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医学概念
法医学是以医学为基础,广泛应用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法律实践中,案件的侦查、审理,法律的制定,行政管理和社会上的种种事务(如医疗纠纷、工伤事故、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等),凡是涉及人体伤亡及其它有关医学方面的问题,都需要应用医学及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技术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见解,做出鉴定.通过不断积累经验,开展科学研究,逐渐形成了一门专门的学科体系,于是就产生了法医学。
法医学和医学的关系:法医学是医学的一个门类,属于应用医学的范畴。
基础医学
医学临床医学
应用医学预防医学
法医学
临床医学的着眼点在于诊断和治疗,而法医学作为医学的一个门类,其作用主要是应用医学的理论和技术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如涉及人身伤害的诉讼和纠纷。
法医学和法学的关系:法医学是广义的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应用科学,是法科学的主要内容.为侦查学、刑法学等法学服务;法学以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是文本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而法医学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
刑事侦查的三大支柱:刑事技术(法医、痕迹和照相等)、情报、信息。
法医学的分科: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法医学的学科领域逐渐拓宽,研究不断深入和细化,在发展中形成了一系列侧重点不同的分支科学.主要有:
法医病理学
临床法医学
法医物证学
法医毒理学
法医人类学
此外还有法医精神病学、法医遗传学、法医齿科学、法医放射线学、法医化学(毒物分析、微量物证分析)等。
第二节 法医学的任务及学习目的
法医学的任务:法医学要为司法机关解决有关医学方面的问题.其任务主要有:勘查涉及人身伤亡案件的现场。发现、记录和提取有关物证,分析案情。检验鉴定。检验尸体、活体和物证等,做出鉴定或意见结论。
学习法医学的目的:法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是司法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知识。无论是在侦查、检察还是审判阶段,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纠纷,凡是涉及到人身伤亡的,必然要求办案人员具备基本的法医学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医学知识,有助于办案人员正确运用法医检验鉴定这一科学技术手段为办案服务,也有助于办案人员科学理解法医鉴定和检验意见。
第三节法医学的检验内容和研究方法
法医学的检验内容:
命案现场勘查
凡涉及到人身伤亡案件的现场,称为命案现场。
法医勘验命案现场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和提取法医物证(与案件有关的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等生物性检材),以及分析案情经过。
法医勘验现场一般以尸体或受伤人当时所处的位置为中心,逐渐向外扩大范围进行勘验。
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法医检验工作中最主要的工作内容。
尸体检验分为尸体外表检验(衣着、尸体现象和外表损伤)、尸体解剖检验和组织学检查,必要时还要作毒物分析、微生物学检查和组织化学检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卫生部颁布的《解剖尸体规则》(1979)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并对解剖尸体的对象和范围作了规定。
尸体解剖一般在法医解剖室进行,某些情况下也可在停尸场所和尸体现场进行.办案人员一般应当在场。
活体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确需男法医进行的,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活体检验的大体内容有:损伤检验,劳动能力鉴定,诈病和诈伤,造作病和造作伤的识别,精神状态检查,性机能和性行为检查等。
(亲权鉴定:认定或否定可疑父、母亲和子女的血缘关系.常见于下列情况: 已婚夫妇,丈夫怀疑孩子非他所生; 离婚案件;超生子女的血缘鉴定; 非婚子女的血缘鉴定; 失散子女的血缘鉴定等)
物证检验
法医物证主要指与案件有关的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等生物性检材。常见的有血液、血痕、精斑、唾液斑、尿液、毛发、皮肤碎片等。
法医物证检验通常在专门的法医物证检验室进行,主要运用显微镜、生物化学等技术手段。
文证审查
凡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数据称为文证.如现场勘查笔录、调查笔录、尸体或活体检验记录等。
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医院的临床病历、诊断书,初次鉴定书、检验报告等进行审查和研究,提出分析意见和结论。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应用医学、生物物理学和生物化学的技术和手段.如尸体解剖,显微镜技术(光学、荧光、电子),各种生物化学反应实验,各种仪器分析方法等。
第四节法医学简史及国外法医学检验制度的概况
我国法医学的历史
我国法医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是世界上开创法医学最早的国家。
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的秦代墓葬出土的《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是一部古代刑事技术书籍,其中就有尸体检验、活体检验、损伤性状和凶器推断等条例内容.被认为是已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文献.(公元前200多年)
目前认为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是我国的古籍《洗冤集录》.它广泛总结了尸体外表检验的经验,并对尸体现象、损伤、窒息、中毒以及现场勘查等作了大量的科学归纳.《洗冤集录》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所撰写的,宋慈是世界法医史上最杰出的任务之一,为我国的法医学做出了伟大贡献.他是南宋时代的人,祖籍福建,曾任湖南提刑(刑狱官)。
我国现行的法医体制的特点是在公安、检察和法院三个系统中都设有法医鉴定机构,公安政法院校和医学院校也设有法医学的教学科研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也承担鉴定任务).公安系统的法医鉴定组织分省、市、县三级设置,分属各个公安厅局的刑事技术部门管理,三级之间有业务指导关系.公安部二所负责整个公安系统法医工作的业务指导。
国外法医学检验制度
英国实行验尸官制度(苏格兰称检察官制度),政府设立验尸官办事处.验尸官一定要求在法律上合格,但不一定要求有医学资格.由验尸官聘请病理医师进行检验工作。
美国的验尸官通常在两党候选人中产生,大都不考虑其法律和医学上的资格,由验尸官组织病理医师进行检验工作.另外美国还有法医鉴定人制度,鉴定人必须持有州一级颁发的医师证明.获得这种证明一般需要经过文理学院4年毕业,医学院4年毕业,做病理解剖工作4年以上,在法医局工作1到2年,通过国家考试合格,才能被政府雇用为法医官。
第五节 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
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委托事项进行检验研究,并做出明确结论,称为法医鉴定。
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再鉴定)和复核鉴定。
法医学鉴定结论是法律证据的一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7种证据中的一类---鉴定结论。
法医学鉴定人
法医学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或专门医学知识,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指派、委托或聘请,就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有关医学方面的问题进行检验并做出鉴定结论的人。
鉴定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但是法人不能作为鉴定人,不能以任何机关、单位或团体的名义作为鉴定人。
鉴定人写出鉴定结论后,必须签名.鉴定人独立为鉴定结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诉法120条规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医鉴定书
法医鉴定人根据检验鉴定,进行分析研究后,做出明确的、结论性的书面报告,称为法医鉴定书。
法医鉴定结论根据其性质和作用,可分为:法医鉴定书、法医检验报告书、法医咨询意见书和法医文证审查意见书4类。
根据鉴定程序,可以将鉴定书分为:初检鉴定书、补充检验鉴定书、重新检验鉴定书和复核检验鉴定书。
法医鉴定书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起到证据作用。
法医鉴定书的基本结构包括:引言、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结论和结尾等。
第二章 医学基础知识(略)
第三章 死亡与尸体现象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死亡的概念及判断标准,各种尸体现象.了解死亡的过程、分类和死因分析.能初步根据早期尸体现象大致推断死亡时间。
第一节 死亡的概念
概念
维持人体正常生命活动的基础是新陈代谢,新陈代谢一旦停止,生命也就结束了,即死亡。
生命的实质就是新陈代谢,即机体不断地从外界环境中摄取氧和养分,排除二氧化碳和废物.人体的呼吸系统、血液循环系统和神经系统在此过程中担负主要职能,一旦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新陈代谢终止,人体就会死亡。
判定标准
医学上通常把呼吸心跳停止和各种神经反射消失作为诊断临床死亡的标准的三大征象.根据呼吸和心跳停止的先后顺序的不同,有呼吸死和心脏死两种情况。
心脏死:是指心跳停止发生在呼吸停止之前所引起的死亡.人体的大多数死亡都是心脏死.常见于:心脏病、心脏外伤、休克、电击等。
呼吸死:是指呼吸停止发生于心跳停止之前所引起的死亡,又称为肺死亡.常见于:肺部疾病、胸肺外伤、机械性窒息、呼吸中枢麻痹等。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现代医学复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传统的死亡判定标准受到了挑战.有的人呼吸心跳已经停止了,可是在一定时间内通过先进的复苏技术(心脏起搏器、呼吸机、体外循环等技术)的应用得以复苏;有的人遭受严重的脑损伤,脑的机能完全丧失,无法苏醒,但是通过先进的医疗机械和技术可以维持呼吸和心跳,一但撤除复苏仪器,死亡就会出现.鉴于此,近年来国内外一些医学专家提出了一个新的死亡判定标准,即"脑死亡"。
脑死亡
脑的全部功能(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停止,即使心肺功能在机械复苏下得以维持,也可以确定为死亡。其原因是脑的神经细胞死亡,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改变。
"植物人"与"脑死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脑死亡"者神经细胞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表现为深度昏迷、脑反射消失、脑电活动停止、脑循环停止,无自主呼吸,必须依靠呼吸机等仪器维持.而"植物人"虽然大脑皮质机能的思维、意识等神经活动丧失,但脑干等皮质下中枢的机能仍然存在,因此具有自主呼吸.
