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注册制改革意义
http://www.eastmoney.com/2014年01月21日 16:43严洲
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今日召开,肖钢就大力推进监管转型发表讲话。
肖钢表示,推进监管转型将实现“六个转变”:一是监管取向从注重融资,向注重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均衡、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转变。二是监管重心从变种市场规模发展,向强化监管执法,规模、结构和质量并重转变。三是监管方法从过多的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实施全程监管转变。四是监管模式从碎片化、分割式监管,向共享式、功能型监管转变。五是监管手段从单一性、强制性、封闭性,向多样性、协商性、开放性转变。六是监管运行从透明度不够、稳定性不强,向公正、透明、严谨、高效转变。
肖钢谈到,监管转型主要任务包括九项:一是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备案登记等事项;二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三是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四是理顺监管与执法的关系;五是强化派出机构职责;六是促进证券期货服务业提示竞争力;七是提高稽查执法效能;八是推进资本市场中央监管信息平台;九是建设法律实施规范体系。
1月21日,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在证监会机关召开。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肖钢就大力推进监管转型发表讲话。
肖钢指出,推进监管转型是证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必须要完成的任务,是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必由之路。监管转型是指监管理念、监管模式和监管方法的革新和转变,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证券期货监管规律的新探索。
肖钢表示,推进监管转型要实现“六个转变”:一是监管取向从注重融资,向注重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均衡、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转变。二是监管重心从偏重市场规模发展,向强化监管执法,规模、结构和质量并重转变。三是监管方法从过多的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实施全程监管转变。四是监管模式从碎片化、分割式监管,向共享式、功能型监管转变。五是监管手段从单一性、强制性、封闭性,向多样性、协商性、开放性转变。六是监管运行从透明度不够、稳定性不强,向公正、透明、严谨、高效转变。
肖钢谈到,监管转型的主要任务是,一是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备案登记等事项。二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三是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四是理顺监管与执法的关系。五是强化派出机构职责。六是促进证券期货服务业提升竞争力。七是提高稽查执法效能。八是推进资本市场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九是建设法律实施规范体系。
肖钢强调,监管转型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监管转型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处理好推进监管转型和促进市场发展、推进监管转型和维护市场稳定、全面转型和重点推进、推进转型坚定性和政策措施灵活性、转型统一性和创新性的关系。监管转型,关键在人。面对繁重的转型任务,必须切实加强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监管转型带动自身建设,以自身建设保障监管转型。
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会期两天。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及新闻单位的代表,证监会机关各部门、系统各单位的负责人及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现场及视频分会场参加会议。
肖钢:注册制改革是推进监管转型重要突破口
www.eastmoney.com2014年01月22日 20:27
肖钢称,注册制改革是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突破口,牵一发而动全身,必将带动和促进其他方面的改革。初步设想,注册制改革总的思路是:证监会依法设定和核准股票发行及上市条件,统一注册审核规则。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其言行必须与信息披露的内容相一致。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自行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发行和上市全程进行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2014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关于2013年的工作总结和2014年的工作要点,已印发给大家讨论,我就不再重复讲了。下面,我重点围绕监管转型问题,谈几点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为什么要推进监管转型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监管转型是证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必须要完成的任务,是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必由之路。
监管转型是指监管理念、监管模式和监管方法的革新和转变过程,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证券期货监管规律的新探索。大力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进监管转型是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激发经济活力的迫切需要。资本市场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重要平台,主要功能是促进资本形成、资本集聚和资本流转,在激发民间活力、鼓励创新创业、完善市场体系、健全公司治理、推动经济转型、服务财富管理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挥后发优势,取得了巨大成就,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但是,市场总体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足,现有监管模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要推进监管转型,让更多市场主体有机会公平参与资本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和活力,使市场更加规范有序、公平公正,从而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推进监管转型是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资本市场在创造奇迹的同时,也经历了诸多曲折、矛盾和困难,有一些久攻不破、久解不决的难题,市场结构和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市场效率和公信力不足,新老问题相互交织,决策面临“多难”窘境。由于资本市场处在改革前沿,参与者众多,利益关系复杂,市场化、法治化、透明化程度的要求比较高,因此,推进监管转型有利于解决我们遇到的种种困难和症结,为资本市场创造有益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环境。
第三,推进监管转型是全面增强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强大的证券期货服务业与充满活力的资本市场是相辅相成的。加快培育和发展功能齐备、服务优质、竞争力强的证券期货服务业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任务。推进监管转型,就是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宽准入,扩大开放,鼓励竞争,加大创新,允许更多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服务业,支持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创新,依法合规稳健经营。通过活力充分释放、促进归位尽责、制约激励有效的监管安排,引导有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升综合实力,促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投资银行和现代资产管理机构,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和风险管理需要。
第四,推进监管转型是提升监管效能、切实履行核心职责的现实选择。长期以来,我们对监管工作倾注了大量心血,付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管越位、缺位、不到位情况确实客观存在,一些政策前瞻性、整体性、坚定性不够,“堵窟窿、补漏洞”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监管职责交叉,规则不一,力量分散,效能不高。随着市场规模快速扩大,市场主体日益增加,上述问题会越来越突出,有限的监管资源越来越难以适应繁重的监管任务,“人盯人”、“当保姆”的模式难以为继。因此,我们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快推进监管转型,形成集中统一、优势互补、功能配套、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切实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努力建设市场、社会和群众满意的监管机构。
推进监管转型要实现“六个转变”:
一是监管取向从注重融资,向注重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均衡、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转变。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要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落实到制度建设、日常监管、稽查执法的各个环节。
二是监管重心从偏重市场规模发展,向强化监管执法,规模、结构和质量并重转变。正确处理市场发展与监管执法的关系,既要加快发展、改善结构、提高质量,更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维护市场公平正义。
三是监管方法从过多的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实施全程监管转变。减少前端审批,不是一放了之,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尽快形成放而不乱、活而有序的新手段、新规则和新机制。
四是监管模式从碎片化、分割式监管,向共享式、功能型监管转变。切实改变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现状,强化监管信息共享和功能协作,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五是监管手段从单一性、强制性、封闭性,向多样性、协商性、开放性转变。要开展积极行政监管,丰富监管工具,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市场、建设市场、维护市场,构建伙伴共赢、开放多元、有序互动的监管格局。
六是监管运行从透明度不够、稳定性不强,向公正、透明、严谨、高效转变。坚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增强快速反应能力,稳定监管预期。
