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承包到底有效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邬辉林律师按:

浙江民营资本在国内矿权投资领域是非常活跃的,而且很多形式是以承包形式出现。目前,针对采矿权的承包问题,立法界、司法界以及学界的观点并不是很统一。笔者综合各种资料,表述自己的观点如下:

第一,国家立法层面对采矿权的承包是禁止的。而分层转包是绝对禁止的。

第二,地方立法层面以及司法个案有对“承包”认可的先例。

第三,现实情况是:承包矿权比比皆是,法不责众,但又遇到矿难事件时,就属于认倒霉追究非法承包的原罪。

第四,立法层面对矿权“出租”是认可的,但是需要经国家审批。

第五,立法层面还对“投资”“合并”“合作经营”等形式,采矿权人引入资金、技术、设备等共同开采,是准许的。主要核心意思是矿权人不要“撂挑子”,放任管理,只收管理费或中间收益。

第六,基于现实、立法的放开的“合作”口子等,实际律师在办理矿权项目投资与收购项目过程中,应该认真设计合作方式,避免无效或非法的承包,而突出矿权人的参与性。

最终结论:“承包”不能仅从字面理解,何种形式属于真正立法层面禁止的“承包”,或者是真正的红线,需要明确告知投资人;而也不能一味的不顾现实条件,让项目无法继续操作下去。

以下是同行撰写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一、矿业权承包的法律效力

【总结】

1、我国法律对于采矿权承包在我国是明确禁止的。矿业权承包在法律中被认定为是非法转让矿业权的一种方式。我国对于探矿权承包的禁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国办发[2001]85号文中亦予以禁止。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理。

3、矿业权承包的行政责任: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4、矿业权承包的民事责任:矿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对于该种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一般为:(1)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占有、管理、使用企业的全部资产,独占企业依法享有的采矿权,掌控煤的生产与销售,以巫溪县易溪乡煤矿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承包人独自承担经营风险;(3)发包人不承担企业的行政管理。也有法院将承包合同认定为采矿权出租合同,并认定为合同无效。

【规定】:

矿产资源法(1996.8.29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02.12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的通知(2001.11.26

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坚决、从快从重”的原则,针对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整顿,及时纠正,严格规范;全面取缔和严格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承包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限期停产整顿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重点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和优势矿产开采过量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及时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政案件。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11.01

第三十八条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六十一条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理。

【案例】

巫溪县易溪乡煤矿诉王道习承包合同纠纷案((2005)巫民初字第164号)

正确衡量《承包合同》的性质,还应从合同的内容进行全面分析:1、承包人王道习承包的不是煤炭生产或煤炭销售或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而是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占有、管理、使用企业的全部资产,独占企业依法享有的采矿权,掌控煤的生产与销售,以巫溪县易溪乡煤矿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承包人王道习获取的不是完成合同约定的生产或销售任务的劳动报酬,而是经营煤矿的利润,并独自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3、企业除了能对承包人的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外,不能再实施其它行政管理。由此可见,原、被告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不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而是企业承包合同。

本院认为,采矿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这是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被告行的是内部承包之名,达的是企业承包之实,所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原、被告在订立《承包合同》时,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于200211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王道习返还原告巫溪县易溪乡煤矿人公章一枚;

三、原告巫溪县易溪乡煤矿返还被告王道习的承包费177418元;

凌赣珍与会昌县骏力矿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007)赣中民二终字第138号)

本院认为:(一)关于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凌赣珍、杨水庆与骏力公司于2006年8月13日签订的合同,虽然是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但其内容涉及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承包等问题。骏力公司虽然拥有采矿许可证,但这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给骏力公司的采矿权,骏力公司本应自行组织人员对萤石矿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而骏力公司将采矿权以承包方式转移给凌赣珍、杨水庆等人开采,并收取固定承包金,其实质是将采矿权出租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第四款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故骏力公司将萤石矿承包给凌赣珍、杨水庆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故凌赣珍、杨水庆与骏力公司于2006年8月13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认为承包合同系有效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关于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问题。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受法律保护。造成本案合同无效。


二、关于矿业权出租

【总结】

1、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不得出租。因为我国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市场主体仅取得对于矿产资源的用益物权,即矿业权。因此,此处的“矿产资源”应指矿业权。出租矿产资源的,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2、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允许对矿业权进行出租,与上位法相冲突。

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出租申请书;(2)许可证复印件;(3)矿业权租赁合同书;(4)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该规定还将矿业权承包纳入矿业权出租管理,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4、由于《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立法层级较低,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矿业权出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矿业权出租法律关系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1994.03.26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2000111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四十九条 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

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第五十一条 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申请书;

(二)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业权租赁合同书;

(四)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

(二)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生效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

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理。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1993年7月19日 地质矿产部令第17号)

第九条 ……对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实际非法获利额确定;对非法转让勘查许可证,非法买卖、出租采矿权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案例】

北京天正科技有限公司诉陈东坡采矿权纠纷案((2009)房民初字第7958号)

本院认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我国对采矿权人的资质和采矿权的转让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非经法定程序获得采矿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对采矿权进行转让。本案中,原告通过边希武将采矿权出租给不具有采矿权的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因此,该租赁协议应属无效。

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与卢方平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34号)

