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与指导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摘要:一份好的开题报告是写好学位论文的开始,开题报告要求包括选题是否新颖,题目是否凝练,研究现状分析是否全面,结构大纲设计是否合理,前期资料收集是否丰富等内容。在研究范式上,要倡导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才能彰显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同时,在学位论文的指导中,导师需要全程指导,全程跟踪,包括认真把关论文的选题,修改论文的写作大纲,督促学生的写作进度,适当为学生提供帮助,多次修改学位论文以及强调注意答辩各项事宜等。

关键词:在职法律硕士 开题报告 学位论文 论文指导

作者简介: 吴情树,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福建,362021

在我国,法律硕士(JM)是专业硕士学位之一,包括在职法律硕士和全日制法律硕士,前者只能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不能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即学历证书);后者又包括(法学)法律硕士和(非法学)法律硕士,不仅能够获得法律硕士学位,还能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即学历证书)。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于1998年制定、2006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第1条明确指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因此,法律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2010年9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对包括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内的所有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进行了总体规划,要求积极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更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根据《总体方案》,可以预见,在未来的硕士教育中,学术型的法学硕士规模将不断被压缩,法律硕士教育将慢慢成为法学教育的主流模式,尤其是随着2012年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启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硕士将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1]

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中,学位论文的撰写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对学生几年学习成果的一次大检验。其中,一位在职法律硕士生通过三年的法律学习,如果不能撰写出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不仅意味着他们不能毕业并不能获得硕士学位,还意味着他们还没有学会善于从实践中提炼问题、论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可以说,一篇法律硕士论文质量的高低大体能够看出一位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的广度和思考相关学术问题的深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与指导应该成为在职法律硕士生与指导教师非常关注、关心和思考的问题。由于两种不同的法律硕士在生源结构、日常教学环节以及培养目标的不同,对学位论文的要求也不大一样。本文主要针对在职法律硕士生,论述学生该如何撰写学位论文以及导师该如何指导学位论文等问题。

一、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拟定

在法律硕士论文正式写作之前,有一个教学环节就是开题评审会。在开题评审会之前,首先要求每位学生要提交一份拟好的开题报告,一篇好的学位论文离不开一个好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包括论文选题的来源、目的与意义,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选题研究的目标和研究预期达到的目的,选题本身的创新之处,论文的写作大纲,论文写作的进度安排,论文的主要参考文献等七部分。其中,选题的来源、目的与意义,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论文大纲的拟定等三部分最为重要。

(一)论文选题、题目和标题的拟定

1、选题要有新颖性。在论文的选题上,由于在职法律硕士生大多来自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大多数同学都有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因此,在论文的选题上,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选择自己熟悉的职业领域中所遇到的,但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这样,不仅自己能够感兴趣而不觉身心疲惫,而且能够解决自己长期存留心中的困惑,对自己的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写作出来的论文也才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这就要求选题要有新颖性,这种新颖性主要体现在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新法律、新制度的研究。学生不仅要善于从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提炼问题,还要及时关心国家最新的立法动态,关注社会上发生的法治热点问题。

例如,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又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施行),这两个修正案都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规定,这些新的规定都应该成为这几年学位论文选题的主要素材之一。例如,危险驾驶罪入刑之后,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这种抽象危险?如何处理刑法第13条但书与危险驾驶罪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法官如何平衡量刑,如何处理好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而还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学生如果能够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就很有研究价值。还有,三种新型盗窃罪进入刑法之后,如何处理好普通盗窃罪与特殊盗窃罪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这三种新型的盗窃罪,三种新型盗窃罪是否要求有数额,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些都是目前司法实践比较混乱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能够有助于司法实践,还能为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又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我国学界已经研究了多年,也提出了不少对策,新的刑事诉讼法也有所反应。例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可见,对于非法的言辞证据,我们是彻底排除的,但对于非法获得的物证、书证则是采取有限的排除,如果这些证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提供者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如何补正证据?如何做合理解释?什么才是合理解释?由谁来判断是否做出合理解释?需要多少次补正和多少次解释?这些都是我们在研究非法证据问题时应该予以充分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2、选题不能太大。在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上,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选题太大。例如,有人曾以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论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论沉默权,论死刑的存废等为题,这些题目显然都太大了,写博士论文或者专著都不一定能够论证清楚,更何况一篇只有两三万字的硕士论文,对于这样的一些题目,学生因学术功力有限,根本驾驭不了。而学生之所以喜欢选择过大的题目,主要是因为担心小题目写不出足够的字数,只有大题目才比较容易写,而且容易将字数凑够。

