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2016修订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月。

(二)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

(三)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四)扩大了税率级距,速算扣除数有所变化。

(五)税率表(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2016修订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新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500以下

5%

0

1500以下

3%

0

500-2000

10%

25

1500-4500

10%

105

2000-5000

15%

125

5000-20000

20%

375

4500-9000

20%

555

20000-40000

25%

1375

9000-35000

25%

1005

40000-60000

30%

3375

35000-55000

30%

2755

60000-80000

35%

6375

55000-80000

35%

5505

80000-100000

40%

10375

100000以上

45%

15375

80000以上

45%

13505

(六)执行时间2011年9月1日,按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发生)时间。(特定行业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外,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七)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八)附加减除费用从2800元调整为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外籍个人、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总减除费用4800元不变。

(九)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减按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后的余额,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过节费应计入工资计算个所税。福利费规定:

(十)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例1:我市一纳税人2011年9月5日取得应发工资6000元,其中个人负担并缴纳“三险一金”1400元(假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当月该纳税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6000-1400-3500)=11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00×3%=33元

执行新旧费用标准:以实际取得或发生的时间,而非工资、薪金所得的所属期间。

例2:对于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在次月发放当月工资情形,即,单位在2011年9月16日向某雇员支付了2011年8月份的工资4900元,未有其他保险支付,对于该雇员取得的4900元工资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4900-3500=1400元

1400小于1500元适用税率3%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00×3%=42元

注:代扣代缴税款应在9月支付时代扣,并且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即2011年10月份申报期内进行扣缴申报并缴纳。

例4、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应纳税额=(24100-100)×10%-105=2295元

特殊情况:某企业因某种原因8月未及时发放工资,在9月1日后发放,文件大地税发个【1997】101号文件

2、特定行业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1)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例1:一远洋捕捞业雇员2011年工资收入如下:2011年上半年,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3500元,2011年下半年,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其中个人每月负担并缴纳“三险一金”1400元(假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每月应按照相关规定预扣税款

该纳税人2011年1-6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

(3500-1400-2000)×5%×6=30(元)

该纳税人2011年7-8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

〔(10000-1400-2000)×20%-375〕×2=1890(元)

该纳税人2011年9-12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

〔(10000-1400-3500)×20%-555〕×4=1860(元)

2011年全年预扣税款合计:30+1890+1860=3780(元)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其应纳税款

全年收入:3500×6+10000×6-1400×12=64200(元)

2011年度月均收入64200÷12=5350元

前8个月应纳税额=〔(5350-2000)×15%-125〕×8=3020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5350-3500)×10%-105〕×4=320元

全年实际应纳税额=3020+320-3780=-440元

纳税人应申请退还税款440元。

(2)对当月执行过远洋运输任务的远洋运输船员,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即总减除费用为4800元。

例2:一远洋运输业雇员2011年工资收入如下:2011年上半年,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3500元,2011年下半年,该员工执行了远洋运输任务,每月均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其中个人每月负担并缴纳“三险一金”1400元(假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每月应按照相关规定预扣税款

该纳税人2011年1-6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

(3500-1400-2000)×5%×6=30(元)

由于该纳税人2011年下半年开始执行远洋运输业务,因此7月份、8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预扣税款合计:

〔(10000-1400-4800)×15%-125〕×2=890(元)

2011年9-12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应预扣税款合计:

〔(10000-1400-4800)×10%-105〕×4=1100(元)

2011年全年预扣税款合计:30+890+1100=2020(元)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其应纳税款

全年收入:3500×6+10000×6-1400×12=64200(元)

月均收入:64200÷12=5350元

分段计算其应纳税额

2011年1至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旧税率表)

〔(5350-2000)×15%-125〕×6=2265元

2011年7月份、8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及旧税率表)

〔(5350-4800)×10%-25〕×2=60元

2011年9-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及新税率表)

〔(5350-4800)×3%〕×4=66元

全年应纳税额=2265+60+66=2391元

全年实际应纳税额=2391-2020=371元

纳税人应补缴税款371元。

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附加减除费用,是指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在减除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2011年9月1日以前为2000元/月;2011年9月1日以后为3500元/月)基础上,再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修改前的《实施条例》规定,2011年9月1日以前,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附加减除费用从2800元调整为1300元。

即,2011年9月1日起,上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继续保持4800元/月,总减除费用不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事宜的通告

关于升级软件容量和提供方式

2011年代扣代缴系统升级软件是版本为V1.1.03的安装程序,容量为24M,网站下载难度较大。为方便扣缴义务人顺利使用该安装程序进行升级,我局统一印制了《2011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软件及相关文档》光盘(以下简称光盘),免费向扣缴义务人发放。

扣缴义务人领取光盘后,请于2011年9月20日10时起,按照光盘中的升级说明进行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并可以通过升级后的代扣代缴系统计算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011年9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为2011年9月19日,请各扣缴义务人在2011年9月19日24时前完成当期申报和税款入库。

扣缴义务人2011年9月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纳税申报期和税款缴纳期为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0月24日。

关于扣缴义务人进行错误扣缴申报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处理

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扣缴导致纳税人多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并且扣缴义务人已经将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退税手续后,将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返还给纳税人。

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从2011年9月1日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不再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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