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组通字[1999]77号
关于印发《关于受行政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如何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干部(人事)处:
现将《关于受行政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如何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
1999年11月29日
关于受行政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
如何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提高考核质量,现对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对确因一时过失,而受记过、记大过处分,上年度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般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三、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涉嫌违犯政纪被立案检查的,可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行政处分的,按规定条件补定等次;给予行政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条的规定办理。
六、受到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规定确定其考核等次。
七、对党政机关受行政处分的工勤人员及事业单位受行政处分的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对法检系统受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