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30:对方不承认对账单,如何应对?

原文地址:30:对方不承认对账单,如何应对?作者:李声贵

对方不承认对账单(无盖公章的对账单)在追讨货款的时候经常有遇到。

在深圳地区,送货单不盖公章的现象很普遍,特别是一些多次送货且月结的交易。

对账单的确认,意示着双方对交易金额的确认,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凭据,有一些"别有用心"的采购方,会有意规避对于对账单的确认。

一旦起纠纷,采购方会以对账单未得到其确认为由,否认双方的交易金额.

同时,在双方起纠纷的情况下,供应方是很难叫采购方补盖公章,所以供应方遇到这类情况会很被动。

参照一下建设工程领域当中工程款是如何结算的,我们可能会有所收益。

建设工程款金额大,发包方迟一个星期结算,迟一个星期付款,单是算银行的利息收益,发包方都可以收益不少。

所以,发包方拖延结算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也不难理解,这个事情发生得多了,承包方的利益受损,建筑工人的工资也不知道拿什么发,

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法律平衡双方的利益,其中就有一个条款是关于工程款结算的:发包方应在收到承包方的结算材料后,在28日内作出回应,不作出回应的,视为认同承包方的结算金额。

参照上述的处理方法,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对应方法:

最好双方在交易前能签订一个书面的合同,合同中有注明以下内容:

一:每月X日,供应方将送达<<对账单>>给采购方,采购方在收到<<对账单>>后X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未确认或提出异议,视为采购方无异议.

二:本合同(或协议)覆行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或传真的形式到到对方的经营地址即视为送达.对方拒收或未签收导致退回仍视为送达.

这样,如果对方不在对账单盖公章确认,不影响双方交易金额的确认,但是要提醒,如果双方事前没有签订包含上述内容的合同,只是单方面寄一份这样的内容给对方,这样的文件只是一方的意思表示,对于对方是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的,更谈不上是双方交易金额的确认。

笔者从事过大量的货款方面的纠纷处理,发现一个现象,很多的货款纠纷,不是一开始就拖欠货款的,通常都是前期的几次交易付款都很及时,但前期交易的金额都比较小,到了后期才出现拖欠货款的现象,而货款的金额相对比前期的那几次交易的金额大。所以在一开始,供应商要求与采购方签订包含上述内容的合同的难度不是太大。前期因这个合同可能会哆嗦一些,但会为以后减少很多麻烦。

还有一种情况不是不认对账单,而是想混淆账目,

举例说明:A企业(供应方)送货给B企业(采购方),对账单三张,分别是1月份,2月份,3月份的。货款都是10万,1月份的已付了,是在2月份付的。那么就只有2月份,3月份的共20万货款没有付。

当A企业(供应方)诉讼要求B企业(采购方),支付有2月份,3月份货款的时候,一般是按实际欠款金客如实主张的,但是,往往B企业(采购方)反驳欠的货款只有10万,因为2月份有付过一次货款,双方就2月份的那次付款是支付那个月的货款有争议。
最终,法院要查明这个事实也不是太难,重新拿以前的账单来对一下也可以查清事实。
为些,供应方也有了一些新做法,A企业(供应方)明知只拖欠了20万,却直接主张B企业货款30万,将问题抛给B企业去解释,

但这种做法会令A企业(供应方)的诉争标的额增大,导致多交诉讼费,实际中也不主张这样做。

另外一个不主张A企业(供应方)混淆账目原因,要实事求事,让审判员相信供应方是“老实人”,是正直的,供应方是“受害者”,弱势群体。

因为在实际的审判中,很多事实是无法还原的,有些争议就算是“包青天”再世也无法查清楚,争取审判员形成一些对供应方有利的思维定势很重要,供应方做一些小动作很容易留给审判员一个不好的印象,如果审判员心里认为:这个供应方现在都如此的不老实,估计在以前的交易中,供应方经常有做出一些欺骗采购方的行为,采购方拖欠他货款可能也有这方面的原因,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一旦在审判员的思维中形成对供应方不利的印象,对供应方是不利的。

现在的审判员,一年要审很多案件,而且这些案件都是相近性质的,基本上不会说一个审判员今天审理离婚案件,明天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后天审理刑事案件。还有一个原因是:相同案件集中审理也有利于审判员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及质量。

我说这些的意思是,审判员通常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对于很多简单的案件,有时候,审判员拿在手上就知道大致是什么回事了,凡是能值得狡辩的“题材”,之前都有无数的当事人在他面前反重地演绎过了,现又要来“演绎”一次,他都看腻了。

另外,在什么环节最容易导致狡辩?对于这些狡辩一般可以用什么手段去查清?查清后的事实一般是什么样的?

法官对于这些事情的处理,大多都是心中有数了,都基本有个印象“先拖货款,再狡辩,再败诉,再上诉拖时间”,采购方所以尽量避免拿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题材来发挥“狡辩”的水平,很容易令法官心中对其形成一种思维定势:“这种就是坏人”。

很多案件,供应方都在努力地发挥其”影帝“的水平,努力地使法官相信供应方就是这个案件的受害人,努力地去影响法官的判断倾向,认为某一方就是”弱势群体“需要法官为他去申张正义。

所以,笔者是不太建议任一方做出混淆账目的行为,如果暂时不具备”影帝“级水平去扮演一个“受害者或弱势群体”,也切不可随意去扮“小丑”。
如果企业在对账单能做得更细致一些,这些狡辩就很难存在,比如在3月份的对账单中注明,”2月份货款已对账,未付款“。

或者将对帐单做得更规范一些,笔者见过一些企业的账单,他是这样做的:

1月份货款5万元支付3万元
2月份货款5万元支付1万元
3月份货款5万元支付6万元
总货款:15万元总付款:10万元
尚欠:5万元

这样的对账单,如果双方只存在几个月的实际交易,还可以。如果双方长久合作了两三年,而且供应方有的早期对账单据已丢失,很容易给采购方有"可乘之机",对方会说,没有欠5万货款这么多,我1月份之前还有付过2万货款,这时候,双方双得找以前的一些
对账单据来核对了.
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按规范来做的话,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规范的对账单起将对方的付款作详尽的说明,什么时候付的款,付的是什么几月份的货款.

1月份之前的货款双方已结清.
[转载]30:对方不承认对账单,如何应对?
1月份货款5万元3月15日支付1月份货款3万元
3月28日支付1月份货款1万元
4月27日支付6万元(其中1月份货款1万元,2月份货款5万元)
2月份货款5万元
3月份货款5万元
总货款:15万元总付款:10万元
尚欠:5万元

这样,每隔一段时间对以前货款支付情况作个说明,一经双方盖章确认,事实就比较清楚,采购方很难再拿以前支付过的货款来混淆帐目。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李声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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