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的群体诉求与建议 退伍军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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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的、民族的根本利益着想,为了真正让伤残军人能享受到国家的优待政策,感知到社会对伤残军人的尊重,在民众心中,自觉地产生对国家拥军优属大政方针的敬重。切实落实“宪法”,《军人优抚条例》等法律、法规。笔者结合目前的现状。究伤残军人这一层面提出以下一系列问题。以期得到各级党政的重视与处理:
一、证件的尴尬现在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有下列几项不足:
1,证件大小不适当,携带不便。你说它大,他是国家级证件;你说它小,一般衣服上的小口袋装不下,常常会滑落掉。它是个外出不便带,而又不得不带的必备物件。
2、做工简陋,不耐磨。此证不足一年,本面子上的国徽就一点影子也没有了。就那么个CJJRZ防伪,实际防不了伪,倒让造假者大有空子可钻,严重损害我们军人形像!
3、“残疾军人”称谓误导民众对“伤残军人”的认知。我们都是身体强健,硬硬梆梆去当兵的。因为为国家、为公众的安全,急难险重任务冲在前!为国家为人民利益流了血,落下伤,成为一群特定环境下形成的,特殊的残疾人,本来心里就流血,而将我们称为“残疾军人”更是再一次地伤口撒盐。欲哭无泪,切齿心寒。正如一些窗口验证验票人那样!眼往证一望,“不就个残疾人吗,照顾你……”我们这类人本应受到政府的优待,民众的爱戴,后辈的敬仰!而现在这一称呼,在逼着我们体会别人投来的白眼、冷落与怜悯。得向各处卡口人求助,送去乞求的眼神!这是正常人与不持“残疾军人证”人无法感受到的“礼遇”与酸楚!即使我们群体里有部分同志是因病的伤残军人,也是积劳成疾所致,他们原本也不是现在的身体状况当兵的吧……
建议1:将我们的这类人的称谓可订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军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荣誉军人”,笔者更倾向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军人”。(其义是有别于中华民国荣誉军人)难道“荣誉军人”就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派生?
证件形式与内容上应当办成“外壳为证,内芯含卡,证中有卡的一本通身份凭证与使用凭证”,简称“证、卡通”。设计上仿照身份证的大小,卡里含身份证号;荣誉军人证号;银联卡账号。能通过第二代身份证与银联卡的识别系统。使小偷偷去无用。
外壳的本子为证,类似于前一代 “革命伤残军人证” 的大小适中度。证内内容含:证件名称、持证人像片、姓名、户籍归属地、证件编号、发证机关与发证时间;证的末页打上几条最基本的优待规则和注意事项。如;凭证可以优先购买票;参观景点;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持假者,轻者拘留五天以上,并处没罚金一千元;证末公示验证网址;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证、卡通”与银行卡联通,功能上一刷卡,即显示:“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军人”字样。能显示个人账户;作为持证人的抚恤金的发放渠道。银行以卡为凭,再办理个便于对账的卡、摺通。此卡不光能作为银联卡的作用通存通兑,在费用上应该优惠或免费。
此卡可在公交、地铁读卡器直读,会自动显示;“荣誉军人免费”。(老人卡都可以用了……)
这样设计,一个携带使用方便,高科技防伪的荣誉军人证就能诞生,无形中提升了民众对拥军的认知。荣誉军人身份的提高,就是拥军爱民大政方针的落实!他系关爱国家爱民族精神的凝聚。
建议:国家给予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军人证.卡通》每年一次免费乘坐境内各种交通工具的礼遇!以真正体现国家在新时期对伤残军人的优待,让伤残军人也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现在国家有这个能力和实力,再说,伤残军人能够出行的也不是很多,取消那半遮半掩的半价一次,给全社会注入一个拥军优属的正能量。
二、生活待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现在的问题是:
其一:以2011年为例,国家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2452元。也就是说,这一年一级战残这年待遇应是42452元,而这一年的实际待遇却是32990元。相差10462元。这是有稽可查的国家公布数据!也就是说,伤残军人的待遇并没有达到国家的平均水平。
其二:待遇上近年都出现九个月平均水平差额。近几年,每年国庆节前都公布伤残军人应享受的十月份以后的生活待遇。执行时间都是十月份起。乍一听,我们伤残军人都应感激涕淋,感谢政府的关怀体恤!仔细一想,这就是当年度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我们拿到的仅仅是这一年度平均数的三个月,尚缺这个年度平均数的九个月差额未补给。这一块份额若不补给,我们伤残军人待遇就永远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其三:优待金问题:现役军人士兵每年都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年度优待金。也有很多地方伤残军人也享受这份优待。据笔者所知,凡出台此项优待的地区,最少的是年度人均600元,多的数千元。
而且有些地区此项操作极不透明。一网友说: “740715103(QQ740715103) 2013-4-1122:07:13
我前年退伍回家,去年才领的优待金,到八一时有1千元慰问金居然没给我发,我也不知道有,到今年1月份时听别人说有我,就去问,民政的人非说是我爸爸领了,我爸是个农民,老实人,怎么可能领了不告诉我,后来吵了一架才给我发了…我想申请点钱,他们就想各种办法将我拒之门外!这样的中国真的很心痛。”
建议2:伤残军人已是终身的士兵。国家也应将他们作为一名士兵对待,给予他们合适的优待金应当长久,基本统一。不能有些地区有,有些地区没有,甚至去向不明,或被人侵吞!
其四:抚恤金发放不按时。2009年7月15日《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策问答发布:“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有好多地方抚恤金发放不定期。随意性较大,完全不是按月发放。一_四级的护理费也保证不了!“天门万智慧病3(150752637) 2013-4-126:43:25说:群里有没有人拿着护理费了!”
