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型企业办理来料加工手册,取得加工料件后还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做加工手册和料件的备案吗?
答:生产企业办理来料加工手册,取得加工料件后不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做来料加工手册和料件的备案,需要主管税务机关人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开具单证→单证登记→来料加工手册登记→来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模块,进行手工录入。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9条规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A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B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4条规定:出口企业将来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