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登记 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一、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 土地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尚未进行登记的,可提交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3.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整幢楼房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体建筑300建筑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 联建房屋提交联建协议(原件)、立项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 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
(八) 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
(九) 享受绿隔政策的有关批复及区绿指办认证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绿化隔离地区项目);(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 派出所或其它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原件)
(十一) 商品房项目按楼栋提供房号(部位)清单二份;预售房屋项目提供预售房屋房号与现房房号对照表。(网上打印的原件)
注 意 事 项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二、初始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表格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及 填写说明
2.授权委托书
3.房屋状况附表及 填写说明
4.房号清单及填写说明
四、登记费用
无
五、单位申请人网上申请初始登记的程序
自2006年10月10日起,凡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申请人)的,需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信息系统(www.bjfdc.gov.cn,以下简称权属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1.进行房屋实测面积成果备案
单位申请人应按照《关于规范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5]1117号)的有关规定,到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办理实测成果备案,上传房屋实测数据并领取《测绘成果备案表》。
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楼栋还需通过权属系统建立房屋实预测数据对应关系。
2.网上填写初始登记申请信息
单位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点击首页业务办理中的“申请权属登记”窗口,凭用户名、密码、加密钥匙进入系统,在“权属管理”模块中填写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申请信息。
3.网上打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单位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完成后,在线打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房号清单》、《房屋状况附表》,预售房屋的还需在线打印《预售房号和现房房号对照表》。
4.携带相关材料至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单位申请人持网上打印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所有申请材料拍照或扫描形成的影像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个人申办初始登记的,可直接填写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