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世界经济环境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有着稳定金融局势进而稳定经济增长的职能。从二战结束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多次出面,针对在一些国家地区出现的金融危机予以援助,例如20世纪80年代的拉丁美洲的债务危机与90年代的亚洲金融危机等。虽然IMF在这方面的重要作用是无人否定的,更是无人可及的,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应对这些危机所开出的“处方”还是有不少诟病的。这次危及全世界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自2008年10月陷入危机的冰岛政府向IMF申请贷款以来,作为对世界金融体系最有发言权的这一国际组织,因其协调世界各个国家共同应对全球危机的大平台的角色而备受世人瞩目,但与此同时,要求IMF进行规则调整与制度改革的呼声也逐步高涨。我们必须在承认IMF有效作用的同时,看到IMF内仍然存在不少弊端。这些弊端深深影响着组织决策与运行。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决策机制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内部的决策机制是由相辅相成、紧密相连的两个方面组成———份额分配机制与投票表决机制。份额的大小与投票权的大小成正比;然而投票权的大小又决定了各成员国对于包括份额的调整、特别提款权(SDR)的分配、协定修正等重大决议的影响能力。
份额是各个成员国在加入组织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缴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从组织经营角度可以看作股本。每个成员国的份额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关的份额公式计算得出,主要由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储备余额、进出口变化额以及出口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等等因素决定。份额不仅是成员国的“入会费”,同时也显示着成员国在组织中相应的地位,对每个成员国的利益关系重大。首先,它决定了成员国所能获得到的最高限额贷款。基金协定规定,各成员国根据预备信贷和中期贷款安排向组织的借款累计不得超过其份额的300%。其次,它可以决定一国能够获得特别提款权分配的数量。最后,它可以决定各成员国投票权的大小,成员国在IMF内投票权基本上和其份额的规模是直接相关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决策方式主要包括投票表决与协商一致两种。投票表决是在加权表决[1]的基础上以多数票原则的表决方式。协商一致原则则是各个成员国通过协商达成决议的决策方式。如果组织理事会要通过决议,一般遵循多数票原则。196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一次修订后,按照原协定中的“70%特别多数票制度”之外,将特别多数票制的通过比例增加到85%(目前美国与欧盟的票数都超过了15%,也就是说美国与欧盟具有一票否决权)。需要特别多数票制通过的限定事项包括:贷款利率与汇率制度安排、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基金与黄金储备的处置、确定份额规模等许多重要的事项。为了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