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赔偿的流程 工伤赔偿金额

时间:2012-03-23 17:36  来源:找法网 作者:Jane

【找法网 农民工工伤赔偿】摘要:如果农民工朋友发生了工伤意外,还着急着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找法网为你整理了一套应对工伤的赔偿办法,感谢您的阅读。



工伤赔偿

首先,农民工在工作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果自己还清醒),应立即要求到定点医院进行医疗救治。

其次,要知道工伤的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再次,工伤事故发生后,要保留证据,证据包括证明是工伤的证据和医疗证据,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以后就是工伤待遇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事先给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则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要按《工伤保险条例》全额支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如果就支付费用、待遇等问题发生争议,甚至是用人单位拒不承担相关责任,农民工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具体来说,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农民工工伤赔偿问题

时间:2010-05-04 15:01  来源: 作者:

【找法网 农民工工伤赔偿】农民工是中国城乡社会历史变革中业已形成并不断壮大的一个非常特殊的社会群体。 “从理论上讲,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农村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1]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务工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和失地农民。

在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例高达78%,农村现有可耕地资源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外出务工已成为农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可以说,在目前的中国农村社会里,90%以上的青壮年劳动力都加入了“农民工”这个行列,留守家中的只是老人和小孩。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与发展的主力军。中国的城市化道路是农民工铺就的,中国近代工业化的历史是农民工谱写的,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柱梁。可以说,没有他们就没有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今天,就没有中国现代化城市的繁荣与昌盛。

尽管农民工对我国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如此巨大的贡献,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弊端等原因,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农民工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它牵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工伤赔偿即为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当前,由于生产、生活条件的恶劣,农民工自身职业安全卫生意识的薄弱,及很多企业和雇主对安全防护设施及农民工安全健康的漠视,使农民工成为最容易受伤的一个群体。层出不穷的工伤事故及日益严重的职业病发病率,不断削弱着农民工这个庞大群体的生产力。工伤是农民工面临的最大威胁,而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赔偿就成为这个弱势群体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工伤赔偿问题的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工伤农民工的身体康复及伤残者本人与其家庭成员的生产生活,也事关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后续发展。

2012年最新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时间:2012-03-09 16:38  来源:未知 作者:

【找法网 农民工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第39条

农民工工伤赔偿的流程 工伤赔偿金额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如何处理好民工工伤赔偿问题

时间:2010-06-03 17: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找法网 农民工工伤赔偿】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市场急剧膨胀,农民工越来越紧缺,劳动力市场已经供不应求。随之而来的是素质较低的民工充满了劳动力市场,施工现场出工伤的事情明显增加。如何迅速处理这些工伤问题,使它不至于影响企业正常的施工生产,这就给企业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工业务素质较低是发生工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文化、思想素质较低却是工伤问题难处理的一个症结所在,当我们了解这两个因素后,处理起来就有思路了。溪洛渡施工局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从局长到普通职工,从地方政府到业主,都非常满意。下面我就溪洛渡施工局民工工伤问题的处理进行总结。



工伤伤残赔偿

一、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与地方政府部门特别是劳动局、公安局建立良好的关系,是处理好民工工伤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在处理比较棘手的问题时,有了他们的配合,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1、劳动局给予了我们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作为工伤处理的主管部门,他们对政策的了解和理解都比较深,这有利于问题处理的公正性。加上作为政府部门,他们在民工心目中的地位比较高,有了他们的支持,问题就不至于激化。当劳资双方协商不成时,对企业来说,劳动局就是很好的缓冲板。

2、有些时候由于民工素质的问题,在开始处理的时候,或在处理的过程中,矛盾激化了,在这个时候,协商解决已经成为不可能,有了公安局介入,民工的情绪就会稳定下来,为进一步的协商打好了基础。

去年和今年的民工工伤、工资纠纷非常多,而且非常复杂,但都妥善解决了,我想这和溪洛渡施工局与地方建立良好的关系是分不开的。

二、建立健全工伤处理内部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良好的内部管理体系,是处理好民工工伤问题的最主要因素。有了这个体系,我们就能很好的掌控从问题的产生到解决的整个过程。

溪洛渡施工局的工伤处理内部管理体系从上到下成金字塔状,顶尖部分是负责处理工伤问题的施工局领导,中间是各相关部门,其中又以人力资源部为主,各有关部门配合,最下层是各队书记。各队书记直接面对工伤民工,时刻掌握着民工的情况,并与民工进行初步的协商,为工伤问题的处理提供坚实的基础。人力资源部成为工伤问题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各队书记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并随时了解医疗、民工想法的进展情况,并与民工进行终极协商。在问题处理的过程中,有时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冲突,这时就需要综合部出面息火,在资金方面需要财务部出面。主管领导作为总舵主,为工伤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大方向,并协调部门与部门之间、单位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上面提到终极协商,其实从理论上说,终极协商部门不是人力资源部,但因为整个体系运行非常有效,今年的工伤处理都在人力资源部这个阶段就完成了。

