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监督申请书王光顺
2011年11月6日傍晚,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155544】还代表鑫浩源公司将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所有工作人员悉数驱赶出厂;而且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155544】还恶狠狠地对申请人及其工人说:你再不走就要抓申请人、关申请人,说你报警那么多次、浪费了那么多警力···霓尚鞋厂是否有拖欠鑫浩源公司的费用尚未弄清楚,退一万步说即使霓尚鞋厂拖欠鑫浩源公司费用,对方也只能通过协商、由第三方调解或诉讼等正当合法的方式来解决,怎么可以擅自强行抢掠、霸占霓尚鞋厂的所有财产!?鑫浩源公司东莞公司负责人为什么竟敢如此胆大妄为!?这样的恶性事件怎么可能发生在法治相对完善的东莞地区!?我们认为其实均属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155544】的策划和指使,没有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155544】的策划和指使所谓的二手房东岂敢如此胡作非为、为所欲为!? 事后,申请人继续多次报警,迄今仍然无人处理。到厚街维稳办信访,维稳办开始非常重视,也非常积极地进行处理;维稳办与某些相关人士联系之后,口头回复称:这件事维稳办也没办法处理。经咨询律师,律师告诉霓尚鞋厂负责人即申请人,鑫浩源公司负责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可以以抢劫罪对鑫浩源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其实际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尚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至少是一个已经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载入执政党党章的正在走向法治的国家;任何人的行为均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步骤进行。鑫浩源公司负责人无视国法,伙同当地派出所个别警察以暴力、胁迫等等违法犯罪手段将“东莞市厚街霓尚鞋厂”的财产非法霸占并擅自转让,明显构成了抢劫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恳请公安机关对该案尽快立案,秉公执法,秉着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宗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被告身为负有法定义务的公安机关对此却没能履行法定义务。此事,申请人已经一五一十地告诉龙元富律师。龙元富律师当即帮助当事人撰写了材料,并且亲自陪同申请人前往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找到值班领导递交,···而且龙元富律师还将材料公布于龙元富律师新浪博客,以期引起社会关注···后来,在申请人三番五次催促之下,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主办该案件的警察同志也找过申请人,···该警察找申请人做了一份笔录,可实际上只是干了一件事——一而再再而三地核实霓尚鞋厂是否欠鑫浩源公司相关费用,同时审核了申请人所持有的相关单据,之后,便是泥牛入海无消息。
申请人很负责任地告诉诸位,霓尚鞋厂没欠鑫浩源公司任何费用。更何况,即使霓尚鞋厂欠了鑫浩源公司所谓的相关费用,鑫浩源公司负责人该行为也肯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此,申请人在此再次呼吁东莞市公安局应该高度关注该犯罪行为之处理。因为,实质上,关心霓尚鞋厂被公然抢掠事件就是关心我们自己。物伤其类,岂能无动于衷!?好端端的工厂如此这般被不法之徒恣意侵占、抢掠,竟然无人愿管;如此光天化日之下,在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民警的眼皮底下的公然抢掠,居然没人愿管!?岂不是咄咄怪事!?说怪不怪,因为真正的罪魁祸首不是别人,正是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155544】。为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涉案犯罪嫌疑人,申请人特向贵院实名举报,并且要求对相关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恳请东莞市人民察院依法予以查处,以维护相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和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还申请人以公平。
我们坚决不同意东莞市公安局所代表的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不予立案”的想法与做法。这样一种处理肯定是非法的,是涉嫌渎职的执法行为。恭请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规定及时行使检察监督权。申请人好端端的一家工厂被犯罪嫌疑人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155544】滥用职权策划、指使,并且伙同深圳市鑫浩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卫某某等人,共同抢劫并霸占、转卖至今,而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却迄今未能依法查处。尤其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2011年8月21日开始报警,之后不断上访,却连报警回执都不给。后来公然庇护犯罪行为,对如此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却迟迟不给任何书面文件。直到2014年元月6日,经过千辛万苦、花费了许多时间才从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的相关值班领导手里拿到这份“东公不立字(2013)0001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因为此案而遭受的委屈、痛苦、无奈等等等等真是一言难尽无法形容,诚望积极干预,及时进行司法监督,以避免重大错误的最终形成,尽可能避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继续扩大——如果此案不能及时正确处理将进一步严重损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形象、严重危害法律的尊严与神圣。 此致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付哲学 2014年元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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