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真实性是媒体公信力的灵魂 媒体公信力调查

新闻真实性是媒体公信力的灵魂

黄河木子交流)

摘要:媒体公信力时刻经受着现实的考验,媒体一旦背离了新闻规律和传播规律,其公信力必然受到伤害。所以在面对各种事件的时候,媒体如何能够在保证审慎、稳妥的同时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是媒体寻求如何保持其公信力的重要课题。媒体打造公信力的手段很多,其基本原则是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基本目标是增强媒体的信誉度、权威性和影响力。真实是新闻报道的底线,是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底线,是媒体公信力的支柱。要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除了记者要有高度的职业化程度之外,还应建立相关法律制度,对虚假报道进行事后追惩,使新闻报道纳入法制轨道。

关键词:真实;公信力;媒体;虚假;事后追惩

目前,我国媒体时有虚假、炒作的新闻报道,这一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虚假新闻严重腐蚀了媒体的公信力,致使媒体的权威性、影响力急遽下降,应引起广大新闻从业人员的关注。本文提出了媒体公信力的支柱是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要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就必须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化程度,加强媒体自律以及对虚假新闻实施“事后追惩”。

媒体的公信力受到挑战

2003年“非典”期间中国记者舍生忘死的英勇表现,同年11月8日中国记者节时央视推出的8位记者的模范事迹与山西繁峙特大矿难中11名记者的集体受贿所形成的巨大反差;2005年的“高露洁事件”,由于国内媒体对信息的断章取义,造成了国内受众谈“牙膏”色变的局面与国外消费者并未造成多大恐慌形成强烈对比……诸如此类的事例都将中国媒体的一个关键词——公信力推到了人们面前。

媒体公信力,是媒体本身所具有的被社会公众所信任的一种内在力量。它是媒体的立身之本。而如今有些媒体在一些社会现象面前失去了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判断,缺乏“质疑”精神,远离事实真相,导致了受众对媒体的不信任。例如2003年长沙县委书记李振萼之死,引发了无数的争议。对于县委书记死因的讨论,渐渐演变成公众对媒体公信力的质疑。11月1日李振萼“在完成引资谈判,返回星沙(地名)时,因座车翻入路边深谷,身受重伤,因公殉职”①。而《潇湘晨报》报道,长沙县委书记李振萼于1日在位于该县青竹湖高尔夫球场内,因电瓶车发生意外受伤死亡。报道强调“据知情者介绍”。《潇湘晨报》的错误报道,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也使该报在读者心中的份量一落千丈,若长此以往,则必将提前进入衰退期。可见在传媒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权威的话语权已经作为报纸的一种无形资产,成为构筑报纸高影响力的重要砝码。

媒体公信力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假新闻和新闻炒作的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造成的:

一、由于媒体间竞争日益激烈,商业化追求泛滥,为争夺受众,总想方设法报道独家新闻,而其他媒体为了不落人后,则在不核准信息源的情况下,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稿子;甚至有些媒体故意捏造新闻,与其他媒体出现南辕北辙的报道。这样“新闻”变得不可靠了,受众就会对媒体产生怀疑。举两例:

其一,某媒体报道温州人在北京炒房影响不小,被温州方面“叫停”;次日,其他媒体称温州方面否认“叫停”一说。如果说第二条是真实的,那第一条是从哪里来的?两条中至少有一条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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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据报载“宜家”创始人“盖”过盖茨成全球首富。接着,是“宜家否认创始人成全球首富”。两条中哪条是真的?亦或都不真实?

据说还有更离奇的,“谣言”还没听说呢,“辟谣”先出来了。这样前后矛盾的新闻怎么能让受众接受呢?信息的复杂而虚假,造成受众无法分清谁真谁假,受众接受了被误导的信息后,就会做出错误的判断,有些时候这些错误的判断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例如2003年SARS期间,广东省某些地方的老百姓疯狂抢购米、醋、盐来预防非典,造成当地社会物价的一度混乱,媒体没有出来辟谣,反而报道耸人听闻的消息,给当地的社会安定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目前,国内某些媒体逐渐出现自身价值取向失衡的现象,即把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等同起来,职业操守屈从于功利追求,一切服从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出现了媒体与商家联合起来,搞不实新闻、虚假广告来欺骗受众,从而达到鱼肉百姓唯利自图的罪恶目的。媒体如此的“舆论监督”力度何在?!长此以往,这些视受众于不顾、视责任为游戏的媒体必将受到老百姓的痛斥,媒体的公信力必然会崩塌,甚至会连累整个行业的信誉。