原审法院基于以上事实认为,卢方平与松山锡矿厂签订《松山锡矿厂内部承包合同书》,松山锡矿厂将其拥有采矿权的矿山承包给卢方平开采,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将采矿权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规定,因此,卢方平与松山锡矿厂签订的《松山锡矿厂内部承包合同书》及《松山锡矿厂内部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环境影响内部承包责任合同》、《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矿山洞井巷安全承包责任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卢方平与松山锡矿厂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予以返还。


三、超采问题

(一)超量开采问题

【分析】

1、采矿许可证上所载的“生产规模”指矿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或实际生产能力。我国将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种类型。我国法律未对一般矿产的超量开采及法律后果做出具体规定。

2、我国对钨、锡、锑、稀土、黄金等采取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严格禁止超量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买卖和转让,特殊情况,由矿山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进行调配并报部备案。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矿产企业可以变更生产规模,生产规模的变更根据矿种是否为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而有不同: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煤炭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法规】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二十八条 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质矿产部办公厅关于采矿许可证填写有关规定的通知 (地办发[1998]26号)

8.生产规模:有设计能力的填写设计生产能力,无设计能力的填写核定或实际生产能力。单位:万吨/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矿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80号 2001320日)

五、依法加强监管和宏观调控,实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

为了控制钨矿的开采总量,采矿权人必须按批准的生产规模进行开采,不得超量开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的监督管理,禁止超产的钨矿产品进入市场,必要时可对本辖区的钨矿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开采实施强制性的总量控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承包到底有效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略)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严格采矿权转让、变更条件和审批管理

(二十五)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煤炭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六)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

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涉及采矿权价款的,应按规定完成价款评估。采矿权扩区范围原则上限于原采矿权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采矿权的资源。

应申请探矿权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空白区,按新立探矿权办理;其他勘查区,原则上按周边及深部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办理。

(七)需超过上一条规定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设立矿业权,原采矿权人可以参与竞争。需按协议方式出让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程序和条件办理。

(八)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储量评审报告审定的主矿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88号 2002125

第十一条 对矿产资源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资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方案。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同时,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采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稀缺矿种的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铁、石墨、黄金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划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分年度下达分省(区、市)控制指标。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纳入开采总量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和季报统计制度。

矿山企业每月应按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国土资源部上报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表及报送时间等要求由国土资源部相关统计制度规定。

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企业应建立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买卖和转让。特殊情况,由矿山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进行调配并报部备案。

第十九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

(十)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超控制指标开采。国土资源部要进一步巩固稀土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成果,加大稀土勘查开采监管力度,严格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加强对重点稀土产区的联合监管。坚决取缔非法开采,严格禁止超控制指标开采,对重大非法开采案件要挂牌督办,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重新审核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向社会公布合法采矿企业名单。加快建立规范稀土开采秩序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修正)

第二十八条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二)越界开采问题:

【分析】

1、矿产企业应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开采,不得越层、越界开采。

2、违法越界开采的,国家可以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煤矿企业越界开采的,还可能导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从而使煤炭企业无法合法从事煤炭生产。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1996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基本合格:

  2.曾有超层、越深、越界开采及其他违法行为,已及时撤出和改正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2.超层、越深、越界开采者;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采到其他矿种的问题

【分析】

1、矿山企业应以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

2、关于共生、伴生矿种。(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第30条规定:“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并未规定必须按照核定的矿种采矿;(2)矿产产业具有开采共生和伴生矿产的法定义务,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3)如共生、伴生矿产实为主要开采矿产,则应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否则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我国并未就主要开采矿产的确实进行明确规定。

2、矿山企业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程序为:(1)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2)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3)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3、矿山企业可以依法对主采矿种及共生、伴生矿种进行开采。在探矿阶段,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在采矿阶段,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不得重叠原则:除同属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涉及和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应当签署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后,办理采矿许可证。

5、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2)刑事责任: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规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04.29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勘探, 提高矿床勘探程度,为开采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系统查定和评价。

第十七条 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一)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生、伴生矿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利用。地质勘查部门在地质勘探报告中应有资源综合利用章(节);矿山设计部门在确定主采矿种开采方案的同时,应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矿回收利用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2009.11.24

第十六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共、伴生情况的,矿山开采企业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其主采矿种的开采规模应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相适应,不得因开采主采矿种而导致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

经批准,主采矿种扩大开采规模,造成综合利用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采出量超出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采矿权人应妥善保存,不得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销售。

对暂不能开采、利用的矿体、尾矿,采矿权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不得随意丢弃、浪费或破坏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八)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储量评审报告审定的主矿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除同属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涉及和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应当签署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后,办理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二十五)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煤炭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25101014/212300.html

更多阅读

销售承包合同 销售承包合同范本

销售承包合同甲方:乙方:自2011年1月1日起,甲方对乙方的销售工作实行“销售额百分比提成包干”的方式,甲方不再承担工资、车旅、兑现及其他相关费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承包任务在规定的区域内,

口头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和期限认定 口头授权的法律效力

未经承包权人同意,将承包地收回出租予政府用于体育公园建设,构成侵权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 邹伙发张赛男案情简介:常某系北京市延庆县石河营村的农民,1998年常某所在村开展土地统一发包工作,常某一家根据土地承包方案(人均耕地1.2亩,园地0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总结答辩要点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近日,受理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我代理的是石壁乡高庄村委会。案情简介:许某系高庄村委会柳树庄村民,1998年9月25日农村土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与许某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

声明:《采矿权承包到底有效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为网友王源是命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