目前从施工局这个体系的运行来看,效果非常好,民工工伤处理结果都比预计的要好,特别是和兄弟单位比,更是好多了,因此今年的工伤处理得到了上至局长下至普通职工的一致好评。这都得益于这个体系设计的合理完善。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

作为工伤处理的相关人员,必须对国家及地方的所有相关政策有个很深的了解,特别是人力资源部,作为工伤处理的主管部门,不仅要了解,还得理解政策中每句话的含义、相关政策间的关系,只有充分了解及理解了这些政策,处理起来才会得心应手,立于不败之地。

单位处理工伤赔偿,不是为了少给民工钱,而是为了控制不合理的支付。我们一方面要保护民工的利益,但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们不能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政策,但也不能因为民工的无理取闹而无谓支出。

目前我们执行的政策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转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殘等级分级新标准》、《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等。下面简单说一下相关情况下运用的相关政策。

1、民工出事后,我们必须迅速了解现场情况,准确判断是否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七种具体情形及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2、民工伤情稳定后,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殘等级分级新标准》,初步判断其伤残等级,这是工伤赔偿的一个重要基础。

3、由于工伤保险没有全面展开,因此国家规定,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四川省还规定工亡赔偿支付也采取这种方式。这在《四川省转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里有规定。因为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标准不一样,因此我们必须清楚此两种方式的不同之处,利弊得失。

归根到底,要处理好民工工伤赔偿,我们就要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

四、掌握民工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情况、治疗情况、恢复情况,以及对恢复结果的预测

民工工伤赔偿问题,我们提倡合理、合法。要做到合理、合法,就要求我们清楚地知道民工出事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出事到恢复的整个过程。

只有清楚地知道了出事的时间地点原因,我们才能准确判断其是否工伤或视同工伤。民工出事后,作为工伤处理相关人员一定要有条不紊,首先得去看现场,然后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做个笔录,这些对日后协商都是非常有用的。

我们还得掌握民工受伤情况、治疗情况、恢复情况以及对恢复结果进行相对准确的预测。各施工队在医院都有护理人员,我们要求他们不定时地汇报情况,各队书记也不定时到医院看看,一来表示关心,二者也可以核实具体情况。这个护理人员也得好好选一选,首先品德得上去。

工伤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受伤情况,治疗情况,恢复情况,恢复结果的预测都为工伤赔偿协商提供了依据,是协商的一个事实基础。

五、掌握谈判技巧,选择合适的场所,以恰当的方式进行协商

掌握谈判技巧,选择合适的场所,以恰当的方式进行协商是工伤处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也是不稳定因素的高发期。谈好了皆大欢喜,谈不好就容易出问题,甚至影响施工生产、企业形象。今年大家对工伤处理非常满意,就是因为每一个工伤处理结果都非常完美,没有影响施工局的施工生产以及单位的企业形象。

工伤赔偿协商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因事因人因时间而异。但有几点我们是要遵循的。

1、基层工伤处理人员应与工伤民工及其亲属进行初步协商,分析判断他们对赔偿的要求,他们提出问题的合理、合法性,他们的性格、谈话方式方法等,为后一步协商提供信息。

2、选择合适的场所,控制工伤民工及其亲属协商的人数。

一个没有外界太多干扰的环境对工伤协商是非常有利的,这样双方都能详细阐述自己的规点,有利于进一步沟通,更快达成一致。

控制工伤民工及其亲属的人数也是很重要的,民工的素质本来就比较低,人多嘴杂,他们自己的意见都不一致,而且很多时候都是无理吵三分的。控制他们人数一般情况下,得先和他们好好谈谈,说清楚人多没有用,有时也需要我们褒一些贬一些,帮他们优胜劣汰,严重时就需要地方相关部门出面了。

3、协商时不要轻意出口,有话言多必失,而且多听多观察有利于了解对方情况、脾气性格,找出他们破绽,在听的过程还可以组织自己的语言,这样说出来的话比较容易让对方接受,同时还能维护企业的利益。

4、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能被对方的言行所左右。协商时态度要温和,因为对方是受害方,情绪激动是可以理解的,有些过分要求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不能简单的因为对方激动了、要求过分了而不控制情绪,这样很容易使协商破裂,不利于稳定。当然有时在适当的时候也需要发发火,把他们无理的要求、太过分的要求往回拉拉,别让他们的要求越走越远。这个火得发的有技巧,而且还得能随时控制住,有些人一发火就真火,那样不合适,协商时发火只能作为一种技巧,而不应把它当作情感的宣泄。