虽然这两种情况都表现为持续的昏迷,但"脑死亡"是不可逆的,任何抢救、复苏手段都不能使其苏醒,死亡不可避免.而"植物人"则可能通过抢救和治疗而复苏。
"脑死亡"概念的提出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a. 指导临床抢救和治疗
既要求临床医生积极抢救脑功能尚未完全丧失的病人,又要避免对已发生脑死亡者进行抢救治疗,从而节省了医疗资源.从全社会来看,可加大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
b. 及时判定死亡
在刑事、民事诉讼和某些社会纠纷的调解仲裁中具有积极意义.如杀人行为结果认定,保险索赔,遗嘱执行,再婚等问题。
c. 有利于开展器官移植技术,救治患者
器官移植术要求供体器官越新鲜越好,这样存活率越高.因此,将脑死亡者用医疗装置维持呼吸和循环,取其脏器移植给受体(患者),则成功率要高很多。
目前脑死亡的概念已经在逐渐地被人们接受和推广,芬兰、比利时、荷兰、英国、美国、法国、丹麦、挪威等国家都先后在法律上认可了脑死亡.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仍然以呼吸心跳停止、各种反射消失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
第二节死亡的过程
死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生命而言的.生命的实质就是新陈代谢,即机体不断地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交换,组织细胞不断地进行一系列生物化学反应和生物电活动,从而实现一定的生理活动,处于特定的运动状态.当一系列生命活动相继结束,全身组织细胞的活动先后终止,处于一种相对静止状态的时候,死亡也就发生了.因此死亡是个连续的过程,是逐渐发生的,其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但是,个体死亡是机体作为一个生理活动(如呼吸心跳)整体的死亡,是一个间断性的事件,其时间具有确定性.通常我们所说的死亡就是指的个体死亡,即临床死亡。
一、死亡的三个阶段
一般情况下,生命并不是突然终止的,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典型的死亡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濒死期
又称死战期或临终状态,是指从死亡开始到心跳和呼吸停止之前的一段时间.起经过时间长短不一,从数秒到数小时不等,主要取决于死因和机体的健康状态.此期表现为中枢抑制,意识反射模糊或丧失,血压下降,心跳呼吸微弱等。
2、临床死亡期
临床死亡又称个体死亡,呼吸心跳停止,各种发射消失,但机体的组织细胞(特别是脑细胞)的代谢并未完全停止.若立即抢救有可能复苏,但如果此期持续5到6分锺以上,则由于大脑缺氧时间过长导致脑死亡,不能完全复苏了.由于降温可以使脑组织耗氧量减少,因此戴冰帽和其它降低体温的手段可以延缓脑死亡的发生,延长临床死亡期,从而赢得抢救时间。
3、生物学死亡期
又称为全体死亡、细胞死亡或分子死亡,是死亡过程的最后阶段.脑、心、肺等器官的机能永久丧失,构成它们的组织细胞也相继发生死亡.随着时间的发展,逐渐表现出尸体现象。
由于构成人体各器官的组织细胞对缺氧的耐受能力不同,各种组织细胞进入死亡状态的时间也不同.脑组织的神经细胞,尤其是皮质细胞对缺氧的耐受能力最低,所以最先发生死亡。
二、超生反应和假死。
1、超生反应:呼吸心跳停止后,人体作为整个生命活动的机体已经死亡,但体内的某些器官组织和细胞在一定时间内仍然存在着新陈代谢,保持着生理机能,对外界刺激还能发生反应.如死后2小时内骨骼肌受到机械性刺激仍然可以发生收缩,死后7小时内皮肤立毛肌遇冷仍收缩,呈"鸡皮疙瘩",死后3天内精子仍然有活动能力等现象。
2、假死:人的生命活动(如心跳和呼吸)处于极度微弱的状态,从表面看似乎已经死亡,这种状态称为假死。
假死可见于机械性窒息、某些中毒、电击、脑震荡、日射病等情况.处于假死状态的人如果抢救及时,可以完全复苏.因此现场判断死亡时必须慎重,不要把假死误认为已经死亡,甚至当作死人处理。
鉴别方法有:
检查呼吸
观察胸腹部有无呼吸运动,将纤细绒毛放在口鼻孔前看有无气流,将冷玻璃片放在口鼻孔前看有无气雾.使用听诊器和其它医疗诊断仪器。
检查心跳(血液循环)
用手触摸脉搏或心尖部看有无搏动,用力捏挤手指末节看有无青紫.使用听诊器、心电图或其它诊断仪器。
检查脑机能
观察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等脑机能是否存在.使用脑电图、脑超声图或其它诊断仪器。
第三节 死亡的分类
法医学根据死亡原因的不同,将死亡归纳为"暴力性死亡"和"非暴力性死亡"两大类。
暴力性死亡:是指由于各种物理、化学等外界暴力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所引起的死亡.又称非正常死亡、非自然死亡。
根据情节性质可分为:
自杀死自己故意用某种暴力手段使自己死亡。
他杀死被他人出于某种动机用暴力手段加害致死。
意外死亡由于意外或灾害性暴力所致死亡。
非暴力性死亡:是指在自然条件下,由于机体自然衰老或疾病所引起的死亡.又称为正常死亡或自然死亡。
生理性死亡(衰老死)
病理性死亡(疾病死)
非暴力性死亡一般不需要进行法医鉴定,如果病人死前无明确诊断或者猝死则常引起法律纠纷,需要法医进行检验鉴定。
安乐死:对患不治之症而极度痛苦的人,在其本人和亲友的要求下,人为地提前结束其生命的致死方式。
主动(积极)安乐死,注射药物使其无痛苦死亡。
被动(消极)安乐死,放弃治疗,任疾病自然发展而死亡。
荷兰、比利时等国通过了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我国法律尚未接受这一概念,因此实施安乐死是违法的。
第四节 死因分析
直接死因:是指暴力或者疾病是直接引起机体死亡的原因,二者因果关系比较明确.常见的有:重要器官受损、机械性窒息、大出血、外伤性休克、中毒、原发性疾病。
间接死因:是指暴力性损伤引起并发症成为导致死亡的原因.常见的有:外伤性感染、外伤性栓塞、外伤性窒息等。
