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研究:问题与出路
屈文生
近年来,从事“法律翻译研究”的学者逐渐多了起来,学者们陆续发表了众多科研成果,其中不乏诸多高水平的著作、教材与学术论文。但是总体来看,特别是将法律翻译与文学翻译、语言学、教学法等传统较发达的研究方向相比时,我们发现法律翻译研究者的文章在总量上还明显偏低,在质量上也有待有一个较大的提高。
中央编译出版社于2007年10月出版了由香港中文大学李德凤、南京师范大学胡牧及李丽等学者合编的《法律文本翻译》,据编者在书的封面、内封与封底上的陈述,该书“集40年中国法律翻译研究之精华,荟萃尽60位华夏译界精英之智慧。”根据此书的编排,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在目前,法律翻译类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一、法律翻译理论;二、法律语言特征;三、法律翻译原则;四、法律翻译方法;五、法律词语翻译等5个方面。研究者大多或在探讨法律翻译的原则或标准与一般翻译原则如“信、达、雅”之间的不同,或在讨论法律语言的特点及其对翻译的启示,或在讨论具体的法律术语翻译这些基本的问题等。纵览全书,读者可以发现,法律翻译研究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了一个循环研究、重复研究、原地打转的局面。对于法律翻译研究现状的思索,笔者认为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的法律翻译尚处于起步阶段。纵观法律翻译研究的成果,研究者的视角还不够宽阔。本文认为,在法律翻译理论研究中,研究者当区分法律翻译与法学翻译。法律翻译指实践性强、实务性强的翻译,例如合同翻译,法律文书翻译,法律法规翻译等。与之相对,法学翻译应指学术性强、史料性强的翻译,例如学说著作的翻译。
第二,广义的法律翻译应当包括法学翻译(学说著作的翻译)、法务翻译(合同翻译,法律文书翻译)、法庭翻译(法庭口译)、法律法规翻译(法条翻译)、译名统一化(法律新词,法律术语)、法律翻译技巧、法律翻译史、法律翻译批评及其它(公安,海事,边防,监狱等)边缘法律材料的翻译。
第三,正如一般的翻译观点所述,文本的类型决定翻译策略。法律翻译者在“法律翻译”与“法学翻译”中应采取不同的翻译策略。
第四,法律翻译研究在国内的展开,无疑一位克罗地亚著名法律翻译者SusanŠarčević分不开。Šarčević著有一部法律翻译专著,叫作《法律翻译新探》(New Approach to LegalTranslation),它对我国法律翻译研究者的影响较大。总体来说,Šarčević新颖的研究思路、研究范式及研究内容值得从事法律翻译研究的学者借鉴。比如说,她关于法律翻译者作为“共同立法者”的论述十分富有新意。但Šarčević的法律翻译观中的某些观点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Šarčević的法律翻译思想大概需要一个地理环境,即实行双语或多语立法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特别是如加拿大、香港、欧盟等。
本文认为,要解决研究成果内容过于简单,分析问题停于表面、避重就轻等问题,研究者应另辟蹊径,从更多的方面对法律翻译展开研究。法律翻译者若要突破目前的研究瓶颈,至少可以逐步在以下一些领域展开研究。
一、法学著作翻译
国内从事法律研究的学者大多集中在各大学的外国语学院和法学院,但是,外语学院的教师鲜有从事法学著作翻译或从事法学著作翻译研究的;这一方面的翻译实践和研究多基本集中在一些著名大学的法学家之中。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在1998-2002间,被引次数最多的法律学术性译著前五名分别是: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961年),张雁深译;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1987,1992,1995,1999年),邓正来等译;梅因《古代法》(1959年),沈景一译;伯尔曼《法律与革命》(1993年),贺卫方等译;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1997),蒋兆康译。(苏力,2004:66)
法学著作的翻译,最早见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一套汉译名著及法典翻译(如法国民法典等)。近年来,法学著作翻译研究的代表性科研成果有以下几大法律翻译文库: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世界法学汉译名著”系列;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法律文库”凡25种;著名法学家季卫东教授、贺卫方教授主编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法律文库”;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世界法学译丛”;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教授主编的“世界法学名著译丛”;以及贺卫方教授主编的“上海三联法学文库”。此外,专题化译丛还有的梁治平、贺卫方教授主编的“宪政译丛”;罗豪才教授主编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公法名著译丛”。若以国别为依据,还有“中美元首计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美国法律文库”;“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以及“法国现代法学名著译丛”等。
