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解读:银监会理财新规其实是利好!
早上正准备读书学习,扫了一眼股市,结果发现股市大跌,沪指暴跌2%,直奔年线,大部分银行股都跌幅超过5%。发生什么事情了?看了看财经新闻,原来是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场解读为对银行股的重大利空,我猜想,市场将其解读为利空的原因在于,
1)银行的理财业务受到了限制,因此,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会受到影响;
2)对达不到新规要求的理财产品,在2013年末要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因此,可能影响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其实,在我看来,这条消息应该是对银行股的利好才对,原因如下,
1)近一两年来,各家银行为了争夺存款,相互推出利率越来越高的理财产品,颇有些恶性竞争的味道,我自己就不时收到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短信,作为银行的顾客,这当然是挺好的,可以把存款转去购买理财产品,获取更高的收益,不过,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这可不是什么好事,因为理财产品其实是分流了储蓄,变相的提高了存款利率。因此,银监会的新规其实是限制了这种无序的恶性竞争,对银行整体而言,其实是一种保护,中间收入的减少,未必会大有从避免分流的存款和减低的存款利率的好处。
2)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新规也可以说是防范于未然,避免了商业银行在这个方面出现系统性的风险,对商业银行投资是好事;
3)就资本充足率来看,由于大部分的理财产品都是短期的,超过一年的不多,因此,2013年年底才对不合规的理财产品要求资本计提,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会有大影响的。
综合而言,我认为这一新规对银行股其实应该是利好,或者最多是中性的,市场大跌,实在是群体性不理智的反应,或者,更多是对银行股前期大幅上涨后的敏感反应吧。
(2013年3月28日)
银监会砸盘银行股 沪指暴跌逾2%直奔年线
2013年03月28日10:1321世纪网 我有话说(124人参与)
21交易今日大盘大幅跳空低开,瞬间跌破2300点,直奔年线位置。盘面上看,受银监会消息影响,金融股成为这次暴跌的做空主力,早盘兴业银行(18.09,-1.77,-8.91%)、平安银行(20.78,-1.37,-6.19%)、民生银行(9.80,-0.75,-7.11%)3家银行股一度跌停。券商板块全数飘绿,东北证券(18.71,-1.77,-8.64%)暴跌逾8%。目前,沪指报2246.91,跌2.32%;深成指报8980.87,跌2.69%。
银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