事实上,学生的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太大的题目不仅学生难以驾驭,反而会加重学生的写作负担。现在硕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三万字左右,这就要求学生要选择一个适中的题目,适中的题目要求具体到法学教科书中四级或者五级标题的内容。例如,犯罪构成是一级标题,犯罪主体是二级标题,犯罪主体中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三级标题,刑事责任年龄中的某个问题是四级标题,现在的硕士论文的选题要求具体到刑事责任年龄中的某个问题。又如,共同犯罪是一级标题,共同犯罪的类型是二级标题,主犯、从犯和教唆犯是三级标题,主犯、从犯和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和处罚原则是四级标题,间接教唆犯是五级标题,学生应该选择五级标题作为研究对象。这样适中的题目才能使论文具备一条清晰的、能够贯彻到底的理论红线,而不是面面俱到,泛泛而谈,变成一部放大的教科书,从而降低了学术研究的价值。相反,如果选择太大的题目,不仅不能突出学术研究的主题,还会增加学生写作的负担,因为学生为了全面地论述这些问题,就需要大面积地去收集资料,全面地进行阐述和论证,这在无形当中就增加了研究的工作量。因此,只要学生能够事前认真阅读相关参考文献,就能够发现每个具体的法学问题都能够写出长达两三万字的学位论文,根本没有必要担心学位论文的字数会不够。

3、论文的题目和章节的标题要凝练。在学位论文题目和章节标题的拟定上,学生一定要下功夫去凝练,如果不能够做到题目凝练,不仅说明学生对该问题还不够熟悉,而且也说明学生的概括和抽象能力还有待提高。一篇好的学位论文离不开一个能够吸引人的标题,一个好的标题马上能够引发作者阅读的冲动,能够引发读者对该问题的想象。因此,在论文题目以及章节标题的拟定上,一定不要过长,一定要凝练,大约控制在十个字左右,最好能够保持每章标题的对称性和完美性,而且,在题目和标题的拟定上,一定要出现传递出作者肯定、明确的学术信息,能够让读者一看题目和标题就知道作者的意思。因此,在题目和标题的拟定上,最好采用肯定的陈述句的格式,不要出现“为什么”、“如何”、“吗”、“是不是”等疑问的语句。当然,有些内容为了突出或者反驳某个问题,采用这样的题目或者标题也未尝不可。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介绍

在开题报告中,有一部分需要作者下功夫去厘清和撰写的内容,那便是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介绍。在学术研究中,任何人的研究都是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推进,每位研究者都要对自己研究的领域非常熟悉,都要清楚自己将要研究的问题,前人已经做了什么样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什么样的研究成果,研究已经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推进。因此,在撰写这部分内容的时候,一定要熟读相关的参考文献,厘清前人研究的学术脉络,看清前人研究的逻辑,发现前人研究尚未解决的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总结、凝练、提出自己将要进一步推进研究的方向和问题、思路。这样,不仅能够将自己的研究奠定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不会重复已有的学术成果,还能保持学术研究的传承性,推进学术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三)论文写作大纲的拟定