二、产生虚假新闻、媒体公信力受到挑战的另一根源在于:记者个人道德修养低下、责任缺失。新闻工作者没有深刻学习、贯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虚假新闻屡禁不止的主观原因。随着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队伍的不断膨胀,一些年轻记者没有充分理解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道德观的内在含义,又加上知识面、社会经历粗浅,看问题失之辩证、失之全面,导致缺乏鉴别虚假新闻的能力。个别记者素质低下,并受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败思想的侵蚀,在工作中见利忘义、弄虚作假,做功名利禄的俘虏,成了虚假新闻的枪手。作风漂浮、捕风捉影,采访浅尝辄止,片面追求“独家新闻”“轰动效应”以获得个人的“功成名就”也是造成媒体公信力受到挑战的重要原因。

“荷赛奖中国得主被疑造假案”就是一个典型的记者为个人名誉而弃道德责任于不顾的例子。在获奖作品《非典时期的婚礼》给《武汉晚报》摄影记者邱焰带来荣耀的同时,也给他带来了一场官司。围绕这场官司,对新闻摄影作品真实性的质疑也接踵而至。获奖照片男主角陈某向媒体投诉,称“《非典时期的婚礼》存在严重失实,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该获奖照片并非是在当地街头抓拍的,而是摄影记者邱焰为寻求非典时期的爱情题材图片,要求陈某及另一女模特帮忙拍摄的”,②也就是说,是摆拍的,那么这样的照片标以“非典时期的婚礼”显然是有悖事实的!对于世界摄影比赛组委会来说,去核实来自世界各地的每一张照片的真实性简直是天方夜谭。所以,首先保证自己作品的真实性,是新闻记者的基本道德准则。

不论是文字新闻还是图片新闻都必须完全真实,这是个不可动摇的原则,是维护良好的新闻文风的底线,是新闻工作贯彻和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起码要求。当然,坚持这个原则、守住这个底线,最直接、最经常、最管用,因而最主要的,是我们新闻队伍自身。

早在1997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就颁布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但是近年来“有偿新闻”并没有销声匿迹,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并腐蚀着媒体公信力,是媒体一个潜在危机。

2003年,山西繁峙矿难使媒体面临着一场显著的信任危机。如果记者当时和当地政府、矿主配合,那么将会“盛情款待”;如果继续调查,那么铁定阻力重重甚至可能遭遇性命之忧。在对矿难事件的报道中,有11名记者从当地负责人和矿主那里收受贿赂,隐瞒真相,严重腐蚀媒体从业者人格,不能不说媒体公信力已经到了遭受致命威胁的程度。记者的两种表现表明了现实中媒体工作者个人的不同价值取向。正是这种现实的生存处境和记者个人的不同价值取向,最终影响了媒体在社会中的公信力,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记者个人道德修养问题。

媒体的报道权本来是作为公众权利的一种体现,它是由社会公众赋予媒体,由媒体代为行使的。而媒体一旦拿这种公众权利与金钱交换,事实上就是一种“权钱交易”,是媒体对公众赋予权利的滥用,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亦是一种权利腐败现象。媒体的职业准则首先要求新闻工作者要坚守其真实性原则,而“有偿新闻”则动摇了媒体的职业准则和伦理底线。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地反映事实,是记者编辑的天职。为金钱而选择虚假,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所不容许的。

以上“媒体丑闻”都是因为媒体行业或其新闻工作者对新闻事实的忽视或有意篡改所造成的。众所周知,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具有舆论监督作用。媒体一旦背离了新闻规律和传播规律,忽视新闻的真实性,其公信力必然受到伤害。公信力一旦急遽下降,那么势必会引发政府的信任危机。媒体公信力时时受到实践的检验,特别是在面对社会敏感事件、重大事件的时候。

媒体需守住真实这条底线

新闻媒体为什么要坚持真实性?

