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 发文日期:2007-09-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除住宅类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三)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四)凡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五)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征收机关依据市人民政府通知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关于修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开管[ 2010 ] 50号】
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快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区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凡在高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具体包括: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按郑州市郑政文〔2007〕170号文执行,即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建筑面积是区规划局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面积审核单》中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
高新区区域范围内各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征收和管理,并按规定公开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区规划局批准的建筑面积到区财政局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特殊情况经批准调整规划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调整后的建筑面积办理补缴或退缴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市燃气公司、区热力公司凭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第三章减免优惠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城市配套费应全额征收,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后可免征或减征城市配套费。
(一)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除住宅类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三)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型和研发型项目,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外资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外资达到800万美元以上的扩大再生产项目;
3.属于世界500强企业的工业项目;
4.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
以上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18个月内,按计划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且不需要燃气、热力配套的,返还已征城市配套费;未按期完成的,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四)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减免配套费的,由管委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区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定。
(二)符合高新区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区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定。
项目按期完工后,经区财政局和项目分包责任单位验收达到高新区规定返还条件的,办理配套费返还手续。
(三)因特殊原因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或个人向项目分包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分包责任单位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经批准后办理减免手续。
(四)征收机关依据审批意见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的相关决定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高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具体包括城区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道路照明、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监督与审计
第十三条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和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城市配套费足额征收及专项使用。
区监察审计局对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与使用要严格监管,对不执行政策或违反配套费征收规定擅自发放建设项目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
区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房管局、行政执法局、热力公司要加大对城市配套费的稽查力度,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报建、发放房产证、行政执法违章建筑处罚、热力入网等手续时,应认真核对建筑面积和缴费收据,对核对不一致和未出具缴款单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以上手续。对建筑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应通知建设单位到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在补缴城市配套费后,再办理有关审批事项。
第十四条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按本办法承担缴纳城市配套费的义务。违反本规定,拒绝缴纳或恶意漏缴城市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区规划建设部门可依照建设项目规章制度及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严肃征收纪律,严格收费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征收职责,从严掌握政策,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管委会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