联合死因:有的死亡是由两个以上因素联合作用的结果。
暴力与非暴力因素的联合,如:外伤与冠心病、外伤与脑血管病变等。
两个以上暴力因素的联合:如:投毒和扼颈、交通事故中的多次损伤等。
第五节 尸体现象
人死后,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逐渐停止,尸体在内外环境因素的作用下,发生一系列有规律的变化,呈现出特有的征象,称为尸体现象。
尸体现象是一专有名词,有别于尸体征象.它指的是一般尸体变化的普遍现象,如尸冷、尸僵等。
尸体现象可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两大类。
早期尸体现象
早期尸体现象一般在死后24以内出现.常见的有以下7种。
(一)、肌肉松弛
定义:人死后,肌肉失去了神经支配而出现迟缓的现象,称为肌肉松弛。
生活状态下,由于神经系统的支配,全身肌肉都保持着一定的紧张性,维持一定的姿势和活动.人死后,神经冲动终止,神经-肌接头处不再释放神经递质,肌肉变得松弛。
尸体的表现是:瞳孔散大,眼睛微睁,口微开,面容无表情,全身肢体关节迟缓(容易曲直),皮肤弹性减弱等。
肌肉松弛现象在死后可以立即出现,一般经过1到3小时,待尸僵出现时结束。
意义:a.推测死亡时间.b.推测压迫物表面特征以及判断有无移尸。
(二)、尸冷
定义:人死后,新陈代谢终止,体内停止产热,而散热仍在继续,尸体温度逐渐下降到与环境温度相同或略低,称为尸冷。
生活状态下,机体由于自身的生理调节机能的作用,产热与散热处于动态平衡,恒定在37℃左右。
人死后,前十几个小时内尸体温度下降较快,以后逐渐减慢,尸体温度越接近环境温度,尸温的下降越慢。一般情况下,尸体在室温(16-18℃)环境中,最初10小时内,平均每小时温度下降约1℃,10小时后下降速度逐渐减慢,大致平均每小时下降0.5℃,通常测量尸体的温度选择测量直肠内温度和肝表面温度。
影响因素:a.自然条件:环境温度越低、湿度越大、通风越好,尸体温度下降速度越快.反之,则越慢.b.人为条件:衣着越多、铺盖越厚,温度下降越慢.反之则尸冷发生越快.c. 尸体本身因素:死因、胖瘦、体质等。
意义:a.确证死亡(需要结合其它表现,有的情况下,在寒冷的环境中,人的体温调节中枢麻痹,出现体温过低,但仍可有微弱的生命活动。 b.推断死亡时间(应当慎重,因为它容易受到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
(三)、尸斑
定义: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液由于自身重力作用,沿血管网坠积到尸体的低下未受压的部位,在相应处皮肤表面呈现出有色斑块,称尸斑。
生活状态下,由于心脏的收缩和舒张,发挥着"泵"的作用,使血液在一定压力的驱动下在心血管内循环流动.人死后,心跳停止,血液失去了压力的驱动,在自身重力作用下,向低下部位坠积.随着坠积的血液增多,颜色逐渐在体表呈现出来.因此,尸斑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一个渐进的过程。
尸斑的发展
一般来说,尸斑在死后2-4小时开始逐渐显现。但是有的死后半小时尸斑就隐约可见,有的死后8小时,尸斑才开始出现。这主要是由于个体差异,如肤色;也与死因有一定关系,比如大出血死亡的,尸斑出现慢且弱。
尸斑的发展分为三期:坠积期、扩散期和浸润期。三期之间并无严格时间界限,存在重叠情况。
a. 坠积期
此期血液坠积于尸体的低下部位的血管内.尸斑受压消失,尸体换位则尸斑转移.死后12小时内尸斑一般呈现此特点。
b. 扩散期
此期组织液也坠积到尸体的低下部位,透过血管壁进入血管,造成溶血.部分被血红蛋白染红的血浆渗出血管,进入到组织间隙.尸斑受压褪色,换位部分转移.死后12-24小时内尸斑呈现此特点。
c. 浸润期
此期血浆大部分都已经从血管内渗出,进入组织间隙,浸润到组织细胞内,使组织细胞着色.尸斑受压不褪色,换位不发生转移.死亡24小时后尸斑呈现此特点。
尸斑的分布(部位)
尸斑位于尸体的低下未受压的部位。仰卧尸体,尸斑出现在项部、腰部、臀侧、四肢背侧等部位;俯卧的尸体,尸斑出现在颜面、胸腹部、四肢的背侧等部位;立位尸体,尸斑出现在双手和双下肢。
尸体低下部位的受压迫处,由于血管被压闭,血液不能向该处坠积,因此不能出现尸斑.如仰卧尸体的肩胛部、臀部、小腿的后部等处,衣着褶皱压迫的部位因受压影响尸斑的形成,皮肤呈苍白色。
尸斑的颜色
尸斑的颜色取决于血液中血红蛋白的颜色以及皮肤的颜色。
一般情况下呈暗紫红色。因为人死后一定时间内,由于部分组织细胞处于超生反应状态继续消耗血液中的氧气,使氧合血红蛋白变成还原型血红蛋白,血液为静脉血,暗红色.血液的坠积有一个量变的过程,所以尸斑的颜色是逐渐显现并加深的。
皮下出血是生前受打击所形成的损伤,也呈暗红色,和尸斑从外表上看非常相似.所以要学会将二者区分开来:
尸斑皮下出血
部位低下未受压的部位 身体的任何部位
范围范围大 范围小
表面无表皮剥脱及肿胀,境界不清有表皮剥脱及肿胀,境界明显
压迫浸润期前压之褪色 压之不褪色局部切口无凝血块、易冲洗 有凝血块,不易冲洗
显微镜检无组织碎片及血管外红细胞有组织碎片及血管外红细胞
特殊颜色的尸斑:
鲜红色的尸斑见于:一氧化碳中毒(碳氧血红蛋白),氰化物中毒(氧合血红蛋白),冻死(氧合血红蛋白)等。
灰褐色的尸斑见于:亚硝酸盐中毒、氯酸钾中毒(高铁血红蛋白)等。
硝基苯中毒(高铁血红蛋白)尸斑可呈现绿褐色,应注意与尸绿区别开来。
意义:a.死亡的确证.b. 推断死亡时间.c.推测死因.d. 判断死亡时尸体的位置姿势以及有无移尸。
(四)尸僵
定义:人死后,肌肉经过一段时间松弛,逐渐出现僵硬、强直,各关节固定,尸体固定成难以改变的姿势,这种现象称为尸僵。
机理:对于尸僵形成的机制尚未完全明确,有过数种学说,如乳酸说、干燥说、atp学说等,目前大多数学者支持atp学说.即认为尸僵的形成是死后肌肉中atp不断分解、消耗的结果.生活状态下,肌肉的收缩是构成粗肌丝的肌球蛋白和细肌丝的肌动蛋白相互作用的结果,作用是需要atp分解释放能量,提供直接动力.而且肌肉舒张的时候也必须在一定浓度的atp环境下才能实现.人死后,新陈代谢停止,atp的合成终止,肌质膜网的钙泵停止工作,大量钙离子进入肌细胞,使肌球蛋白和细肌丝的肌动蛋白相互作用结合成不可逆的肌动球蛋白凝胶,形成僵硬的,不再分离的复合体,肌肉呈强直收缩状态.
