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业法律知识第1问:中国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有关金融机构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其中明确规定金融主体资格的规定有:
(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和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2)《商业银行法》第九十二条: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九十四条: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3)《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4)《反洗钱法》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5)《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以下机构:
(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三)、外国银行分行;
(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第三条:本法所称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
(6)《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听过电子技术或者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自己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自己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9)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一)政策性银行;(二)中资商业银行;(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四)城市信用合作社;(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七)信托公司;(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汽车金融公司;(十一)证券公司;(十二)保险公司;(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十五)外国银行分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综合以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实际上可以按照类别分为四类十九种: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
1、 商业银行;
2、 外商独资银行;
3、 外国银行分行、代表处;
4、 城市信用合作社;
5、 农村信用合作社;
6、 邮政储汇机构;
7、 政策性银行;
(二) 证券类金融机构:
1、 证券公司;
2、 期货经纪公司;
3、 基金管理公司。
(三) 保险类金融机构;
1、 保险公司;
2、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 行业性金融机构:
1、 信托公司;
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 财务公司;
4、 金融租赁公司;
5、 汽车金融公司;
6、 货币经纪公司。
7、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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