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阳光农廉网公开工作制度 运城阳光农廉网2015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8 编辑:运城市农经中心 录入:运城市农经中心 浏览次数: 406

信息公开报送审核制度

为及时准确公开有关信息,使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县(市、区)涉农单位、乡(镇、办)站所、及村(组)要按照运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严格涉农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类强农惠农政策等内容要自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公开,并实行长期公开;干部承诺完成情况、“三资”管理情况、涉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等季度性内容,每季度末予以公开;需要每月进行调整或村级日常事务等随时性公开内容,每月末予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等内容要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程分段公开。

三、市、县(市、区)涉农单位的公开资料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分别报送同级农廉办审核同意后,由涉农单位农廉室登录入网;乡(镇、办)公开资料由分管领导初审,乡镇书记、乡镇长审签并加盖公章,送乡(镇、办)纪委审核转服务中心登录入网;村级公开资料由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负责审核签字加盖公章,报乡(镇、办)纪委审核,转服务中心登录入网。需会审会签或逐级审签的事项按程序办理,不得出现权责不明,推诿扯皮的情况。

四、各单位、各部门增加或出现涉农新政策、新项目应及时报同级农廉办审核予以公开,不准瞒报、迟报或漏报。有废除或停止的涉农政策或项目要及时报同级农廉办备案予以核消。

党政干部值班约谈制度

为了在网络公开工作中,及时高效有序地答复解决农民群众所咨询反映的有关事项,建立诚信,树立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县(市、区)直涉农部门和乡(镇、办)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接待答复群众咨询外,要每月按规定时间各单位一把手带队值班,一月集中一天与群众见面,通过网络视频联系互通,有组织的接待群众咨询。

二、对于群众咨询反映事项不能当日答复解决的,要和当事人约定下次答复解决的时间和地点,并严格信守约定。

三、建立诚信约谈,对于群众咨询反映的同一事项,最多只能推迟约谈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周,不得多次推迟约谈。

群众监督咨询反馈制度

为了真正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消除误会,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充分发挥农廉网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方便群众的原则。公开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咨询、网络沟通,实行群众不动、部门联动的咨询工作机制。即:群众不出村、不出户,充分利用农廉网、视频对话的功能,使群众能见上所要见的人,得到其所满意的答复。

二、严格首问责任制。坚持谁接待,谁登记,谁联系,谁负责,群众到哪里咨询,就要在哪里得到满意的答复。坚决杜绝接而不理、记而不清、答复不满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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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逐级答复的原则。一般下级部门能答复的,不交上一级部门答复,村级能答复的不交乡(镇、办)答复,乡(镇、办)能答复的不交县(市、区)直部门答复。防止推诿扯皮,矛盾上交现象的发生。

四、坚持答复要及时、准确、明了。不论面谈答复,视频答复,还是电话答复或其它形式的答复,务必及时,不得拖延;务必准确,务必明了,不得模棱两可。当时能答复的,不得后拖;本人能答复的,不得交由他人;本部门能答复的,不得交由其它部门答复。当时不能答复,或群众不满意或群众要求约谈者,要建立约谈备忘卡,转入约谈程序,约谈时间不超过一周,并严格信守时间。一般问题当日答复,疑难问题一周内答复,重大问题半个月内答复。

五、坚持严格登记,责任明确。接受群众咨询和诉求要严格登记并出具回执并编号。网上所有的沟通、联系,尤其是答复的移交,要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联系双方或移交双方要同时登记交接人、交接时间及相关事宜,严防遗漏,杜绝责任不清。

六、实行不定时回访制。各级农廉办对受理群众咨询答复反馈情况采取不定时随即抽查回访,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满意度。

统计汇总梳理分析制度

为加强对群众咨询情况的定期研究和分析,综合利用网络公开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地向市、县(市、区)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给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参考,特制定本制度。

一、群众咨询的统计汇总、梳理分析,要由专人负责,认真统计汇总、仔细梳理分析、及时准确上报。

二、统计汇总、梳理分析的主要内容为群众咨询的人数、事项、涉及单位、答复解决满意度、特点及产生原因,反映主要问题及发展趋势,值得重视的情况、问题和建议等。

三、统计汇总、梳理分析按月、季、年定期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统计和分析。

四、统计汇总、梳理分析应做到准确、及时、严谨。

五、统计汇总、梳理分析可采用典型分析、定性分析、定向分析、定量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力求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必要时涉及单位要派专门人员深入调研,并写出调查报告。

