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报案材料范本 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
报
案
材
料
报案人:李登月,男,
1963
年
6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广场东洗车行。
电话:
犯罪嫌疑人:李煜,男,
1964
年
10
月
5
日,汉族,个体,住临湖村临湖
小区。
涉嫌犯罪事实
:
2010
年
5
月
8
日,犯罪嫌疑人李煜找到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我投钱
合伙做“党校新建楼干挂装饰工程”。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由我合伙投资,
发包方工程款的拔付结算由我领取。
事后,
李煜从报案人处骗得投资款
192405.2
元,并抛开报案人私自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之后李煜
一直欺骗报案人说是为了履行合同的方便所以只能由他去签订合同,李煜抛开
报案人独自领取工程结算款。报案人为此多次联系李煜要求兑现合伙承诺,但
李煜又编造种种理由说工程发包方一直未付款,但经报案调查发现工程发包方
已先后向李煜支付工程款
100
万元。报案人以不予以结算便报案合同诈骗为由
多次找到李煜,
李煜为了平息事态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与报案人签订
《工程结
算书》,李煜同意将工程结算款中投资款
1922405.2
元返还给报案人
。我当时
信以为真,便按照“
工程结算书
”的约定继续等待李煜支付投资款和利润,但
自
2010
年
11
月
15
日起我要款至今,
李煜总是以发包方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推诿。
报案人家在四川,为了要款多次放下手中工作,来兰州索要工被李煜骗取的投
资款,但每次要求李煜付款时他都是以各种借口推诿。为了调查真相,报案人
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
到工程发包方
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了解工程结算付款情况
时得知,发包方已先后支付李煜工程款
145
万元。
此后,我多次联系李煜,但
始终躲避找不到李煜踪影,事实上李煜故意藏匿!关于李煜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
报
案
材
料
报案人:李登月,男,
1963
年
6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广场东洗车行。
电话:
犯罪嫌疑人:李煜,男,
1964
年
10
月
5
日,汉族,个体,住临湖村临湖
小区。
涉嫌犯罪事实
:
2010
年
5
月
8
日,犯罪嫌疑人李煜找到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我投钱
合伙做“党校新建楼干挂装饰工程”。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由我合伙投资,
发包方工程款的拔付结算由我领取。
事后,
李煜从报案人处骗得投资款
192405.2
元,并抛开报案人私自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之后李煜
一直欺骗报案人说是为了履行合同的方便所以只能由他去签订合同,李煜抛开
报案人独自领取工程结算款。报案人为此多次联系李煜要求兑现合伙承诺,但
李煜又编造种种理由说工程发包方一直未付款,但经报案调查发现工程发包方
已先后向李煜支付工程款
100
万元。报案人以不予以结算便报案合同诈骗为由
多次找到李煜,
李煜为了平息事态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与报案人签订
《工程结
算书》,李煜同意将工程结算款中投资款
1922405.2
元返还给报案人
。我当时
信以为真,便按照“
工程结算书
”的约定继续等待李煜支付投资款和利润,但
自
2010
年
11
月
15
日起我要款至今,
李煜总是以发包方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推诿。
报案人家在四川,为了要款多次放下手中工作,来兰州索要工被李煜骗取的投
资款,但每次要求李煜付款时他都是以各种借口推诿。为了调查真相,报案人
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
到工程发包方
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了解工程结算付款情况
时得知,发包方已先后支付李煜工程款
145
万元。
此后,我多次联系李煜,但
始终躲避找不到李煜踪影,事实上李煜故意藏匿!
更多阅读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署的注意事项 买卖二手房的注意事项
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依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产权转让登记的重要凭证,是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即标的物(标的物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物权转移的主要和重
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医患纠纷解决途径
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合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向仲裁机构中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
王钢:德国刑法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德国刑法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中国法学创新网来源:《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作者:王 钢日期:2015年02月27日浏览:45——以德国司法判例为中心【内容提要】德国刑法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体现为行为人就事实进行欺骗,导致被害人或受
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二房东拖欠房租,房东要求租客搬出,租 二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
转租,是出租人将租赁房屋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又把承租房屋租给次承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前一个租赁关系叫做本租,形成转租,本租必须成立且有效。后一个租赁关系叫转租。如果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完全转租给第三人,自己退出租赁关系,不再做承租人
关于农村“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目前关于农村“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法农业建设。”如果安置房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