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1978年,人们痛定思痛,痛切地认识到“无法必然乱国,治国必须依法”。为顺应民意的呼唤,中共中央在1978年12月18日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后,又制订了1979年7月1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这两部大法的实施,中共中央于1979年9月9日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这就是在中国法制史上享有重要地位的64号文件。
其实,在此之前,党的高级领导对法治的重要意义还是有所认识的。如毛泽东在1954年制定第一步宪法时就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注1)在1958召开的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提出“依法办事是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注2)刘少奇在1962年11月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特别指出:“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干涉他们判案子……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的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注3)只是后来,由于毛泽东带头否定宪法,竟然说“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注4)从此,中国走上了“无法无天”的道路。
64号文件在中国的法制史上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文件明确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全国人民每天的切实利益有密切关系,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大问题。”“我们党内,由于建国以来对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长期没有重视,否定法律,轻视法制,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在很多同志身上已成为习惯”,“如果我们不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制订的法律就难以贯彻执行,我们党就会失信于民。”
后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会议上也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温家宝同志在2008年5月4日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在说到依法治国时,更是明确指出:“法治天下,就是法比天大”,“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
应该说自1979年以后的许多年中,党和政府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一直是放在很高的位置上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在那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尽管也出现了许多违法的事例,但从政府官员到人民群众,对法律还是多少有些敬畏感的。
中国法治的大幅度滑坡应该是发生在2005年到2006年之后,党中央提出的“三个至上”的关系被一些地方官员错误的颠倒和利用,“宪法和法律至上”最终沦为“党的利益”,实质上是各级地方党政一把手的利益至上。许多官员打着“讲政治”的幌子公然违法已成为常态。本来公民打官司请律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有的地方为了官商勾结,搞房地产开发掠钱,或为了官员的形象工程大搞拆迁,居然让当地司法厅、局下文件,不允许律师代理涉及拆迁的案件;有些法院为了维护官员的面子,在民告官案件中甚至作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判决;更有一些只懂政治而不知法为何物的区、乡党委书记被上级故意安排到基层甚至中级法院院长的位子上,本应由合议庭或审委会集体研究,少数服从多数的判决,往往都由院长一个人根据上级领导的“条子”、“招呼”或自己的好恶来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必须当庭质证的规定一再被弱化,导致现在的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竟成了“合情合理”的事。他们完全忘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所有的法律都可以被他们很随意地给抛弃。而这一切都是他们在“讲政治”的高调下所为。可以这么说,自1979年以来,法律没有任何时候像今天这样被边缘化。哪怕是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的大案要案,他们都敢公然在众目睽睽之下,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从而催生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引起许多访民蜂涌而生。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自己在上级面前的面子和形象,又不得不全力截访。为了截访,他们什么流氓手段都可以使出来。在一些地方,截访居然成了当地政府的主要工作。
由于法律被边缘化,造成了有法可以不依,从而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公理缺失。面对民众的指责,许多官员无法掩盖他们践踏法律的事实,更无法用最起码的法理去说服民众,就只好厚颜无耻的扯出了“政治”大旗,让老百姓“讲政治”,以致于“政治”这两个字便成了许多无耻勾当的遮羞布。
在这种高调政治下,人们失去了诚实,失去了善良,失去了做人的基本权利,整个社会失去了供人民群众效法的行为规则,甚至失去了最起码的公理。
那些只讲政治而不讲法律的官员,实在是中国社会的害虫,他们是想催毁这个政府,搞跨这个执政党,他们要毁灭这个国家。正如美国大法官克拉克所言:“摧毁一个政府最快方法就是政府本身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更严重的是它不尊重自己制定的宪法。”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29页。
[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3]《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1-452页。
[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426页。
【参考文献】
[1]《64号文件:官大还是法大》载《炎黄春秋》2009年第12期,作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