长期以来,证监会系统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在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中做出了坚持不懈的努力,特别是长期处在市场监管一线的部门、单位和派出机构工作卓有成效,作出了重要贡献,保障了资本市场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也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去年以来,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系统充分动员,开动脑筋,集思广益,对当前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进行了分析研判,对推进监管转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了普遍共识。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多种有利条件,抓住机遇,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客观地讲,推进监管转型面临不少困难和风险,也有不确定性,有些问题现在可以想到,有些问题还预料不到,特别是我国资本市场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各方面不健全不配套,外部环境制约很多,对监管转型有疑虑有担心是正常的。面对现实,我们必须抉择。不改革,没出路;要转型,有风险。但是,只有转型和改革,才有解决问题的机会,才是希望所在。因此,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监管转型,把问题想在前面,把困难和风险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措施想得更周全一些,把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
二、监管转型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备案登记等事项
2002年以来,我会分批次共清理取消了138项行政审批事项。总体来看,改革力度很大,但目前审批事项还是偏多。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动监管转型的基本前提。目前,我会已经确定未来3年将继续取消21项行政审批事项,有些今年就要取消。下一步,会机关要继续研究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规范审批事项管理。对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和会管单位的审批备案等事项,按业务条线列出清单,由会机关业务部门商相关单位进行甄别清理,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
总的原则:一是会机关及派出机构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二是会机关及派出机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该取消的取消,该调整的调整,逐步废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三是会机关及派出机构在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实施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四是系统各单位凡没有法律规定的各类事前备案、报告等事项,一律取消,确有必要的,改为事后备案;五是系统各单位对审批事项以外的登记、考试、验收等事项以及要求市场主体报送的数据表格、资料等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废除、整合、简化的意见并予以公告;六是系统各单位所有审批备案事项,都必须公布标准、流程、期限和方式,不公布的不得实施。
对于清理后继续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做好评价工作,提出“去、留、改、并”的建议和意见,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决策依据。会机关和派出机构要开展许可事项自我评价,协会、交易所、投资者保护基金要组织开展社会评价,提出每个项目的保留、取消、调整、合并、下放的具体意见,并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二)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注册制改革是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突破口,牵一发而动全身,必将带动和促进其他方面的改革。目前对于注册制的内涵,大家的看法不尽相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监管部门不对发行人进行价值判断,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行时机、价格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决定。
当前,我国已具备了向注册制过渡的基本条件。但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并且要以《证券法》修改为前提。要抓紧制定过渡期安排,做好今年的新股发行审核工作。
初步设想,注册制改革总的思路是:证监会依法设定和核准股票发行及上市条件,统一注册审核规则。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其言行必须与信息披露的内容相一致。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自行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发行和上市全程进行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过渡期内,要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做好审核工作,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优化发行审核流程,清理发行审核中的备案、登记、验收等不必要的环节或前置程序。增强发行审核透明度,梳理现有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审核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审核流程及审核意见,发审会过程向公众公开。
(三)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由于证券产品的复杂性、虚拟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突出,决定了信息披露在整个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处于中心和基础地位。只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才能形成合理的市场定价,发挥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才能引导市场预期,促进理性的投融资决策和股权文化;才能及时充分地揭示和评估市场风险,提高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重点打击虚假信息披露、欺诈发行、价格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
强化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向社会公众作出的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其言行必须与所披露信息一致。如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持续公开披露。市场主体要强化公司治理及内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规范化运作流程并有效执行,从源头上确保信息披露质量。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勤勉尽责,发挥好信息披露把关作用。证券交易所全面负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树立信息披露监管权威,加强自律管理。
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使信息披露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而不是以监管自身需求为中心。信息披露规则是否科学,不仅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也直接影响信息披露监管的质量。要把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发行上市、日常监管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股票发行环节,要完善招股说明书的格式、语言和内容,针对不同行业制定适应其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在日常监管环节,要把现行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并购重组、再融资、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纳入信息披露监管。要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充实和调整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息披露规范制定机制。
在加强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监管的同时,要加快建设透明证监会。秘密是公正的天敌,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证监会要维护“三公”,必须增强透明度。政府信息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力度,强化沟通交流互动,及时解疑释惑,让市场各方充分理解和支持监管工作。
(四)理顺监管与执法的关系
监管与执法既紧密相连,又有所区别。执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执法是会机关及派出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日常监管属于广义执法范畴,所有监管人员都是执法人员。狭义执法是指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或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我们通常说的执法,是指狭义执法,即稽查执法。推进监管转型,需要进一步厘清和处理好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关系,证监会行政监管与交易所、协会自律管理的关系,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施与自律措施的关系。
厘清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关系。日常监管有两方面,一个是对市场主体进行合规性与审慎性监管,主要目的是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稳健运营,防范机构风险和市场风险。另一个是及时制止违法不当行为,或者发现有关线索后及时移送稽查执法部门。可见,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不是割裂的,不能两张皮。日常监管要按照稽查执法的程序、证据标准和认定条件开展检查、核查工作,提高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能力。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调查或移送稽查执法部门,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监管措施的实施要与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有效衔接。制定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协调工作规则,促进派出机构、稽查执法部门、日常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适用各种措施、对外发布信息等方面的及时沟通、有序衔接和协作配合。
厘清证监会与交易所、协会的关系。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都是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交易所和协会既负有法定职责,也具有自律管理权限,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积极主动、全面及时履行职责,不能以任何理由疏于履责,也不能回避矛盾或上交难题。证监会要大力支持交易所和协会开展工作,对于依法确需由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要明确标准、流程和期限,提高透明度。积极研究进一步增强交易所、协会权责的政策措施,激发交易所、协会活力。