发展:尸僵一般在死后1-3小时出现,4-6小时扩展到全身,12-16小时发展到高峰,24-48小时开始缓解,3-7天可完全消失。
尸僵的发展顺序一般呈下行次序,从咬肌、颈肌开始,逐渐扩展到躯干和四肢.少数情况呈上行、异行次序。
再僵直:在死后6-8小时内,人为地将已经形成的尸僵破坏,尸僵不久后仍然可以重新发生,称为再僵直.6-8小时以后破坏尸僵不能再僵直。
4、影响因素:体质、死因、温度等对尸僵形成的早晚、强弱和持续时间起着影响作用。
5、意义:a.确证死亡.b. 推测死亡时间.c.分析死因.d. 推断死亡时的姿势和位置。
6、尸体痉挛:尸体痉挛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尸僵,死后肌肉没有经过松弛阶段直接进入僵直状态.其形成与死亡时的剧烈运动或者局部肌肉剧烈收缩而使局部atp的迅速耗竭有关。
特点:a.多发生在局部(全身性的较少,如失足落水溺死者手中紧握水草泥沙,自杀者紧握手枪或刀柄等).b.多发生在神经高度兴奋状态下死亡(如紧张、恐惧).c.对于推测死亡性质很有价值(尸体痉挛能固定死者临死时的动作和姿势).d.无法伪装(尸体痉挛是特殊现象,大多数情况下尸体都要经过肌肉松弛阶段,若死后由他人摆放,是固定不了的)
(五)、局部干燥
定义:人死后,尸体局部表面由于水分迅速蒸发而得不到补充,导致干燥、变硬、颜色变深,称为局部干燥.又称皮革样化。
部位:一般发生在表皮剥脱的部位(由于失去了表皮屏障作用,水分迅速蒸发).口唇、阴囊和阴唇等部位(表皮较薄、湿润柔嫩,在北方等干燥地区可以形成皮革样化)。
意义:有助于推断致伤物(表皮剥脱形成皮革样化后容易辨认轮廓)。
(六)、角膜浑浊
定义:死后角膜逐渐变得浑浊、呈白色,以至不透明,称为角膜浑浊。
机理:人死后,角膜的上皮细胞和内皮细胞生理机能丧失,屏障作用消失,眼球内外的水分进入角膜基质,破坏了胶原纤维和透明质酸的规律性排列,使角膜折光率发生改变而失去透明,导致浑浊。
发展:由于水分进入角膜有着逐渐增多的积累过程,所以角膜浑浊是随着死后时间的递增而逐渐加重的.死后8-12小时,角膜白雾形成,为轻度浑浊.死后12-24小时,浑浊加重,尚可透视瞳孔,为中度浑浊.48小时后,完全浑浊,无法透视瞳孔,为高度浑浊。
(七)、自溶
定义:人死后,组织细胞受自身释放的酶的作用而发生细胞结构的破坏,组织变软和液化的现象,称为自溶。
机理:人体细胞内有溶酶体,内含多种水解酶,可以消化蛋白质、脂肪等物质.生活状态下溶酶体有一层完整的溶酶体膜,溶酶体通过变形、包裹的方式将蛋白质等物质摄入其中,从而实现其消化营养和免疫的生理机能.人死后,溶酶体膜不能维持其完整性,酶类被释放出来,从而消化自身组织,导致自溶。
部位:含酶量较丰富的脏器自溶发生快.如脑、胰腺、肾上腺、胃肠、肝、脾、肾等。
影响因素:自溶不是细菌造成的,但也受温度影响.在适宜的温度(35-37℃)下发生快,温度低可使酶的活性受到抑制,从而延缓自溶的发展。
意义:与损伤和病理性坏死相鉴别.尸检应当早解剖、早取材(避免因自溶给病理检验造成困难)。
晚期尸体现象
晚期尸体现象通常在死亡24小时后才出现,分为毁坏型和保存型两类.一般尸体都以毁坏告终,毁坏型尸体现象主要是腐败和白骨化;保存型尸体现象又称特殊尸体现象,包括干尸、软尸、尸蜡等。
腐败
定义:死后,尸体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受腐败细菌作用而分解,液化并产生腐败气体的过程,称为腐败。
机理:人死后,一切生命活动停止了,生活状态下人体的屏障、免疫和杀菌等防御机能也随之丧失.于是尸体成为腐败细菌生长繁殖的有利场所。
影响因素:凡是有利于腐败细菌生长的因素均能使腐败加快,反之则腐败减慢甚至停止。
周围环境的温度、湿度和空气对腐败发生影响较大.腐败细菌适宜的温度在25-35℃;适宜的湿度是腐败细菌生长繁殖的必要条件;腐败细菌大多数是需氧菌,缺乏空气则生长繁殖受抑制(一般来说,暴露在空气中的尸体腐败发生快,水中次之,土中尸体腐败发生较慢)。另外个体差异、死亡原因对腐败的发生也有影响。
腐败的发展和尸体征象
(1)、尸臭
死后数小时,肠道内产生的腐败气体可以从尸体的口鼻和肛门排出,气体主要由氨、硫化氢、甲烷等组成,具有恶臭,称尸臭.一般死后24小时左右便可闻到。
(2)、尸绿
死亡后24小时左右,尸体的局部(多从右下腹部开始)出现污绿色的斑迹,3-5天可逐渐扩展到全身,称尸绿.它是腐败气体硫化氢与血红蛋白作用生成硫化铁和硫化血红蛋白,透过皮肤呈现污绿色。
(3)、腐败静脉网
死亡24-48小时左右,由于腐败气体的压迫,腐败血液涌向体表,使皮下静脉充盈扩张,透过皮肤呈现污绿色树枝状的血管网。
(4)、腐败水气泡
死亡3-4天后,腐败细菌大量生长繁殖,产生大量腐败气体,气体进入表皮和真皮之间,使表皮膨隆,呈气泡;内含腐败液体,呈水气泡.水气泡破裂后,裸露出污秽暗红的真皮。
(5)、巨人观
死后5-7天,腐败细菌大量生长繁殖,产生大量腐败气体,气体充盈各体腔和组织间隙,尸体变得膨大、鼓胀,口唇和肛门外翻,眼球突出,皮下组织积气,按压有捻发感,表面呈黑色,称为巨人观。
(6)、其它腐败征象
死后出血,死后呕吐,死后分娩等。
(7)、白骨化
尸体腐败的继续发展,软组织被分解,液化崩解成流动状的腐败液体,流向尸体的低下部位,被衣着、棺木、泥土等吸收,毛发及指甲脱落,最后只残存白骨,称白骨化。
一般来说,暴露在空气中的尸体约需6-12个月才能白骨化,水中需要1-2年,土中尸体需要3-4年。
保存型尸体现象
尸体的改变多数以白骨化告终,但当尸体受内外因素的影响,使腐败过程中断,尸体出现另一种性质的改变,免于崩解,并不同程度地将尸体保存下来.这类未遭彻底腐败破坏而保存下来的尸体,称保存型尸体.这种现象称保存型尸体现象,或者成为特殊尸体现象。
干尸
尸体水分急剧减少,致使腐败过程中断,尸体干燥、缩小,皮肤呈现深褐色皮革样,称干尸,又称木乃伊。干尸通常在干燥通风的环境中形成,如沙漠.另外当尸体周围物质(如石灰)有较强的吸水性时,也可以形成干尸。形成干尸的时间成人一般需2-3个月,婴幼儿2周就可形成。
尸腊
在湿润的泥土中或者浸于水中的尸体,因脂肪组织皂化而形成污黄色或污白色的蜡样斑块,称为尸蜡。尸蜡多在含盐离子较多的水中形成.由于水中空气不足,腐败细菌生长受抑制,同时皮肤遭水浸泡变得疏松,皮下脂肪因腐败而产生脂肪酸,脂肪酸与水中的钙、氨离子发生皂化作用而形成蜡样物质。尸蜡多为局部性的,发生在皮下组织较丰满的部位,如臀部、乳房、大腿等处。一般情况下形成尸蜡越需2-3个月,环境温度高、肥胖可使形成速度加快。
软尸
浸泡在含多种腐植酸和单宁物质的泥炭沼泽地带的尸体,由于酸性物质的作用,腐败过程中断,皮肤鞣化,软组织脱水,骨骼和牙齿脱钙,尸体体积缩小,变软,称为泥炭鞣尸.又可称为软尸。尸体皮肤呈暗褐色,致密,脏器和肌肉极度缩小,骨骼变软,尸体可以被曲折,甚至可以席卷。
其它
霉尸、冻尸、盐渍尸、固定尸体等。
尸体的毁坏
蝇蛆对尸体的破坏
毁坏尸体最常见的原因是蝇蛆.苍蝇对尸臭很敏感,在夏季,人死后约10分锺,苍蝇便可聚集到尸体周围,1小时左右便可产卵,产在眼角、鼻孔、口角、外耳道、外阴和伤口等部位,堆积呈锯木屑状.24小时以内,卵可以孵化成蛆,蛆吐出含有蛋白溶解酶的液体,破坏尸体的皮肤和软组织,形成一些小洞.蛆便可以侵入到尸体的皮下、肌肉和内脏.一般成人尸体3-4周就可以被蛆侵蚀到仅剩下白骨。