建议:国家应统一规定这一本该是财政刚性支出项目。按月如数兑发。抚恤金应比公务员的工资还要硬性!
三、医疗保障,地区差异太大。现行的医疗保障类别有四、五类,不同人员不同管理办法。那怕是同类人员不同地区也是不同待遇。然而我们是常年与医院往来的特殊人群,应给予更好方便,差异应当尽力缩小,保障强调应该有力。
建议:国家应给予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军人证.卡通》在境内医院就医通行待遇,免去挂号费,门诊检查费以及优先就诊。
四、住房问题,优抚条例(第四十条)落空。仅存于《军人优抚条例》的第四十条,这一条抽象原则,各省、市并无下文,不了了之。特别是年长一些的老伤残(即早退役的伤残军人),他们所受待遇特别不公,与后退役的有天壤之别。他们的住房困难没人理睬!仍然蜷居在低矮、潮湿、瘴气不绝的老屋中,老伤残军人连想个最起码的廉住房、解困房安置都是奢望。以笔者为例:六九年当兵,七0年负伤,七四年退役。退役后到农村边远乡村当一名民办教师,真正是听党的话“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高于一切!而且是夫妻双双扎根农村!一干32年!2000年退休前通过县、乡政府安排,给了现在的两间乡村撤并学校旧教舍,作为伤残军人的住房安置。由于室内空空,要住,只有修理。所以个人又花去上万元修理费用,才得到个能放自己床的房子。好景不长,乡村村镇居民住房规划,将我本是高爽地段上的住房,现在地势与紧相邻户矮了80公分。渍害无法排除!加之顶漏,室内湿气、霉气,瘴气四溢,散不尽,难以居住,我只得流浪,东住住,西呆呆居无定所。我向县乡政府申请,重新安置我住房,或按乡镇规划给我在原址易地重建,经几上几下周折还是不能批准,理由是我民办教师已转正,不是农村户口了,享受不了农户建房权。作为解困安置,说我不是社会困难户,又享受不了。我说我是住房特困户,他们说没有这一说,执政党似乎成了只讲权不讲理的了。如说我是民办教师转正,本应享受一次性住房改革的补贴与逐月工资百分之6.1的住房补贴,而这两项权益都被市、县政府人为地驳夺了,我在农村干了一辈子连在农村建个窝的权利也没有,这是听党话的下场……更为令人愤慨的是,经县、乡政府安置我的住房,说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我真不知道共产党土地改革时分给军烈属、伤残军人的房产是否还要清算倒回。我现在的住房只允许我修,不充许改建。我仅得到的是政府安置的两间房子的墙框子,现在不是政府安置我,而是在与我争产权。要侵占我投入的修理房屋钱。这没有我产权的住房还逼我去修!这叫什么理。我的问题,虽是个案,但有很大一部分人有类似的诸多问题存在。据笔者所知:涉及军队住房产权的军人住房问题,可用惨不忍睹来陈情!涉及军队住房产权的政策存在朝令夕改问题:有93版、95版、2006版多版政策。
93版是:部队房改,时兴集资建房。所谓个人、单位共同出资合作建房,产权各50%。现在个人这边房子产权吊空,落实不了。
95年:又出台了《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 ,93年的合作建房规定,弃之不用,丝毫不考虑政策的连续性。
06年:总后勤部又出台《关于军队集资房产权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更是不顾以往政策之承诺,想怎样就怎样。作为个体的军队建房购房那些参与者,尤其是已经离开部队的复转人员,不知道该怎么办,他们的权益毫无安全之感!甚至权益已无处申张。
建议:对涉及军队住房产权的房产、伤残军人的住房,应该作一次专项的全国性普查调研。方能找到一些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要使问题成堆,成为一方的骚乱,也不解决。别忘了,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
今后对于农村伤残军人的建房、城镇伤残军人的买房所产生的与房无关的费税,应一律免征。
五、就业安置死角多。六级以下伤残军人都在力所能及的从事社会上的各种工作,可是他们的付出往往得不到应得的报酬!特别是对越自卫还击战后退役的同志!他们的军功没有论功行赏;军功章没能给他们带来一点好处,使他们的生活更为艰难……
建议: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伤残军人,年龄达到55岁或工龄达到30年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可准许退休,工资不打折的礼遇;在部队立过功受过奖的,应该给予相应的奖项优待金,免得立功受奖不与经济关连,永远的精神鼓励,成了永远无褒奖。
伤残军人因病,连续12个月内,工资奖金等待遇应照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虐待伤残军人,不得强迫伤残军人从事不愿从事的工作或劳动。伤残军人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应即时受理,尽早判决。伤残军人在企、事业单位上班的,不得随意安排下岗。因企业倒闭导致伤残军人下岗的,应由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参与考虑倒闭后的人员去向或重新安置就业。
六、应强化伤残军人的管理。过去的几十年,伤残军人管理渐渐退化,他们中发生了什么问题,连个主都找不到,机关门进不了。很多涉及到伤残军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己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更难找到相关的部门!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权益被忽视是不应该的!
建议:在民政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设立“残疾军人办公室”,专门处理伤残军人切身利益和被侵权方面的问题。今后基层民政工作的优抚管理干部、民政助理,身体健全的人应不得从事,因为他们正常人,无法感知体会伤残人的疾苦!国家应对管理伤残军人的管理人员进行多次行政学校的专业培训,方予上岗。残联、民政高层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都应该由一定比例的残疾军人担任,杜绝那些在这类专职管理机关混饭吃还神气骄横的人!
我们觉得国家现在是完全有能力解决上述这些问题。若要国家,民族长治久安,首先必须要营造爱我国防、提升拥军优属的大氛围,从而解决一些想尊重军人,而又总是不能治本的问题!
苏—公6…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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