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NCOTERMS 2010简介
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制国际贸易术语以来,这项在全球范围内普遍被接受的合同标准规则,一直保持与国际贸易发展步调一致,每隔十年左右就修订一次。
INCOTERMS 2010版考虑到了全球范围内免税区的扩展,商业交往中电子通讯运用的增多,货物运输中安保问题关注度的提高以及运输实践中的许多变化。
INCOTERMS 2010更新并加强了“交货规则”——规则的总数从13降到11,并为每一规则提供了更为简洁和清晰的解释。
与以往版本类似,INCOTERMS2010主要描述了货物从卖方到买方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分配。
二、INCOTERMS 2010主要特点
1. 两个新的贸易术语——DAT与DAP,取代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规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数量从13个减至11个,这是因为DAT(运输终点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这两个新规则取代了Incoterms2000中的DAF、DES、DEQ和DDU规则。但这并不影响约定的运输方式的适用。
在这两个新规则下,交货在指定目的地进行:在DAT术语下,买方处置运达并卸载的货物所在地(这与以前的DEQ规定的相同);在DAP术语下,同样是指买方处置,但需做好卸货的准备(这与以前的DAF、DES和DDU规定的相同)。
新的规则使Incoterms2000中的DES和DEQ变得多余。DAT术语下的指定目的地可以是指港口,并且DAT可完全适用于Incoterms2000中DEQ所适用的情形。
同样地,DAP术语下的到达的“运输工具”可以是指船舶,指定目的地可以是指港口,因此,DAP可完全适用于Incoterms2000中DES所适用的情形。
与其前任规则相同,新规则也是“到货交付式”的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即买方承担全部费用(除了与进口清算有关的费用)以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前所包含的全部风险。
2. Incoterms2010的11个术语的分类
(1)适用于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
EWX工厂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CPT 运费付至
CIP 运费及保险费付至
DAT目的地交货
DAP 所在地交货
DDP 完税后交货
(2)只适用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
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 术语义务内容的调整
(1)A1/B1:电子单据的变化。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做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在有关各方同意的前提下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通常只适用于发票。
不过INCOTERMS 2010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按照惯例执行。
(2)A2/B2和A10/B10:新增安全条款。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检查货物确定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对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因此,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买卖双方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
(3)A3/B3:保险责任的变化。
INCOTERMS 2010是自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充分考虑了保险条款的变动。
INCOTERMS 2010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的“其他义务”的A10/B10款。
为了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做出修改,新增了保险责任自交货点起到目的地止,买卖双方互通信息的内容。
(4)A4/B4:连环销售的增加。
与工业制成品的销售不同,农矿产品在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常常被频繁地销售好几次,这种交易叫做连环销售(string sales)。
在这种情况下,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销售商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
因此,连环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
INCOTERMS2010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5)A5/B5 :“船舷”的变化。
INCOTERMS 2000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均强调以船舷为界来划分风险。这种划分风险的方式长期以来饱受争议。
而实际上“船舷”只是个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习惯做法。
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6)A6/B6:码头装卸费的明确。
码头装卸费,指的是承运人在码头收取的装卸费用。以C组术语为例,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卖方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最初的货物价格中,最终由买方承担。
卖方核算的运输成本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内的装卸,或者集装箱码头设施费用,但是承运人或码头运营方也可能向买方收取这些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可能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INCOTERMS2010在相关术语的A6/B6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做出了详细规定,如在C组术语中,规定卖方承担到目的港运费,但不承担目的港的卸船费用、目的港水域驳运费用以及转运环节费用,不过同时仍然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码头装卸费的承担。
4. 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规定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传统意义被用于存在跨境运输的国际销售合同中,此种交易需要将货物进行跨越国境的运输。
然而,在世界许多地区,如欧盟这样的商贸集团已经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过关手续变得不那么重要。
因此,INCOTERMS2010正式认可该通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的也可以适用于国际的销售合同。INCOTERMS2010也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只有在适当的情形,才存在遵守进/出口手续义务。
三、INCOTRMS2010的使用
1. INCOTERMS2010的“法律效力”
虽然INCOTERMS2010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INCOTERMS 201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2000就自动作废。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也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INCOTERMS201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2000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可选择适用INCOTERMS2000甚至INCOTERMS 1990。
2. INCOTERMS2010也可适用于国内和区域内贸易
新版本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3. 将INCOTERMS2010订入到销售合同中应当约定相应的版本
不同版本的贸易术语有一定的差异和变化,在贸易双方订立贸易合同的时候,需要明确术语的版本和年号,以免产生争议。
如果合同中出现了新版本中没有的术语(如DAF、DES、DEQ等)仍将被认为适用早期的版本。
4. INCOTERMS2010并没有给当事人提供一份完整的销售合同
INCOTERMS2010规则确有阐述销售合同中当事人的特定义务,例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买方办理运输、保险等义务。然而,INCOTERMS2010并没有任何关于付款价格或付款方式的规定,或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违约后果,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条款的约定。
这些条款项目,通常是通过销售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来解决。
5. 当地强制适用的法律有可能优先于销售合同的内容
当INCOTERMS2010与当地法律有不一致的规定时,当地强制适用的法律有可能优先于销售合同中有关INCOTERMS2010术语内容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