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申请最新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已公布,此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作为外观设计客体申请专利,此意味着自2014年5月1日起,之前一直广泛关注有关图形用户界面,从此可以依赖外观设计进行有效的保护,本文试图对修改决定的部分做一个粗略的解读,方便大家在规定生效后申请此类外观设计专利。
1、外观设计及图形用户界面定义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限定了外观设计应该是基于产品的基础之上的新设计。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Interface,简称 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图形用户界面应用领域包括手机通讯移动产品、电脑操作平台、软件产品、PDA产品、数码产品、车载系统产品、智能家电产品、游戏产品、产品的在线推广、网页设计等。
2、修订的内容简介
本次审查指南的修订,主要就是增加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外观设计申请的客体,具体在相关的条款中对相关的申请条件和规定进行了细化。具体修订的条款涉及到:提交视图规定、申请书简要说明的规定、排除客体的规定、对比判断规定。
(1)提交视图规定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三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2)申请书简要说明的规定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第三段第(6)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3)排除客体的规定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一段第(11)项修改为: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对客体范围限定在:1与人机交互相关;
2与实现产品功能相关。
同时,规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客体做了明确的界定,下图1、2、3、4举例说明审查指南明确指出被排除的申请客体。
图1、电子屏幕壁纸
图2、开机动画
图3、网站网页图文排版
图4、游戏界面
(4)对比判断规定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第二段第(4)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例如不同系统的平板电脑的UI
3、修订后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解读
在修订之前,界面只能通过著作权的方式保护,即通过代码的著作权的形式进行保护,由于著作权只保护形式不保护思想,导致模仿者可以很轻易的修改代码实现软件界面相似的目的。现在可以通过外观设计的方式保护,则会给予软件界面给予更有力的保护。
对于图形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具体的保护类型如下表所示:
表1、保护类型
类型 | EU | US | KR | JP | CN |
设备专用界面 | ○ | ○ | ○ | □ | □ |
通用操作系统界面 | X | □ | |||
应用软件界面 | X | □ | |||
网页应用 | X | □ | |||
网站网页图文排版 | X | X | |||
电子屏幕壁纸 | X | X | |||
开关机动画 | X | X | |||
游戏界面 | X | X | |||
图标 | □ | □ | □ |
注:○表示全部保护,□表示有条件的给予保护,X表示不给予保护
图中有条件的保护,其条件是指“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即如果满足以上条件,也是可以实现外观设计保护的。
对于暂时无法申请的图形用户界面的类型已经用上图1、2、3、4做了简单的事例,下面将对可以申请的集中类型同样做一个简单的事例。
图5、设备专用界面
图6、通用操作系统界面
图7、应用软件界面
图8、网页应用
图9、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