写作大纲是一篇学位论文的骨架,没有写作大纲,意味着论文失去了骨架,整篇文章的立论就无法建立起来。因此,在开题报告中,最为核心的部分莫过于如何拟定写作大纲,如何谋篇布局(构思),如何保持大纲结构的逻辑性。在硕士论文大纲的拟定上,一般可以分为三章或者四章,前面加一个前言(导言、导论),后面加一个结束语(余论),在前言或者导言中,交代写作的背景、写作的意义和研究的问题,在结束语中,总结一下本文的中心结论或者提出下一步将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在正文中,以三章或者四章为宜,章数不宜过多,否则,容易分散文章论述的主题思想。

在论文结构的设计上,每章之间要有一定的逻辑性,层次分明,思路清晰,逻辑严谨。正文的通常结构(三段论):第一章,提出问题,阐述问题的所在和具体表现。这些问题可以是立法上的问题,也可以是司法上的问题,还可以是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第二章,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阐述解决这些问题的意义,这些原因包括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传统、思维理念以及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等。第三章,主要是针对这些问题和存在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意义,从多角度来论述和提出相应的改革对策,包括立法和司法的改革等。如果需要研究和借鉴一项新的制度,还可以在增加一章专门介绍域外的一些做法,这些做法包括立法规定和司法操作。

但笔者一般不主张和倡导学生笼统地介绍、分析或者比较研究域外的做法和制度,因为这些做法和制度未必就能解决中国的问题,不一定适合中国的国情,况且,这样一些做法或者制度在外国是不是真的很有效,是不是真的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没有疑问的。更为有害的是,这样的一种研究方式实际上在无形当中将域外的那些做法和制度当作一种普遍的真理,然后按照三阶段的推理,得出我们国家也应该这样做或者制定这样的法律。但要知道,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具有地方性,“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我们生活在中国,深受中国社会环境、文化传统等制约,对中国的问题比较熟悉和了解,但我们少有在外国长期生活居住过,对外国的了解仅仅停留在法律文本上,对于他们的司法实践的效果和法治生活,可以说几乎一无所知,我们能否就说外国的这样一些做法或者制度就肯定能够解决中国的问题呢?许多制度引入到中国之后,照样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甚至会出现一种古代齐国晏子所说“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的现象,毕竟许多社会问题的发生并不仅仅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好,而是许多原因综合导致的。

此外,在每章大纲的拟定上,一定要细化到论文的三级标题,具体而言,第一章是一级标题,章之下有节,即一、二、三等是二级标题,每节之下还有三级标题——目:(一)、(二)、(三)等。在提纲格式上一定要细化到“目”的标题,不然在形式上不符合论文大纲的要求。也只有细化到目,才能让读者知道作者写作的意图和内容,否则,只有一级或者二级标题,就难以看出作者要写什么,观点是什么。但在往年的开题报告中,许多同学都只能细化到二级标题,这说明学生在撰写开题报告之前,还没有认真阅读相关的参考文献,对相关的研究成果还不甚熟悉,还不知道自己将要从哪些方面做进一步的研究。

二、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

(一)法学研究的三重境界

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晚,加上缺乏法学研究的传统,真正谈得上有法学研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至今也只有三十多年的时间,这就使得我国的法学研究还处于幼稚阶段,许多部门法的研究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研究范式,大多数学者对法律的研究还仅仅停留在对策法学的研究层面上。因此,要推动我国法学研究的水平,要让我国的法学在世界法学之林中有一席之地,要让中国法学对世界法学做出贡献,必须转换中国法学的研究范式,提升中国法学研究的境界。在法学研究的境界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曾经指出有三重境界:[2]

1、对策法学的研究

在我国法学研究中,最普遍和流行的研究范式莫过于对策法学的研究,这是一种最基本的研究方式,同时也是一种最低层次的研究方式,但这种研究方式对于提升法学研究的学术价值意义并不是很大。在对策法学的研究中,许多学者往往会倾向于认为,我国目前出现的某个社会问题就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规定得不好,西方国家有这样的规定,所以他们都没有出现类似的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或者司法,于是,在写作上就出现了一种范式:中国出现了问题——那是因为我国没有西方国家类似的规定——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于是,就要进行相关的立法或者修改法律。在文章的结论上,动不动就提出立法建议或者修改法律,缺少法律解释学的水平,而这样的研究根本出现不了学术大师。

