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质要求:
供货方必须提供由政府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供货方与生产、加工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证件。
二、产品要求:
1、食品采购,供货方能够提供与产品相关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采购的食品用容器、用具必须是食品级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2、定型包装食品外包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码、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对于餐饮器具的采购,应索取相关检测报告,验证安全指标的符合性。
4、所采购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不采购和使用生产许可证目录以外的洗涤剂和消毒剂。
5、采购的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
6、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作好采购记录,便于追溯。
7、采购肉类需提供检疫合格证明。
8、批量采购的食品需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供应上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查验的内容应包括:
1、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如没有则拒绝验收;
2、采购的肉类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
3、从固定供货商采购的食品,应索取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并留存每笔供货凭证。
4、散装食品(尤其粮食、干调类)应有标识,标识应标记采购来源、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
5、批量采购的食品需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供应商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6、对于时鲜或干制果蔬采购,应索取经营户的质量保证书。
7、应建立进货验收台帐和台帐记录制度,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账记录。台帐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