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人力资源公司

局属各科室、单位:

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将《胶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一日

胶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社会保险机构对本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征缴业务运行控制、审核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机构,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机构。

第四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是: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完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设置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审核与征缴、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审核与调整、待遇支付与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等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社会保险工作岗位,既要独立设置,又要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健全重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建立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对授权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离任审计等内容做出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应当按照业务经办流程,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定期轮岗制度,通过工作交流,丰富人员的工作经验,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划分内部的各个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不相容岗位包括:授权与批准,批准与执行,执行与监督,审核与记录,记录与检查。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承担的工作职责,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详细可行的年度培训计划,采取在职培训、学历教育、技能竞争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各业务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干部队伍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对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事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经办机构负责人应当保证业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工作困难。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征缴运行控制

第十二条 市镇两级经办机构须明确工作职责,其中镇级经办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资格初审、人员增减变化登记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归集、报批等职责;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主要负责各类社会保险参保资格审核、保险政策区分落实、保险基金征收以及受理镇级经办机构的报批等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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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应加强征缴工作管理,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完善社会保险征缴业务中重点环节的审批等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规规定,明确新参保、停保、退保、续保以及保险基金征缴等业务工作的审批条件、注意事项及被服务对象应提供的的审批材料。

第十五条 业务经办人员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材料不全或条件不够者要耐心解释,一次性告知,条件达到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对参保人员个人重要信息修改、数据修改、保险基金补缴等工作,经办机构要严格初审、复审制度,根据管理权限按经办人员、业务科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把关审批程序,并进行登记备案,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及社会保险政策的正确实施。

第十七条 在参保登记管理、缴费核定等业务中,经办人员须认真输入、核对参保信息,严格缴费基数申报,审查欠费补缴,按业务操作规范准确无误地完成缴费核定,杜绝信息录入、保险政策适用不当等差错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征缴工作中,各业务经办人员相互配合,又要相互监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私自或以其他违规行为超越所授权限。

第十九条 积极实施扩面征缴网格化管理责任制。根据划定的职责范围,各级征缴经办人员要积极做好征缴审核及欠费催缴工作,落实责任目标,实现征缴扩面。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规范保险征缴业务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功能划分,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职责及使用权限。通过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征缴中心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综合数据。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要建立业务培训工作制度。组织征缴经办人员及时学习新的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掌握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前置条件,提高征缴工作质量;同时加强不同保险类别间的具体经办操作交流,实现一岗多能,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 实施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政务公开制度。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以及经办人公开透明,实施“星级服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社会保险审核运行控制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审核中心负责对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机关事业、企业、农村离退休人员新增、养老待遇发放、死亡,非青岛市户籍农民工、在职职工死亡、在职职工出国定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一次性提取等各项社会保险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岗位负责办理享受待遇人员待遇审核。待遇审核按照规定,对单位报送的证件、资料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待遇享受资格。按照职工档案和信息系统记载缴费等信息,计算出待遇享受标准金额,由部门负责人复核,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待遇发放岗位。

第二十七条 对离退休人员个人重要信息修改、发放待遇修改、参保人员视同工龄认定等工作,要严格初审、复审制度,根据管理权限按经办人员、业务科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把关审批程序,并进行登记备案,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参保人员权益及社会保险政策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社会保险审核中心经办人员对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报定点的材料进行初审,经相关人员复审,负责人审批确认后,按相关规定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审核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费用。费用拨付实行经办人员初审、复审、总复核、负责人审批拨付的四级控制制度,后转支付中心拨付费用。