事实上,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国家正处于大变动当中,许多问题的出现原因是非常复杂的,而法律仅仅是其中一个很小的原因,即使我国真的按照西方国家进行了相关的立法,这些问题同样会出现,许多法律制定或者修改之后,社会问题仍没有解决,社会仍然按照原有的惯性或者“潜规则”在运作,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纸面上的法律虽然做了修改,但只要法律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没有变化,人们的思想观点和文化思维没有变化,法律是不可能得到真正贯彻实施的,法律是不会自动发生效果的,况且,大多数学者提出的所谓立法建议或者法律修改是难以被政治家和立法者所关注的,尤其是一篇硕士论文更是难以引起政治家或者立法者的关注,这样的研究结论对法治的贡献并不是很大。

2、法律解释学的研究

法学研究的第二层境界是法律解释学的研究。这种研究范式首先不是批判法律,而是解释法律,试图通过解释现有的法律规定,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来解决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这种境界相对而言有所进步,也应该是我们在职法律硕士应该学习和追求的一种研究范式。例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刚刚通过,但还没有生效,就不要动不动就批判这种立法不好,相反,要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经验,充分地展开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释和研究,即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对我们的工作将会产生何种影响,我们在司法适用中应该如何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现有的法律规定,才能保证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在职法律硕士生要将目光放在如何解释现有的法律规定上,将这些法律规定解释好,包括这些规定的适用条件、适用风险,要思考怎么解释才能更好地体现立法者的本意,实现法律的价值,警惕日后可能出现的规避法律实施的司法解释,警惕日后歪曲、偏离法律精神的做法。因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首先要求就是司法人员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好法律,不折不扣地兑现现有法律的规定,以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人权的保障。法律是一把双刃剑,法律不仅是针对公民的行为规范,也是针对法官自己的裁判规范。因此,在研究中,千万不要去批判现有的法律规定。要知道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是正义的文字表达,法律人是法律正义的化身,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人要怀着一颗正义的心,合理、善意地去解释法律,以便更好地实现法律所承载的正义。而不是一味地去批判法律,作为法律正义化身的法律人都动不动就批判现有法律,又怎么能够引导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信赖呢?又怎么能够从内心产生以法律职业为毕生追求的激情和尊荣感呢?

但这样的研究一定要做到两个回归:第一个要回归法律文本。任何法律解释或者法学理论的提出都要回归法律文本,具备法律上的依据,否则,这样的研究就会失去依托,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第二个要回归司法实践。任何一项法学研究都要回到司法实践,能够解决现实司法实践的问题,能够经得起司法实践的检验。这就要求作者具备从司法实践中提炼问题的能力,善于利用自身丰富的实务资源,从工作中发现尚未解决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上升到一般理论、一般命题或者理论模型,然后运用这种命题去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现象。按照陈瑞华推崇的研究方式,就是“先归纳,再演绎”,通过对问题的研究,提出一般的理论模型,然后将这种理论模型解释现有的司法现象,通过这种解释来检验自己提出的命题是否正确,这样的研究比简单地提出立法建议更有价值。

