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摘抄更新中 法学方法论 杨仁寿

第一编换言之,恶法亦法必须具有以下两种性质:其一,必须为法律,亦即法“不善”之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仍切合社会之要求,此时“恶法”不过徒具其为恶之外观而已,在实质上仍与其他“善法”无殊。苟法律之恶之程度,已恶于“无法”,非运用法律阐释方法所能济事,不过徒具“法律”之形貌而已,应认“恶法非法”,此际,法官不但应拒绝使用,且一般执法人员亦应拒绝执行,若犹昧著良知,忽视正义,遽(ju4)予适用或执行,则适用或执行本身是一种“非正义”的行为。其二,此种“恶法”须具“法的目的性”。过分强调法律系一种“手段”,虽有违法治主义,惟实质上,法律之制定鲜无目的,其目的为何,一言以蔽之,乃在督促人类朝着“人类本质存在”之“共通善”或“正义”而发展。法官在现实法律拘束之下,仍有运用法律以达成目的之余地,故谓法律系一种达成目的之手段,实不为过。苟认“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本身即系目的,未免忽视法律之本质。第二编第一章 法学之任务法律之解释及适用,虽均属司法活动,但二者并非同义。前者端在发现或形成一般法律规范,以为裁判之“大前提”;而后者则以所发现或形成之一般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事实认定为小前提,运用“演绎”的逻辑方式,导出结论,亦即一般所谓裁判。裁判之大前提,为一般之法律规范,设法律有明文,一经依逻辑之三段论法推演,应可获得结论,固无何疑问。惟若具体事实之发生,无法律条文可直接适用,或虽有法律条文可为适用,但法律关系繁杂,需间接援用其他法条始足解决时,则须透过逻辑方式,加以归纳或演绎,始能觅出一般法律命题,此则有赖于“法解释学”之钻研,始能济事。“成文法万能主义”“逻辑的自足性”,在此时响彻云霄。于此情况之下,法官只须熟谙运用法律的技巧,用逻辑推演成文法所建立的“概念”,即为已足,对法律所蕴含的“正义”全加否定,所谓“法之极,害之极”,即指此而言。德国学者耶令格(耶林)斥此等学风为“概念法学”,此名遂不胫而走。惟无可讳言,概念法学者致力于国家成文法规所用辞句,构成形式论理的概念,在某种程度内确能维持法生活的安定,藉以保障人权,功不可没。然其摒弃法律之目的,忽视法生活之理想,未曾贯彻实证主义之实质,将法律本身认为是目的,则不足取。德国法官基尔息曼于1847年,发表一篇“法解释学之无学问价值性”演讲中,抨击当时德国法学专注于“依概念而计算”以纯粹形式逻辑推演法律,殊不足道,基氏并谓:“设立法者更易三个字,则整个法学以及所有图书馆文献,不啻(chi4)成为一废纸堆”,一时震惊法界,竞相传诵。其氏此种论调,端在说明“法学”与“价值”间之关系,隐隐之间,已在传递“社会学”研究之讯息,此种观念,自不利于“统治”。在当时社会,其被罢黜应非偶然。自古及今,类如基氏之下场者,不知凡几,彼等非不知后果,不过有所为有所不为耳。继基氏之后,耶令格于其《法之目的》一书中,主倡“目的法学”,并以游戏笔法,写成《法学戏论》对“概念法学”痛加批评,本书将有专章讨论,兹不赘。随之德国野尔立息之《法之自由发现与自由法学》,康德罗兹之《为法学而战》等书相继问世,而酿成德国自由法运动。其在法国,继撤来之后,有叶尼出而提倡“科学之自由探究”,并主张自由法论非单纯之启蒙运动,法律本身有漏洞应不可免,法学者宜从法律以外去发现“活生生的法律”,加以补充。在美国继诺曼之后,则有社会法学派之庞德倡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均大有可观。惟无可讳言,法律之解释在“概念法学”阶段,虽难免将无生命的概念,置于无生命之机械逻辑里操作,然其结论较具确定性及普遍性,则为不可否认之事实。自由法运动后,虽赋予法律一种可贵的生命,透过解释能使正义充满人间,颇能切合人类的需求,然由于解释较为“自由”,不问为“目的考量”、“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均难免搀有主观的色彩。因此,法学者所为之法律解释,有无客观性可言?如有仁智之见时,何者为正确?有无客观的标准以为判断之准绳?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其方法为何?在何种情况下为之始不致令人有“突击性裁判”的感觉?此乃一门大学问,本书将为您提供一标准答案,欲知其详,请看次章。第二章 事物认识之客观性吾人认识一种事物,有无认识之客观性,可自二角度观之。其一可自认识主体观察其客观性,另一则自认识之结果观察其客观性。就认识主体之客观性言之,“认识主体”认识一种事物时,自觉其能摒绝自我,秉持无私无我之原则,客观平正,不为“偏见”“谬误”所蒙蔽,固足曰认识主体具有客观性,然欲臻此境界,非透过深湛的道德修持,成就其高度的理性不为功,此在“道德”层面,或有其可能,惟在实际上则根本无此可能,盖自以为公正无私的人,辄怀有偏见。从心理之角度言之,人之有偏见,往往深坦心底,无从自觉也;而自知识社会学之角度言,人之知识,亦难免受其所处环境以及背景之影响,欲期其“客体化”,无我无相,亦强其所难。然无可讳言,认识者个人,尽可能将自已客体化,反复自省,自我寻觅,压抑偏见,并加矫正,在某限度内尚难谓无益,但期以此种克己反省的工夫,摒除私见,犹若身陷泥沼者,自提其发,而期自泥沼中脱困也。其次自认识结果之客观性言之,认识之客观性,既系认识结果之真理性。