根据蝇蛆的生长发育情况可以推断死亡时间.夏季,蛆每日生长0.2cm左右,约一周左右蛆可成熟,长达1.2cm,然后潜入土中,变成蛹.在土中约一周左右,蛹破壳为蝇,钻出飞走.因此如果在尸体旁发现蛹壳,可推断死亡时间在2周以上.在春秋季节,蝇蛆生长缓慢,若发现蛹壳,死亡时间应在4周以上。
其它动物及人对尸体的破坏
蚂蚁形成的咬痕多为圆形或椭圆形,边缘稍向内卷、较浅,多个伤痕密集排列.大量蚂蚁可以在1-2个月内将尸体的软组织噬尽。鼠类、犬类、鸟类、水生动物对尸体都能造成破坏,给法医鉴定造成困难。人为对尸体的破坏多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为了发泄仇恨、毁灭证据.另外,尸体在抢救、搬运、检验等情况下也可能遭到人为破坏。
总的来讲,尸体遭破坏所形成的都是死后伤,没有生活反应,无充血、红肿、淤血和出血等征象,其形态往往不规则,且在现场多留有相应的痕迹。
第四章 机械性损伤
第一节概述一、损伤的概念
人体的正常组织结构和正常功能受到破坏即为损伤.广义的损伤包括疾病。
二、损伤的原因
造成损伤的原因复杂多样,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
生物性致伤原因.细菌、病毒感染,寄生虫损害,遗传病,原发性的疾病。
化学性致伤原因.中毒、酸碱腐蚀伤等。
物理性致伤原因.机械性损伤,光、电、高低温、放射线等造成损伤。
法医鉴定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损伤多为2、3类原因所致.本章讲述的是机械作用所致的损伤-机械性损伤。
三、机械性损伤的概念
机械性损伤是指人体与致伤物在机械运动过程中相互作用所致的人体损伤。
运动着的物体作用于静止的人体可以造成机械性损伤,运动着的人体作用于静止的外界物体、运动着的物体与运动着的人体相互作用都能够形成机械性损伤。
四、机械性损伤的形成
机械性损伤的形成,有三个基本要素,即致伤物、作用力和人体组织。
(一)、致伤物
能形成机械性损伤的物体统称为致伤物.致伤物广为存在,种类繁多.按其体态可分为气体、液体和固体三大类.气体形成的机械性损伤较少见,如爆炸气浪的冲击致使鼓膜破裂、内脏震荡破裂等.液体也可作用于人体形成机械性损伤,如高压水枪冲击可导致皮肤软组织损伤甚至骨折;高处落水者受水面拍击造成软组织和内脏损伤等.法医在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机械性损伤是固体致伤物作用于人体形成的.通常将其分为三类:锐器、钝器和火器。
锐器:有尖或刃的器械,可分为砍器、切器、刺器和剪器等.也有形态不规则的,如玻璃碎片等。
钝器:没有锋利的尖和刃的物体.钝器的种类复杂,生活中大多数物体都是钝性的。
火器: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等。
(二)、人体组织
人体的各种组织、器官和系统的结构不同,其物理性质,如弹性极限和抗断能力也有很大的差别,受到外力作用所形成的损伤也不一致.因此研究机械性损伤必须对人体组织的物理性质有所了解.从物理性质上来看,大致可将人体组织分为弹性组织和脆性组织两大类。
弹性组织
人体的皮肤、结缔组织、肌肉组织等软组织都是弹性组织.这类组织对抗张力的能力大于对抗压力的能力,受到打击压迫时比受到牵扯时更容易遭受到损伤.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裂创比较少见。
脆性组织
骨骼、牙齿为脆性组织.脆性组织对抗张力的能力小于对抗压力的能力.这可以解释为什么骨折时受力面相反的一面先裂开,而且受破坏的程度相对较重。
(三)、作用力
作用力使致伤物与人体之间产生相对运动,形成损伤.作用力的作用方式不同,损伤的形态变化也不一致.常见的作用力的方式有:拉伸、压缩、剪切、扭转和弯曲等五种。
第二节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一、表皮剥脱
1、定义:皮肤的表面脱离真皮既为表皮剥脱。
2、形成:钝性外力撞、擦、挫、压等方式作用于人体或者人体撞、擦在物体上都可以形成。
3、性状:活体的表皮剥脱处泛白、湿润、有渗出,若伤及真皮则常伴出血,称皮肤擦伤.干涸后结痂,一周左右脱落愈合;尸体的表皮剥脱处多呈现皮革样化。
表皮剥脱处常残留有卷曲的皮屑,其翻卷的方向既为外力作用的方向。
二、皮肤出血
1、定义:皮内或者皮下组织的血管受到损伤,血液流到皮下的叫皮下出血;血液积聚在皮肤内的叫皮内出血.二者统称为皮肤出血。
2、形成:皮肤出血主要是因钝性外力打击所致.一般在外力大,致伤物较坚硬的情况下皮内出血相对较明显;而相对不很坚硬的致伤物(如木质、塑料、橡皮等)打击所形成的皮下出血较明显,皮内出血常不明显。
3、性状:形态轮廓常与致伤物作用面形态一致,但有时受打击部位的结构形态的影响.如眉弓处皮下组织疏松,出血容易向周围蔓延,扩大范围,形成青紫色的环形出血区.头部弧形凸起的地方受打击时大多出现类圆形的皮肤出血。
皮肤出血一般并不明显高于周围组织,只有在出血量较多时,才高出周围组织,形成血肿。
皮肤出血在体表所见的颜色,由皮肤和血液颜色共同组成.皮内出血受皮肤颜色影响小,主要是血液的颜色,所以基本上呈现红色;而皮下出血受皮肤组织颜色影响相对较大,所以呈现青紫色.在活体,随着时间的延长,血色素被分解吸收,皮肤出血的颜色会逐渐发生变化,3-6天后变绿色,6-9天后变黄色,2-3周颜色基本褪掉。
中空性皮肤出血:在皮下组织比较致密而且表面比较平坦的部位(如背、胸、股、颞部等),受到钝器打击后可以形成中央苍白、边缘出血的皮肤出血,称为中空性皮肤出血.又称竹打中空、双重出血、周围出血.其形成主要是因为受力边缘处剪切力的作用造成血管损害。
三、挫伤
1、定义:人体受挫压使深层组织损伤而皮肤未裂开。
2、形成:多在致伤物不太坚硬、接触面较宽,被打击部位软组织丰满的情况下形成。
3、性状:皮肤表面不裂开,多伴随有表皮剥脱和皮肤出血,主要是深层组织(如肌肉、脂肪和内脏等)破碎。
四、创
1、定义:皮肤或者脏器的表面裂开称为创。
2、形成:各种锐器、枪弹作用于人体,或者钝器质地坚硬,打击力量大、速度快,作用在软组织较薄的部位可形成。
3、性状:各种不同类型的创一般都由以下六个基本部分组成:创口、创缘、创角、创底、创腔、创壁。
皮肤裂开形成的开口称为创口;其断缘称创缘;创缘间的夹角称创角;创内深部未断开处称为创底;创口到创底的腔隙称创腔;创腔的壁称为创壁。
创口的长度:两创口闭合之后,两创角之间的距离。
创口的宽度:两创口哆开时两创缘的距离。
根据创的各部分的性状可推断致伤物。
锐器创与钝器创的特点:锐器创通常创角锐利,创缘整齐,创口多大于创底,创底齐整,并依切、砍、刺、剪等不同致伤物而形成不同锐器创。钝器创则创角钝,创缘不整,有挫创缘或呈撕裂状,创壁参差不齐,有组织间桥,创底的而不平,多形成创腔大而创口小的潜掘状创。
五、骨折
定义:机械力作用使骨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发生破坏称骨折.外伤性骨折可分为开放性骨折和闭合性骨折。
分类:按形态骨折可分为线形骨折、凹陷性骨折、粉碎性骨折.根据骨折的形态可初步推断致伤物.外伤性骨折按部位可分为颅骨骨折、肋骨骨折、脊椎骨折、四肢长骨骨折,以颅骨骨折最常见,且最重要。
