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调研报告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关于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发放工作的调研报告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作为体现党和政府优待政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对做好征兵工作,解除适龄青年应征入伍后的后顾之忧,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维护国家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贯彻好国家优待政策,现以我市10个区县的发放情况为依据,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对全市2013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情况进行统计,研究优待金发放历史,对优待金发放工作进行总结和思考,提出现阶段问题及建议。

一、我市2013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情况

2013年“八一”前夕,我市为4193户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共计6556.48万元,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1385.62万元,增幅达到27.1%,2011年与2012年农民人均收入增幅为10.7%,平均标准为每户13731.1元,名列全省第二。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一)按比例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原则和发放标准“按所在区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110%执行”规定,今年全市各区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平均提高1616.4元,具体到各区县,标准及户数为:张店区16961元、776户,淄川区13984元、635户,博山区13045元、411户,周村区13531元、324户,临淄区15423元、672户,桓台县14760元、408户,高青县9688元、261户,沂源县12045元、505户,高新区17049元、143户,文昌湖区10824元、58户。

(二)分类实施增发优待

对进西藏服现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普通标准的3倍发放,对到国家发布的其他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按不低于普通标准的2倍发放。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个人受到奖励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被大军区及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40%;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俺当年优待金标准分别增发30%、20%、1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5%。同年内多次立功受奖者,按最高奖励等级增发优待金。

(三)强化部门协作确保政策落实

民政部门负责义务兵家庭统计、优待金额度测算工作,详细列出优待金兑现家庭名单,并根据所在区县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测算出所需优待金额度,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区县人武部负责核对本年度义务兵征兵入伍人数,确保数据准确无误。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数据和经费需求进行认真核实,负责做好资金安排。确保了8月1日前全部发放完毕。

二、我市优待金发放历史沿革及发展特点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政策逐步完善

我市对革命军人家属的优待由来已久。自建国起至改革开放初期,多以物质形式进行优待,尚未提出优待金的说法。1950年,内务部公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军属在土地房屋分配、公有土地买卖、公营企业雇用、农副产业生产、实物补助等方面享受优待;1982年,山东省公布施行《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直系亲属,生产大队要普遍给予优待。每户每年优待一个整劳力全年劳动所得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义务兵入伍前的自留地,在其服役期间继续保留。对于这些规章制度,我市坚决遵照执行,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民政部、省政府要求,顺应社会发展要求,逐步提出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各项制度,现分成四个阶段进行说明:

1、1986年,为了更好地体现党的优抚政策,解决城镇非农业户口义务兵的优待问题,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在服役期间(到本人提干或转志愿兵当月为止)由所在单位按照本行业学徒工第二年生活费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自批准入伍的当日起发给优待金。此项经费,行政事业单位从“包干经费”中支付,企业从“自有经费”中支付。资金统筹方面,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城镇义务兵人数及所需优待金总额和本区县在职干部、工人总人数,按比例分配各单位,统一筹集、分配给义务兵招工所在单位。农村义务兵入伍后,其直系亲属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农转非的,按此通知予以优待。自1986年至1999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直按比例分配各单位,统一筹集的方式进行统筹。

2、1999年,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优抚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我市出台了《淄博市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办法》,以新的方式对优待金进行统筹。《办法》中指出了优待金筹集手段及发放标准,优待金的筹集分三方面进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上年度年工资收入2‰的标准由所在单位代收,机关事业保险机构负责筹集;企业职工按照上年度年工资收入2‰的标准,由所在企业代收,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筹集,个体工商户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筹集;农村人口优待金根据优待人数和上年度人均收入标准进行核算后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代收,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优待金的发放标准分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两部分,对城镇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略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水平标准发放;对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参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标准发放,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管理。自1999年至200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直按工作性质和城乡户口分别筹集,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的方式进行。

3、2002年,为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在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合法权益,我市制定了《淄博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办法(试行)》,《办法》提出了农村义务兵家属的各项优待政策及实施细则,主要有三点:第一是提出了负责单位,即市、区县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优待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第二是提出了优待金额,即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金额应相当于当地上年度一个人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第三是对优待金筹集手段进行了新的规定,规定优待金由乡镇政府优先安排,足额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优待金专款专用,当年兑现到户,并张榜公布。自2002年至2011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直按此办法实施,由乡镇财政转款发放,同时,于2004年对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进行统一统筹,由区县财政统一预算安排。

4、2011年,为了做好征兵工作,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要求,我市出台《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各项优惠政策,大幅度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意见》规定:一是自2012年起,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发放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再区分户籍类别,每年发放标准按所在区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110%执行;二是提高了进西藏服现役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按不低于普通标准的3倍发放,对到国家发布的其他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按不低于普通标准的2倍发放。三是对经费来源进行了新的规定,要求义务兵优待金经费由区县财政同一列支,每年8月1日前,由民政部门负责一次性全额发放到位。

(二)、代表我市政策变化年份的发放情况对比

自优待金政策实施以来,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直保证足额按时发放。为了能够对我市优待金发放情况做更好地统计和更深入的了解,现提取四个年份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情况。