厘清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的关系。三类措施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交叉,但其性质、功能有所不同。监管措施是对市场主体合规性和审慎性监管过程中实施的矫正性措施,主要作用是防止风险蔓延和危害后果扩散,对时效性要求较高。依据我会有关规定,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整改、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18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具有实体性、结论性等特点,主要作用是惩戒。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6种。这两类措施的依据在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具有国家公权力和强制性。自律管理措施是自律组织基于行业整体利益、依据自律规则对其成员实施的纪律惩戒性措施,具有自治性的特点,其依据主要是自律组织成员的权利让渡。当自律管理能够发挥作用时,行政监管一般不宜介入;但当行业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自律管理失效时,行政监管必须介入,以维护公共利益。会机关及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要根据自身不同性质和职能定位,严格规范实施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需要强调的是,这三类措施各有所适用,并行不悖,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互相替代。要认真梳理现有监管措施,符合适用条件的,要坚决适用;同时符合立案条件的,还要及时立案或移送稽查执法部门立案调查;日常监管部门不能因为移送了稽查执法部门,就不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交易所、协会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要采取自律措施,违法违规的要及时移交证监会,不能以自律管理代替行政监管。同时,要注意解决好同一事项多头监管、同一违规多头查处的问题,建立健全事前沟通会商机制。对市场主体行为有较大影响的监管措施的实施,要审慎评估,健全审批程序。
(五)强化派出机构职责
派出机构是所在辖区事中事后监管主力军,主要职责是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辖区内一线监管工作,完成全系统协作监管任务。修订《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及时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私募业务等纳入监管范围,加强投资者保护、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职能。针对不同辖区的市场情况,建立科学的派出机构资源配置和评价体系。
派出机构要重点开展辖区内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管执法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苗头要及时查处、及时制止。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和监管协调,完善在公司上市、退市、多层次市场建设、稽查执法、相关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协作机制。深化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探索快捷有效的平行移送模式。派出机构要依法行使监管权力,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及时向会机关报告辖区重大事项,积极建言献策。同时,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整个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会管单位是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监管支持平台。要进一步明确定位,把职责之内的事情做好,切实把市场运行保障、投资者服务、风险监测监控、市场教育培训及研究等职能落实到位,努力提高服务水准和运行效率。
会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派出机构、交易所、会管单位的沟通交流,从实际出发、合理可行地部署工作。重大决策要会商派出机构、交易所和会管单位,制定监管规则要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要如实作出说明。加大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力度,精简考核评估、报告报送等事项,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六)促进证券期货服务业提升竞争力
建立机构业务牌照管理体系。适应综合经营趋势,实施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公开各类业务的牌照准入标准、条件,制定并公示相应业务规范,向符合条件的机构开放,逐步解决大市场与小行业的矛盾。打破证券、期货、基金等机构业务相互割裂的局面,允许相关机构交叉申请业务牌照。区分公募和私募,探索建立与私募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牌照管理方式,明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加强监管协作,支持私募业务创新发展。
放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准入。扩大行业对内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形成国有、民营、内资、外资并存的多元化竞争格局和优胜劣汰机制。大力发展专业证券投资机构,支持社会保险(行情 专区)资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运营,拓宽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宽证券期货业外资准入限制,取消外资金融机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外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独资子公司或分公司,取消合资公司业务牌照限制。支持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跨境并购和开展跨境业务做强做大。
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逐步推进原则监管,增强监管规则的弹性和包容性,最大限度减少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具体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的管理。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围绕实体经济和客户需求,依法自主开展业务与产品创新,扩大业务范围、丰富产品种类、提升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丰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组织形式,鼓励特色化经营、差异化发展。规范发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柜台业务,稳步发展机构间市场。促进会计审计评估机构、评级增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提升执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支持引导证券期货服务业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七)提高稽查执法效能
深入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全面深化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优化线索处理、案件快速反应和移送机制。在线索处理方面,组建线索分析处理中心,建立异动、异常、举报线索快速检查制度,完善交易所线索直接报送标准和机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在立案调查方面,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线索基本清晰的直接转立案调查;线索需要核实的,尽量缩短核查时间。要切实做好上市公司立案调查、执法处罚的信息披露工作,对案件复杂、调查期限长的,应分阶段持续披露,最大限度让投资者公平及时得到事关投资决策的基本信息,经检查和调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及时公告。稽查局不再对拟移送处罚事项进行复核,对于拟处罚的案件,调查部门在移送审理的同时,应报稽查局备案。涉嫌犯罪案件及线索需要移送公安部门的,原则上报送稽查局统一移送;确有必要的,经稽查局同意后可由派出机构就地平行移送。对于重大、敏感、复杂的涉嫌犯罪线索,探索行政调查与刑事侦办同步立案、联合取证机制。
继续深化查审分离体制改革。建立主任委员负责、审理委员定案的行政处罚工作机制,将案件审理主审合议制度和全体委员参加的审理会制度,调整为5名委员组成的主审合议定案制度,切实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质量和权威。提高行政处罚的独立性,取消案件会签机制,会领导只可以依法对案件提出予以处罚或加重处罚的意见,不允许提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各派出机构领导也要比照办理。建立案件审理监督问责机制,继续推进审理公开,在案件数量较多的地方建立案件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合理配置全系统行政处罚的执法资源,处罚委负责办理大案要案、复杂疑难案件等重大案件,以及个别派出机构难以审理的案件。处罚委对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指导、服务、支持和监督。派出机构案件审理的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八)推进资本市场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建设集中统一、信息共享的中央监管信息平台,是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措施。长期以来,全系统信息分散,部门单位之间沟通交流文来文往,函来函去,信息处理方式落后,效率低下。建设这个平台,既是对全系统数据和资源的统一整合,更是监管业务和流程的集中再造。要改变会机关、派出机构、交易所、行业协会和会管单位不同信息系统各自为战、重复建设、信息采集不规范、口径和时点不统一的现状,适应“大数据”时代监管工作对信息分类、整合、挖掘的需求,全面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今年要全面启动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作为各单位“一把手”工程。中央监管信息平台由基础设施模块和业务功能模块两部分组成。基础设施模块包括统一数据报送系统、中央数据库、外部数据交换系统、公众信息发布反馈系统等;业务功能模块用于支持证监会行政许可、稽查办案、日常监管、宏观监管以及内部管理工作等,各功能模块根据使用层级和权限,为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全力推进业务监管系统逻辑集中,实现监管数据信息的统一、全面、共享。推进逻辑集中是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是信息科技发展的内在规律,是一条被国内外同业实践所检验的成功道路,也是符合我会实际、促进我会监管转型的必然选择。逻辑集中即通过统一规划、统一业务需求、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数据采集和处理、统一管理信息运行维护,形成一套涵盖数据信息全、服务功能全、数据信息充分共享的应用系统。
坚持统一规划、分工协作、分步实施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集中统一与差异化需求之间的关系。中央监管信息平台是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的应用平台,是按照各单位、各部门的需求建设的平台,是我会的最高监管信息平台。平台建设工作启动后,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新的监管系统,新开发的业务监管系统应纳入中央监管信息平台统筹考虑。已有业务监管系统可照常运行,但数据须全部纳入中央数据库,待系统升级改造时纳入平台。根据业务需求,按急用先行原则,逐步推进实施。平台建设将适当考虑监管单位的差异化需求,给部分单位一定自由开发空间。
加强组织领导,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系统建设,时间服从质量。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工程复杂庞大。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抓信息系统需求管理,安排骨干人员参与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全系统业务需求的调研,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和各项标准;基本完成统一数据报送系统、中央数据库等基础模块以及公司监管、稽查办案系统等第一批监管系统建设。2015年底前,以满足行政许可、风险监测、律师监管、行政复议和舆情监测等急用需求为出发点,整合并建成外部数据交换系统、公众信息发布反馈系统等,搭建监管信息平台的基础框架,完成部分新业务监管系统的开发工作,原则上全系统不再以函件往来形式通报情况。2016年底前,进一步推进业务系统整合,继续开展相关数据收集工作,完善中央监管信息平台数据模型建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完成各部门新增的业务功能开发;对数据模型、应用功能进行评估与优化;实现在新增需求建设的同时,完成老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以及老系统历史数据的导入与整合,并同时开展大数据处理及应用建设。
