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规定: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种,必须按国家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工种不能互相比照。
(二)必须是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
(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规定
(一)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需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四)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将其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休审批表》、公示报告及退休申请,一并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五)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目前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要求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六)我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实行每两月集中审批一次,即:逢双月审批(各县、市、区逢双月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并从审批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料的认定规定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以职工档案为审批资料,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审查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岗位、从事工种等原始记录。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按其职工档案的原始记载审核认定。
(二)职工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记载资料不全,或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特殊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后据实处理,是针对当时的情况和仅限于上述特定的条件。
(三)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应按职工原始档案的原始记录为认定依据。对职工档案中没有任何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四)特殊工种范围的界定,以国家原各行业主管部、委下发的有关文件为依据。对于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均相同的工种,如原各行业主管部、委下发文件时,经国家原劳动部同意,已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方可比照执行;否则,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
(五)对从事特殊工种基层干部的界定,仅限于工作条件与职工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
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折算连续工龄、换算缴费年限的规定
(一)1995年底前,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的时间,按1年折算3个月的连续工龄,可换算成1个半月的缴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时间,按1年折算6个月的连续工龄,可换算成3个月的缴费年限。
(二)从事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三)从事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只能作为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部分的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