3、多学科交叉研究

法学研究的最高境界,就是倡导多种学科来研究法律问题。因为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一个法律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单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规定得不好,而是社会多种原因综合导致的结果,法律仅仅是其中一个非常小的原因。也许我们立法已经按照学者的建议做出了修改或者进行了立法,但这类法律问题或者社会问题并没有因此得到解决,甚至还会加剧这类问题的出现。因此,在法学研究中,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文化学、历史学等多种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来研究法律问题,打通各个学科的界限,实现各个学科的融会贯通,尽量采取中立、客观的立场来描述和解释这些法律问题形成的内在机理。尽管这种研究没有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但能够充分发现和挖掘法律问题的成因,能够为立法或者司法改革找到真正的“病因”,只要找到了这种病因,才能为法治建设开出有效的药方。而立法或者法律修改更多的是政治家或者立法者的任务,而不是学者的主要任务。总之,这种境界倡导立足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倡导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从多方面、多层次挖掘法律问题出现在哪里,怎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只有这样的研究,才能为中国法学,乃至世界法学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这样的研究,才能扩大法学研究成果对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影响力,才能培养出真正的法学大师。

当然,在我国这种发展中的法治国家,要进行这样的研究是非常困难,首先可能还是要先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这就要求法学家进行各种各样的对策研究。但在我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法学研究的重点还是要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上,尤其是作为掌控法律的司法人员,要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如何理解和适用现有法律的问题上,而不是研究一些立法对策,司法人员应该更加关注当下急需解决的案件,如果一味地等待立法修改或者立法补充,这个案件可能早就过了办理期限了,而且,这种立法对策也难以得到政治家或者立法者的关注,研究起来就失去了学术价值。

总之,在学术论文的写作中,为了能够在理论上有所创新,一定要有一个论述的主题,一条理论红线,整篇论文一定要围绕某个主题展开论述,不管是立法论的文章,还是解释论的文章,论文一定要有自己明确的观点和结论,要能发现别人没有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别人还没有解决的问题,而不能面面俱到,否则,就会重复已有的法学知识,就会沦为一篇放大的法学教科书,让人读完之后没有获得新的知识。

(二)写作技巧的训练

1、写作语言的运用

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体系中有许多普通人难以看懂的概念名称和专业用语,法学教育主要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让每位学生都能像“法律人那样去思考”,而法律思维的运用则需要借助这些概念名称和专业用语。这就要求作者在学术研究和论文撰写中,一定要善于使用学术语言和法言法语,使用的语言要有灵性、清鲜和生气,表达要流畅,不要使用那些“大而全”的政治话语,更不要写成如四平八稳的政府工作报告或者法院工作报告。

2、引用的文献要新颖

在写作中,作者最好能够引用最近3年的学术文献,而且最好能够直接引用,而不要间接引用,其中,要求更多的要引用一些最新的期刊论文,要能及时将学界研究的成果纳入文章中来,少引用一些网络文章和学术专著。因为网络文章难以查明出处和作者,而著作出版的周期律较长,比较难以反映法学研究的最新动态。但期刊文章则不一样,不仅严肃,且发表周期较短,能够及时反映法学界最新的研究动态,学生在写作中应更多地去关注法学期刊上的文章,能够将学界研究的最新成果体现在学术论文的写作中。

遗憾的是,在笔者每年指导的硕士论文中,经常发现作者在偷懒,引用的是一些二手资料(包括引用德文、英文或者日文的),有些作者在引用的时候,可能都没有完整读过引用文献所在的整篇文章或者整本著作,不知道这本书长得怎么样,也不知道这篇文章或者这本书的整体观点,因此,这样的引用可能会断章取义,并不能全面、正确地了解作者的观点,以至于会产生以讹传讹的不良现象。更令人惊讶的是,有些文章引用的文献还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文章。应当说,这些文献作为史料介绍或者学术脉络的论证是合适的,但对于论证自己观点的论据却是不合适的,我们不能将十几年前的观点作为我们今天观点的论据,因为现在法学研究可谓日新月异,观点时常推新,十几年前的许多观点可能早已被推翻了。