(九)建设法律实施规范体系
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规划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这项工作主要依靠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证监会主要是推动和配合。关于证券法修改、期货法制定,现在已经全面启动,这是全系统的一件大事,会机关具体牵头部门要担负起统筹协调、综合判断的职责,系统各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按照各自分工,切实负起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二是集中开展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整合工作,这项工作要靠我们来完成,主要任务是构建由融资与并购、市场交易、产品业务、市场与机构主体、投资者保护、监管执法、对外开放、审慎监管等8个子体系组成的法律实施规范体系。今后,证监会出台的制度规则,只要涉及规范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原则上一律采用规章的形式,规范性文件只能用来规定一些解释性、指引性、操作性的事项。为做好这项工作,要把握好以下方面:
明确工作责任。总的考虑是,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一个职能部门牵头负责一个子体系的清理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全力配合做好立法研究、制度论证、条文起草完善等方面的工作,共同完成好清理整合任务。
明确工作步骤。清理整合工作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为依据,但相关子体系的建设工作也不能被动等待,要主动关注、统筹协调相关立法工作的进程,同步考虑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要结合法律制度建设的总体方向和要求,在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修改或者制定建议的同时,形成对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思路和建议,为相关法律修改或者制定后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规则创造条件。对于私募基金、场外市场、投资者保护以及监管执法等不涉及法律修改或者近期国务院明确政策措施的相关领域,则要抓紧推进相关工作,争取年内完成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整合工作。
明确工作要求。清理整合工作,要尊重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工作程序,运用科学的立法方法,确保质量和效果。要针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有效的监管制度安排和保障其实施的有力制裁措施,确保制度规范能管用、有效果,真正做到“法意”准确,“法条”严谨。要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要采取有效方式直接听取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今后立法征求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情况和理由都要向社会公开。立法起草部门要认真研究不同意见,该吸收的吸收,不能吸收的要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要严格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议要求,重点围绕体制、职责、重大制度安排以及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事项讨论决策,提高审议决策效率。
三、监管转型关键在人
为政之要,唯在得人;监管转型,关键在人。面对繁重的转型任务,必须切实加强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监管转型带动自身建设,以自身建设保障监管转型。
(一)加强作风建设
总体上看,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会党委针对“四风”问题提出了八个方面的整改措施,我们要狠抓落实。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市场一线,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听取意见。要完善决策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政策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效果评估反馈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要继续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压缩会议数量,精简文件简报,把各级干部的时间和精力更多地用在监管工作上。
(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机制
要认真贯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结合资本市场监管转型,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受激励,让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秉公办事的人受尊重、受爱护、受重用,打造一支与监管转型要求相适应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要按照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选人标准,优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具体办法,使真正有能力、有业绩、有担当的干部脱颖而出。要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用人导向,只要符合干部任用标准的,都要一视同仁,做到唯贤是举、选贤任能。各单位、各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明确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的督办、考核、反馈、问责机制。严格执行“三定”方案,依法和按规定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制。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必须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对不在状态、无所作为、不敢担当、能力不适应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调整。
(三)优化机构设置
会党委经认真研究,拟适当调整会机关的一些部门。有关方案还有待中央编办和国务院领导批准。在获批后的实施过程中,会涉及一些部门和人员的调整,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各级领导和干部职工要正确处理部门与全局、个人意愿与组织需要的关系,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积极支持机构调整。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职能划转、人员定岗和工作交接等工作,派出机构也要结合实际,相应调整内设处室。要精心组织和实施这次机构调整,确保队伍稳定、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平稳过渡。
(四)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
面对新任务、新要求,能力不足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同志专业素质和知识储备跟不上,习惯于一成不变的工作方式,对事前审批轻车熟路,对事中事后监管缺乏办法和经验。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职工要有本领不够、能力不足的危机感,紧紧围绕监管转型的要求,提高统筹兼顾、开拓创新、破解难题的能力。要大兴学习之风,注重实践锻炼,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五)严格规范权力运行
各级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程序作出决策,坚决防止“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进一步健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建立稽查执法和行政许可说情备案制度,减少和规范监管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切实做到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
四、监管转型重在落实
监管转型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落实监管转型工作,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推进监管转型和促进市场发展的关系。要自觉地把推进监管转型与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紧密联系起来,不能“为转而转”,更不能自娱自乐。检验监管转型成功与否的关键,要看是否有利于“两维护、一促进”。
二是要处理好全面转型和重点推进的关系。监管转型要做好通盘筹划、全面推进,也要在关键领域、关键项目上力争取得重点突破。要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做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部署的重点项目,各单位要紧紧围绕这些项目开展工作,不要另出新题目。确有需要新增的,要深思熟虑、科学论证,在充分协商后提出。
三是要处理好推进监管转型和维护市场稳定的关系。推进监管转型,胆子要大,步子要稳,要统筹考虑改革、发展和市场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准备,不能掉以轻心。
四是要处理好推进转型坚定性和政策措施灵活性的关系。坚持转型方向不动摇,立足市场实际,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僵化、不蛮干,讲究策略,稳扎稳打,积小胜为大胜。
五是要处理好转型统一性和创新性的关系。注重监管转型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同时摸着石头过河,鼓励系统各单位结合实际,大胆创新,勇于探索,积累经验。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监管转型要达到预期目标,归根到底要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毅力,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一,思想要统一。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充分认识监管转型的重要意义。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转变观念,做好表率。要强化机遇意识和责任担当,以钉钉子精神打好转型攻坚战。
第二,责任要落实。要按照监管转型的要求,做好任务分解,确定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和时间表,不折不扣地做好所承担的工作。会机关、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会管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转型合力。
第三,工作要衔接。要加强日常工作和监管转型的有序衔接,强化补位意识,确保市场监管不断档、不空档。要稳妥调整监管资源配置,做到有序地“放”、有效地“接”、有重点地“管”,实现放开事前管制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步推进。要严肃组织纪律,对于在监管转型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第四,督查评估要有效。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分工建立专项督办机制,定期报告进展情况。加强对转型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做好形势预判与综合评估,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监管转型平稳进行。
同志们,春节就要到了,借此机会,我谨代表会党委,给大家拜个早年,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马到成功!