1、1999年优待金发放情况

1999年,我市共有义务兵家属10662户,共发放优待金1819.69万元。农村义务兵家属6924户,共发放优待金1558.92万元,户均发放2252元,其中,户均最高的是张店区和高新区,均达到3019元。城镇义务兵家属3738户,共发放优待金260.77万元,户均发放698元,其中,户均最高的是临淄区和高青县,均达到800元。

2、2002年优待金发放情况

关于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调研报告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2002年,我市共有义务兵家属7145户,共发放优待金1352.49万元。农村义务兵家属4923户,共发放优待金1167.55万元,户均发放2732元,其中,户均最高的是张店区,达到3783元。城镇义务兵家属2222户,共发放优待金184.94万元,户均发放832元,其中,户均最高的是周村区,达到918元。

3、2011年优待金发放情况

2011年,我市共有义务兵家庭4283户,共发放优待金1957.25万元。农村义务兵家庭2233户,共发放优待金1534.45万元,户均发放6900元,其中,户均最高的是张店区,达到11000元。城镇义务兵家庭2050户,共发放优待金422.8万元,户均发放2100元,其中,户均最高的是桓台县,达到3000元。

4、2012年优待金发放情况

2012年,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遵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不再区分户籍类别。该年,我市共有义务兵家庭3941户,共发放优待金5151.4万元,户均发放13071元,其中,户均最高的是高新区,达到15100元。

综上所述,由我市优待金发放政策的逐步改变及几个关键年份的发放情况可以看出,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一直在不断提高,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相关政策逐步完善。自1986年以来,我市的义务兵优待金相关政策越来越完善合理。主要体现在优待金筹集手段及发放形式上。筹集手段按照由个人筹集到集体统一筹集,由单位分别筹集到政府统一筹集,由乡镇财政负责到区县财政负责的形式,不断进步完善,进一步保证了优待金额的稳定和提高。发放形式由乡镇发放到民政部门统一发放、逐级落实,进一步保证了优待金发放的安全性和责任制度,防止了资金滥用和徇私舞弊情况的出现。

二是户均优待金发放金额成几何倍增长。从1999年至2012年,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成几何倍增长。1999年,我市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户均2252元,城镇户均698元。2011年,我市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户均6900元,城镇户均2100元,与1999年相比,均增长了3倍有余。2012年,在不区分城镇农村户口的情况下,我市发放标准按所在区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110%执行,户均达到13071元。户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不断增长,不仅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体现,更是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关心重视的象征。

三是逐步做到城乡一体化,不再区分农村义务兵家庭和城镇义务兵家庭。在2012年《意见》指导下,我市义务兵家庭按同一标准发放,不再进行农村城镇区分,两者享受同样待遇,这也是在新的安置环境下产生的新政策。2012年之前,农村兵优待金远高于城镇兵,是因为农村兵退伍回乡之后不安排工作,大部分情况不办农转非户口,城镇兵退役回乡后,政府统一安置。新的安置政策规定,2011年底入伍的义务兵,在退役后统一发放自主就业金,不再安置工作。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城乡一体化发放,是继伤残抚恤金城乡一体化后的又一重大优抚政策,体现了在我市在优待方面日趋公平、平等的趋势。

三、现行政策下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资金来源问题

根据最新文件规定,我市义务兵优待金经费由各区县财政同一列支,民政部门负责一次性全额发放到位。但随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越来越高,2013年发放资金总额已达到6556.48万元,这对区县财政是一个很大的压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省部分市,包括济南市、烟台市、莱芜市、聊城市,已经采取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的方式,按照比例共同列支。这种方式不仅减轻了区县财政的负担,更为优待金的发放提供了更大的保障,可以更好地保证在每年八一之前完成发放任务,对维护社会稳定也起了很大作用。因此,建议我市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来源上采取市、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列支,减少区县财政压力,也为优待金发放提供更强大的财政保障和支持。同时,中央财政及省财政也应在这方面增加财政列出,体现国家优待意志。

(二)、新的《淄博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缺失。

2011年,为了更好地做好征兵工作,维护国家稳定,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该《意见》的出台,首次明确了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从此,农村义务兵家庭和城镇义务兵家庭的划分不复存在,这是优抚政策的一个进步和发展。但是,在该文件出台后,尽管我市于2012年、2013年分别出台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年发放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上东升财政厅山东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发﹝2012﹞193号文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却缺少了新的《淄博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作支撑,目前仍沿用2002年发布的《办法》。因此,建议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在2002年制定的《淄博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采集2011年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新的要求,出台新的《淄博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

(三)、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金问题

目前,我市优待金方面只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县级财政统一列支,民政部门统一发放,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则没有统一标准,且均由乡镇财政负担,区县间金额差距很大。举例来说,根据2012年我市优抚工作统计表提供数据显示,我市“三属”优待金人均2400元,其中最高的张店区为13941元,最低的沂源县为500元;复员军人优待金人均900元,其中最高的张店区为3892元,最低的沂源县为200元;残疾军人优待金人均1000元,其中最高的张店区为3892元,最低的沂源县为300元。此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连年增长的趋势,也必然引起其他优抚对象的攀比。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现提出以下两点建议:一是修改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标准;二是统一优待金来源,改变义务兵家庭之外的优抚对象优待金由乡镇财政列支的现状,由省拨款及市财政共同列支,减少区县间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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