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是基础,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评价标准,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其共同的目标追求就是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造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司法队伍。

(一)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

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这既是宪法和法律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主要体现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一方面,国家法律体现着人民的意志,法律赋予司法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公诉和诉讼监督的职能,这是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对社会的承诺,只有对这一承诺负责,才能取信于民,建立在社会中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要求和期待司法机关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和首要价值追求,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处理每一件事情中体现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办案、办事,减少执法随意性,杜绝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杜绝执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理解和支持。通过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使执法行为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使社会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期望得以实现,这是司法机关执法具有信用的基础所在。

(二)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

如果说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信用是在执法公正在客观上的表现,那么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则反映在主观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感、认可度和满意度,对司法工作做出肯定性的信任评价。这种信任评价基于司法机关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积极认可和信赖,才能树立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所以说,这种信赖与司法机关执法的信用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信用高,则信任度高。

(三)两要素的互动关系

司法机关执法公正,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则会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就能体现出司法权威,执法行为才能让人民信服,公众就会自愿配合司法工作,减少执法运行的成本,使执法更为顺畅,更有效果;反之,信任度低则司法权威就难以树立,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就会受到抵制,执法效果必然受到影响。新时期,我们提出司法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体察人民群众的情绪,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正是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实现执法信用,来取得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不断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使司法事业具有长久的蓬勃发展的生命力。

(四)执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

执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包括:执法规律、执法主体的公正性、执法过程的开放性和执法决定、结果的权威性。良好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有赖于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等三个方面都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在司法主体要素方面,司法人员要具备良好的司法职业道德和高超的司法技能;在司法过程要素方面,要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结果要素方面,要实现实体公正。

(五)执法公信力的特征

只有准确把握执法公信力的本质特征,才能抓住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关键所在,才能找准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正确方向。从执法公信力的流变来看,执法公信力具有历史性、稳定性和不均衡性等特性;从执法公信力的主体来看,其具有公共性、权威性、公正性、能动性和不对称性等特性。执法公信力的来源具有多元性,要从制度、执法队伍、执法活动、执法成效等诸多层面提升执法公信力。执法公信力的评价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司法机关执法活动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中的认可度,在司法机关之间的支持度,在执法相对人中的信服度,以及在社会公众中的信用度。执法公信力的主客观表现具有差异性。执法活动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客观表现,外界评价是执法活动的主观反映,二者互为表里。执法公信力在根源上具有坚实的宪政基础,以人民授权为根本;在内容上具有明确的职能要求,以履行法律监督为基本途径;目标上具有鲜明的工作指向,以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为宗旨。

执法公信力的全面性思考 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六)执法公信力的价值意义

执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的立身之本。提高执法公信力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追求的基本目标,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成效的检验标准,是加强素质能力建设的应有之义,是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的客观需要。提高执法公信力是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任务,其时代背景和历史方位在于构建和谐社会使然。公信的理念是中华文化体系的精髓。加强公信力建设是弘扬中华优秀文明的客观要求,其内在要求在于执法人员信守客观义务,去功利化,注重修身养性。司法机关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既十分重要,又极为紧迫。从法治建设与社会诚信建设来看,加强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不仅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赖以支撑的重要部分。如果司法机关执法缺失公信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负面影响甚至破坏作用十分严重。执法公信力是国家社会发展进入现代阶段,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历史进步而导致的法治现代化和司法文明的表现。执法公信力具有沟通国家与社会两方面的能力,对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缺失司法公信力抑或司法公信力低下,是引致人们良心和正义感逐步沦丧的重要因素,对我国经济社会的根本和长远发展十分有害。司法公信力对维护司法权威、培育法律信仰、促使公民守法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功能。

三、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探索实践

(一)执法公信力建设的目标要求与衡量标准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法队伍建设的目标是造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执法队伍。这就为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是提高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总体要求,为司法机关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确定了主题和核心。“严格、公正、文明、廉洁、高效、权威”执法,整合了上述两大目标的实质性内容,形成了有机统一的整体,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具体要求。其中,“严格执法”是检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公正执法”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核心要素,“文明执法”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廉洁执法”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基本底线,“高效执法”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树立权威”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衡量司法机关是否具有执法公信力,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判断:一方面,司法机关是否切实履职,包括是否全面履行了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各项职权,有无顾此失彼的情况,有无放弃法律监督职责的现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是否正确履职,即是否做到了严格、公正、文明、高效、廉洁执法。司法机关只有以严格、公正、文明、高效、廉洁为标准正确履职,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执法的期待和要求,最终能够有效地提升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执法公信力建设的路径依赖

提高执法公信力必须苦练内功,真正做到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自身修养;必须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改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保障,营造良好的法律信仰及舆论氛围。武汉大学教授马克昌认为,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要增强理想信念,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执法人员必须强化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增强职业道德修养,解决好保障性困扰、难题。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要着手几个现实问题,即: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历史使命、执法司法现状、导致执法公信力下降的根源,切实增强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历史使命感意识;要强化本体意识,即法律监督职责履行得如何,既要忠于职守,又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解决好体制、机制、保障等方面的困扰和束缚。