代表性论文有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的论文《法学著作的翻译》,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的发表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创刊号上的论文《1949年后的中国法律翻译》,上海政法学院田涛教授等发表在《中外法学》上的《清末翻译外国法学书籍评述》,以及北京大学李贵连教授的《晚清的法典翻译:〈法国民法典〉的三个中文译本的比较研究》等重要论文。代表性专著则有西北政法大学王健教授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法律新词初探》,胡照青的博士论文《晚清社会变迁中的法学翻译及其影响》等。
本文认为,法学翻译的实践与法学翻译的研究,至少起到了两大作用,其一,法学翻译实践与研究推动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其二,法学翻译实践与研究促进了我国译学的纵深发展。
二、法务翻译
法务翻译主要指合同翻译、法律文书翻译包括仲裁书、调解书、判决书等的翻译。由于国内从事法律实务翻译的人士很少过问学问,因此这方面的成果总体还不够。现有的成果集中在如“合同翻译—原则,特征和策略”,“论商务合同的翻译”,“功能翻译理论在商务合同翻译中的适用性”,“动态等值理论在国际商务合同翻译中的应用”,以及“商务合同翻译的标准及策略”等方面。很显然,这一方面仍然期待从事实务工作的人士与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展开合作。
三、法庭翻译(法庭口译)
法庭翻译的研究成果相较而言就更少了。关于法庭口译的研究还在起步阶段,现有的成果主要有杜碧玉法发表在《山东外语教学》上的“法庭翻译课程设置初探”,郭晶英发表在《法学杂志》上的“中外法庭通译制度比较研究”,王建发表在《四川外语学院学报》上的“我国法庭口译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刘淑颖发表在《宁夏社会科学》上的“美国法庭口译”,高建勋发表在《河北法学》上的《刍议我国法庭口译制度的构建》等。
这方面的研究专著有廖美珍教授的《法庭语言技巧》(法律出版社),余素青的博士论文《法庭言语研究》(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论文)。此外,刘蔚铭教授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杜金榜教授的《法律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以及李克兴、张新红教授的《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中对这一问题也有一定的研究。
四、法条翻译研究
在我国,每年都要颁布大量的法律法规,例如2007年有重大影响的《物权法》、《劳动合同法》。这些法律法规的英译本通常会在中文版本颁布不久就有出版,但学者们对法条翻译的研究显然还很不够。这方面,给笔者留有较深刻印象的有华东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著名学者陈忠诚先生的《婚姻法》两种英译之比较以及《宪法》第95条第1款原译质疑等两篇重要文章。
五、法律译名统一化
译名统一化应该是学者们研究成果最为集中的一个领域。由于我国同英美等国家有着不完全相同(或者说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因而我们在学习法律英语专门术语时,会遇到很多困难。法律译名统一化研究将对学术交流、法制现代化的建设等有重大意义和价值。本文认为,法律译名统一化研究仍需跟进。法律翻译者应紧跟时代,逐步对于可能引起误解、混乱的词语一一展开研究。
六、中西方法律翻译史
国内目前从事法律翻译史研究的学者并不多,发表于外语类学术刊物的文章也只数的见得几篇。这其中主要有屈文生、石伟合著的论文“论我国近代法律翻译的几个时期”,发表于《上海翻译》。戴拥军、张成和合著的论文“社会变革与晚清法律译介活动初探”,发表于《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对于西方法律翻译史,Sarcevic在其《法律翻译新论》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粗线条式的回顾。她从优士丁尼皇帝在《国法大全》中确立的“严格的直译”原则谈起,转而提到中世纪时期法律翻译中确立的“保存法律的字面意思”原则。再到后来拉丁语的统治地位逐渐衰弱后,法律翻译中出现了“自由翻译”的方法。在这一意译法的趋势出现后,逐渐地,源语言向译入语做出了让步。再后来,有了瑞士、加拿大以及比利时等国家中出现的法律翻译方法革命,译者的地位亦相应地发生了改变。
七、法律翻译批评