六、颅脑损伤
1、头皮损伤
表皮剥脱:头皮表面有毛发覆盖,一般不容易造成表皮剥脱,在钝器打击形成头皮挫裂创或在刀斧斜向砍入或枪弹射入时,可见创缘有表皮剥脱,并可指示用力的方向
皮下出血:皮下出血因其皮层较厚而不容易见到。
挫裂创:头皮真皮虽厚,但有大量毛发和毛囊位于其中而减少其弹性,增加其脆性,钝性暴力作用时易形成挫裂创。
头皮挫碎:由体积较大和较重的致伤物快速打击或身体从高处坠落时,头部先着地,由于头皮有颅骨衬垫,常可发生头皮挫碎,头皮全层挫碎融合在一起,有时部分头皮附着在致伤物上。
头皮撕脱:头皮上长者着浓密的头发,因此头皮易被巨大暴力撕脱,尤其是长发.这种情况多见于意外事故。
2、颅骨的损伤
颅骨的损伤主要是颅骨骨折.根据骨折形态可分为多种:
1)骨面压痕:骨骼表面受到坚硬物体挫压造成骨骼表面下陷变形而无缺损称骨面压痕.大多是由金属钝器的角,边或棱的部位垂直打击所致,一般该处的软组织有一定的损伤。
法医学意义:表明外力作用点,能反映打击物接触的硬度和形态。
2)线状骨折:骨骼受外力打击后,出现长线状骨裂,而无骨板的错位和塌陷者,称线状骨折.多见于头部钝器损伤,可单发或多发,多发时多条骨折线交接。
法医学意义:能反映着力部位,指出暴力作用方向,骨折线与凶器纵轴的打击方向一致,可以判断打击顺序和次数.不同方向的线状骨折,一条骨折线被另一条截断为第二次打击,多条骨折线的方向不一致,是两次以上的打击所致。
3)凹陷性骨折:致伤工具的突出部位击进颅骨,或造成骨板全层或单层骨折,发生凹陷并伴有骨裂者,称凹陷性骨折.典型的凹陷性骨折,一般是圆锥形,底朝外周围有环行骨折,尖端指向颅腔。
法医学意义:能反应致伤物或凶器打击的轮廓和近似的直径。
4)孔状骨折:骨折区域内的碎骨片完全断离落入颅腔内,形成孔状,造成孔状骨折的凶器多有质硬、体积小,便于挥动,能快速击穿骨板而形成孔状缺损的特点.孔状骨折周围或多或少有放射状的骨折线,这种凶器以奶头锤多见。
法医学意义:能反应致伤物的部分特征,骨折线的性状又能反映外力作用的速度和方向。
5)粉碎性骨折:暴力作用于颅骨,使局部颅骨全层碎裂而多块游离的骨片称粉碎性骨折,在较大的碎骨片的周围伴有小碎骨片为两次以上打击形成。
骨缝裂开:强大暴力大面积作用于颅骨时,常能造成骨缝裂开,多见于人字缝。
颅底骨折多为间接力量的传递或远隔部位骨折线的延伸所形成,好发于骨质薄弱处。
颅底横行骨折颅底纵行骨折
主要表现为布瑞林血肿主要表现为巴特尔征
熊猫眼征主要为耳后乳突处的溢血斑
3、脑损伤:
1)脑震荡:头部受到钝性暴力后,引起的短暂的昏迷,逆行性遗忘,这种现象称为脑震荡。表现:意识障碍,时间较短,30分锺内一般会苏醒.逆行性遗忘,忘却受伤前所要做的事或正在做的事。
2)脑挫伤: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引起脑组织出血坏死,一般分为三种:
冲击伤:外力直接着力的部位出现的脑挫伤。
对冲伤:外力着力的对侧,好发于额极、颞极。
中间冲击伤:外力作用部位与对冲部位之间的脑组织形成的冲击伤。
表现:意识变化:昏迷 清醒 昏迷。
脑震荡脑挫伤
瞳孔变化:一侧缩小,随后散大,对光反应迟钝最后消失。
颅内血肿:依出血部位不同而分为:
硬膜外血肿:梭形,出现中间清醒期,瞳孔先小后大。
硬膜下血肿:卵圆形,早期瞳孔散大。
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内血肿
第三节 机械性损伤的类型
机械性损伤依据致伤物可分为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爆炸伤。
一、 钝器伤:
钝器作用的方式有三种:运动的钝器作用于人体;运动的人体撞击静止的物体;运动的钝器与运动的人体相撞
钝器伤根据钝器的种类又分为:
徒手伤:指端所致损伤:手指前端压迫身体表面,主要见于扼颈时的损伤,受压处皮肤形成圆形或椭圆形皮下出血,指甲则会形成新月形表皮剥脱。
拳击伤:拳头外形不规则,故损伤形态不一致,拳击所致挫伤边界不清,,形状不规则,下面有骨质衬垫的部位,局部挫伤较明显,重者造成骨折.软组织丰厚的部位,皮肤损伤较轻,深部损伤反而较重。
脚踢伤:多发生于下肢、外阴、下腹、臀部,损伤形状与程度与鞋底的形状作用方向,力量大小有关。
掌击伤:多见于头面部,面部掌击伤多为皮肤充血或出血,常反应出掌指的特征。
咬伤:牙齿咬合所形成的损伤称咬伤.咬伤的形状与致伤者的牙齿排列,用力大小几及被咬者的体位有关,上下牙列个人有个人的特征,有时可核对牙齿缺损或镶补牙齿的性状,按这些特征可辨别咬的方向与被咬者的体位。
棍棒伤:棍棒在日常生活中较易获得,有一定的长度便于挥动,而且还有一定的打击力,是损伤案件中较常见的致伤物。
圆柱形棍棒伤:打在人体平坦部位可形成条形挫伤,宽度比棍棒直径小,皮内和皮下出血中央部位较重,边缘较轻,边界模糊。打在人体软组织丰厚的部位,可形成条形中空性皮下出血,俗称"棒打中空",中间受力重的部位皮肤苍白,两侧呈条形皮下出血带。打在头部,由于头皮下有颅骨衬垫,可形成条形或椭圆形皮下血肿,若用力较大,则可沿棍棒纵轴形成条形挫裂创,创缘两侧伴有条形皮下出血,创角钝,远程可有撕裂,指示打击方向.
圆形棍棒以其棒端打击时,可形成弧形挫裂创,圆形棍棒打击头部时,可形成与棍棒纵轴方向一致的线形骨折,或舟状凹陷性骨折,凹陷骨折的直径小于棍棒的直径。
方柱形棍棒伤:以棱边打击时可形成较窄的条状挫伤,挫伤的中央部位可反应出棍棒棱边接触的痕迹,若打在有骨衬垫的部位,可形成条形挫裂创,创缘少见皮下出血。以方柱形棍棒的平面垂直打击人体平坦的部位时,可形成带状皮下出血,出血区色泽均匀,一侧或两侧挫伤边界清晰,出血宽度显示棍棒宽度。以方柱形棍棒的平面猛击人体软组织丰厚的部位,形成带状中空性皮下出血,中空区反映棍棒的宽度,两侧出血带较窄。以方柱形棍棒的平面稍斜打击头皮,除条形皮下出血外,着力边缘可形成条形挫裂创,着力侧挫伤较重。方柱形棍棒打击头部,形成较长且不规则的线状骨折,若打击力大,可形成长方形凹陷性骨折。
不规则棍棒伤:由于不规则棍棒纵轴弯曲,粗细不均,表面粗糙不平,打击面不能与人体表面完全接触,故可形成散在的,大小不等,形态不一的损伤。
若棍棒附有铁钉,铁环,铁钩等物,可在损伤区中央形成与这些附加物相对应的损伤。
砖石伤
1、砖头伤:砖头具有坚硬笨重,持握不便等特点,砖头伤多为贴近打击,常伤及头面部。
砖头平面打击伤:砖头的平面垂直打击头面部,可形成不规则片状挫伤,挫伤周边常有粗糙面所致的擦伤,倾斜打击则可见挫伤区内有粗糙面所致线条状平行的擦痕,受力较重的地方明显指示打击方向,砖头平面打击头部则可形成类圆形或不规则的皮下出血,打击力度较大时可形成条状挫裂创,创口内多见碎砖石。
砖头棱边棱角打击伤:用砖头的棱角、棱边打击头部可形成条形、三角形或槽形挫伤,砖头的棱边角不锐利,出血边界不清楚,出血区表面伴有表皮剥脱,用力较大时,可形成条形、三角形,直角形头皮挫裂创.还有可能造成线状骨折或不规则的凹陷性骨折。
不完整形砖头伤:以半块砖头的断端打击,因断端凹凸不平,受力不均,可形成散在的不规则的挫伤,挫裂创。
2、石头伤:石头以山石和鹅卵石较多见。
山石伤:山石表面凹凸不平,有不规则的棱边和棱角,因有多种不同的打击面,可形成复杂的损伤,形态不一。
