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
领海基线指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线,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便是领海。在国际实践中,领海基线有两种:
一种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称为正常基线。
一种是直线基线,就是在岸上向外突出的地方和一些接近海岸的岛屿上选一系列的基点,各基点依次相连,各点间的直线就连成沿海岸的折线,从这直线基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构成领海。直线基线与陆地之间的海域为内水,这种划法适用于海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地方。
关于基线向外的宽度有个发展过程。在18世纪,以海岸边大炮所能打到的距离为限。那时大炮射程约为5.6km,故被当时的海洋大国所接受。而后,由于炮的射程增大,各国遂把领海向外扩大到7、11、22km或更多,不过采用22km的占多数。到1972年,南美秘鲁等国家带头,为保护其沿海渔业资源,把领海扩大到约370km。1973年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一期会议。经过九年的艰苦谈判,新的海洋法公约(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4月30日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十一期会议上通过。经磋商,根据大多数国家意见通过的《公约》规定为,“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2km(即12海里)的界限为止。”但有些拉美国家仍坚持370km,未签署此公约。关于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考虑到在相向海域的距离不满24海里的情形下,国家间就存在划分领海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划分领海的“中间线原则”。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
国家管辖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主张的管辖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公里。
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领海基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领海线:领海基线向海一侧延伸12海里的线。
毗连区:连接领海之外具有一定宽度的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从量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超过24海里。
专属经济区: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一侧延伸200海里的海域,是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大陆架: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最大可以有条件申请延伸至领海基线起350海里。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与领土的唯一不同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包括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和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它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
P.S. 1海里=185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