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建住宅应当配备哪些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呢?
答:依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2008年6月11日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杨浦区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细则》为例,新建住宅配套具体内容如下:
■基本要求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2号),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以下简称《居住地区标准》)的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入住居民基本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
新建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应坚持突出重点,急需先配,分步到位的原则。根据新建住宅建设规模,结合本区“十一五”规划纲要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专业规划、控制性详规,统筹新建住宅应配公共服务设施,重点做好公益性公建设施的配置工作,完善公益性公建设施布局和功能。对非公益性公建设施的配置以引导为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作用。
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调整、共享、租赁、收购等多种形式,在服务功能和服务半径上做好指导工作,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做到资源配置最优。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的组成
按照《居住区标准》,居住区人口规模应依据城市分区规划或地区规划确定。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街坊三级。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0000人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5000人左右,街坊人口规模一般为4000人左右。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据此,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由八大类指标组成,分别为:
1、行政管理:建筑面积指标为131平方米/千人;
2、文化:建筑面积指标为108平方米/千人;
3、体育:建筑面积指标为64平方米/千人;
4、教育:建筑面积指标为1662平方米/千人;
5、医疗:建筑面积指标为74平方米/千人;
6、社区服务:建筑面积指标为314平方米/千人;
7、绿地:建筑面积指标为0平方米/千人;
8、市政公用:建筑面积指标为205平方米/千人。
注:每户人口指标按3人计。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按照不同情况分为以下三类:
1、可按照不低于我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建筑面积80%配置的住宅项目
经市房地资源局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并在2006年4月14日以前签订《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
2、可按照不低于我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建筑面积下限配置的住宅项目
旧住房成套改造的住宅项目,按进入市场销售的净增住宅面积计算。
3、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的住宅项目均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执行。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调整
根据承担公建设施义务确定住宅项目实际公建配套标准的原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区房地局提出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申请,并报区政府核定后落实实施:
1、经市、区二级政府认定的建设动迁配套商品房的住宅项目,在按标准配置居委会办公用房、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等社区服务基本公建配套设置要求的情况下,小区应配建的其他公建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建设,建成后按照“谁建设,谁配套,谁得益”原则由建设单位经营,新建住宅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入住居民的生活要求;
2、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房地局审核后,专题报区政府个案核定。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征收
所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配套用房均由区房地局统一负责征收,接收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拨;开发商在公建用房兑现方面确实存在困难的,可用货币形式兑现,房屋单价参照该开发项目房屋销售均价执行。
公共服务设施通过货币形式兑现的,该资金进入区公建配套资金专户。
■住宅超建面积部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征收
对规划工程许可证批准建造的住宅面积与实际建造的住宅面积差,如增量在2%以内的,原则上不再收取增加部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如增量在2%以上的,增量部分必须补签新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合同。
■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配置
居委会办公等用房的配置,要坚持合理、经济、成规模配置的原则,按照1200—1500户配置一所整建制居委会办公用房的标准,计入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之后,必须做到专房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查实,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核定和验收程序
1、区房地局根据各街道、镇和区教育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报送的各专业公建建设方案,参与全区的分区规划,会同区规划局编制地区控制性详规中的公建配套专业规划。
2、区房地局依据公建配套专业规划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统筹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在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后,与建设单位就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确定,并签订配套合同。
3、区房地局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验收时,要按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合同,验收公共服务设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公共服务设施验收。对违反合同,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规划功能调整等特殊原因,开发商确实难以按规定履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义务的,可向区房地局提出申请,由区房地局审核后,专题报区政府批准。
■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
区房地局负责与开发商签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协议,收取公共服务设施。
区国资委负责公共服务设施的资产监管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调配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公建配套资金专户的监管和专户资金的使用审批。
由区国资委牵头,区地区办、区监察委、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房地局组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配置联席会议)。负责全区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调配,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实行余缺调剂、综合利用、合理使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委会建设的意见》(沪委办发[2007]14号),新配置的住宅区居委会办公、活动、服务等用房的产权归街道(镇)所有,由街道(镇)进行产权登记,办理产权证明。各街道、镇负责居委会用房的资产管理,并由区国资委进行监督。
其余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证明办理到区国资经营公司名下,区国资经营公司作为我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配置的服务平台,实施产权管理,承办具体业务,并接受区国资委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功能需求,向区国资委提出设施使用申请。区国资委组织配置联席会议讨论,审核通过后向区政府报批。区政府批复同意后,使用单位与区国资经营公司签订使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