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04年8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对金融企业,财政部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金融企业年末国有资本剔除年度内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后与年初国有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100%
国资委公布的资料显示,“十一五”的5年,中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和税后净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均实现了翻番,年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15%。国资委2011年10月14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末,120家中央企业拥有国有资本及权益为70791.7亿元,比2010年初增加7719.5亿元,增幅为12.2%;比2003年增加4.2万亿元,年均递增13.6%。在本年国有资本及权益净增加额中,因追加投资、资本溢价、无偿划入等客观因素增加3323.1亿元,因无偿划出、自然灾害损失、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客观因素减少1193.5亿元,扣除各项客观增减因素后,2010年度中央企业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108.9%。在全部中央企业中,2010年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有112家,占93.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超过110%的企业有47家,占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