真理苟普遍为大家承认,认识之客观性,虽可能成立。然何为真理,言人人殊,殊难遽下定言,或谓现实的忠实反映者,或谓与过去之知识可协调整合者,或以实用主义为依归,能依命题将认识结果行为获致令人满意之结果者,不一而足。碧海纯一曾举三例言之。1.三角形内角和,2.富士山高度,3.欧姆定律。就以上三例言之,第一例可以逻辑分析的方法加以证明,第二、三例则可以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加以解决。本此以论,认识之客观性,与其谓认识结果之客观性,毋宁认为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为愈。要之,欲使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须用以下二种方法,始能获致。其一,逻辑的、形式的方法,亦即逻辑分析的方法。只须以同样推论之前提为出发点,依据相同的推论规则,无论何人于何时何地为之,均可获致相同的结论,例如数学、几何学、形式科学等,均属此类学问。其二,经验的、实质的方法,亦即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经验科学殆皆依此方法维持其客观性。所谓“经验”恒须透过吾人之感官加以观察认知,或“量”的感觉察知,如大小、长短、冷暖等,或“质”的感觉,如香、臭、酸、辣等是。惟一般而言。量的观察方法恒具客观,不易引起争论,在经验科学多以此法为之。而质的观察方法则每因人而异,且会衍生久居芝兰之室,不觉其香,久入鲍鱼之室,不觉其臭之“错觉”,其标准不易拿捏。一般事物之认识,所以能依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获致客观性,主要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以及合理批判的可能性。在同样认知之基础上,众人皆曰是,吾人不能独谓非;众人皆曰非,吾人不能独谓是。苟由于认知差异,则可导致“众人皆醉”“唯我独醒”之结果,例如哥白尼。然则,法学是否亦可依此等方法经营,使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此乃一、二世纪来法学者所耿耿于怀者,亦本书重心之所在也,请依次看以下各章。第三章法学认识之客观性法律解释之客观性为何,论者不一其说,有先设定一般抽象的原理原则,在不同的法律解释中,符合此项抽象原理原则之解释者,其解释即具有客观性。惟此项抽象的原理原则之设定,涉及哲学上一元论之立场或自然主义的演绎关系。不待言而自明。有持二元论之立场,认为无所谓绝对客观的法律解释,一切法律解释最后的判断,殆皆取决于主观的价值判断,或以利益衡量加以取舍,鲜有例外。无可讳言,法律解释之客观性,与三权分立之思想攸关綦切。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不仅系统治人民的工具,同时亦在约束统治行为,使其不致侵及人民之基本权利,法律解释之客观性,有助于此项法律之安定与公平,法学者对此锲而不舍,实此之故。法律解释之客观性,究应持一元论,抑或二元论,始可获致,虽系一值得深思的间题,惟目前各国法学者对此之探讨,率皆另起炉灶,改从另一角度研究。如前所述,透过合理的公开的讨论与批判,对理论认识的结果,可获得认识之客观性。法学既亦为学问之一种,应亦不能独外,当亦可利用此法加以认识。惟法律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其客体无论如何描绘,实不具自然科学之“客观性”,此正为历来法学者胆怯之所在。实则,社会科学或法学既为科学之一种,自亦具科学之性格,有其客观性之一面,绝不能摆脱逻辑关系,而成其为科学。虽如所周知,自然科学端在求自然事物之理,自然事物则悉受“因果律”所控制,既不可能有善恶的价值判断,亦无所谓目的观念,在“因果律”的概念之中,亦具事物整齐之“一致性”,凡百事物,有其因必有其果,同其因必同其果,倘无此一致性,既无因果关系之可言,故“因果律”与“同一律”诚互相通。归纳的基础是“因果律”,演绎的基础则为“同一律”,二者均系逻辑的主要方法,亦即自然科学的方法。因之,自然科学家运用其理性智慧所设定的原则,虽未必皆为自然秩序中存在的真理,但其可以逐渐接近真理,则属不争之论。而法律科学,则涉及“人”的问题,人之不同各如其面,其个别性之色彩至为浓厚,社会秩序自亦不若自然秩序之具有“普遍性”、“必然性”,法学者运用其理性科研成果所设定之原则,自亦难期其能“放诸四海而皆准,行诸万世而不惑”。然无论如何,却不能否定法律科学具有科学之性格。再者,自然科学研究之对象,为“自然现象”,率可在研究者有计划的控制条件下,加以观察及发现,其结果之客观性自较易达到,而法律科学条件则较差,殊不易在有计划的控制条件下进行观察,事实上亦不被容许,因其涉及人之价值判断等诸问题,观察之结果与观察之对象间,每易发生互相干扰之情形,甚难臻于客观。仅管如此,法律科学既为学问之一种,断不可放弃客观性之追求,在科学性学说固应如此,在解释性学说亦不能独外。一言以蔽之,追求学问之客观性,必藉由公开讨论与批判,充分发挥“学问公器”之性格,其客观性始易形成。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摘抄(更新中) 法学方法论 杨仁寿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25101014/192409.html