鹅卵石伤:鹅卵石打击头部,由于是两个球面相接触,可形成圆形或椭圆形皮下出血,中心部位受力大,出血严重,颜色较深,而周围部分受力小,颜色浅,出血轻,力量较大时,头部在两个坚硬物体之间易破裂或弧形或星芒状的挫裂创。
3、锤类工具造成的损伤:锤类工具分为锤击面和锤背,锤击面分为圆形,方形,多角形,锤背有奶头状、羊角状、圆锥状、八角形、六角形、方形等。
圆形锤伤:圆形锤击面打击人体平坦部位,由于软组织受力均匀,可形成与打击面相应的挫伤,表现为皮肤挫伤和皮下出血,如皮肤薄而软组织丰厚,则皮下出血可略大于锤击面,反之,打击在头皮上,则皮内出血可略小于锤击面。
圆形锤击面垂直打击头部时,若作用力适中,可形成环行,套环行,线状骨折,若力量较大时,可形成凹陷性骨折,骨折区多呈星状骨裂,骨折区外多见放射状骨裂,有时骨质较薄时,可形成圆孔状骨折,若部分锤面着力,可形成半月形出血,且出血以弧边区为重。
多角形锤伤:以八角手锤多见,这种锤的锤体的八角形,但其锤面为圆形,一般直径较大,只有偏击时才能造成皮肤八角锤所特有的打击面.八角锤击人体软组织丰厚处,可形成单个或多个钝角形挫伤,挫伤出血显示出完整的夹角和夹边,根据夹角的大小,夹边的长度可推断出八角锤的规格。
锤背伤:奶头状锤背用力打击头部时可形成圆形凹陷性骨折。
4、斧类工具造成的损伤:斧类工具常用作致伤工具,常见用斧背造成的钝器伤。
斧背全面着力:垂直打击人体平坦部位,形成方形或长方形的挫伤,斧背快速打击软组织丰厚部位,可形成方形中空性皮下出血。
斧背猛烈打击头部较平坦的部位,可致头皮挫伤,挫裂创,骨折,组织挫伤的范围可反映出斧背的轮廓,如打击在头部弧度较大的地方,可形成类方形或圆形挫伤,挫伤面小于斧背的面积,不易反映出斧背的棱边棱角等特征。
斧背偏击:如打击在人体较平坦的部位,可形成槽形挫伤,有两个直角和一条夹边,根据夹边的长度可推断斧背的长度。
斧背角着力:偏击人体平坦部位三角形挫伤或挫裂创,直角形挫伤的直角边长还可反映出斧背的一个边长。
斧背棱边着力:容易造成条形头皮挫裂创和颅骨骨折。
其它:撞地或撞墙造成的损伤。
二、锐器伤:具有刃边或有尖的锐器所形成的损伤即为锐器伤.锐器伤可分为切创,砍创,刺创,剪创。
(一)、切创:使用锐器的刃部沿刃的方向向下压和牵拉,切割人体所形成的创,称切割创.切创的切器有刀片、水果刀、菜刀、玻璃等。
单一的切创创口一般呈梭形哆开,创角锐,一般在一端有浅表的延长切开线,创缘平整,一般看不到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创壁光滑,无组织间桥,创底平整.切创尤其是自杀的切创,常不止切割一次,可形成一个较大的创口,自杀的切创可发现有数条与主要创口平行的浅表切创,即试切创.而他杀时可能在上肢或下肢形成抵抗伤。
颈部切创:自杀,他杀多见于颈部.右利手者在颈部的切创自左上至右下,其始部较深,终止部位较浅,左利手者相反.自杀者常只切破喉管,气管,血流入呼吸道,引起咳嗽,在现场常可见尸体颈部的衣物上有细小的喷溅血点,也有的切破颈部血管,大出血而死,自杀切颈者凶器一般留在现场,他杀切颈较难掌握方向,有的切在下颌部或偏向一侧。
四肢切创:自杀者一般只切腕部、肘部、腹股沟部的大动脉.他杀切创可在四肢尤其在手和手指多见。
其它部位:切创可能在腹部,会阴部,但比较少见。
(二)、砍创:挥动具有一定重量的致伤物,以刃面砍击人体所形成的损伤称砍创.砍创多见于他杀,自杀少见。
砍创的创口一般呈梭形,创口哆开较宽,创缘依砍器的刃和体的厚薄而不同,如刃较锐,体薄,则创缘整齐光滑,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少见.如刃钝,体厚,则创缘不整齐,创缘有明显的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若刃长则创角尖锐,若刃较短,且仅一端砍入,则创角可以一钝一锐.创腔深,创缘比较整齐,若刀较钝,还可能有组织间桥。
颅骨砍创:根据颅骨砍创的性质可判断砍击方向,推断或认定砍器。
砍痕:是骨上最轻的砍伤,只砍伤颅骨的骨膜和骨皮质。
面创、洞创:作用力较大,与颅骨接近切线方向砍击的结果.颅骨被锐器砍击所形成的面分为砍面和撬面,砍面是砍器直接作用的创面,边缘整齐,撬面是砍器的楔状作用使颅骨被撬裂而形成的创面,不整齐.洞创是指颅骨受到倾斜方向砍击时,砍及颅骨全层暴露颅腔,留下环状骨折面。
砍裂创:如砍器垂直砍向颅骨,除砍器刃部的劈力作用外,还有砍器面向两侧分离力量所致的骨折,故除砍创之外,还有创的两端有延伸骨裂。
(三)、刺创:末端尖锐的器械沿其纵轴方向刺入人体所形成的管状损伤称为刺创。
刺器的种类:有刃刺器:又称刺切器.分为单刃刺器、双刃刺器、多刃刺器。
无刃刺器:体长而尖.如针,钉。
有刃刺器所致刺创的特点:刺创的创口小,创道深,体表损伤常较轻而内部器官损伤较重。
刺入口:刺入口的形态常取决于刺器的横截面的形态,由于皮肤的弹性,通常小于刺器的横截面,如刺入方向与拔除方向不同,则可形成变异刺创,如用力较大,刺器柄也可作用于人体,在创口周围发现皮肤挫伤。
单刃刺入口:一般呈棱形,创缘整齐,无表皮剥脱或皮下出血,创角一钝一锐,背部有时发现两个角向外延伸成条状表皮剥脱或小裂创.单刃刺器刺入时,若刃部转动,可使锐角变钝,如拔除方向改变,可使创口的锐角端延长或弯曲。
双刃刺入口:刺入口也呈棱形,两创角都锐,无钝角,创缘整齐而无表皮剥脱,刺入后如旋转,可使创角延长或分叉。
多刃刺入口:三角刮刀可形成三角形创口,皮厚脂肪少的部位如头部呈"人"字型,皮薄而脂肪厚时,呈三角形,三角刮刀所致的三角形创口,依刺入角度不同而呈"t"或"y"形。
刺创管:可表示刺入方向,根据刺创管的深度可判断刺器的长度,但要结合实际情况,如组织的可压缩性,凶器是否全刺入等。
无刃刺器所致刺创的特点:针刺伤:针孔一般成圆形,孔周可有轻微出血,但少见表皮剥脱,刺创管可有出血。
钉刺伤:以自杀为多见,创口为圆形,周围可有环状的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钉入骨板可引起孔状骨折,周围一般不伴骨折线。
其它无刃刺器所致损伤:从高处坠落在木棍的断端,竹、草、茎的断茬上,也可形成刺创,创口一般呈圆形,边缘整齐,可有环行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
(四)、剪创:剪刀形成的损伤称为剪创。
夹剪创:由剪刀以一定的角度夹剪组织所形成的损伤,常见于颈部或其它突出部位。
线形剪创:剪刀长轴与体表垂直时,所形成的创口近似直线或呈弧线形,创口边缘整齐,创角锐,由浅入深,由于两刃合拢时,相互交错,因而在线形或弧形创口中心部,创缘常有一突出的小尖瓣创。
"v"形剪创:剪刀长轴与体表成锐角时双刃合拢时形成"v"字形剪创,其尖瓣游离,"v"字形创口的张开角度与剪柄和体表的接近程度有关,越接近体表,角度越小。
"八"字形剪创:张开的两刃呈锐角方向夹剪时,两刃没有充分合拢,中间留有间距,则形成"八"字形剪创。
折叠性剪创:剪刀夹剪人体皮肤比较松弛的部位时,因夹剪的皮肤组织首先皱缩隆起,随着力量的加强,会将折叠的皮肤的顶部剪破,两端形成创角,皮肤重叠后剪破,可形成几个大小不等的创口。
剪断创:剪刀夹剪人体突出部位,使离断,称剪断创,创面有一条突出的肉嵴。
刺剪创:将两刃分开或合并而同时刺入人体或将剪刀的一刃单独刺入人体,再夹剪,所形成的创称刺剪创。