肖钢:推进监管转型实现六个转变
www.eastmoney.com2014年01月22日 04:28
证监会主席肖钢21日说,推进监管转型是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必由之路,推进监管转型要实现“六个转变”。肖钢在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说,监管转型是指监管理念、监管模式和监管方法的革新和转变,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证券期货监管规律的新探索。
证监会主席肖钢21日说,推进监管转型是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必由之路,推进监管转型要实现“六个转变”。
肖钢在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说,监管转型是指监管理念、监管模式和监管方法的革新和转变,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证券期货监管规律的新探索。
肖钢表示,推进监管转型要实现“六个转变”:一是监管取向从注重融资,向注重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均衡、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转变。二是监管重心从偏重市场规模发展,向强化监管执法,规模、结构和质量并重转变。三是监管方法从过多的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实施全程监管转变。四是监管模式从碎片化、分割式监管,向共享式、功能型监管转变。五是监管手段从单一性、强制性、封闭性,向多样性、协商性、开放性转变。六是监管运行从透明度不够、稳定性不强,向公正、透明、严谨、高效转变。
肖钢说,监管转型的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备案登记等事项;二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三是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四是理顺监管与执法的关系;五是强化派出机构职责;六是促进证券期货服务业提升竞争力;七是提高稽查执法效能;八是推进资本市场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九是建设法律实施规范体系。
肖钢强调,监管转型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监管转型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处理好推进监管转型和促进市场发展、推进监管转型和维护市场稳定、全面转型和重点推进、推进转型坚定性和政策措施灵活性、转型统一性和创新性的关系。监管转型,关键在人。面对繁重的转型任务,必须切实加强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监管转型带动自身建设,以自身建设保障监管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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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钢布局监管转型:6个转变9项任务
在1月21日召开的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肖钢强调今年证监会的主要工作是推进监管转型,并提出了9项任务和6个转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资深财经评论人士叶檀认为,监管转型的前提是确立证监会行政执法权。
监管转型为今年主要工作
肖钢在会上指出,推进监管转型是证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必须要完成的任务,是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必由之路。监管转型是指监管理念、监管模式和监管方法的革新和转变,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证券期货监管规律的新探索。
肖钢表示,推进监管转型要实现“六个转变”:一是监管取向从注重融资,向注重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均衡、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转变;二是监管重心从偏重市场规模发展,向强化监管执法,规模、结构和质量并重转变;三是监管方法从过多的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实施全程监管转变;四是监管模式从碎片化、分割式监管,向共享式、功能型监管转变;五是监管手段从单一性、强制性、封闭性,向多样性、协商性、开放性转变;六是监管运行从透明度不够、稳定性不强,向公正、透明、严谨、高效转变。
肖钢谈到监管转型的9项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备案登记等事项;二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三是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四是理顺监管与执法的关系;五是强化派出机构职责;六是促进证券期货服务业提升竞争力;七是提高稽查执法效能;八是推进资本市场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九是建设法律实施规范体系。
肖钢强调,监管转型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监管转型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处理好推进监管转型和促进市场发展、推进监管转型和维护市场稳定、全面转型和重点推进、推进转型坚定性和政策措施灵活性、转型统一性和创新性的关系。监管转型,关键在人。面对繁重的转型任务,必须切实加强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监管转型带动自身建设,以自身建设保障监管转型。
肖钢:降低创业板门槛 允许未盈利创新企业上市
2014年01月22日11:21中证网
中证网讯 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人民日报刊文指出,要改革创业板制度,适当降低财务标准的准入门槛,建立再融资机制。在创业板建立专门层次,允许尚未盈利但符合一定条件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并实行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肖钢:坚持渐进式改革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www.eastmoney.com2014年01月22日 15:1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一项战略任务。早在2003年,中央就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当时主要是考虑我国股票市场只有面向大中型企业的主板市场,层次单一,难以满足大量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需求。2004年我国推出了中小板,2009年推出了创业板。经过10年探索,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初具规模,股票交易所市场日益壮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服务范围已扩展至全国,各地区域股权转让市场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积极探索前行。同时,债券市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蓬勃发展,产品日益丰富,规模不断扩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仅有力支持了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现代金融体系、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应看到,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仍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程度不高,直接融资比重偏低,市场层次、结构和基础设施不完善,产品不够丰富,证券期货服务业和机构投资者发展不足等,迫切需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对现代资本市场复杂形态的一种表述,是资本市场有机联系的各要素总和,具有丰富的内涵。从交易场所来看,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分为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根据发行和资金募集方式,可以分为公募市场和私募市场;根据交易品种,可以分为以股票债券为主的基础产品市场和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同一个市场内部也包含不同的层次。同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各个层次并不是简单平行、彼此隔离的,而是既相互区分、又相互交错并不断演进的结构。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性还体现在投资者结构、中介机构和监管体系的多层次,交易定价、交割清算方式的多样性,它们与多层次市场共同构成一个有机平衡的金融生态系统。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性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有力引擎,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手段。
有利于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将储蓄转化为投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我国储蓄率较高,但存在企业融资难、民间投资难的突出矛盾,反映了我国资本市场欠发达、市场层次不丰富、资金供需双方不能有效匹配的矛盾。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其融资需求和条件是不一样的;同样,投资者的需求也是多样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可以提供多种类型的金融产品和交易场所,为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打造高效匹配的平台,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激发经济增长活力。
有利于创新宏观调控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我国金融结构长期失衡,直接融资比重偏低,实体经济过度依赖银行信贷。潜在不良贷款、影子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市场等方面的风险相互关联且正在累积。近年来,我国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负债水平不断提高,依靠信贷大规模扩张刺激经济难以为继。国际经验表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平衡发展是增强经济金融结构弹性的重要举措。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提供多元化的股权融资,加快资本形成,降低实体经济杠杆率;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改善金融结构,改变过度依赖银行体系的局面,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
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中小企业孕育着新的商业模式以至新兴产业,往往会成为引领经济转型的先导力量。我国大量科技创新型企业具有风险高、资产少的特点,难以获得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通过提供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建立融资方和投资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缓解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并由市场筛选出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推动新兴业态和产业成长,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有利于促进产业整合,缓解产能过剩。大力推进企业市场化并购重组,促进产业整合,是解决产能过剩问题的重要手段。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提供更加高效透明的定价机制和灵活多样的支付工具与融资手段,如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高收益债券、并购基金等,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有利于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财富管理需求,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加,居民投资理财需求激增。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提供多种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多渠道满足日益增长的居民投资和理财需求,使不同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有效促进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金融的国际竞争力。近年来,我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不断增多,迫切需要金融机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和国际化水平。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拓展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为扩大双向开放创造有利条件,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期货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参与全球竞争。同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大宗商品领域的话语权。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点任务
着力推动股票市场发展。股票交易所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压舱石,也是宏观经济运行的晴雨表,不仅可以吸引长期投资,还可以为其他资本市场提供定价基准和风险管理工具。要继续壮大主板市场,丰富产品和层次,完善交易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改革创业板制度,适当降低财务标准的准入门槛,建立再融资机制。在创业板建立专门层次,允许尚未盈利但符合一定条件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并实行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快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拓宽民间投资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地方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券商柜台市场,逐步建立券商间联网或联盟,开展多种柜台交易和业务。同时,不同层次市场间应建立健全转板机制,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推动形成有机联系的股票市场体系。
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股票市场联系紧密。在很多境外成熟市场中,债券市场的规模远远超过股票市场。健全的债券市场还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必要条件。应进一步发展公司债券,丰富债券品种,方便发行人和投资人自主选择发行交易市场,提高市场化水平;发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扩大私募债发行主体和投资人范围,进一步发展场外交易;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和监管规则统一。
稳步扩大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加深和体量增大,企业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愈加敏感,投资者也越来越需要运用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管理和规避风险。应进一步完善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帮助企业发现价格和管理风险;稳步发展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金融期货品种,完善场外衍生品市场体系,适应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居民理财和区域经济发展等多元化需求。
促进私募市场规范发展。与公募市场相比,私募市场发行主体更加多元化,发行流程相对简单高效,发行对象通常限于风险识别和财务能力较强的适格投资者,交易品种更为丰富,交易机制更加灵活,可以提供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投资服务。应鼓励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创新,促进并购,增加就业,并实行适度监管、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募集和宣传推介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需要把握的几个原则
坚持市场化取向。尊重市场规律,充分调动市场各方的积极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监管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大力推进监管转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夯实法治基础。切实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努力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落实严格的保护和制裁制度,既有高效便捷的法律渠道,实现对守法经营主体受害时的权利救济;又有严密有力的监管措施,实现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和制裁。
加强投资者保护。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中小投资者教育,创新服务中小投资者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方式。
坚持渐进式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必须立足国情,吸收借鉴境外市场的经验教训,充分发挥后发优势。把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把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结合起来,精心制定操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做到全局在胸、统筹协调、远近结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力度和市场承受程度,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注重风险防范。随着市场层次和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以及新技术的大量运用,资本市场风险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传导路径日益复杂,不同产品、不同市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风险可能相互传导、联动并放大。因此,应加强风险识别,强化资本市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切实提高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注册制改革:证监会七回应厘清政策取向
www.eastmoney.com2014年01月20日 11:10
1月17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布厅迎来一场新股发行改革的专项新闻通气会。会上,发行部门负责人刚从一场会议的空隙中赶过来。
这种节奏的背后,其实是新股发行改革步入事中监管后的监管层现状,针对眼下新股发行改革涌现出来的新问题,如何在此前已既定的放松事前管制的市场化基础上,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回应市场疑惑,并做进一步政策“微调”,是监管层的要务。
“52家公司陆续在下周进入上市的环节,我们也在研究后续改革如何推进,如何进一步地做相关政策微调,希望大家多分析,多提建议。”发行部门负责人以这句话结束近50分钟的通气会。之后,他还要赶回原来会议的现场。
这50分钟的交流信息量颇大,证监会几乎回应了从2013年12月31日至今52只新股发行涌现的新问题。有些抛向监管层的问题很尖锐:奥赛康(300361.SZ)暂缓发行是否意味着坚持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方向动摇?证监会是否调控发行价和行政干预?