首先,根据陆定一同志的新闻定义,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也就是说,在事实和新闻之间,是先有事实,而后才有新闻。可见,事实是新闻的生命,事实是新闻的根本要素,没有事实就没有新闻。而事实就是客观存在,必须是真实的。所以,一切新闻都必须真实,这是新闻存在的基本条件。我认为,不仅新闻的所有具体情节都必须是真实的,而且决不允许搞合理想象、艺术夸张和任何拔高,决不允许移花接木、张冠李戴,即使是确实的新闻源提供的新闻,媒体采用时也要核实,也要对其真实性负责。

近几年,失实报道事件愈演愈烈。2003年“朱自清《背影》落选新教材”事件,大家都还记忆犹新。各地传媒炒得炽热的这则新闻原来又是一个虚假新闻。事实上,鄂教版教材的选文是经全国两百多名专家、教授及作家的推荐,教材编写组精心挑选确定的。《背影》并没有从鄂教版语文教材中落选,该文早就被安排在教材八年级上册之中了。毫无疑问,这则失实报道给编写单位造成了极大伤害和不好的影响,不仅如此,各大媒体又火上浇油,根据这则失实报道写了不下十篇评论文章。失实报道所造成的伤害或是不良影响已挥之不去,可是一则则建立在失实报道上的时评更是如火如荼,雪上加霜。媒体一次又一次地失实报道,令受众无法再相信它以后的报道是否是真实的,从而降低了媒体的权威性,也就谈不上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可见,新闻工作者如实报道新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是媒体行业的底线,更是媒体从业原则。

坚持新闻真实性是新闻工作的起码要求,也是传媒公信力形成的根本基础。新闻报道就必须如实地报道事实真相,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如果新闻报道的不是客观存在于物质世界中的事实,而是报道者的主观想象和臆造,那么,新闻也就不成其为新闻。新闻一旦失实,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基本条件,也违反了新闻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新闻实践中,真实性一直被许多媒介人视为传媒安身立命的基础。

众所周知,中央电视台是新闻界的楷模,在老百姓心中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当出现重大事件时,老百姓习惯于向中央台求证、了解事实真相,因为央视以报道事实真相著称,不哗众取宠,不追求感官刺激。

老百姓为什么喜爱看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台》,就是因为它“用事实说话”,拨开层层迷雾,把最本质的事实展现在老百姓面前,让百姓更了解自己所关心的社会问题。“用事实说话”,这不仅是他们的栏目理念,也是他们的报道方式,更是他们的职业操守。这样的节目不仅拉近了与受众的距离,更赢得了在百姓心目中的权威形象,使受众更信赖于它。所以,新闻报道的底线和基本原则,就是要坚持真实性!

其次,真实性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受众一旦发现传媒提供的消息来源不可靠,内容不真实,就会对传媒的可信度产生怀疑。如果受众以怀疑的态度对待媒体,媒体何论正确舆论导向、何论凝聚人心、何论做好党和人民的喉舌?媒体如果失去了产生社会影响力的内在因素,也就失去了自己特有的优势。因此,坚持真实、铲除虚假,事关媒体公信力,事关新闻队伍形象,事关新闻宣传工作声誉,事关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真实性永远是新闻的生命,一切信任源于真实。我们常说的“真善美”,“真”是位列第一的,失却了“真”,何言“善”又何谈“美”?对于采写新闻的记者而言,无论做什么报道,记者都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以理性的精神,深入采访,不仅要做到事件的真实准确,而且要善于从总体上、本质上以及发展趋势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论一域而谋全局,以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舆论支持。社会是复杂多变的,很多时候事实真相往往被虚假的表象所掩盖,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决不能把假象当成本质,不负责任的向受众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必须用事实说话,要求记者做一个离事实真相最近的人。在新闻界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你的照片拍得不够好,那是因为你离得不够近。”③要想离事实真相最近,就得离现场最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新闻的真实性。作为一名信息传播员,掌握的第一手资料越多,就越接近事实的真相。在各种传闻四起的时候保持一定的缄默,挖掘事实真相并尽快公之于众,才是构筑媒体公信力和权威性的“杀手锏”。