成对瓜子形刺剪创:张开的剪刀用力刺入人体,其深度不超过两刃结合部时,皮肤上会形成大小不一,距离不等,两两相对的瓜子形创口,两个创口近中心的创角较锐,反之,远程较钝。
"s"状刺剪创:张开的剪刀,两刃刺入,超过了剪刀的结合部,皮肤上会形成"s"状剪创,这是因为剪刀刺入深,原来两个瓜子形创口的中间皮肤完全被剪刀离断,相连成s状。
棱形刺剪创:合并尖刀向体内深刺,创口在哆开的情况下,常成棱形,,合并创口则成斜十字形,形成此种剪创多由中国旧式剪刀,合拢剪刀,于中间刃部有空隙,当剪刀刺入时,不仅剪刀背部可以撕裂皮肤,并拢情况下的刃部也能切断皮肤,故成斜十字形。
三、火器伤:火器伤又为枪创和爆炸伤的总称,较为常见的是枪弹创。
(一)枪弹创:发射的弹头及其它投射物所致的损伤.枪弹创有时是贯通的,有时是盲管枪弹创,当贯通时就有射入口和射出口的区别,还有射创管。
射入口:射入口的形态与射击距离,方向及弹头性状有关.射入口除弹头作用外,还可能受到火药灰烬,烟灰,热及气浪的作用。
弹头的作用:弹头穿入人体时,主要时旋转和挫碎皮肤而形成创口.与体表垂直射击时,,射入口常呈圆形,否则可成椭圆形,其直径略小于弹头直径,若软组织少,皮下衬有骨组织,其直径可等于或大于弹头直径,创口的边缘整齐或呈小锯齿状,弹头速度越快,创缘越整齐,创口周围有挫伤轮和擦拭轮。
挫伤轮:旋转的弹头进入人体时,皮肤下陷,中间挫碎成创口,边缘由于弹头的旋转碾压而形成环状擦伤和挫伤带,如子弹飞行线路与体表形成夹角,则锐角侧挫伤区宽,钝角则窄。
擦拭轮:弹头表面的物质,在穿过皮肤时,被擦拭在挫伤轮的内缘处。
枪弹的其它成分所致的损伤:
烟晕:火药燃烧成烟,仅能在近距离或接触射击时在射入口周围形成圆晕。
火药颗粒灼伤:主要是燃烧后剩余的火药颗粒随着高速,高温气体嵌入皮肤内,这些颗粒附在入口的擦拭轮上,射击距离越近,这些颗粒越密集,不能擦掉。
射出口:弹头穿出体外时所形成的创口。射出口通常是撕裂创,成星芒状,创缘可有皮下出血,但没有表皮剥脱和皮肤组织的缺损。如弹头以一定速度正位穿过组织,其入口,出口常大小相近.弹头穿过人体组织时失稳时,射入口则小于射出口.弹头变形,破碎或击碎骨组织时,都可使出口大于入口.当接触皮肤开枪时,气体进入皮下使入口裂开,入口大于出口,射出口如有硬物衬垫(皮带等),可使射出口呈孔状组织缺损。
(二)爆炸伤:可爆炸物质爆炸时,释放能量所造成的人体损伤。
爆炸伤的特点:
炸点伤:人处于炸点时所受的损伤最为严重,可造成肌肉,骨骼,内脏的粉碎,头颈,肢体的离断。
烧灼伤:在炸点或炸点附近,由于爆炸的高温作用,体表可广泛性烧伤。
冲击波伤:爆炸时产生的高温,高压,高速气浪,形成冲击波,作用于人体时,可将衣服撕裂或剥光,严重时可形成皮肤的撕脱伤,常见于腋窝,胸、腹部,冲击波造成的损伤外轻内重。
抛出物伤:爆炸时击碎的金属,木质等包壳,金属碎片可射入人体造成损伤,炸点及周围物体也可以飞散而造成损伤。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伤:
(一)定义: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它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理》和其它道路交通法规,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损伤的类型:1、撞伤:与车速、车的类型、被撞时身体的姿势和方向、所穿衣服的厚度有关,撞伤又可分为直撞、摔跌、拖擦、碾压等四种损伤。
(1)直撞:最典型的直撞是保险杠损伤,这种损伤可因车速、车型、保险杠的高低,衣服的厚度而不同,车速23km/h时可引起胫骨骨折,如超过40km/h则可形成复杂骨折,且多为开放性,一般呈楔状,楔的尖端指向车行的方向.另一种是胫腓骨的螺旋性骨折,这种骨折说明该腿是支撑体重的,如两腿同时着力,则同时发生骨折.通常保险杠高50cm,当刹车时,车头向前倾,故保险杠损伤可低于50cm,人撞后如旋转则面向车头,则车头的冷却器、车灯又可撞伤人体较低的部位,如车速较快,人被铲上车头则又与挡风玻璃相撞.有时体表损伤不明显,而深部组织损伤较重,手触之有波动感。
儿童被撞可撞在胸腹部、头部,撞击形成挫裂创,其边缘常见挫伤,而不形成擦伤。
如汽车从后直撞,身躯向后仰,由于过度伸展,下腹部、腹股沟等处可形成多条平行的条纹状浅表皮肤裂伤,常仅深达表皮,这种损伤称伸展创,如颈椎过度伸展,则可发生颈椎骨折或脱位.如在两辆车中夹住并搓过,可形成胸廓压迫,肋骨骨折。
(2)摔跌伤:是人被车推倒后与地面的物体相撞而形成的,损伤程度取决于地面状况、汽车传给人的动能、衣服等.如车头车尾撞伤则使人体猛烈扑倒,如车速高,则可能被铲上车头,而后抛出或从旁滑落,甚至越过车顶向后滑落。
这种损伤除了骨折和挫伤外,其表面皮肤常形成擦痕,且常出现在身体裸露或衣衫较薄的部位。
(3)拖擦伤:当被撞者的衣服被车挂住而使身体在地面擦过.在体表形成大面积的擦伤,擦伤表浅,可不伴有挫伤,一般在人体突出部位,损伤可呈刷状,还可能因排气管的高温而形成烫伤。
(4)碾压伤:损伤取决于车底盘的高度、碾压时有无刹车、被碾压人的衣着情况.车底盘低,带动人体滚动,形成环绕人体长轴的损伤。
车轮碾压时如不刹车,车轮从人体上滚过去,则可形成撕裂伤,在四肢,这些撕裂伤可与人体长轴垂直或平行,受害人平卧时,体表仅有碾压伤,碾过腹部则形成腹部破裂,内脏外溢,车轮碾过时,在衣物上有轮胎的印痕。
车轮碾压时如不刹车,则车轮停止,车轮则象钝性的刀子一样划过体表,形成严重的撕裂伤.碾压肢体、颈部则可能会截断。
2、车内人员的损伤:人体与车内部件相撞形成的损伤,安全带压迫造成的损伤,人体被抛出车外造成的损伤。
安全带损伤:体表与安全带摩擦形成的皮肤擦伤,腹部受压形成肠撕裂或穿孔的撕裂,肝脾等器官的撞击可能会破裂,腰椎骨折。
人体与车内物体相撞的损伤因车内人员所在的位置而不同。
1)驾驶员及前座人员的损伤:驾驶员与前座人员的损伤相类似,但有些损伤只见于驾驶员,如手腕和前臂的骨折,股骨骨盆骨折,在踩刹车时右足的鞋印会留在踏板上,紧急刹车时,驾驶员撞在方向盘上,在胸前造成挫伤、擦伤或肋骨骨折,心肺发生撕裂,主动脉也可见撕裂.头部容易因为撞击玻璃形成损伤.颈部常见挥鞭样损伤,由于急剧的加速或减速造成,导致颈椎骨折或脱位.身体上也可形成与仪表相撞形成一些特殊的损伤。
2)后座人员的损伤:一般是因为与前后座位相撞形成.或被抛出车窗外而形成。
(三)交通事故的鉴定:
1、自杀、他杀、意外死的鉴别
2、饮酒与交通事故:酒精浓度不能超过0.05%。
(四)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身体结构和功能丧失所致的心理上、生理上的缺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评定:
日常生活能力丧失或低下程度
各种活动能力的丧失或低下程度
工作学习能力丧失或低下程度
社会交往能力丧失或低下程度
(五)伤残的赔偿:物质损失:损坏的物品,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看护费、生活补助、死亡补偿、被抚养人口费等。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