而这也是市场关于IPO舆论漩涡的核心,证监会经过一周的事中监管,选择这个时点全面回应各种舆论,亮明态度,无疑是迈向注册制的新股发行改革中对于市场化改革方向转向担忧的最好选择。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解决所有问题。改革的成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相关各方的市场博弈才能体现,需要放在一个较长时期观察和检验。改革措施当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证监会对存在的问题正抓紧研究,不断完善相关规则,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法。”1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指出。
只有清晰的政策取向、及时的情况说明、良性的观念沟通,才可以抚慰眼下市场对于注册制方向改革的焦虑。
七回应厘清政策取向
17日的专项新闻通气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用七个回答基本覆盖眼下的市场疑惑。
首先抛向证监会的是一个尖锐的问题,2013年12月31日至今,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共有9家公司暂缓发行,其后有5家公司陆续恢复发行,截至目前还有4家公司处在暂缓发行状态。其中有无公司发行被证监会叫停的情况?
证监会的回应很坦白:“上述9家公司暂缓发行的原因不尽相同,有证监会要求暂缓的,也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主动提出暂缓的。”
其中奥赛康源于市场议论空前,因此证监会便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沟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暂缓发行。而慈铭体检(002710.SZ)是在发行过程中被证监会调阅路演推介材料发现问题而叫停。晶方科技(603005.SH)和石英股份(603688.SH),则是发行过程中证监会接到有关信访材料,对公司信息披露提出异议,按既有规定被叫停。
下一个问题也不好回答,奥赛康暂缓发行是否意味着坚持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有所动摇?
张晓军指出,“奥赛康的股票发行在报价、询价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会正在进行现场检查,现在还没有结论”。
但其指出,奥赛康的31亿元老股转让引起的市场质疑,“值得重视”。“我们认为,作为新发行上市的公司,筹资应当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如果在一级市场发行大部分资金被老股东拿走,显然有违IPO初衷。同时,控股股东是公司信息的优势者,IPO时过多减持,容易引起投资者对控股股东行为及其影响的种种猜疑。”
这个不好回答的问题,实际上是对于改革涌现的新问题的动态监管理念探讨。至少,从证监会回应看,目前的动态监管标准在于“市场化改革和保护投资者这条主线”,奥赛康的暂缓发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也符合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要求。“我会强调,新股发行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这个方向不会改变。”张晓军指出。
另两个问题,都与行政监管边界有关,包括低报价背后是否有行政调控发行价,1月12日的新措施与询价检查是否行政干预,及前文提及的应对涌现新问题的监管思路。
证监会回应指出,这是新股改革意见中既定过程监管措施的具体落实,并非所谓“新政”。
发行部门负责人随后也指出,“12日出台的措施和15日公布的核查工作,在《意见》发布时已经做好部署。”
除上述五个回应外,还涉及一些现象的监管态度,如“如何看待由老股转让问题引发的股东套现行为?”“如何看待网上申购与市值挂钩。”
对前者,证监会坦承目前的老股转让背后的实际原因,以及把新股发行数量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直接强制挂钩不尽合理。至于后者,则用数据说话,解疑目前市值配售的制度设计需要。
坦承政策“微调”
“这背后其实是大量实际在做的工作。”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
七个回应背后,已指明监管层正在做的一些政策“微调”,这对市场参与者而言尤为关键。
首先是对于新股发行数量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直接强制机制的研究。“我们正在研究改进措施。公司发行融资应以满足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募资用途。同时,要加大募资用途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并按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充分揭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首发股票应主要考虑公司发展需要,对老股转让在公开发行股份中占比应有限制。”张晓军指出。
对此,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即指出这证明监管层很清楚问题所在,希望能尽快看到改进措施。
但这种微调并不轻松。
发行部门负责人坦承,“以什么方式做限制?什么比例合适?任何政策出台,都会是双刃剑。打个比方,按首批已确定发行数量的公司老股转让占发行总量平均比例38%,假定比例定为38%,是否出现本不需转股的企业,会由此把价格提高达到38%的比例?最后会否出现这种情形?各方会如何评价?”
