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方(甲方):
地址:
购买方(乙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下简称丙方):
地址:
担保人:(下简称丁方)
地址:
甲方出卖座落于的房屋给乙方。甲乙双方共
同委托丙方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手续,乙方为上述交易向
(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元整,丁方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出售其自有的座落于的房屋给乙方。(该房屋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约定价金:(大写)人民币元整,双方约定支付首期款元整,占交易总价金的%。
二、乙方向(银行)申请额度为人民币元整的借款,并请求丁方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三、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代为办理上述房屋交易的过户登记手续,由丙方代为履行过户及抵押登记等行为。双方保证各自向丙方提供的交易过户所需资料均为真实、有效。
四、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将上述房屋交易的首期付款存放于丙方的监管帐户.。
五、乙方委托丙方代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委托丙方根据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交易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登记手续并领取他项权证书。
六、丙方按上条规定将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它他项权证向丁方提存。
七、丁方愿为乙方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
1、上述借款须直接发放至丙方的监管帐户上。丙方对上述款项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
擅自挪用。
2、交易中心出具《 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受理回执单》后,丁方在收到丙方提交的上述
受理回执单 七日内,丁方向丙方出具《担保费结算通知单》并与丙方结算担保费及其他费用后,丁方向丙方出具《放款通知书》,由丙方划转所贷款(卖方获款)。
3、保证期限为丁方向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之日起至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乙方且该房屋上设定了以乙方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之日止。
4、 房屋的交易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委托丙方代为办理。甲、乙方对丁方提供保证担保的上述条件已作充分了解,不持异议。
八、买方即乙方应向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元整。交易税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负担,若甲乙双方选择丙方代缴,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存入丙方帐户或签订本协议时预付丙方人民币整由丙方代缴。该笔款项待交易完毕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如丙方于交易中途发现预交费用不足,则通知乙方补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补足。(甲方不支付代理费吗?)
九、在丁方就乙方借款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向银行出具担保函之后,若出现双方之间交易中止的情形,乙方授权丁方以存放于其指定帐户内(即丙方监管帐户内)的款项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而毋需对甲乙任何一方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上述款项如有剩余,则由丙方全部返还乙方或予以提存,若不足则由乙方直接向银行予以补足。
因发生本条情形而导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之过错方
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乙双方或双方任何一方与丙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对丙方的委托授权不得变更或撤销,丙方同意变更或撤销的除外。
十一、甲方保证所出卖的房屋没有任何的权利瑕疵,若因权利瑕疵而给各方造成损失,概由甲方负责赔偿。若交易过程中及交易完成后上述房屋财产为任何第三人追及,由甲方负责处理,由此而生的经济上的负担、损失甲方亦不得主张免责。
十二、无论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原因致交易不成,甲、乙向丙方交纳的代理、担保等费用均不予退还。
十三、丙方从事代理行为过程中,甲乙双方有积极配合的义务。遇有必需甲方或乙方亲自签署合同、协议、交纳相关税费,经丙方在发生需甲、乙方亲为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三次书面催告而甲乙双方或甲、乙任何一方仍殆怠于配合的,视为甲乙双方交易不成,丙方代理义务终止,丙方毋需退还甲、乙双方所交代理等中介费用。
十四、除丁方自身的过错外,若担保责任不能及时免除,丁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乙方主观有无过错。乙方在先行向丁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再向其他过错方追偿。
十五、如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提交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丙方执份,丁方执份。
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
(签章)(签章)
委托代理人(丙方):
担保人(丁方):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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