六、统计汇总、梳理分析后要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报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为认真有效快速解决农廉网公开监督过程中,农民群众反映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会商,由农廉办组织召集,参会单位为县、市直有关涉农部门、乡镇及有关站所。

二、会商议题由农廉办受理或收集梳理农廉监督接访信息后拟定,报农廉领导组或政府、党委批准后确定。

三、根据确定的议题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由纪委、农廉办主持召开,对形成的处理意见要形成文字材料,报农廉领导组、政府或党委。

四、重大事项会商研究的处理意见,经农廉领导组、政府或党委批准后,由农廉办指定专人进行落实督办,结果报回。

五、重大事项会商不能做出决定的,提请政府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政府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重、特、急事项随时提请召集会议。

工作自查自纠制度

为了在群众监督的基础上,及时有效规范市、县(市、区)、乡(镇、办)的农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廉网公开工作涉及的有关单位,要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

二、自查自纠内容为公开资料是否按时报送、严格审核、及时上网,群众咨询反映问题是否热情接待、认真答复、扎实解决,群众集中反映本部门的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办事效率等问题是否改正到位。

三、通过走访服务对象、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开展现场咨询等方式进行自查自纠。

四、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归类,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自查自纠过程查找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及时解决。

五、坚持自纠与他纠相结合,对于群众直接反映和上级批转给本单位农廉网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拿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

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制度

为提高农廉网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强化农廉网为农民群众的服务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学习,建立学习笔记,熟悉掌握网络公开内容、工作流程及涉农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严格遵守工作守则与行为规范,接受咨询来访要用语文明、待人礼貌、着装整洁,持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准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严格签到和请、销假。

三、工作场所不准串岗聊天、高声谈论,不准玩电子游戏以及其它娱乐活动,不准在服务大厅内吸烟、吃零食,要保持卫生清洁,用品摆放整齐有序。

四、不得收受、索取服务对象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己谋取利益。

五、提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争做为民服务表率,树立亲民爱民形象,建立务实创新、尽责高效的阳光农廉工作队伍。

工作考核制度

为全面推进阳光农廉网公开规范、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县、乡阳光农廉网监管服务大厅,市、市(县、区)直涉农单位农廉室和村阳光农廉查询室工作情况。

二、考核内容:

1、县、乡、村三级领导重视、督导阳光农廉网建设及运行情况。

2、阳光农廉网络监管服务硬件设施建设及入网内容公开全面、及时真实情况。

3、县、乡、村三级阳光农廉网宣传报道及在农村普及情况。

4、阳光农廉网入网公开资料的报送、审核把关程序,及纸质资料分类、归档、保管情况。

5、农民群众查询、诉求、网络沟通等登记梳理汇总及解决问题情况。

6、阳光农廉网络运行费用拨付和人员保证情况。

三、考核结果运用

1、对阳光农廉网的考核,列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2、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阳光农廉工作纪律、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违规违纪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要坚持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在公开资料报送及审核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一)公开资料报送不完全、发生遗漏的;

(二)公开资料存在造假行为的;

(三)公开资料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资料报送或审核不及时、影响整体公开工作的;

(五)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四条 在公开资料入网和归档中,发生下列情节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一)审核完成后的工作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没有入网的;

(二)公开资料入网和更新中,发生错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农廉办批准,擅自更改网络信息的;

(四)公开资料不按规定及时归档的;

(五)公开资料丢失、损毁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在接待投诉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三)对不属职责范围内的来访不说明、不移送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农廉监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一)工作时间不在岗的,无故经常迟到早退的和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二)利用监管服务中心计算机安装、运行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软件的,存在工作时间玩游戏、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电子书等行为的;

(三)存在将阳光农廉网络中心计算机等办公设施挪作他用、拆除硬件设备等行为的;

(四)存在泄露农廉网后台用户名和密码行为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为亲友谋取利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有本制度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运城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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