3、论文的写作格式要规范。也许是许多学生没有经过严格的学术训练,也许是他们平时工作太忙,没有认真阅读学校颁发的统一格式的要求,对于文章的格式规范了解不多,这主要体现在论文的排版格式和注释方面。在文中,哪些该引用,怎么引用,是直接引用,还是概括引用,我们没有注意区分。在此,笔者建议,为了降低电子检测的重复率,学生在引用的时候,最好采取概括引用的方式,即概括总结作者的观点,同时,在脚注上标注参见,而不是直接引用作者的原文表述。在学生的学位论文中,脚注标注很不规范,有些没有标注出版社或者杂志,有些则没有标注出版年份或者期数,简单地写标注自己所引用文章的作者和题目,这些引用的不规范也会影响文章的最后得分。笔者经常讲一个基本道理:一篇文章内容的好坏是水平问题,水平难以一下子提高,内容不好,值得宽恕和原谅。但一篇文章的格式规范则是态度问题,而态度问题则是可以端正的,如果格式不规范,肯定是态度不端正,不值得宽恕和原谅,相反,应当对此加以批评。

总之,要写好一篇文章,一定要用心去写,要写出自己的生命体验,这样的文章一定具有很强的厚重感和学术价值。

三、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

现在为了保证在职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全国有法律硕士点的法学院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控制措施。例如,在外审上采取双盲匿名评审,将论文分为四个等级:满80分的,可以直接进入答辩,满70分的,硕士生需要修改后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答辩,满60分的,需要学生修改后,再送原评审专家评审,只有原评审专家同意通过后才能进入答辩,不满60分的,只有推迟答辩。在内部考核上,每个学校为了防止学生论文抄袭和控制引用率,都采用了电子检测,而且大多采取一次性电子检测,重复率超过20%或者30%的,不允许学生修改后再检测,有些学校采取推迟学生答辩的措施。在对指导教师的责任上,如果某个教师指导的硕士论文没有通过外审或者没有通过电子检测,减少第二年指导学生的指标。这种情况下,指导教师就与学生捆绑在一起,荣辱与共,连带责任,指导教师的责任就变得很重大。通过这两年在职法律硕士论文的指导,笔者也积累了一些指导经验,愿意在此与各位同行分享。

(一)严格把关学生的选题

在每年指导在职法律硕士上,笔者通常是让学生结合职业性质和工作特点,从自己从事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为研究的对象,要求学生选择三个以上的题目,然后带着这些题目与我探讨,我帮他们分析这些题目是否值得研究(新颖性与学术价值),是否能够研究(自己是否感兴趣,学术能力是否能够胜任,资料收集是否方便等)。通过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确定其中的某个选题作为论文的题目。当然,也有学生自己也想不出好题目,我也只好根据我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帮他们出题目。例如,笔者为今年即将答辩的一位硕士生帮拟定的题目——《新型盗窃罪的司法适用研究》,主要围绕《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三种新型盗窃罪的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这样的题目不仅具有很高的实践意义,也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二)认真修改论文的写作大纲

一个好的大纲非常重要,它是一篇文章的结构和骨架,也反映了作者的逻辑思维和逻辑结构。但在每年开题评审会上,都会发现论文大纲写得不好,结构不清晰,主题不鲜明,甚至缺乏三级标题。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也会根据自己有限的学识和学术规范,帮学生调整大纲,甚至帮忙细化论文的三级标题,以便让学生能够尽量通过开题评审。当然,也有老师反对这样的做法,认为这是在替学生思考,限制了学生思考的空间,阻碍了学生学术能力的提高,会牺牲论文的学术价值,毕竟硕士论文要以追求学术价值为目标,而不是以通过为目的,这就存在着学术与功利之间的选择,不能以牺牲论文的学术价值来会换取论文的通过。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作为指导老师,还是需要帮学生拓展写作思路,提供各种写作建议,以便学生能够尽量通过外审,顺利毕业。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记得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曾说过:“学位论文还是以通过为原则”。一篇学位论文只有在通过外审和答辩的基础上,才能去追求更高的学术价值,如果一篇学位论文连外审和答辩这种最低要求都达不到,那又该如何去追求更高的学术价值呢?