5、要站在对方想问题。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对方觉得你有诚意,在为他们着想,他们也比较容易理解你在企业利益与伤者利益之间的为难之处,所谓将心比心。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对方的思路中找出突破口,因为你站在对方想问题,他们的一些想法、思路就容易被你掌握,所谓知己知彼。

6、适当的时候需要冷处理。时间能消化一切,在协商不成时,让对方去相关部门咨询,或找个借口,另约时间再谈。工伤处理相关人员在协商时千万不要着急,因为这种事情对方比你更着急。

7、心里要有个合理、合法的赔偿底线,但不能轻意表达出来。协商的过程就是一个双方不断让步的过程,如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底线,那么最终结果肯定要比底线高。

8、要记住,劳资双方协商不成时,还有地方劳动局。在协商过程中不要轻意让步,不要轻意被威胁住,实在协商不成就让劳动局出面,按正常程序走,这是对方非常不愿意,但却非常合法的方式。

六、建立工伤情况数据库,详细记载工伤职工的受伤、治疗等情况

好记忆不如烂笔头。作为工伤问题处理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要建立工伤情况数据库,详细记载工伤职工的受伤、治疗、赔偿等情况。这样可以通过数据库分析工伤的一些情况,为日后控制工伤的发生提供依据,同时还可以通过这些数据总结工伤处理的办法,进一步提高工伤处理水平。民工工伤问题处理是个政策性很强,难度很大的工作,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健全完善的工伤问题处理体系,现在要做的是进一步熟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努力提高处理事情的能力。我们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去处理民工工伤问题,保证企业正常的施工生产,维护企业的形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

时间:2011-03-18 09:50  来源: 作者:

【找法网 农民工医疗保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我部决定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切实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体现。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的要求,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突破2000万人。今后部里将逐年下达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专项扩面指标,争取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



工伤赔偿

二、相关政策和管理

(一)以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为重点,积极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的要求,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要积极探索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农民工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登记办法,方便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要加强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足额征缴,并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要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农民工就医管理方式,以方便参保农民工就医。要根据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探索农民工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为患病后自愿返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落实专项扩面任务。各省(区、市)要根据部里制定的2006年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指标(见附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将扩面指标分解到各统筹地区,将扩面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进度,确保完成专项扩面任务。

(二)建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统计报送制度,开展专项调度。各省(区、市)要按照部社保中心的要求,调整统计口径,建立专门的工作制度。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情况每月要向部社保中心报告。各省(区、市)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进度较慢的地区,部里将进行通报和专项督察。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大宣传力度,为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把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确保制度平稳运行。附件:2006年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指标(略)

农民工七级工伤事故赔偿案例

时间:2012-06-06 09:41  来源: 作者:

【找法网 农民工工伤赔偿】【当事人】

申诉人:王**,男,34岁,籍贯:湖北省麻城市,身份证号码:4221241975**011052,住址:湖北省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号,邮编:4383**

被诉人: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联系电话: 32271***,   地址: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长巷,邮编:7138**

【基本案情】申诉人2006年9月到被诉人处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诉人月工资以记件形式计发。2007年10月16日,申诉人在被申诉人(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单位工作过程中遭受身体伤害,两只手臂都有不同程度的骨折损伤,经医疗诊断为:1、左孟氏骨折,2、右桡骨茎突及舟状骨骨折,3、右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4、双上肢广泛皮肤碾挫伤,5、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申诉人2007年10月16日至2007年11月28日在西安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43天,2009年1月12日至2009年1月18日在湖北省麻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申诉人共垫付医疗费4306.7元。

申诉人之受伤事实已于被三原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三人劳工伤认字(2007)第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申诉人于2008年4月2日向三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因未做劳动能力鉴定三原县劳动仲裁委中止审理。

申诉人于2009年5月6日收到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咸劳鉴字【2009-1】第015号,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为九级,申请人王愿友因不服此鉴定结论,委托余伟安律师依法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2009年6月6日,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陕劳鉴字【2009】第A-022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申诉人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对停工留薪期进行确认。后申诉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因工资标准及停工留薪期等问题而发生工伤待遇争议。

【申诉人申诉请求】

一、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被诉人支付如下费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478.75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478.75元;   4、停工留心期工资40000元;   5、医疗费4306.7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   7、护理费2500元;   8、交通费1764.4元;   9、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

【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停工留薪期未确认,是否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享受期限如何确定?

二、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时间有一年多时间后发生工伤,但被诉人却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原因只提供了申诉人2007年5月、6月、7月份工资表,其月平均为1225.3元。而申诉人认为自己月平均工资收入为2000元以上,申诉人要求单位出具全部工资表,否则承担依据举证规则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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