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 纪律处分条例施行时间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复[1994]10号发布日期:1994-12-14执行日期:1994-12-1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 纪律处分条例施行时间
【非法同居】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是否以重婚罪处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之后,我们国家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按非法同居处理。因此,据此解释,因同居便不会发生重婚罪问题。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照此解释,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不承认事实婚姻,但仍因此追究重婚者的重婚罪刑事责任。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的解释与其1989年11月21日的解释是自相矛盾的,但前一解释至今仍然有效,此种情况下的重婚罪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规定,重婚罪属自诉犯罪,民不告,官不究。因重婚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受害人自诉的重婚罪的相对较少。又因对重婚犯罪的取证较为困难,而自诉人的取证手段又十分有限,在众多重婚犯罪中,通过自诉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这充分暴露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系自诉犯罪追诉制度方面存在有缺陷,是已列入修改议程的《刑事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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