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联保贷款案件的问题与对策
吴俍君
导读:近来,银行联保贷款案件大规模爆发,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联保贷款中银行的困境以及采取何种对策予以化解值得研究。文章在对问题进行详细剖析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以及操作问题进行了初步解答,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
银行联保贷款案件的问题与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银行在签订联保合同的过程中操作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不严格。例如:担保人签名不真实,存在代签、冒签的情形;借贷方提供的担保信息不真实,以不属于其名下的房产或虚假房产进行担保等。这些都可能成为银行在联保贷款诉讼中的壁垒,导致银行无法行使抵押权。另外,借贷方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不真实或已过期,而放贷银行没有及时核实或更新,如此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频频遭遇“送达难”的问题,不得以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
2、银行在签订联保合同过程中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还贷能力的审核不严格。主要体现在对联保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实质审查上,对联保贷款总体风险计量不够精细。(1)在联保贷款中,为追求效率,银行往往只注重对合同形式的审查:一方面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并不作深入调查了解,以至于一些还贷能力存在明显瑕疵的联保体也能够顺利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银行在联保贷款中过于依赖担保人的担保能力,部分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人员认为联保贷款成员风险由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必要精细化计量。只注重是否有相应的担保,而忽略了对主债务人还贷能力的审核。如此便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2)对担保合同是否存在瑕疵审查不严。对于抵押担保,在担保财产属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抵押担保合同上仅有一个权利人的签名;对于借款人关联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银行欲实现抵押权时,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同样导致银行信贷风险的增加。另对于预告登记房屋的抵押,需明确的是,预告登记并不等于抵押,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将失效。(3)联保贷款大范围推行的时期较短,以往的联保贷款不良率很低,因此,缺少对联保贷款违约概率及违约损失率在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里动态、持续的计量分析基础。
3、现有联保模式的合理性值得怀疑。(1)在银行联保贷款中,存在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联保体中只要有一方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殃及池鱼。在这类案件中,不免存在部分恶意违约甚至“骗贷”的借款人,而个别人的不诚信行为却需要联保体中其余联保人来买单,这种恶性循环最终会导致不愿背负“冤枉债”的善意联保人最终也选择恶意违约。长此以往,将对金融业的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2)可能引起联保体整体违约的因素有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联保体成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也无济于事。一是地区经济的波动可能对小微企业联保贷款形成致命影响,严重的情形下可能导致小微企业联保贷款大面积违约。二是小微企业联保贷款不可避免地受到经济周期下行的冲击。三是由于行业因素和政策因素造成的同业联保体整体风险难以防范。例如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深入推进,其上下游行业受到较大影响,围绕这些行业组成的联保体,整体还款能力必然受到影响,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近年来大规模爆发的钢贸行业联保贷款案件。同时,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因素、政策因素、地区因素可能导致风险在联保体成员之间的传染,这种情形下联保贷款能否发放、如何发放值得关注并亦需探讨。
4、担保范围相互矛盾的问题。(1)合同条款自相矛盾,例如合同约定房屋作为最高额抵押标的物,并约定最高额抵押范围为借款本金,同时又有其他条款约定抵押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等等,则出现范围不一致的冲突问题;又如保证人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书,约定保证人在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范围中又包含本金、利息、罚息及全部支出费用,对债权人自身利益保护不利。(2)物权凭证与合同约定矛盾,又如办理抵押权证时登记的抵押范围(本金)与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本金、利息、罚息、复息等)不一致。(3)最高额担保中的歧义约定,如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的债权金额是3000万,同时合同还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等等,此时债务金额实际已超出3000万元,发生争议时,应以最高额担保的债权金额为限。
司法实践中,针对普通抵押所进行的抵押登记,权利证书上记载的“债权数额”仅是设定抵押时担保的债权本金数额,既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的全部,亦非抵押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如债权人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予以支持。
5、联保中新型担保物权的效力认定问题。我国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浮动质押这一物权类型,但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已广泛用于担保实践。近年大规模爆发的钢贸纠纷中,钢贸商对银行的担保多采取浮动质押方式。我们认为,对浮动质押的效力,应依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根据一般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无论质押期间质物如何发生变动,只要诉讼时能够固定质押财产的,其质权效力应予认可,以诉讼时金融机构实际占有的钢材确定质押财产范围;如诉讼时仍不能固定质押财产的,对金融机构要求行使质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解决的途径