监管层多个问号背后,是改革在进行过程中政策“微调”的难点所在。在这点上,证监会的态度或是在市场共识中寻求微调平衡点,“政策制定上,我们希望通过各方的理性博弈进行,当然该出手时,我们绝不会手软。”上述负责人指出。
未来,或许还有后续改革的多方推进。
“眼下是迈向注册制改革的关键时刻,这次对于发行过程、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是整个改革过程的一个细节工作,后续改革还会陆续推出。”发行部负责人指出。
传撤消发审委已提上日程 证监会人士未否认
www.eastmoney.com2014年01月21日 09:37
继去年9月份的机构改革版本后,证监会近期又酝酿新一轮改革方案。
据接近证监会的知情人士对南都记者透露,最新方案较此前方案有所调整,再融资办公室改为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办公室。发审委的去留也提上了日程。对于此次最新方案,昨日证监会相关人士回复南都记者时并没有否认,“但最后肯定是以公布出来的为准。”
昨日,有券商资管和投行人士向南都记者表示,目前的形势下,债券、创新业务、私募等设立专门的部门非常有必要。深交所人士则告诉南都记者,在司法还不到位的情况下,新股改革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八部门合并
目前,证监会的主要部门设置是以机构监管为思路,即根据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为划分依据,因此很多部门的业务重合。券商、基金、期货公司开展同一类业务,需要不同审批机构的审批,而由于标准不同会出现很多差异,甚至矛盾。同时,不同机构开展新业务,由于分属不同监管部门,增加了很多牌照限制。
“就资管产品而言,原有的机构设置会影响效率。”一家大型券商资管部门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原来非标业务都是交机构部审核报备,由于一些创新产品更新很快,而机构部人员不熟悉,会影响效率,而在券商争抢白日化的情况下,效率直接关系到能否抢占先机。
据接近证监会的知情人士透露,相比去年9月的证监会改革方案版本,此次有所调整。此次确定合并的部门是:发行部与创业板部,上市公司一部与上市公司二部,期货一部与期货二部,机构部与基金部。
深交所人士向南都记者透露,这次版本不是深交所设计的,2012年上半年证监会主席还是郭树清,当时深交所研究所确实做过类似研究,但和此次机构调整方案差距还很远。
广东一家券商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向南都记者表示,上述调整方案符合肖钢上任后的思路“轻审批、重监管”,创业板部就是原来的发行二部,2009年改名,负责创业板的发行;2012年10月,证监会又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负责创业板的监管工作,原上市公司监管部更名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要负责主板和中小板监管。目前看来,如果在审批上去行政化,那么对上市公司分开监管实在没必要。
新设四个办公室
对于此次的部门调整,证监会相关人士称,“如果涉及到人事改革和机构调整,更具严肃性,这和新股发行等其他业务调整不同,在社会上公开广泛讨论的空间更小。机构内部更有发言权,最后肯定是以公布出来的为准。”
据上述接近证监会的知情人士称,证监会将新设的四个部门是:私募基金办公室、创新业务办公室、债券办公室和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办公室。
上述券商资管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券商都在成立资管子公司,像一些类信托、投融资业务都要拓展新产品,而基金也有类似的业务,而两家机构要分别向机构部和基金部报批,不利于创新业务的及时完善,而资产证券化业务要跨行业,机构部原有的人员未必熟悉,证监会的审批速度,直接影响到券商产品的发行。“去年有的银行都设立专门的创新业务部门了。”他透露,新环境下监管部门设立对口的部门很有必要。
而债券黑幕频发也暴露了监管面临的新问题。上述投行人士称,债券市场相比前几年规模飞速扩大,也成为很多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因此,设立对口部门确有必要。而光大证券乌龙指等事件显示了机构产品创新业务变化飞速,而相应的监管、制度较为滞后,设立产品创新监管办能更好地对接。
设立私募办,私募将阳光化
相比其他三个部门的内部整合,此次私募基金办公室的设立是“内外整合”。
此前发改委原负责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工作的一位处长刘建钧,调往证监会时被安排在基金部。刘建钧目前已升为副局级,即将在私募基金办公室开展工作。
在1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主要对“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基金从业人员管理、信息报送”4个方面提出相关规定,该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
《办法》则是证监会监管私募股权基金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首个私募基金相关文件。
“这其实是在具体落实去年《通知》分工后的具体精神。围绕各自的职权,开始走向执行层面。协会是自律组织,把私募这一块放在协会,体现了证监会机构改革中市场自治、简政放权的理念。”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新颁布的《办法》为私募基金作为进入大资管领域提供了具体监管细则,私募基金从此由游击队转向了正规军,正式被纳入监管范畴。”星石投资总裁杨玲分析说,“这意味着私募基金有望登堂入室成为私人银行和机构投资者的常规产品,为私募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和行业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发审委去留提上日程
“新一任证监会的总体思路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监管重心向稽查执法转型。”资深IPO人士宋清辉向南都记者表示。
而上述知情人士也表示,证监会减少大批前置审批的同时,会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来保障市场的透明和公正,及时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移交稽查部门,而原有的稽查部门效率有待提升,人员数量也捉襟见肘。证监会还曾大力扩充稽查力量,从系统内人员、业内专业人员及应届毕业生中招聘。
而证监会“发审委”也将有变数。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证券法》修改后,发审委的去留将提上日程。宋清辉表示,IPO发行制度向注册制过渡后,发审委的存在显得鸡肋,预计2014年底将取消。不过,上述深交所人士称,在司法还不到位的情况下,新股改革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真像某些人士说的那样局部彻底市场化,中小散户就真没活路了。
发审委年内可能取消 注册制最快明年实施
www.eastmoney.com2014年01月22日 01:57杜卿卿360docimg_11_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最新时间表初现。
接近证监会的知情人士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当日召开的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传出的消息称,最快今年6月出台注册制办法草案,2015年实施;现存的发审委也可能在今年内取消。
与往年监管工作会议“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有所不同,昨日的工作会议只聚焦一个内容,那就是“监管转型”。而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等是主要任务。
推进注册制
1月21日上午9点至11点,证监会主席肖钢就大力推进“监管转型”发表讲话。
“内容非常多,每一条下面都有非常多的内容,到11点主席都没有讲完。”上述知情人士称,1月21日和22日证监会系统还要就肖钢讲话内容进行分组讨论并向上反馈。
“今天(21日)会议内容提到注册制时说,最快2014年6月出台注册制办法草案,2015年实施。”知情人士对本报表示,具体要以《证券法》的修改为基础。“《证券法》的修改现在已被列入立法机关第一批修法名单之中,顺利的话,2014年能修改完毕,发审委到时候可能就取消了。”
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之后,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开始落实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我们现在面临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就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任务。”证监会发行部人士此前曾表示,肖钢多次强调监管要转型,就是要适应注册制的需要,在放松前端行政管制的同时,必须要把事中的过程监管以及事后的监管加强起来。
“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严格的过程监管,没有事后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以及整个司法制度、社会各方面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甚至以司法制度予以民事、刑事的处罚,注册制改革注定不会成功的。”前述证监会人士称。
在昨日的会议上,肖钢提出的监管转型主要任务中除了推进注册制改革、确立以信披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之外,还提出理顺监管与执法的关系、提高稽查执法效能、建设法律实施规范体系等任务。
“监管转型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肖钢在会上如是强调。与此相照应的是,当日会议上还出现了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的代表。
市场的压力
证监会给予监管转型高度重视,也有来自市场的压力。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推进的同时,是IPO沉寂一年多之后的重启。
事实上,证监会监管转型部分内容实质上已经开始启动。前述发行部人士表示,包括《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的发布、发行过程抽查的启动,都是监管转型的内容,是为注册制改革奠定基础的工作当中做出的比较小的动作,后续的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管还会源源不断地推出。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意见》发布后,首批IPO企业就要落实新的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加强信息披露、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引入老股转让制度、调整配售机制等内容,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然而,在过去的十多天当中,奥赛康等公司因“三高”问题暂缓发行、证监会启动大范围的新股发行过程检查、我武生物被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实名举报等事件的出现,让不少市场人士又开始对新股发行产生“一地鸡毛”的悲观态度。
1月12日,证监会紧急发布《措施》,针对“三高”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三高”现象暂时有所缓解。但是“炒新”的难题又迎面而来。昨日有8只新股登陆深交所,其中7只股票首日涨幅都超过了45%。
肖钢指出,推进监管转型是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证券期货监管规律的新探索。肖钢表示,推进监管转型要实现“六个转变”,包括监管取向从注重融资,向注重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均衡、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转变;监管重心从偏重市场规模发展,向强化监管执法,规模、结构和质量并重转变;监管方法从过多的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实施全程监管转变;监管模式从碎片化、分割式监管,向共享式、功能型监管转变;监管手段从单一性、强制性、封闭性,向多样性、协商性、开放性转变;监管运行从透明度不够、稳定性不强,向公正、透明、严谨、高效转变。
证监会研究新监管措施 募投管理硬指导或成历史
www.eastmoney.com2014年01月21日 08:23360docimg_12_
由2009年创业板面世以来的募投“硬指导”,或许即将成为历史。
1月1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把新股发行数量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直接强制挂钩不尽合理。对此,我们正在研究改进措施。公司发行融资应以满足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募集资金用途。”
这种监管层坦承直接挂钩不尽合理的情况,在业内迅速引起反响。“这证明监管层很清楚问题所在,希望能尽快看到改进措施。”一位券商投行人士指出。
这个自2009年创业板公司上市超募而来的监管标准,或随着此次新老股转让机制与募投量直接挂钩带来的困惑,而最终告别“硬指导”时代,迎来更适应市场化目标的弹性手段。
“过去对于募投资金管理的一些方式确实需要改变,实际上这种监管标准都是掌握在行政审批的部门标准手里,要修改起来比较方便。”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
艰难的选择
1月12日之后,很多首批发行的企业都迎来了一个难题。他们正在做一个工作,为避免奥赛康事件重演,在老股转让方面要调整,原则上都会遵循1:1比例,即老股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次新股发行数量。
但这对于一些募投金额比较小的新股公司,则是一个艰难的选择。比如1月13日晚发布定价的众信旅游(002707.SZ),在剔除了申报总量96.33%发行比例后,最终定价23.15元每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2.56倍,仅相当于同行业二级市场行业38.32市盈率(截至2014年1月10日)的59%。
这源于此次新股改革意见的一个规定,为防止“超募”发生,根据询价结果若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时,公司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调整公开发售老股的数量。
其中,要满足下列约束条件:
一、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即“发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转老股”)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
二、本次新股发行数量与老股发售数量之和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三、在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不能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
如果要避免老股转让比例过高,尽量低于新股发行数量,公司就相应降低发行价而不触及“超募”红线。
告别募投“硬指导”?
