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工作规范
一、房源核验申请、受理
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到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大厅申请核验,也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网上申请核验。申请核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存量房房源核验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央产房、保障性住房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存量房核验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大厅受理房源核验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存量房房源核验受理回执》。
二、房源核验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房屋登记簿或权属档案记载的信息进行房源核验,核验应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事项包括:确认房屋坐落、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所有权证号和权利状况与房屋登记簿或权属档案记载的信息一致,且房屋无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信息。
在房屋交易权属系统中无记录的房屋,房源核验时,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先在房屋交易权属系统存量房录入模块补录该房源信息。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同步该房源信息后,完成房源核验。
三、房源核验结果告知
申请人可凭核验编号和验证码查询核验结果。核验通过的,申请人可凭受理回执到受理窗口领取《存量房房源核验信息表》;核验未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四、房源信息发布
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房源核验的,核验通过后,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自动发布房源信息;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申请房源核验的,应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发布期间,如核验房源完成网签或发生限制权利状况影响交易的,信息发布自动终止。
五、房源核验和房源发布撤销
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持以下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大厅申请撤销房源核验:
(一)《存量房房源核验撤销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存量房房源核验撤销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撤销房源核验的,仅需提供《存量房房源核验撤销申请表》和《存量房房源核验撤销委托书》。
已完成房源核验的房屋,除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已购经济适用房买卖)、异议登记、限制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外,如需办理其他房屋登记业务的,应先撤销房源核验。
六、提供自有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试点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存量房买卖提供自有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网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除贷款外的全部资金。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应通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监管账户划转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自行达成交易的,可协商选择是否通过监管账户划转自有交易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