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长泉合同诈骗案被害人权利告知书
臧长泉合同诈骗一案已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3年1月29日报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现将有关被害人的主要诉讼权利告知如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条之规定,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请求抗诉的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映情况。
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2号公诉二处
联系电话:(010)5990 9534(010)5990 9592
联系人:张媛 龙子昂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