基层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是基层政权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组织。目前基层司法机关自身信用缺失的表象和公众信任下降的现状,主要是受社会环境影响和自身工作不足所致。基层司法机关应树立与时俱进的理念,从建立公开公正的机制、提升专业敬业的素质、树立廉洁干净的形象和加强内外监督等方面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

(三)司法机关职业道德与执法公信力建设

职业道德是与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符合职业特点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道德品质的总体要求,既是对职业活动的行为要求,又是司法职业对社会所担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推进司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官素质、树立执法官良好职业形象具有不可或缺的积极意义。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通过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司法机关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基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于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维护人民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至关重要。

1、司法机关职业道德的要义与特征

司法职业道德的要义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忠诚”是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本质要求,其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和事实。“公正”是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其要求司法人员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清廉”是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职业本色,其要求司法人员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勇于接受监督。“文明”是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其要求司法人员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在办案过程中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待人,而不是以权压人,更不是仗势欺人。

2、当前执法司法职业道德建设的不足及其表现

即:理论研究滞后,缺乏系统性;培养目标不明确,缺乏长期性;重视程度不够,缺乏针对性;教育方法失当,缺乏操作性。这些问题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3、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载体和形式

职业道德具有软性约束和内心激励作用,能够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提供强大而持久的内在精神动力;职业道德具有明确的引导作用,有助于实现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职业道德具有自我规范约束作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因此,要丰富载体,创新形式,推动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其具体做法是: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人员道德水准;积极开展文化建设,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形成规范的职业行为准则。在现阶段法制比较完备的情况下,要提高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关键是要抓住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的“道德信念”这一中心环节,要通过司法人员准入制度、培训制度、保障制度、评价制度等机制建立与完善,凸显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法律化的刚性约束,促使司法人员产生职业道德认同,从而形成职业道德信念,最后自觉表现为职业道德习惯。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升执法公信力,还必须注重职业纪律教育,夯实道德思想根基;注重规章制度建设,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塑造良好执法形象。

四、执法公信力建设的现状分析及制约因素

目前,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执法形象有了进一步改观,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满意度仍不容乐观。司法公信力建设存在理念缺失、制度缺失、司法人员世俗化、司法地方化等亟须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公众法律信仰缺失、司法供需之间的矛盾、社会性的信用危机、司法体制性缺陷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主要是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大方面。现实中影响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是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大方面。在外部因素中,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人事权受地方制约,给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公正行使带来了难以克服的困难。司法人员的录用、职务任免等人事制度关系到由什么人来行使司法权和靠什么理念行使司法权,具有干预人事安排的权力往往意味着具有干涉执法的可能性。同时,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装备,不仅影响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而且影响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靠办案获得经费补充,就难以保证执法的公正;靠一把手个人能力争取财政支持,就难以防止司法权滥用。目前,还有一些基层司法机关由于经费还无法实现足额保障,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的现象依然存在,这必然给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建设造成不良影响。在内部因素中,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又会受到执法理念、执法素能、执法行为以及执法机制的现实影响。

(一)执法理念因素

执法理念是执法活动的先导,正确的执法理念是对执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创新,它能引导我们把握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驾驭司法工作的发展,提升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但是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少数司法人员的执法观念仍然陈旧,有的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的依旧存在;有的对保障人权重视不够,人性化执法体现不充分,“教育挽救”往往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有的 “重口供轻证据”,仍然存在先入为主的思维方式和“有罪推定”、“口供至上”的陈旧观念;有的 “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案件没搞错,就不惜在程序上擦边踩线。存在的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形成。

(二)执法素能因素

执法人员素能的高低也是影响执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执法者的素质决定着执法者的行为,只有执法者的素质提高了,能力增强了,行为规范了,才能促进执法公正。执法官要履行好客观公正的义务,除了要有正确的执法观外,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执法素质,否则难以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当前,司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部分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不够高,面对更加繁重、更加复杂、更高要求的执法工作有所不适应。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队伍素质面临更新更艰巨的考验,唯有不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和能力,打造出一支业务精通的司法队伍,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

(三)执法行为因素

执法行为的好坏直接影响执法效果的好坏,而执法效果的好坏又会影响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评价和判断。对于执法者来说,自觉规范执法行为,才能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价值追求,才能得到党和人民的重视和信任,才能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法律监督权威。近些年,随着各种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司法机关在整体执法行为上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可度也不断增强。但不容回避的是,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滥用权、以权谋私的问题还时有发生,有的典型案件的负面影响通过网络传播被迅速地放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出现了信任危机,质疑司法机关的各种声音也不绝于耳,这就给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带来了严峻挑战。

(四)执法机制因素

执法机制是开展司法工作的载体。只有建立符合司法工作规律,保证司法机关准确、公正和有效地执行法律的执法机制,司法机关才能担当起履行法律监督责任,才能赢得党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当前,除了一时难以克服的体制性障碍外,执法机制方面还客观存在一些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问题,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机制有待加强;情报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分析利用水平不够高,信息渠道不够畅通,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配合制度不够完善;公诉工作整体合力发挥不够;侦、捕、诉各部门的相互制约与协作配合有待加强;司法机关之间以及各内设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够,司法资源配置不够科学,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尚未有效发挥等等。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司法工作才能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和积极评价,我们才能更加有力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进而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五、全面提高执法公信力

