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今天早上刚刚读到汤唯遭遇电话诈骗,损失21万元,诈骗犯罪也不直分常见的犯罪现象,从郭得刚爆出被人以有法院传票为由实施诈骗到,陆佳被人以同学为由实施骗局,我们必须了解一下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与诈骗罪的认定,为此公布发下解释供其参考
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建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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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概念】
什么是诈骗罪:依据法律规定解释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类型】
如何界定诈骗罪,现实生活中诈骗犯罪形式很多,典型的案例本律师办理的一起电话销售诈骗案件,案件发生于上海市青浦区,犯罪嫌疑人被招聘于一家公司,公司业务为网络销售手机,而手机为仿制的三星、仿制的苹果等,并由公司为员工制作了统一回答的语言,公司运营一年时间员工及公司老板全部落网,罪名为诈骗罪,员工喷嚏理解,其实这是典型的诈骗活动,认真理解一下诈骗行为的最突出的特点,可以看出就是犯罪嫌疑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犯罪嫌疑人。在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电话诈骗、经济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都在符合这一特性。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七节诈骗罪
对诈骗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诈骗的数额、次数、犯罪动机、犯罪对象、是否退缴赃款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对诈骗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拘役6个月。(诈骗金额8000元以下如何判刑的标准)
2.数额达到8000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
3.数额为8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每增加140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诈骗金额50000元以下如何判刑的标准)
4.数额达到5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诈骗金额50000元以上,诈骗金额不到20万元如何判刑的标准)
5.数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每增加180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6.数额达到20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诈骗金额20万元以上,诈骗50万元如何判刑的标准)
7.数额为20万元以上,每增加36万元,增加有期徒刑1年。
【诈骗罪具体金额量刑问答】
网友问:经济诈骗100万元能判处几年来
答:依据司法实践一般判处十三年左右,
网友问:经济诈骗400万判几年
答:依据司法解释与上海刑事律师辩护经验经济诈骗400万会判处十五年左右。
网友问:经济诈骗判几年?诈骗罪要坐几年牢?
答:要依据诈骗金额与犯罪情节来认定,同时包括犯罪中地位等
网友问:合同诈骗罪数额如何认定
答:合同诈骗中的金额依据合同标的与实际骗取金额来认定,即实际占有财产金额。
网友问:怎样才算诈骗罪
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问: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与经济发展有关,随时会做出调整。
网友问:我遭遇合同诈骗怎么处理
答:请及时报警立案处理
网友问:信用卡诈骗罪判几年
答:信用卡诈骗也需要依据诈骗金额来确认。
【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解读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对此理解并借鉴各网友,百度对此解释,为此做如下解释: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日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原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刑事律师解读】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与诈骗犯罪的金额、诈骗手段、诈骗的社会后果、诈骗财物数额具备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为此依据本司法解释,诈骗金额3000元至1万元的,司法解释认定为数额较大;诈骗金额3万至10万元的,司法解释认定为数额巨大;诈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司法解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一级的高院、高检联合制定颁布。例如,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上海市规定为5千元,深圳规定为8千元,中西部地区规定为3千元;则满了3千元的,在中西部可以定罪,在上海或深圳则不能定罪,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