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部门联合发布《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
广告发布审查不力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要被追责 |
法制网北京2月28日讯 记者姚芃为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责任,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2月28日发布了联合制定的《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联席会议强调,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前审查是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为此,《规定》明确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员的职责、审查程序。包括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提出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规定明确要求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监管等信息。
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法建立广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与广告档案一同保存备查。
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大众传播媒介,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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