更多阅读

老人梦---《我们仨》摘抄赏析2011.7 我们仨摘抄赏析

”一个寻寻觅觅的万里长梦,一个单纯温馨的学者家庭“相守相助相聚相失老人梦关于《我们仨》摘抄赏析序:《我们仨》好素雅的名字,这是杨绛先生在九十多岁后写出的文字,用她最后的精力与颤巍巍的手。只有老人,有哲思且生活幸福的老人,才

读《闲话中国人》有感 易中天 闲话中国人

读《闲话中国人》有感老公给我买了一系列易中天的作品,读过《品三国》后,我又拿起了《闲话中国人》阅读,我想知道,做为厦门大学教授的易中天,是如何品读中国人的。我以为,易中天会写一本官样文章的正书,从学术角度把中国人抽象化,理论化,然

“韩三篇”的《要自由》出自易中天之手 自由出自

我最近经过多方面的分析取证而得出结论:“韩三篇”中的《要自由》应该是出自易中天之手。具体过程可能是,初稿为韩氏其中一人起草,经过易中天的“深加工”而发布出来,其中补进不少易中天自己的思想主张。下面是我结论的主要证据。第一

美国大片《私人红灯区》高清中字版 美国队长2高清中字

美国大片《世界中心/私人红灯区》[高清中字版]主要讲述的是美国旧金山,电脑工程师理查终日沉溺网络,除了睡眠,他所有的生活都在网上完成,他认为他与世人有虚拟的联系就足够了。尽管在电脑上敲几个字就可以完成购物,理查终于还是觉得生活

声明:《杨仁寿《法学方法论》摘抄更新中 法学方法论 杨仁寿》为网友場蛻變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