1、规范联保合同签订程序,使联保合同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要确保联保合同所有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担保人提供的财产信息,银行也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后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对于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联系方式,银行应当在合同订立时确认其真实性并及时更新,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送达难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有观点提出,以银行与联保户订立联保合同时确认的送达地址作为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以降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在送达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我们认为,在现阶段联保案件高发的情况下,这不失为降低诉讼成本的一项有效途径。
2、对联保体整体和成员准入进行严格的把关,对联保体成员的资信能力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联保体成员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联保贷款业务,授信规模及担保方式,核定相应的贷款金额。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保证人,银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撤换,以确保其还贷能力。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联保体成员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如果联保体成员之间控制松散,则相互之间可能缺乏一定的了解与相互监督,不利于针对联保体设计风险控制机制。如果联保体被某一个企业完全控制,则需要防止以所在联保体作为融资平台,资金被挪作他用。因此,银行需了解联保体内客户作为全部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人互相进行风险制约的手段和途径,杜绝直系或旁系亲属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加入同一联合体,真正实现控制风险的目的。
3、对于抵押担保,银行需严格审查用于抵押的房产真实性,审查担保人是否有权对该房产进行抵押,房产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是否有其他抵押情况。此外,可以选择增加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人、不动产抵押、动产或权利质押等多样化方式保障贷款顺利回收,并需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公示登记优先),以增强信贷资金的安全。保证人优先选择本地的、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担保人,如亲友或者借款人的债权人等。司法实践中以公司名义举债的,可以让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类方法在外资企业中已普遍运用。
4、预告登记房屋抵押问题,应引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阶段性保证人。若签订借款合同时,抵押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仅办理预告登记,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将房产开发商作为阶段性保证担保人,保证范围可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律师费)等。因为此时房屋产权尚未设立,借款人是否能够取得产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抵押权是依附于房屋产权基础上的一种他项权利,出借人要求直接行使抵押权难以获得支持,且该情况下房屋的他项权利证明尚未办理。故应让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为宜。另需注意的是预告登记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进行登记并办理抵押,否则预告登记将失效。
5、强化风险预警管理体系。
(1)规范信贷档案。向企业(个人)发放贷款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定期更新企业(个人)信息、核实企业经营地址与营业状况(个人联系电话及地址)。对资金流向、企业管理和财务制度要跟踪监管,切实防控业务风险。同时可设置考核机制,对治理结构完善、信用良好、财务规范的企业给予更多优惠,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反之则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惩戒措施。
(2)关注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例如去年的钢贸买卖中资金链断裂问题,引发一系列借款纠纷案件,应及时报告并制定应对措施。
(3)提高从业人员的止损能力,对出现逾期还款预兆(不接电话或关机次数频繁、搬离下落不明等)的借款人应及时采取措施,例如提起诉讼,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尤其应注意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期间,否则保证责任应予免除。若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还可及时申请债务人公司破产。
(4)对联保体中各联保户所在行业进行详细调查,相对而言,行业越分散,风险较小;行业联系越紧密,甚至所有联保户都经营同一行业,则有可能一损俱损,风险相对较高。对于后者,银行可以采取只对联保体中的一个联保户发放贷款,等其将本息还清后再向下一个联保户发放贷款,如此可以降低风险。
(5)银行可以强化有效的正向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与联保体的多次合作,形成一种默契,用银行与联保体两种渠道实现对失信的惩戒与授信的激励。对不同信用的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应区别对待,对还款记录良好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增加授信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优惠贷款利率;对按期付息并且经营正常的小微企业,可以一次授信,循环使用;对不按期还款、信用不佳的小微企业,除催收欠款和加收罚息外,还应在本系统内进行警示通报。对联保体而言,对于失信的联保户可极大地发挥其生意圈和供应链成员对其制约作用,使其在生意场上无法立足。而对于守信的小微企业,则可以使其联保体内发挥更大作用。
6、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如果金额较大的,债权人还可直接至公证处办理执行证书,或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节约诉讼时间及成本,若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凭借该文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7、合理利用“提前到期条款”。例如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用途,并列明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借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款项。放贷后定期回访跟踪,对于擅自更改借款用途的情形援引提前到期条款,此举可以有力确保第一时间采取诉讼保全。司法实践对于该条款是确认其效力的。
8、如发生大额债务坏账,可以通过破产保护制度达到公平清偿的目的。具体方法可结合提前到期条款、支付令、执行公证等途径满足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立案条件,合理利用地方政府的协调作用,促成法院及时受理破产案件。一旦破产案件立案,关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保全均要解除,执行全部中止,可以使债务人财产最大限度地向全部债权人公平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