此次改革中将新股发行量与募投资金需求直接挂钩,实际上源于2009年以来一场与“超募”之间的对抗。
2009年创业板面世之后,大批新股获得了超募资金,截至2010年8月的首批100家上市创业板公司共计超募资金约700亿元,占比高达70%。
彼时,监管层采取的做法是对超募资金用途和时间作出限制,强调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应用于开展证劵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对于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金额的,规定每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
此外,监管层规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上市公司需要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在2010出台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一号备忘录里面,正是以超募资金使用作为内容,可见当时监管层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视。
但这种用途与时间的监管实际上也有遗憾,一位首批创业板公司的高管近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其手中还剩余有几千万募集资金,现在不敢随便用。事实上,其公司最初为了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超募资金而进行的并购项目,在眼下已经被证明是失败之作。
随之,监管层在2012年出台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对募集资金用途的严格限定出现了松动。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更大的自由。
然而,2013年底出台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却将新股发行量重新与募投资金需求量挂钩,这也使得发行公司出现了上述一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1月17日总结了几点原因:一是首批发行的是早已通过发审会的企业,其申报的募投方案均系两、三年以前制定的计划,加之一些企业近两年业绩增长较快,从而导致可容许的新股发行数量较低。二是个别企业发行定价过高,也使老股转让数量超过新股的情况更加突出。三是为防止发行人随意编制募投项目,发行审核中一直从严把握募集资金投向,通常不允许企业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对记者指出,实际上超募这个词并未出现在法律文件中,一直以来是行政审批中使用的一个标准,这也是此前的发行现状所造成的。
其指出,现在的情况说明,过去对于募投资金管理的一些方式确实需要改变,实际上这种监管标准都是掌握在行政审批的部门标准手里,要修改起来比较方便。
这或意味着,募投管理“硬指导”的时代即将过去,未来或将迎来更弹性的市场化管理手段。
肖钢开出监管改革清单 首提注册制总体思路
2014年01月23日03:06上海证券报
□ 注册制改革总体思路明确,今年为“过渡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开展审核
□ 未来3年取消21项行政审批事项,凡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审批事项将一律取消
□ 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逐步放宽行业外资准入限制
□ 强化信披法律责任,建立发行上市、日常监管各环节有机衔接的信披规则体系
□ 深化查审分离体制改革,取消案件会签机制,会领导只能依法对案件提出予以处罚或加重处罚的意见,不允许提议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李剑锋
2014年我国资本市场将进入名副其实的“改革年”。除市场制度规则的市场化改革外,证监会自身的监管转型和市场化改革也将向纵深推进。
1月20、21日两天,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会上发表题为《大力推进监管转型》的讲话。讲话中首次提出了我国推进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并对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加大市场及监管机构自身透明度建设、提高执法效能、清理整合部门规章等九项具体工作作出部署。
为推进监管改革,证监会拟调整会机关的一些部门,有关方案尚待中央编办及国务院领导批准。
这是近年的证监会年度监管工作会议上,主席讲话首次打破“当年工作总结及来年工作部署”的常规,以专题形式部署改革发展工作。
肖钢在讲话中表示,注册制改革是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突破口,当前我国已具备向注册制过渡的基本条件。初步设想,注册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证监会依法设定和核准股票发行及上市条件,统一注册审核规则。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其言行必须与信息披露的内容相一致。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自行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发行和上市全程进行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他同时表示,注册制的实施需要一个过程,且须以证券法修改为前提。在此之前,监管部门将按照过渡期的安排,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做好今年的审核工作。
按照证监会的工作安排,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将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备案登记等事项,在2002年以来分批次清理取消13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未来3年还将取消21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部分今年取消。
证监会还要求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和会管单位的审批备案等事项,按业务条线列出清单,进行甄别清理,这项工作将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按照要求,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一律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逐步废止;凡没有法律规定的各类事前备案、报告等事项一律取消,确有必要的改为事后备案;所有审批备案事项,都须公布标准、流程、期限和方式。
肖钢在讲话中称,将促进证券期货服务业提升竞争力,提出建立机构业务牌照管理体系,放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准入、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等举措。
按照工作安排,未来证券、期货、基金等机构业务相互割裂的局面将打破,允许相关机构交叉申请业务牌照;证监会将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形成国有、民营、内资、外资并存的多元化竞争格局和优胜劣汰机制;逐步放宽证券期货业外资准入限制,取消外资金融机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外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独资子公司或分公司,取消合资公司业务牌照限制。
“秘密是公正的天敌。”肖钢在讲话中说,下一步证监会将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强化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要求其言行必须与所披露信息一致。同时将考虑建立发行上市、日常监管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另外,证监会也将加快透明度建设,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做到规则、过程、结果三公开。
根据肖钢的工作部署,证监会将继续深化查审分离体制改革,建立主任委员负责、审理委员定案的行政处罚工作机制,并取消案件会签机制,会领导只可依法对案件提出予以处罚或加重处罚的意见,不允许提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意见。
同时,证监会还将从两方面开展法律实施规范体系的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二是集中开展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整合工作,构建由融资与并购、市场交易、产品业务、市场与机构主体、投资者保护、监管执法、对外开放、审慎监管等8个子体系组成的法律实施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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