《焦点访谈》11年来保持旺盛生命力的“秘密”:就是“用事实说话”,把真相展现出来。记者也把它作为自己的职业操守。例如记者曲长缨为了调查山西繁峙矿难瞒报死亡矿工人数的情况,凭着一本从死难矿工住的破工棚里翻出来的通讯录这一惟一线索,历时一个半月,跨越3个省,行程几千公里进行追踪,最后终于揭开这起特大矿难瞒报的真相。每一期的《焦点访谈》都是在记者们的点滴挖掘、记录,离真相近一步再近一步的情况下产生的,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记者还担着生命危险。新闻记者是历史的记录者,我们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都应本着对历史负责,对时代负责的态度,反对虚假报道,维护新闻的真实性。《焦点访谈》的记者为国内新闻界记者树立了一个很好的楷模。

新闻学对“新闻特性”的描述,“真实性”是一条底线。为此,新闻学科告诫从业人员:今日新闻就是明日历史。每每看到一些专家学者以几十年前、上百年前报刊上的新闻报道作为学术观点的论据,更觉记者责任之重。

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新闻的真实性,把这一点提高到新闻工作的无产阶级党性原则来认识,认为这是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新闻工作中的体现。江泽民1989年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讲话着重指出:“我们新闻工作的阶级性和党性同新闻的真实性是一致的。”“新闻的真实性,就是要在新闻工作中坚持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④胡锦涛2002年1月11日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强调,“要坚持讲真话、报实情,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坚决反对弄虚作假。”④

传媒时刻关注国事民生,对重大时事和社会热点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度的剖析力,为受众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传媒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同时,敢于针砭时弊,伸张正义;传媒所作的新闻报道公正客观,真实可靠,高瞻远瞩,令人信服,从而奠定了传媒的权威性。传媒一旦树立了权威形象,将以其特有的自身魅力强烈吸引和感染受众,其公信力也将大大增强。媒体的公信力来源于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说到底,是靠真实的报道建立起来的。讲求真实,说实话,表真情,才能取信于受众。也只有报道真实、客观,受众信得过,才能真正地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以传播真实新闻为特征的媒体,任何虚假报道都会使其声誉受到损害。

呼唤新闻自律与新闻法治

当前要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提高媒体的公信力,主要寄希望于新闻媒体的自律以及相关法律、措施的出台。当前国内媒体之所以公信力滑坡,在于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要以这些问题为突破口,清肃行业内不正之风。

一、当前的媒体内部管理制度非常不科学、不完善,与传媒业发展的现状极不适应。

首先,大体说来,国内的媒体管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类似行政机关的传统行政管理模式,这样的模式弱化了记者的积极性,本身由党报等为依托,只注重走上层路线,例如现在的媒体被地方政府所垄断,一些新闻线索只要涉及到敏感的东西,比如房屋拆迁方面的黑恶势力新闻线索,任何媒体都会说有高压线不能来采访等等理由来敷衍百姓,由于没有媒体的监督,使一些地方政府无法无天、行政乱作为。一类是高度企业化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这类模式为制造卖点很容易哗众取宠,追求感官刺激。应该说,这两种管理模式都不适合媒体的管理,因媒体早已不再是传统的行政机关式运作,同样,也不是新式的现代企业式运作,它是一个有着极强自身特色的经营组织,而且有与国外媒体不同的中国特色。

媒体管理者应结合两种模式,在把持政治团结的大方向下,尽量做到摆脱政府施加的压力,还原事实,做到为百姓说话,“妙手著文章,铁肩担道义”。而不能因为迫于一些人为的压力,就弃社会责任、道义于不顾。传媒要讲社会责任,这是世界各国对大众传媒的共同要求,也是新闻传播应当遵循的一项工作原则。

再者,一般新闻单位都将记者的发稿量作为评价业绩的标准,直接跟奖金挂钩,记者为了发稿量就会想方设法寻找新闻线索,于是就拼命凑数,在有限的时间里要增加稿数,自然会降低稿子质量,更没有时间去核实新闻源的真实性。

针对这种情况,媒体内部就该建立一套惩治制度,只要查出一篇假稿子或信息源不准确的,记者、编辑当月奖金就敲掉。这不仅督促一线记者以负责任的态度来完成自己工作,而且还能提高“把关者”的效率,真正起到把关的责任。

二、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滑坡。

从2003年SARS期间媒体的一度沉默到2005年“高露洁”事件中的失实报道看,出现这些失误的原因是记者、编辑新闻敏感有余,质疑、敬业精神不足。对社会大众而言,他们能获取信息的惟一渠道就是媒体,如果新闻报道稍有不慎,就会误导受众,同时也可能会给当事人或者社会带来危害。所以记者、编辑作为“把关人”不仅要有较强的新闻敏感,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熟练的业务能力,而且要有严谨的作风和质疑、敬业精神。