(三)督促学生的论文写作

在职法律硕士生大多数来自一线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平时有许多案件要办理,他们一边有繁忙的工作,一边还要学习写作,有些学生还有家庭需要照顾,平时没有多少时间能够潜心投入写作。在这种状态下,学生很容易偷懒,写作进度很缓慢,此时,就需要指导教师通过邮件或者短信经常关心和督促学生的写作进度,每一封邮件或者每一条短信既是对他们的鼓励,也是对他们的督促。笔者指导的几位在职法律硕士都曾向我表示,每次收到老师的邮件或者短信,他们都倍感压力,都会惦记着学位论文的写作。这样,他们才会将压力转化成动力,将学位论文写出来,才能顺利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

(四)适当为学生提供帮助

在职法律硕士生收集学术资料不是很方便,尤其是上中国期刊网下载论文或者复印最新的法学期刊文章存在着许多不便,从而限制他们的研究视野,影响他们的写作进程。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指导教师应该充分利用在高校丰富的学术资源,利用自己敏锐的学术洞察力,适当为学生提供一些最新的学术资信,保证学位论文研究的前沿性,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沟通非常方便,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QQ给学生提供一些必要的帮助,从而能够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

(五)严格修改学生的论文

现在许多在职法律硕士在大学时代没有经过严格的学术训练,对一些基本的学术规范都不是很了解,提交的学位论文初稿从内容到形式,从结构到论证,从标题到注释等都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就要求指导教师要认真修改,舍得花时间修改,每篇学位论文往往都要来回修改许多遍。就笔者指导的经验来看,在修改中,往往需要从二级三级标题(即文章的目录)和文章的结构开始,帮他们调整文章的结构,凝练文章的二级和三级标题,有些还需要帮他们润色一些语言文字的表达,修改论文的参考文献和注释,让整篇学位论文不管是内容,还是格式更加符合学位论文的要求,保证论文能够顺利通过外审并进入答辩。

(六)强调答辩的相关事宜

一篇学位论文通过外审仅仅是答辩的前奏和基本要求,要顺利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答辩,只有通过由五位教授、副教授组成的答辩委员的答辩,才能算真正完成硕士论文的写作。为此,在每年的答辩之前,笔者都会把指导的学生召集起来,告诉他们答辩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包括汇报态度要谦虚、言行举止要礼貌、回答问题要诚实。例如,在答辩的时候,不懂就不懂,不懂千万不要装懂,否则,会遭到老师进一步的诘问,就会让自己陷入更加尴尬的境地),甚至告诉他们需要特别关注、思考和准备论文中涉及的某个问题,以防止回答不出答辩老师的提问而影响答辩得分。而这就需要学生事先非常熟悉自己的论文观点和论证逻辑。

参考文献



[1]冀祥德.论中国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转型之必要——从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J].环球法律评论,2012(5):151.

[2]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的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0.

来源:法律博客作者:吴情树

论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与指导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25101013/184361.html

更多阅读

药学科研论文的写作方法 教科研论文的写作

药学科研论文的写作方法汪穗福药学是关系到与人类健康和社会进步与发展密切相关的应用学科之一。药学科技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人类健康、改革全球的面貌和药学事业的发展起到无比巨大的作用。据至1999年底资料统计

教育科研及论文写作的指导 教科研论文的写作

目前,撰写教学科研论文,已成为许多中小学教师的一种新追求。因为通过撰写论文,促使教师去总结有效的教学经验,探索科学的教学规律,寻找最佳的教学方法,从而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但是,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教学科研论文并非易事。有的教师常

谈谈中学数学教研论文的写作 谈谈我怎样学习写作

任念兵发表于《中学数学杂志》2010年第11期(高中版第6期)陶兴模老师在文献[1]中依据中学数学教师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素质特征,将数学教师粗略地划分为四个类型,即表演型、应试型、学者型和竞赛型;其中,学者型教师的特点是“善于研究,善于发

声明:《论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与指导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为网友浮夸了年华丶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