第三十条 稽核岗位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实施非现场监控和不定期现场稽核。

第三十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医疗保险、养老待遇、工作职责、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监督电话在服务大厅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务经办人员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病历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材料不全或条件不够者要耐心解释,一次性告知,条件达到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三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需要,设置社会保险支付中心,配备与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取得会计资格证书,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社会保险支付中心应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稽核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完善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支付中心和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基金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项基金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调剂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支付中心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收入户、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账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支付中心按照工作需要设置窗口结算、基金出纳、基金电算、基金稽核、票据管理、档案管理、财务负责人(主管)等岗位,按照不相容职务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权限,相互监督,相互制衡。不得由一人办理基金业务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窗口结算人员收到以转账支票、汇票方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确认金额、户名无误,办理收款手续,并经另一财会人员背书后,将支票、汇票存入基金收入户。对以现金方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结算人员应仔细清点,交另一人进行复核后,填制现金缴款单,存入基金收入户。基金款项收妥后,窗口结算人员要在收费票据上加盖收讫章和个人名章。结算人员要负责将银行进账单和收费票据汇总,及时传递给基金电算会计并签字确认。以“网上银行”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必须经两人操作完成,一人负责提交,一人负责授权,密码要妥善保存并定期修改。基金结算人员应及时将资金收入情况报告社会保险支付中心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要按照社会保险统筹范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

第四十条 各项社保基金支出,应当按照单位或个人申报—业务经办人员审核签字—业务复核人员签字—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经办人员审核签字—支付中心负责人复核签字—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支付中心支付的程序办理。社会保险支付中心应当对待遇审核部门核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申批表、明细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报局长审定签字后,支付中心支付。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支付的,款项付妥后,收款人在支票存根或票据上签字,基金出纳在付款票据上加盖付讫章;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的,必须经两人操作完成,一人负责提交,一人负责授权,密码要妥善保存并定期修改。

第四十一条 基金结余除按规定预留支付费用外应当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定期。社会保险支付中心要根据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及时提出意见,主动与财政部门协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支付中心应建立定期对帐制度、稽核制度,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财务按月与征缴业务部门、待遇审核部门核对基金收支明细,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确认,数据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财务按月与银行对账,有未达账项,编制余额调节表;按季与财政对账,做到帐账、帐表、帐实相符。财务按季对各项保险基金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结余、暂存、暂付情况进行稽核,并编制稽核报告。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支付中心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基金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账务调整必须做出说明,经过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 建立基金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工作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由社会保险支付中心具体组织,基金征缴、信息统计、清欠稽核等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定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增强基金收支活动的科学性和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月报、季报、年度预决算报表制度,加强报表数据的分析和应用,确保会计数据的权威性。汇总上报的会计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报表齐全,格式规范,数据真实,平衡关系和勾稽关系准确无误,报表内容翔实,措施和建议合理。

第四十七条 年度终了,应按照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险支付中心应当对基金收支和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办理基金财会业务或直接接触基金。

第四十九条 加强与基金相关的支票、票据、印鉴和保险柜管理。设专人负责支票、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核销,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

基金财务专用章应有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鉴。

按规定保管使用保险柜,存放的现金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数额,定期更换密码,严禁存放私人现金和贵重物品

第五十条 建立基金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及时上报上一级经办机构。对纠正不力或知情不报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五十一条 根据业务经办流程的要求,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使用权限,严禁业务操作人员兼任、混岗。各业务经办人员相互配合,又要相互监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私自或以其他违规行为超越所授权限。

第五十二条 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不同用户分配不同的权限,操作人员使用的密码应由本人管理并定期修改。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系统操作权限必须履行严格的授权审批手续,由业务部门根据业务职能分工和岗位设置提出需求,由负责人审批同意,系统维护人员才能实施。系统操作人员建立业务操作人员用户档案,确定用户的系统操作权限和密码,用户操作历史记录建立流水日志。

第五十四条 制定各业务经办标准化操作流程,用标准化的操作模式取代以前业务经办模式,有效规范各业务的受理、审核环节的流程,有效的防止工作失误给基金运行带来的风险。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法》和《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各业务环节经办和管理的相关数据,责任到人。对外提供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专人统一负责,严格履行逐级审批手续,须经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提供。

第五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网上传输的进行加密处理。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经办业务网络系统要与外部互联网物理隔离。

第五十七条 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产生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由专职或兼职人员及时留存、归档,并及时移交保障行政部门档案管理处立卷、保管。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稽核部门。稽核部门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负责对组织机构、业务运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各个环节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胶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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