首先,在新闻采集阶段,应该鼓励记者尽量深入基层,接近新闻源,亲身调查采访,获取第一材料,保证新闻报道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在核实新闻源的要求上,西方的经验值得借鉴。在西方,为了避免新闻的失实,通常采用双消息来源或多消息来源的方法;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权威的评判来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与我们国内一些记者的不加核实相比,这种要求的确值得我们学习。特别是当我们遇到摸棱两可、众说纷纭的消息源时,更要抱着批判和怀疑的态度,深入求证,得出准确的信息。

其次,媒体要增强新闻工作者自律的氛围,杜绝虚假新闻,必须从新闻人的思想教育抓起。要想使教育入耳入脑入心,必须结合当前变化了的社会环境来丰富和完善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针对当代新闻人的思想和业务实际开展教育,增强教育的时代感、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媒体内营造新闻工作者严于律己的浓厚氛围。要求新闻从业人员把社会责任提到第一高度,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在提高个人理论知识与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媒体内部要对记者建立记者资质信誉档案,完善新闻考核制度,实施“新闻事后追惩”。当前,记者就是缺少“新闻事后追惩”这个“紧箍咒”,当我们知道某某是虚假报道后,却极少看到对虚假报道或虚假新闻源进行追惩的消息。这就助长了某些为一己私利而歪曲事实报道的记者的“腐败”现象。

随着虚假报道形式的花样翻新,追惩办法也要与治理需求相适应。像不断出现的“头天报道、次日否定”之类的问题,不但要追究有关人员“失责”之错,还要追究策划造假的故意,决不能听之任之。

三、新闻报道权缺乏有效的监督。有偿新闻究其实,是经济利益驱动之下对新闻报道权的滥用。就像其他权力不能没有监督一样,新闻权的滥用归根结底是缺乏有效监督的结果。从历史和现实来看,我国对新闻工作的监督主要来自党和政府的主管部门,但是新闻工作点多面广,仅靠媒体自身的力量很难完全发现有偿、虚假新闻的行为。

开通社会监督渠道,从外部环境制约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的发生,是当前传媒的可行之举。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传媒可成立新闻职业道德监察部门,常设有偿、虚假新闻举报电话,开通社会监督渠道,由群众提供线索,有关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更好地约束新闻工作者的行为。但要使这一措施不流于形式,还必须有动真格的勇气。

四、缺少法治,使得新闻报道真实性缺少法律依附,“新闻事后追惩”就成了一纸空文,虚假报道就肆意横虐,钻法律空档。

1991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违反《准则》、有悖新闻伦理道德的事情层出不穷,收红包、拉广告、搞有偿新闻的大有人在,这就需要从法律上进行明确规范,为杜绝有偿新闻提供法律依据。目前,从有关法律条文推理,"有偿新闻"使正常的新闻报道工作演变为一种特殊的"权钱关系"。这种关系,同行贿索贿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现在我国还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有偿新闻就是受贿,也没有具体的惩处办法。因此,为了加大对有偿新闻的惩处力度,还应从追究媒体乃至个人法律责任方面着手,制定便于操作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新闻活动,更为有效地遏制有偿新闻,净化新闻空气。

目前,我国不少中央和省市级传媒制定了详细的内部管理规章,明确规定对有偿新闻的行为予以惩处,体现了我国传媒严肃新闻纪律、狠刹有偿新闻之风的决心。但关键是如何落实和执行的问题,即要构建新闻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的有效机制,使管理规定更加细化、更便于操作,并真正把它落到实处。

传媒管理制度的缺陷,对从业人员的道德约束很少,或者是不力的,加之体制方面的因素,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难免会出现弱化的现象。以这样一种职业道德观去从事新闻事业,是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报道从而取信于大众的,更不用说塑造媒体公信力了。因此,重新审视当前媒体的职业道德观,树立积极的、进取的职业道德观和敬业精神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媒体重塑公信力的当务之急。不仅新闻工作者要加强自律,而且新闻界也急盼能出台一部《新闻法》使新闻报道纳入法治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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