提升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需要多措并举,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外部及内部,从理念到行为,从个体素能和执法机制等多方面统筹兼顾,齐下功夫,要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全面提升执法公信力。

(一)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的执法环境。

一是完善党的领导。一方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中不能动摇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时,应当坚持向党委请示;对重大案件处理时,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征求党委意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尤其是在当前复杂的形势下,司法工作要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更应当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不断增强抗干扰能力,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水平,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实施。另一方面,党委也应当通过加强对司法机关政治、组织和思想等方面的宏观领导,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而不能代行司法职能,更不能包揽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将执行法律和执行党的政策统一起来,保障司法事业健康发展。

(二)从制度上推进执法公信力

当前,司法机关应努力推行以司法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为龙头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执法能力的突出问题,突破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保障性困扰,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1、建立执法巡视制度。

建立健全政法委与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抽调有关部门人员成立工作组,采用听取汇报、专项评查、明察暗访、社会调查等形式,每年对政法各部门执法状况进行一到两次检查,每季度对综治委成员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进行督导,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和在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协调解决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执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推进“阳光执法”,认真落实警务、检务、审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警执法档案管理,健全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机制。探索建立案例指导等制度,对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若干类案件,整理编撰成书,指导干警执法实践。

3、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估。

综治办作为综治委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区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事局等部门,每季度对各街道办和区直综治委成员单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召开综治工作例会,通报考核排名情况。凡是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包括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重大社会治安问题、上级部门要求倒查的其他重大问题,启动责任倒查,落实“一票否决”。

4、深入推进执法质量考核评估。

探索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政法各部门评查案件制度,健全执法业绩档案制度,推行执法办案终身责任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若干类案件,进行抽样评查,提出评查意见,督促整改到位。要把执法考评结果与政法干警的表彰奖励、晋职晋级挂钩,增强执法考评的实际效果。

5、落实公检法协调议事制度。

进一步加大公、检、法三机关协调配合力度,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政法委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执法联席会议,对有倾向性的违法犯罪苗头进行评估,在案件定性、证据和量刑等方面达成共识,及时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稳定。

(三)力争“五个新进步”提升执法公信力

为提升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应努力做到“五个新进步”。一要在思想政治建设上取得新进步;二要在规范执法行为上取得新进步;三要在促进警民和谐上取得新进步;四要在宣传舆论引导上取得新进步;五要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取得新进步。

提升执法公信力, “五个新进步”是必经之途,贯穿于 “五个新进步”之中的 “阳光执法”和 “规范执法”可谓是重中之重。推行阳光执法,就是在执法过程中,尽最大可能做到全程可以监督,后人可以复查,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过程、执法结果都应公开,并明示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要做到阳光执法,还有转变观念的问题。过去形成的害怕监督、拒绝监督的不良习惯将直接影响阳光执法的效果。对一些人来说,遇到对自己不利或者本单位不利的麻烦事时,首先想到 “拖、压、捂、盖”,对于媒体舆情要么 “轻而视之”,要么 “敬而远之”,要么 “敷而衍之”,要么“居高临下”,最终导致越描越黑,损害了执法公信力。要做到阳光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司法工作者尤其是一线司法人员,其法律政策的理解运用能力,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的强与弱,直接关系到执法结果。因此,应抽出专门时间,分期分批培训执法人员,除学习本职岗位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外,还应使其具备尊重执法当事人的品德、应有的文明素养、法律语言及应对舆论的能力,确保司法人员熟练掌握遇到什么情况,应该说什么、做什么和怎么说、怎么做,做到既公正廉洁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在执法实践中,群众工作能力至关重要。应提倡政法干警与普通群众交朋友,与困难群众结对子,为上访群众解怨气,把亲民、爱民、为民的思想贯穿于执法全过程,多做一些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赞许,司法机关的形象越来越好,聚沙成塔,整个司法工作的执法公信力自然就会得到提升。

(三)进一步提高执法者素质和能力

执法者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建设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有着积极作用。一是严格司法人员职业准入。录用高素质的有培养前途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是加强司法队伍专业化的基础。严格司法人员准入的“门槛”,保证司法人员的素质。坚持凡进必考制度,确保新录用人员具有相应岗位所要求的基本工作技能。将社会上尤其是政法院校高层次、高学历专业人才以及通过司法考试的各方人才吸收到基层司法机关,以充实基层司法机关的人才资源,形成良性的人才循环机制。二是注重人才素能培养。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方式,有意识地适时将优秀人才放到环境复杂、条件艰苦的地方去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三是广泛开展岗位“学、练、赛”活动。在市级以及基层司法机关,坚持政工部门牵头,业务部门主抓,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一案一总结”,持续开展以提高司法人员执法办案技能为重点的岗位“学、练、赛”活动。在活动中始终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练什么”,搞好“传、帮、带”,做到“练、学、用”相结合。通过大规模开展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的正规化培训和岗位练兵,强化高层次和实用型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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