翻译批评作为翻译学的三大支柱之一(其他两个为翻译理论和翻译史),它本是“检验翻译学的一个关键准则”。然由于翻译批评是得罪人的事,因此,整个翻译界的翻译批评都很少见。从1992年南京大学许均教授出版国内第一部翻译批评专著《文学翻译批评研究》后,周仪和罗平先生出版了《翻译与翻译批评》;姜治文和文军教授出版了《翻译批评论》;马红军出版了《翻译批评散论》;杨晓荣先生在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了个人专著《翻译批评导论》;文军教授出版了《科学翻译批评导论》;王宏印先生出版了《文学翻译批评论稿》;最近,温秀颖博士在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翻译批评——从理论到实践》。法律翻译批评的文章最近几年虽出现了几篇,但法律翻译批评的专著至今仍未问世。浙江工商大学刘法公教授虽出版了《商贸汉英翻译评论》,但它毕竟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翻译批评专著。
法律翻译批评的代表性论文有:贺卫方教授发表于《比较法研究》上的“《牛津法律大辞典》误译举例”;澳门理工学院林巍先生发表的“法律名著翻译借鉴——《牛津法律大辞典》译误评析”;吴奇飞先生的“合同法英译本求疵录”;陈中绳(即陈忠诚教授)发表在《辞书研究》上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一个条目的错误;陈忠诚教授的“试评《新编法律英语术语》”;以及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李国庆教授发表在《辞书研究》上的论文“新编法律英语术语——一个文化误译的个案”。
这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李国庆教授提到《新编法律英语术语》的编者竟然将“In America, Taking Kickbackis a Violation of Indian Law. You will Receive a Warrant and BecomeanInmate.”译为:“在美国,接受退赔的赃款触犯印度法,你会接到委任状,变成一个同居者。”应为“在美国,收受回扣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收受者会因此被捕并成为一名阶下囚。”这一误译实在是不能再离谱了。
此外,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成果还有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的“术语规范与学术翻译——从查尔斯河桥译成“查尔斯.里维尔.布里奇”谈起”;张芝梅博士的“《经济学与法律》的翻译问题”;凌斌博士的“法学翻译批评的病理学进路”;以及徐昕教授对凌斌博士文章的回应“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等。
八、法律词典编纂
虽然从事法律翻译实践或研究的学者大都对法律词典情有独钟。我们也都熟悉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巴伦坦法律词典》、以及薛波主编的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元照英美法词典》等,然而学者们对于法律词典编纂的研究成果仍十分奇缺。《比较法研究》杂志曾刊登过傅明华的“英文法律词典概说”,陈忠诚的两篇论文“《布莱克法学词典》点评”、“《元照英美法词典》勘误补遗录”,以及刘素林的“《元照英美法词典》求证”。本文认为,法律词典研究仍需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
九、公安、边防、监狱、海事法律翻译
公安英语、边防英语、监狱英语、海事英语方面由于涉及到的人群更少,因而这方面的研究一直很冷。
结语
随着法律翻译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很多学术会议也是围绕这一主题的。例如,2002年6月在北京召开“语言与法律首届学术研讨会”,2004年9月北京召开的“第九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2004年北京召开的“法学翻译与中国法的现代化:美国法律文库暨法学翻译与法律变迁”研讨会,2005年10月在江西农大召开的“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2006年12月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的“中国法律语言学展望”会议,2006年武汉“关于近年来汉译西法著作的几点思考与启示意义”研讨会。
本文认为,翻译发展至今已接近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但确实又不是一个能够自给自足的学科。法律翻译这个交叉型学科、边缘性学科的确需要法律界、语言学界及翻译界领域的所有感兴趣的学者协同努力,才能在未来取得更大的飞跃。
参考文献
[1] 李德凤、胡牧、李丽.法律文本翻译[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10月版。
[2] 苏力. 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 Šarčević, Susan.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M].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7.
屈文生,《法律翻译研究:问题与出路》,载《法律语言与翻译》第1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