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黄成军/文
一、公务员考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按比例分配名额。公务员考核一般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合格等级较容易确定,而优秀等级的确定则要难得多。按照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10%左右,最多不能超过15%。为了照顾到大小不同部门,一般单位的作法是,按照各部门实际人数乘以15%的比例和四舍五入的方法,将名额分配下去,结果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不管部门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有指标就可评优,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二是四舍五入的办法使人数少的部门获得的评优机会,反而比人数多的部门多。
2、轮流坐庄。由于考核等次的确定要与职务升降、工资高低挂钩,因此人人关注。有些领导怕伤和气,就采取或默许今年评张三,明年评李四,后年评王五的作法,背离了考核评比的初衷。
3、老好人现象。一是老好人容易被推选为优秀等次,因为他人缘好,工作也还过得去。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工作突出、原则性强,但不善于搞人际关系的同志往往难以获选。二是在对那些工作表现较差的同志是否要确定为不合格时,相当部分同志碍于情面,只求息事宁人,对其姑息迁就,乐得做个好人。
4、不同等级公务员考核一锅煮。不同性质的岗位工作内容、职责范围不同,公务员的等级不同,要求也不一样。在同一个笼统的标准下很难分出他们的优劣。
二、考核中出现不公平现象的原因
1、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的考核制度继承了过去干部考核制度许多优点,但也沿袭了一些不适应新时期公务员考核实际的内容,如考核内容定性成分多,定量成分少,追求全面性,重点不突出等。这些内容作为对公务员的要求,是正确和必要的,但作为考核标准却显得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可比性差,两个情况相差不大的人,很难分出优劣。
2、岗位职责不十分明确。岗位职责是衡量一个岗位上的公务员工作好坏的标准,是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我国推行岗位责任制已经很多年了,在政府机关,每一个职位有一定职责应是十分明晰的。但有些部门还存在职责不清的情况,甚至个别单位至今也没有制定岗位责任制,这就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
3、个别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甚至带有私心杂念。在考核工作中,领导干部的责任是十分明确的。但有的领导干部因不愿意得罪人而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坚持标准;有的甚至自己想获得优秀等次,或希望将与自己亲近的人或分管的同志评为优秀,因此不想按原则按标准办。这两种情况都是导致出现考核不公平的直接原因。尤其是后者,其副作用比大锅饭更大。大锅饭是干好干坏都一样,而在主管领导存在私心杂念情况下进行的考核,则效果正相反,很可能与领导亲近者,即使干得一般也能评上,与领导疏远者,即使干得再好也评不上,这种由于领导者自身作风不正,对有些下属抱有偏见,不能实事求是一碗水端平,而造成的人为不公平,还会在群众中造成人际矛盾,甚至形成派性,亲近领导者与疏远领导者会形成对立,不仅严重挫伤下属积极性,还会使群体凝聚力下降,排斥力上升。对群众而言,可能容易谅解领导者能力方面的缺陷,却无法忍受领导者的不公正,从而对领导行为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甚至抵触。
4、考核方法简单化。我国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考核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重视考核方法的选择和把握,轻视平时考核,只重年终考核,甚至只重年终评优;不看工作好坏,一律按部门按比例四舍五入分配优秀名额;重定性考核,轻定量考核等,就是将考核方法简单化的突出表现,也直接导致了考核中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三、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待改进
1、考核标准要合适,要尽量具体化、数量化。在公务员考核中,确立科学的考核标准至为关键。为此,建议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力和应有的利益,做到四者有机统一,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以利于公务员考核制度建设。其次增强现行考核标准的针对性,最好是每一个岗位都有相对应的考核标准,而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笼统几条;再次要量化标准。可参照其他国家计分考核方法,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配合适分值。考核标准量化以后,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又便于分出高低,就可以避免单凭主观意愿或随大流给被考核者评定等级了。
2、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考核。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要依据公务员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按公务员等级分级进行,一级考一级,上级考下级。一般公务员由本部门考核,部门领导把关;领导干部则由本部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上级主管部门把关。这样,同一级公务员放到一起考核,增加了可比性;一级考一级,上级考下级,又体现了行政机关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可以克服不同级别公务员放到一起考核无法比较的现象。
3、要实行部门分类考核。就是在年度公务员考核前先进行单位考评,对于考评优秀的单位,优秀公务员按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确15%评出;对于达标单位的优秀公务员按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0%评出;对于未达标单位的优秀公务员按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8%左右比例评出,以此防止部门或单位之间公务员考核的不公平问题。
4、必须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为保证考核公平,需要有监督考核人员的法规和机制,尤其是要加强对负有考核责任的领导干部的监督。比如,在考核中可以由领导根据考核标准,计算所属工作人员各人所得分值后公布于众,征求群众意见后审定;也可由被考核人根据标准,计算自己的各项目及总体应得分数,交本部门群众评议后,领导审定;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则要进行民主评议、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这样做,有利于将考核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可以防止考核中个人说了算,或以职务或印象论优劣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07c7550102e27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